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吉林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吉人联字20045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档案局、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现将吉林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吉林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吉林省人事厅吉林省档案局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附:吉林省档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各级各类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部门中评审馆员、副研究馆员、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考核
2、合格以上。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评审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 获得大学本科学历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三)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四) 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5年以上,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二、评审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馆员专业技
3、术资格,受聘馆员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 (二 )获得硕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0年以上,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馆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 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0年以上,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馆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四) 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5年以上,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馆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评审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博士学位7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12年以上、获得大学本科学历15年以上,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第四条 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条件 一、
4、评审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任助理馆员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从事档案编纂工作的人员,参与完成档案史料汇编10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档案参考资料5万字以上。 (二) 从事档案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及目录中心工作的人员,接收档案1000卷(10000件)以上,或征集珍贵档案20件以上;或独立完成组卷200卷(2000件)以上,或局部调整1000卷(10000件)以上;或完成编制检索工具两种以上;或熟悉报目工作技能,能独立开展相应报目业务的检查、指导工作。 (三) 从事档案保管、鉴定工作的人员,有3年以上库房管理工作经验,能独立完成库房管理工作;或有3年以上鉴定工作经验,每年完成鉴定档案
5、100卷(1000件) 以上。 (四) 从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有3年以上开发利用档案信息工作经验,参与完成5次以上较有影响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含接待利用、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等)。 (五) 从事计算机、缩微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有700小时以上上机或进行业务操作的经验,并且有本人撰写的反映700小时以上工作情况的业务报告。 (六) 从事档案教育工作的人员,有3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年均授课80课时以上。 (七)从事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人员,有3年以上档案科研工作经验,参加过1项以上省(部)级或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八) 从事档案业务监督、检查指导、
6、依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参与制定2个以上档案工作的业务管理办法,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印发实施;执法人员具有依法查处违法销售、倒卖、损毁档案等案件的能力。 (九) 从事档案宣传工作的人员,在市(厅) 以上宣传媒体宣传档案工作2次以上;或担任省级公开出版的档案专业刊物责任编辑,负责编审栏目3个以上。 二、评审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在任馆员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从事档案编纂工作的人员,组织完成或主要承担20万字以上档案史料的编纂,参加编写2种(每种5万字以上)参考资料。 (二) 从事档案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及目录中心工作的人员,组织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3个以上业务工作方案或办法,并组织
7、完成3次以上的重要档案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报目)工作。 (三) 从事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人员,组织制定或修订3个以上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方案或办法,并组织鉴定档案年均500卷(5000件)以上。 (四) 从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组织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3个以上业务工作方案或办法,并组织完成4次以上具有重要影响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含接待利用、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等)。 (五) 从事计算机、缩微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组织制定或修订3个以上技术工作的方案或办法,并组织完成3项以上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应用或开发。 (六) 从事档案教育工作的人员,自编1门以上档案专业课讲义
8、,并承担馆员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课程,年均授课100课时以上。(七) 从事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人员,提出科技含量和学术价值较高、先进实用的科研项目,取得省(部)级以上立项1 项,并作为课题科研骨干参加过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合作者为前5名);或作为课题科研骨干参加过2项以上市(厅)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合作者为前3名)。 (八) 从事档案业务监督、检查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的人员,组织或主要参加制定3个以上档案工作的业务管理办法,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转发实施;执法人员具备在市(厅)辖区或专业系统依法查处违法公布、销售、倒卖、出卖、损毁档案等有损国家、集体利益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案件的
9、能力。 (九) 从事档案宣传工作的人员,组织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档案工作3次以上,并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或担任省级公开出版的档案专业刊物主要责任编辑,负责编审栏目5个以上。 三、评审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在任副研究馆员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 从事档案编纂工作的人员,主编或编审30万字以上档案史料,参加2种(每种10万字以上)参考资料的编写。 (二) 从事档案接收、征集、整理编目及目录中心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5个以上业务工作方案或办法,并主持完成5次以上重要档案的接收、征集或整理编目(报目)工作。 (三) 从事档案价值鉴定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5个以上档案价值鉴定工作方案
10、或办法,并主持鉴定档案年均1000卷(10000件)以上。 (四) 从事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本岗位的5个以上业务工作方案或办法,并主持完成6次以上具有重要意义的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含接待利用、咨询服务、举办展览等)。 (五) 从事计算机、缩微及档案保护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或修订5个以上技术工作的方案或办法,并主持完成5项以上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在本单位应用或开发。 (六) 从事档案教育工作的人员,自编1门以上档案专业课讲义,并承担馆员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课程,年均授课140课时以上。 (七) 从事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的人员,提出科技含量和学术价值较高
11、、先进实用的科研项目,取得省(部)级以上立项2项,并主持过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八) 从事档案业务监督、检查指导、依法行政工作的人员,主持制定5个以上档案工作的业务管理办法,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印发实施;或在市(厅)辖区或专业系统依法查处违法公布、销售、倒卖、出卖、损毁档案等有损国家、集体利益和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有重要影响的案件。 (九) 从事档案宣传工作的人员,主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档案工作5次以上,并在社会上有重要影响;或主编省级公开出版的档案专业刊物,期刊评审达二级以上。 第五条 学术(技术)成果条件 一、评审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任助理馆员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2、一) 档案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以上优秀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编纂的档案史料、参考资料,获省级专业学会奖1项,或市(厅)级专业学会奖2项(以获奖证书和评奖部门所发通知为准)。 (二) 主要参与完成本单位(本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档案信息开发课题2项以上,并通过成果鉴定或在工作中得到推广(必须提供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所在单位的证明材料)。 (三) 出版1部10万字以上的档案学专著或编著的撰稿人(本人承担1万字以上撰稿任务)。 (四) 参与编纂出版档案史料汇编1部或内部印发参考资料2种。 (五)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或专业文章)2篇
13、,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 (六)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专项调查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其中有1篇在省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 (七) 县(市)以下档案机构中的人员,有1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或专业文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 二、评审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在任馆员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档案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以上1项的主要获奖者(合作者为前5名, 以获奖证书和评奖部门所发通知为准);或市(厅)级优秀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获奖者(合作者为前5名)。(二) 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
14、2项以上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达到省(部)级以上先进水平;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科研项目3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鉴定,被评为市(厅)级科研成果。 (三) 出版1部10万字的档案学专著或相关编著的完成者之一,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1篇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 (四)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 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篇,其中有1篇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4篇。 (五)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组织编写的著作和编纂的档案史料、参考资料,获国家级专业学会三等奖以上1项;或省级专业学
15、会一等奖1项和二等奖2项,或三等奖以上5项。 (六) 独立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发表专项调研报告或业务报告2篇,其中有1篇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 (七) 县(市)以下档案机构中的人员,有3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或专业文章),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 三、评审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在任副研究馆员期间,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档案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三等奖2项以上项目的主要获奖者(合作者为前5名,以获奖证书和评奖部门所发通知为准);或市(厅)级优秀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项以上,或二等奖4项以上项目的主要获奖者(合作者为前5名)。 (二) 主持或作为骨干参加的省(
16、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有3 项以上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达到省(部)级以上先进水平;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或专业科研项目5项以上,并通过市(厅)级鉴定,被评为市(厅)级科研成果。 (三) 出版1部10万字的档案学专著或相关编著的完成者之一,并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2篇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 (四)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其中有2篇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 (五)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完成的论文、主持编写的著作和编纂的档案史料、参考资料,获国家级专业学会三等奖
17、以上2项;或省级专业学会一等奖4项,或二等奖以上6项。 (六) 独立或主持撰写并公开发表专项调研报告或业务报告3篇,其中有2篇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发表。 (七) 县(市) 以下档案机构中的人员,有3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其中国家级1篇)。 第六条 破格条件 一、评审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助理馆员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 科研
18、成果获省(部)级优秀科技成果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的主要完成者(合作者为前5名,以证书为准);或市(厅)级优秀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三等奖以上2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二) 获国家级专业学会优秀成果四等奖以上1项(合作者为前5名)。 (三)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3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获省级专业学会二等奖2项。 (四) 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二、评审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馆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馆员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副
19、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四、五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 获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部)级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中的1项以上;或省(部) 级三等奖2项以上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合作者为前5名,以证书为准)。 (二) 档案科研成果获市(厅)级优秀科技成果、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项,或二等奖3项的主要完成者(合作者为前5名)。 (三) 获国家级专业学会优秀成果三等奖以上2项,或四等奖以上3项(合作者为前5名)。 (四)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
20、撰写的论文获省级专业学会一等奖4项。 (五) 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三、评审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 不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受聘副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破格评审研究馆员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任现职期间,在具备第三、四条规定的正常评审条件同时,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两项: (一) 获国家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省(部)级优秀科技成果二等奖、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中的1项以上;或省(部)级三等奖3项以上论文的第一、二作者,著作的主编、副主编,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二) 获省(部)级三等奖和
21、国家级专业学会优秀成果二等奖各1项以上;或国家级专业学会优秀成果三等奖4项以上论文的第一、二作者,著作的主编、副主编,科研项目的负责人。 (三) 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并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8篇;或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的论文获省级专业学会一等奖6项。 (四) 工作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人员。 第七条 附则 一、国家级专业刊物: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国家各部委或国家级学会主办或主管的专业刊物。 二、省级专业刊物: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省级各有关部门或省级学会主办的以及全日制本科院校学报等专业刊物。 三、论文:指在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全文要求一般不少于一个印刷页。 四、专业文章:指在上述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经验总结、馆(室)藏档案内容介绍等文章,全文字数一般在1500字左右。 五、本文中“以上、以下”均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