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
评定及监测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扶持和服务,规范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规定,参照《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浙江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及监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本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成立,达到一定标准和条件,并按照本办法评定公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下同).
第三条 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 由各县(市、区)农业局会同林业、水利等相关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市示范性农民合作社的申报受理、审查与监测等工作。
第五条 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通过县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化
1。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2年以上(含2年);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活动正常,实行社务公开制度。
2.有固定办公、服务场所和必要的服务设施,合作社资产30万元以上。
3。入社成员数高于当地同行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30名以上(联合社成员5个以上),农民成员达到80%以上.每个成员都应出资,单个成员出资最多不超过出资总额的20%。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
4。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其他组织和机构代理记账、核算。
5。执行财政部《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成员账户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内容.盈余分配按交易量(额)返还给成员的比例达到60%以上。
(二)生产标准化
6.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试行生产记录制度且生产记录完整.
7。配有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广泛应用先进适用品种、技术。
8.实行规范的农业投入品采购和使用制度且采购农业投入品记录完整,农业投入品统一采购供应比例达到80%以上。
(三)产品安全化
9。农产品生产基地通过省级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或森林食品基地认定,或者生产的农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森林食品或地理标志认证等质量标准认证之一,并在有效期内。
10。配备必要的农产品检测仪器,采用二维码、标签、耳标等方式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11.在同行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
(四)经营品牌化
12。拥有注册商标或经许可使用的品牌,并在有效期内。
13。年经营服务收入200万元以上,成员收入高于当地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20%以上.
14。及时报送上年合作社年度报告,参加合作社信用等级评价A级以上(含A级)。
(五)成员技能化
15。每年组织社员参加各类培训不少于1次;每年合作社负责人或管理骨干人员参加市级培训不少于1次。
16。管理人员文化程度至少有1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技能证书。
第六条 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规模应高于同产业规模经营水平,其中粮食、农机、植保等服务和林业、水产类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及年经营服务收入、经营规模适当放宽,农机、植保服务合作社年作业面积不少于2000亩次.
第七条 申报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由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主向所在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表;
2.合作社主要情况说明(包括合作社基本情况、组织形式、制度建设、会议记录、社务公开、生产经营、科技手段、运行绩效和主要工作等);
3。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
4.合作社章程;
5。成员名册及出资表;
6。县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证明;
7。上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
8。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证明;
9。成员账户;
10.上年度盈余分配记录;
11。产品和基地认证证书复印件;
12。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或注册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13。合作社负责人或管理骨干人员参加市级培训结业证书或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市农业局.
市农业局对上报材料组织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形成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候选名单,在丽水农业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获得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并由市农业局发文公布。
第九条 已公布的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需在监测年度提交监测表、自查总结、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新获得各种认证奖励证书复印件以及变更的相关材料。监测程序按照本办法有关申报认定程序执行。
经监测合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使用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示范性农民专业社称号。监测结果由市农业局发文公布。
第十条 申报和接受监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社会监督和失信惩戒。
对出现提供虚假资料、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或在县级以上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中两次及以上不合格、生产经营出现重大问题、财政补助项目中严重违纪违规以及不接受监测的,经查实,取消其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或者当年度认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评定和监测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日起施行。《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认定管理办法》(丽农发〔2011〕94号)同时废止。
丽水市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监测)表
单位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邮编
理事长
联系电话(手机)
工商登记注册时间
登记号
成员数(个)
其中:农民成员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出资成员数量
主营产品名称
注册商标名称
带动非成员农户数(户)
核心示范基地种植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联结基地面积(亩)/养殖量(头、只等)
统一为成员采购供应农业投入品比例(%)
统一销售成员产品比例(%)
按惠顾额返还占盈余分配比例(%)
有否制定统一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
是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成员生产和使用投入品记录、档案是否齐全
有否建立自律性检测体系
标准化生产面积(产量)所占比例
成员产品有否进超市
成员培训人次数
其中:培训非成员农户数
成员账户是否规范
是否开展内部资金互助
基地、产品得到何种认证
获得何种奖励、称号
上年度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上年度经营服务收入(万元)
上年盈余(万元)
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农民专业合作社承诺: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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