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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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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湖南省国土资源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一览表 项目名称 收费依据 征收对象 执收单位 征收标准 用途 减免条件 收费性质 1、用地管理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03〕42号)、湖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湘财综[2008]39号) 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 负责征地工作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征地机构 1、全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3%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4%收取。2、半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的2%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2.5%收取。3、单包: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1。5%收取;征用耕地在66。67公顷(1000亩)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下的,按征用土地补偿费的2%收取.4、补办征地手续,不需要补偿、安置,但需重新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以及无偿划拨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建设项目按100元/亩标准征收。5、城镇居民建自住房:140元/户.6、单独选址的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按协议价收取;7、统征按全包标准征收。     用于征地的有关费用开支 1、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防洪工程、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2、党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预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以上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合资、参股从事经营活动的不在免收之列;3、经济适用住房及差额预算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减半征收,其他住房建设项目减征30%(城镇居民建房除外)。 行政性收费 2、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同上 城镇土地使用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事业单位土地使用2000平方米以下的:2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700元;2、差额预算单位使用土地5000平方米以下的:3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25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1000元;3、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土地使用1000平方米以下的:100元/宗;每超过500平方米加收40元,不足500平方米的按50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40000元;4、城镇居民住宅土地使用100平方米以下的:13元/宗;每超过50平方米加收5元,不足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收,加收不得超过30元; 用于城镇土地登记的费用开支 1、学校、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福利企业、教堂、寺庙、监狱等用地免收;2、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的,减半征收。变更土地登记中土地界址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得收取 行政性收费 3、耕地开垦费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1〕25号)、湘财综[2008]39号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偿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一等区域:水田:12000元/亩或18元/m2;旱地:8000元/亩或12元/m2;二等区域:水田:11000元/亩或16.5元/m2旱地:7000元/亩或10.5元/m2;三等区域:水田:10000元/亩或15元/m2 旱地:6000元/亩或9元/m2;四等区域:水田:8000元/亩或12元/m2旱地:5000元/亩或7。5元/m2  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行政性收费 4、土地复垦费 同上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由土地所在地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用于土地复垦,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用款计划报财政部门核定   行政性收费 5、土地闲置费 《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切实加强土地闲置费征收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08]39号 造成土地闲置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 用于闲置土地管理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6、测绘仪器检测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受委托检测仪器的单位 测绘仪器检测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 用于测绘仪器检验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7、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价费字[1992]176号价费字[1992]176号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利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的单位和个人 测绘成果及成图资料管理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3]42号及其附件 用于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8、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价费〔2005〕158号、湘财综[2008]39号 受检单位 测绘产品质检单位 详见湘价费[2005]158号 用于测绘产品质量检验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9、采矿登记费 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的《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湘价费[1993]42号 申请登记的矿山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初始登记费:大型矿山,每矿500元;中型矿山每矿300元;小型矿山每矿200元。2、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每证100元; 用于矿产登记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10、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申请评审单位或个人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 小型矿产地:3000元/每矿;中型矿产地:5000元/每矿;大型矿产地:7000元/每矿 用于评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11、地质成果资料借阅费 湘价费[199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借阅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借阅基础性地质资料:20元/天;借阅开发性地质资料:50元/天 用于地质成果资料保管费用开支   事业性收费 12、证书工本费               (1)勘查许可证 湘价费[200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矿产资源勘查单位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1、一、二类勘查项目勘查许可证,每证100元;2、其他地勘项目勘查许可证,每证50元;3、换发勘查许可证,每证50元; 用于证书印制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2)采矿许可证 湘价费[200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变更换发证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每证100元 用于证书印制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3)土地使用权证 湘价费[2003]42号、湘财综[2008]39号 领证者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普通证书:个人 5元/证    单位 10元/证;特制证书:20元/证   (证书种类可自愿选择) 用于证书印制费用开支   行政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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