资源描述
附件1 2017年各地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得分
1.节能指标*
15分
1.1 实现公共机构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比2015年,沈阳、大连、盘锦市下降5%;其它市下降4.5%(10分)
完成两项指标得10分,每项5分。未完成不得分。
上报核准的能耗统计数据。
1.2实现公共机构人均水耗比2015年下降6%(5分)
完成指标得5分。未完成不得分。
上报核准的能耗统计数据。
2.重点工作
45分
2.1能耗统计*(10分)
按时报送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的得5分。统计范围全面,数据完整、真实、规范,得3分。开展2016年度能耗数据会审得2分。
能耗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会审组织文件材料等。
2.2节约型示范单位建设(20分)
组织开展第三批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工作,通过国家创建验收数量达到分配指标的得15分。沈阳,大连市每减少1家扣2分;其它市每减少1家扣3.5分。
通过省级创建验收的,每家得1分,最多得5分。
国家及省级示范单位创建验收结果。
2.3节水型单位建设(5分)
会同水利部门开展本地区节水型单位建设工作,到年底,65%市级机关、20%市属事业单位建成节水型单位的得5分。每减少10%扣1分。
有关组织部署、申报、验收等资料。
2.4节能改造(7分)
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协调资金,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改造,每个项目得2分,最多得7分。
项目申请,资金拨付及项目实施材料及照片等。
2.5能耗定额管理(3分)
组织开展公共机构能耗基准线或能耗定额管理试点工作的得3分,开展相关专题调研论证工作的得1分。
开展相关工作资料。
3.宣传培训
10分
3.1节能宣传周(5分)
印发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进行具体部署,视活动方式、内容及宣传效果得1-4分。及时报送宣传周信息得1分。
活动方案、活动图片及影像资料等。
3.2交流培训(2分)
召开会议部署工作、交流经验或组织开展节能培训、观摩交流的,得2分。
培训、会议组织文件、签到簿、影像资料等。
3.3远程教育(2分)
按要求组织参加国管局节能远程培训,人数达到要求,且考试全部合格的得2分。按合格比例得分。
清华大学反馈成绩单。
3.4参加培训(1分)
参加省公共机构节能办组织的培训的得1分。
培训签到簿。
4.县区工作
15分
4.1工作落实(15分)
各县区能够落实上级部署,按要求开展统计、宣传、培训、废旧商品回收及改造等节能工作的,根据开展情况每项得1-3分,最多得15分。
区县开展工作的相关文件、材料等。
5.检查考核
15分
5.1开展检查考核(10分)
组织对本地区节能工作开展全面检查的得10-15分;组织开展市直或区县检查的得5-10分;进行抽查的得2-5分。
开展检查的相关方案、记录、通报等资料。
* 节能指标有一项未完成,能耗统计项目得分低于6分,有其中之一的,最高评定档次不超过B。
附件2 2017年省直机关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标准
考核项目
分值
考核内容
评分标准
评分依据
得分
1.节能指标*
15分
1.1实现2017年度本机关及本部门(含本系统及下属公共机构)人均及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比2015年下降4%(教育、卫生系统下降5%)(10分)
完成两项指标得10分,每项5分。未完成不得分。集中办公区不缴纳能源费用或租用房屋能源费含在租金中不另行缴纳的单位,此项指标得8分。
上报核准的能耗统计数据,相关费用凭证。
1.2实现2017年度本机关及本部门(含本系统及下属公共机构)人均耗水量比2015年下降6%(5分)
完成指标得5分。未完成不得分。集中办公区不缴纳水费或租用房屋水费含在租金中不另行缴纳的单位,此项指标得4分。
上报核准的能耗统计数据,相关费用凭证。
2.日常管理
40分
2.1节约用电(8分)
合理设置照明开启数量,光线良好时及时关闭照明光源;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标准的规定;实行三层楼以下(含三层)停开电梯。以上要求发现一次不符合扣1分,最多扣8分。
现场检查、抽查。
2.2节约用水(3分)
杜绝用水“跑冒滴漏”、“长流水”等现象。发现一处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3分。
现场检查,核查维护维修记录。
2.3节约燃油(2分)
实行单车油耗核算或其他有效控制用油管理措施。未采取措施的或已采取但单车油耗明显超出正常范围的,扣2分。
单车油耗台帐,管理措施材料。
2.4节约办公耗材(3分)
实行非正式文稿纸双面使用。发现一处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3分。
现场检查情况。
2.5节约粮食(3分)
摆放提示牌或张贴宣传画,杜绝浪费粮食行为。发现一处不符要求扣1分,最多扣3分。
现场检查情况。
2.6使用节水器具(3分)
节水型器具使用率达到100%的。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1分,最多扣3分。
相关资料,现场查看情况。
2.7使用节能设备(8分)
使用节电型开水器、节能插座、自动洗菜机等节能节水设备的,每项得2分,最多得5分。
使用节能型灶具的,得3分。无食堂的,得2分。
有关材料及现场检查情况。
2.8开展节能检查(8分)
对机关内部开展日常检查、抽查的,得3分。
开展部门(系统)检查、考评的,得5分;限于本机关的,得3分。
检查文件、检查通报、检查记录等。
2.9废旧商品回收利用(2分)
废旧商品按照规定要求交由回收单位集中进行规范处理且形成制度的,得2分。
查验合同和回收明细。
3.宣传培训
15分
3.1节能宣传周活动(5分)
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宣传周活动,根据活动规模、效果得1-5分;仅在本机关开展的得1-3分。
开展节能宣传工作的通知、总结及相关图片资料等。
3.2交流工作信息(3分)
提供信息在辽宁机关事务网、《辽宁机关事务》杂志登载,每条得1.5分;在国管局网站登载及在国家、省、市的电视、报纸报道本部门节能工作的,得3分。
信息报送及刊发情况,报道影像、报纸资料。
3.3参加培训(3分)
按照要求参加省里组织的会议、培训并顺利完成的,得3分。
参加会议、培训记录。
3.4组织培训与交流(4分)
组织召开本部门、本系统节能工作会议或开展本部门、本系统节能培训、交流的,每次得2分,最多得4分。
组织文件、签到簿及影像资料等。
4.能耗统计*
15分
4.1报送能耗统计数据(10分)
按时报送2016年度能耗数据的得6分。
按时报送2017年半年数据的得4分。
上报核准的能耗统计数据记录。
4.2能耗统计数据质量(5分)
统计报送范围全面得2分。
数据完整、真实、匹配得3分。
上报核准的能耗统计报表。
5.其他工作
15分
5.1节水型单位创建(8分)
积极参加省直节水型单位创建。独立办公单位未参加创建或未通过验收的扣8分;集中(合署)办公区单位未参加创建或未通过验收的扣5分。不缴纳水费或租房办公水费已含在租金中的单位,本项指标得6分。
创建开展情况。
5.2开展节能改造(5分)
当年开展建筑外围护保温、节能门窗等改造,开展空调系统、电梯系统、节水、节油等节能项目优化改造,应用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或开展中水回收再利用、实施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的,每项得2分,最多得5分。
改造协议、竣工验收报告等材料,现场检查情况。
5.3实行合同能源管理、开展能源审计(2分)
本机关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在合同期内的,或在2年内开展过能源审计的,得2分。
有关协议书、审计报告。
*节能指标中有一项未完成,报送能耗统计数据低于6分,能耗统计数据质量低于3分,有其中之一的,最高评定档次不超过B。
注:本标准所称部门包括机关和直属公共机构以及系统管理、垂直管理的所有公共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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