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doc

上传人:w****g 文档编号:4119797 上传时间:2024-07-30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8.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异同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是我们在经济活动中常见的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这两者有何异同,下面由概念与特征、设立程序、解散和清算、这3个方面逐一分析。 一 概念与特征1 个人独资企业概念个人独资企业法于1999年8月30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共6章48条.该法第2条规定的独资企业的概念是: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特征投资主体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仅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这是独资企业在投资主体上与合伙企

2、业和公司的区别所在。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企业的投资人尽管也是自然人,但人数为2人以上;公司的股东通常为2人以上,而且投资人不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当然,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场合,出资人也只有一人。企业财产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也称业主)是企业财产(包括企业成立时投入的初始出资财产与企业存续期间积累的财产)的惟一所有者。基于此,投资人对企业的经营与管理事务享有绝对的控制权与支配权,不受任何其他人的干预。个人独资企业就财产方面的性质而言,属于私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责任承担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是

3、在责任形态方面独资企业与公司(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区别.所谓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包括三层意思:一是企业的债务全部由投资人承担;二是投资人承担企业债务的责任范围不限于出资,其责任财产包括独资企业中的全部财产和投资人的其他个人财产;三是投资人对企业的债权人直接负责.换言之,无论是企业经营期间还是企业因各种原因而解散时,对经营中所产生的债务如不能以企业财产清偿,则投资人须以其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清偿。此外,如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主体资格方面的特征:个人独资企业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

4、实体.尽管独资企业有自己的名称或商号,并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行为和参加诉讼活动,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一,独资企业本身不是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不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其二,独资企业不承担独立责任,而是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这一特点与合伙企业相同而区别于公司.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属于独立的法律主体,其性质属于非法人组织,享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法律行为。2 外商独资企业概念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

5、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 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特征 外商独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均由外商直接投入.外商独资企业,虽然是独资,但不局限投资者的数量,在实践中,有单一投资主体的,也有复合体的。复合体的独资企业是指独资企业的投资入可能来自一个以上的投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经济组织或自然人。由于企业投入的资金均为外资,合作人的数量不会改变企业的性质。这种企业对国内企业来说有绝对的排他性,即只要有中国的企业经济组织的参与,就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外商独

6、资企业。这样,即便是在外商独资企业里的中国雇员或员工也不能参与投资入股,不管明投还是暗投,均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投入的资本均为境外汇入。独商独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除以在国内投资获取的人民币利润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并以其为注册资本外,其余投资的资本一律应从境外汇入。另外,外商独资企业向外资银行的贷款;可以作为外商的资本进行投资,不受限制。(此条目前不明显)外商独资企业产品的外销量大.除鼓励或急需产品外,对一般产品,政府在审批时,要求全部外销或以上外销.(此条目前不明显)二设立的条件与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设立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7、必须是一个人,而且只能是一个自然人.此处所称的自然人只能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不包括外国的自然人,所以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独资企业法,而适用外资企业法.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如前所述,独资企业享有名称权和商号权。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所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企业的名称应遵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一定的资本是任何企业得以存在的物质基础,独资企业也不例外。但由于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而并不是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8、对与之进行交易的第三人并无所虞,故独资企业法不要求个人独资企业有最低注册资本金,仅要求投资人有自己申报的出资即可。这一规定便于独资企业的设立,有利于独资企业的发展。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这是个人独资企业存续与经营的基本物质条件,必备不可.至于经营场所与经营条件的规模与数量等原则根据各企业不同情况来确定.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设立程序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直接登记制,即设立独资企业无须经过任何部门的审批,而由投资人根据设立准则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1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个人独资企业的申请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投资人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

9、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投资人申请设立独资企业,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设立申请书、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外商独资企业的设立根据1986年 4月12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是: 1、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2、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

10、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其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出口。中国禁止或者限制在某些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禁止或限制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军事工业、邮电企业、文化企业等. 3、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纪,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法还规定,中国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时,给予相应的补偿。 4、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外资企业须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检查和监督. 5、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7、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可以申请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解散与清算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