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4119380 上传时间:2024-07-3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7.0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温州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规范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行为,落实道路运输企业监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市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下简称卫星定位装置)、平台以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是指“两客一危(道路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车辆和重

2、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以及半挂牵引车。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道路运输企业是指“两客一危”(道路旅游客车、包车客车、三类以上班线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运输企业。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平台是指省、市、县三级运管机构按规定建设的道路运输重点营运车辆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行业监管平台)和第四条所指的道路运输企业建设的监控平台(以下简称企业监控平台).第六条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的组织领导下,负责指导全市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本级道路运输车辆动

3、态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领导下,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辖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企业监控、政府监管、联网联控的原则。第八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法定职责,对道路运输企业、车辆动态监控落实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二章 工作职责要求第九条 道路运输企业职责(一)按照规定要求为本企业建设符合要求的监控平台,为本单位所属车辆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载终端,并接入本企业的监控平台。企业监控平台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接入省级联网联控系统平台和市级行业监管平台,并传送真实、准确的实时数据,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监管和考核.(二)道路运

4、输企业应选择经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公告的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为本企业提供系统平台和车载终端服务.原则上同一企业应当选择一家卫星定位系统服务运营商,使用一个监控平台.(三)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监控平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向原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四)道路运输企业应当设置或指定部门负责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管理工作,制定车载终端及企业监控平台的管理制度,建立动态监控工作台帐,配备与企业所属车辆数量相适应的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车辆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履行监控主体责任。(五)企业在安排车辆运输任务前,应当通过企业监控平台检查车辆定位终端在线情况,车辆终端设备不在线的,不得安排其车

5、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六)拥有50辆以下重型载货汽车(总质量为12吨及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或者半挂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可以按照要求接入交通运输部“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接受“道路货运车辆公共平台”的安全运营管理,并协助做好与省联网联控平台的信息对接工作,有效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也可以由企业自设监控平台和自行监控,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车辆和驾驶人进行全过程实时监控和管理。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责(一)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要求建立本单位行业监管平台,落实专项维护经费,确定专职监管人员,建立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行业监管平台有效运行。(二)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

6、定要求逐级建立考核和通报制度,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通报,督促企业建好、用好监控平台系统。(三)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安装使用情况和企业监控平台的连接情况以及平台规范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确保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动态监控人员熟悉和了解相关规定。(五)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与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监督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通报相关信息,形成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第三章 平台运行规范第一节 企业平台规范第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是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的

7、责任主体.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动态监控工作:(一)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二)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三)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四)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五)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六)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运行使用与维护。主要职责应包括:(一)对本企业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控,建立监控台帐。(二)配备专职监控人员,明确相关职责,建立相关工作台账,包括:值班记录、监控交接班记录、安全监控记录、警情处置记录、夜间运行车辆重点监控记录、发送信息记录、车

8、载终端设备故障记录等工作台账。(三)及时完善所属车辆的基本数据,并按有关要求设定和及时更新相应的监控参数,根据不同车辆类型、不同线路、不同区域在平台上进行限速、电子围栏、休息点等详细的报警设定。(四)监督指导所属车辆驾驶人正确使用车载终端,对平台监控记录到的所属车辆驾驶人动态行车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教育和处理.(五)做好车载终端设备的管理和报修工作,明确专人负责,至少每月检查一次,认真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修。(六)定期统计、分析企业监控管理情况,对企业所有安装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车辆的入网情况、上线情况、数据不合格情况、超速情况、疲劳驾驶情况、越线经营情况等进行考核管理。第十四条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根

9、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车辆行驶道路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设置监控超速行驶和疲劳驾驶的限值,以及核定运营线路、区域及夜间行驶时间等,在所属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员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长途客运车辆还应设置凌晨25点运行自动报警装置。第十五条 企业监控平台应当配备专职监控人员.专职监控人员配置原则上按照监控平台每接入100辆车设1人的标准配备,最低不少于2人.第十六条 专职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熟知道路运输业务知识,熟悉车载终端设备功能及使用要求,能够熟练掌握监控平台的操作,并经道路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道路运输企业对已上岗的监控人员要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监控人员的监

10、控技能和业务水平。第十七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动态监控区域或监控室,配备监控电脑、值班录音电话和液晶显示屏等监控设备,相关监控管理制度要上墙公示。第十八条 专职监控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对本企业所有道路运输车辆运行时出现的车辆超速、疲劳驾驶、越线经营等违章行为及时进行信息提示、电话警告,及时纠正.统计每日违章情况,填写专项表格,报企业指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处理.对安装具有视频功能的车载终端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还应查看驾驶人员的操作规范行为。(二)设定重点监控车辆,根据企业车辆情况,确定重点监控车辆。对企业重点监控车辆的运行状态全程全时监控,做好安全监控记录.重点监控车辆一般包括长

11、途客运车辆、屡次违章的车辆、需要在夜间和山区行驶的车辆等。(三)核查在线车辆,对上传信息不正常或不在线的车辆及时进行电话联系,落实具体情况并作好记录,存在设备问题的,及时通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处理。(四)收到并确认特殊天气、封路、拥堵、限行、断路等特殊气象、道路消息后,及时制发信息向驾驶人进行安全提示。加强夜间运行车辆监控,适时向夜间运行车辆发送安全和中途休息提示信息。(五)及时答复或处理车辆的求助信息,及时确认突发事件信息并上报.(六)接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平台的查岗指令或信息后,按照要求在5分钟内进行应答,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 道路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超速行驶、超载行驶、

12、疲劳驾驶、越线经营、夜间违章行驶、人为阻碍监控、违规值守等。企业应根据违章处理制度对违章驾驶人以及违规值守的人员进行处理,对屡次违章的驾驶人,以及屡次违规值守或因违规值守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值守人员,应给予从重处理。第二十条 道路运输企业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有关动态监控情况通报,应立即整改,并在一周内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作出整改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第二节 行业监管平台规范第二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指定专门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管平台的运行,确定部门工作职责,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负责日常监管。记录分析处理动态信息,建立监管工作台帐,包括:值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监管记录等.第二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

13、的职能部门通过监管平台对接入的道路运输车辆车载终端的入网、上线情况以及企业监控平台的运行情况:包括企业监控平台的连接情况、日常监控情况、企业监控人员的值守情况和违章车辆的处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方式主要采取抽查方式进行。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指定的职能部门应根据监管平台值班人员通报的情况,及时做好督办与处理。第二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车辆新增、更新以及年审等业务时,需登录行业监管平台,在查实车载终端接入了行业监管平台且相关信息正常显示后,方可办理有关业务。第四章 监督考核第二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充分发挥监控平台的作用,定期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

14、行监督考核.第二十六条 按照分类分级考核的原则,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本辖区道路运输企业监控平台的考核管理工作,并接受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考核。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核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监管平台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监管平台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故障处理应急预案、逐级考核和通报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制定情况; (二)监管平台运行情况,包括:车辆入网情况、车辆上线情况、平台断线情况、数据不合格情况、车辆在线情况等; (三)保障监管平台长期稳定运行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道路运输企业考核内容包括:(一)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本企业监控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

15、维护制度;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应急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二)监控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配备数量情况,人员教育培训情况,工作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的执行情况;(三)车辆实时监控情况,包括车辆入网情况、车辆上线情况、车辆在线情况、超速车辆及处理情况、疲劳驾驶车辆及处理情况; (四)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包括:平台断线情况、数据不合格情况、平台查岗响应情况;(五)车辆数据保存情况,违法驾驶及处理信息存档情况(其中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第二十九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运输企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应责令企业整改,整改期间企业暂停新增运力、暂停增加经营范围、暂停办理业户和车辆变更业务、不得参与客运经营权招投标,并列入“黑名单”,实施重点监管。第三十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令)规定依法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农村客运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9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