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德国犯罪论体系演变现代西方哲学思潮背景【内容提要】德国犯罪论体系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以来,经历了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标论犯罪论体系、新古典和目标论相结合犯罪论体系和目标理性体系发展演变,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现象学等现代西方哲学思潮为这种发展演变提供了方法论支持。加强对犯罪论体系哲学基础研究,对于把握犯罪论体系全貌和发展规律,促进完善中国犯罪组成理论含相关键意义。【关键词】德国 犯罪论体系 实证主义 新康德主义 现象学多年来,伴随中国刑法学界相关犯罪组成理论研究不停深入,不少学者主张借鉴德国犯罪论体系来改造或重构中国传统犯罪组成理论。但平心而论,中国刑法学界对德国犯罪论体
2、系研究还不够深入,尤其是对于犯罪论体系演变哲学背景缺乏深入考察和反思。然而,“犯罪理论在20世纪发展,绝不是一个单纯刑法内部讨论结果,而是有着哲学和思想史发展背景”。德国犯罪论体系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诞生以来,经历了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目标论犯罪论体系发展演变,在现代占主导地位则是新古典和目标论相结合犯罪论体系。而在犯罪论体系形成和演变背后,我们不难发觉现代西方哲学思潮“魅影”。这里所言现代西方哲学,是指黑格尔以后西方哲学。现代西方哲学包含唯意志论、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现象学、存在主义等众多流派,在不一样时期形成了各具特色哲学思潮,极大丰富了大家哲学思维,增强了哲学向其它学科
3、渗透能力,使哲学和刑法学等社会人文科学学科之间形成了更为亲密互动关系。德国犯罪论体系是现代刑法学研究“奇葩”,对其发展演变背后哲学脉络加以考察,有利于我们把握犯罪论体系全貌和发展规律,对促进完善中国犯罪组成理论含相关键意义。一、实证主义和德国古典犯罪论体系形成实证主义是建立在近代自然科学巨大成就基础上现代西方关键哲学思潮,它19世纪30年代最早出现在法国,代表人物包含法国哲学家孔德及英国哲学家穆勒、斯宾塞等。在实证主义看来,科学唯一目标是发觉自然规律或存在于事实中间恒常关系,这只有靠观察和经验才能做到。这么取得知识是实证知识,只有为实证科学所证实知识才能成功地利用到人类实践各个领域。通常没有把
4、握这种知识地方,我们任务是靠模拟高等自然科学所用方法,来取得这种知识。作为形而上学反动,实证主义从19世纪下半叶起渗透到包含法学在内社会科学各个分支学科,从而催成了法律实证主义诞生。法律实证主义反对形而上学思辨方法和追求终极原理做法,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学研究范围之外,从而为德国犯罪论体系形成提供了方法论支撑。从德国刑法学理论发展来看,在贝林和李斯特古典犯罪论体系诞生之前,行为、组成要件、违法、责任等犯罪论体系得以组成各个概念要素全部已形成,但学者们尚没有将这些要素组织成为一个含有内在逻辑联络科学体系。正是在实证主义方法论指导下,贝林、李斯特等刑法学家澄清了各犯罪要素之间逻辑联络,建立了以组
5、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为关键范围古典犯罪论体系。该体系关键内容大致包含:(1)提出组成要件该当性,奠定三阶层犯罪结构之基础;(2)不法为客观,责任为主观;(3)在行为论上采取因果行为论立场;(4)组成要件要素均为客观中性无色彩,纯粹描述性;(5)否认主观违法要素;(6)仅认可法定阻却违法事由;(7)罪责理论上采取心理责任论,有意属于罪责种类;(8)不法意识归属采取有意理论。古典犯罪论体系在内容上充足表现了实证主义影响。在行为论上,古典犯罪论体系采取自然主义立场,行为社会意义完全被排除在外。如李斯特在1884年对诽谤罪定义就是:“符合组成要件违法并有责空气震荡而对被害人精神系统所造成精神改
6、变。”在组成要件论上,古典犯罪论体系只认可客观、记述组成要件要素,一切主观要素和规范要素全部被排斥在组成要件之外,因为只有客观、记述要素在经验上能够把握而且不需要法官在适用时做价值补充。在违法性论中,基于法律实证主义立场,将违法阻却事由限定在实定法要求范围内,拒斥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在责任论中,有意、过失等主观心理态度一样被作为一个自然现象来把握。古典犯罪论体系立足于法律实证主义立场,围绕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关键范围,构筑了含有浓重实证主义、自然主义色彩犯罪论体系,奠定了德国犯罪论体系基础。犯罪论体系作为德国刑法学最关键理论结果,其诞生在李斯特、贝林时代绝不是偶然;而实证主义思潮兴起
7、,更是时代产物。除了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跨学科影响外,首先,当初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不仅为实证法学研究提供了基础,也要求加强对实定法分析研究和体系性把握,以求有利于法治实践;其次,个人主义、法治主义思想在19世纪发展至顶峰,为维护社会秩序和既存利益,必需尊重实定法权威,从而实践法治国家理想。在刑法学领域,1871年德国刑法典诞生为犯罪认定体系化研究提供了实定法基础,而实践罪刑法定这一法治国标准,更是要求犯罪认知理论体系化、科学化。同时,德国刑法学理论研究学术积累,也为犯罪体系化认定提供了必需理论贮备。正是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李斯特、贝林等杰出刑法学家在改造传统组成要件理论基础上,
8、划时代地创建了古典犯罪论体系。正如学者所言,“自然科学实证主义和刑法上罪刑法定主义相互契合,而在19世纪末影响德国刑法学,古典三阶层犯罪体系便是这种自然科学实证主义风潮下产物”。二、新康德主义和犯罪论体系嬗变:新古典犯罪论体系诞生古典犯罪论体系形成很快就经历了一系列深刻变革,从而形成了以麦耶和梅兹格为代表新古典犯罪论体系。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在本质上没有改变古典犯罪论体系基础架构,它“新”关键表现在体系内部根本性变革,如组成要件中主观要素和规范性要素发觉、在违法性领域确立了法益侵害价值判定标准、以非难可能性引领有责性判定等等。能够说,古典犯罪论和新古典犯罪论根本区分就在于实证法学和价值法学分野。前
9、者哲学基础是实证主义,后者哲学基础则是新康德主义。新康德主义是19世纪下半期出现并于19世纪70年代后在德国广泛流行一个哲学流派,它关键内容是经过复活和重新解释康德相关理论来建立自己哲学体系。新康德主义以区分价值和事实为前提,试图在价值基础上建立独具特色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以区分于实证主义因果、机械思索方法,经过进行价值评判而回归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原来面目,经过规范评价进行刑法学方法论创新。相关新康德主义哲学产生时代背景,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教授有形象说明:自然科学发达使人类不停靠近于物,产生了使人主体性、尊严逐步丧失结果。在19世纪末,对这一思潮心理抵御和和自然科学发达之间忧怨情绪达成了极限。“
10、人不是物,而是主人!”这种内心呼叫,在世纪转换之际成为一个哲学思想而忽然兴起,很快就席卷德国哲学界。这就是新康德学派理论。实际上,古典犯罪论体系从诞生起,其本身存在缺点就暴露出来,如古典犯罪论体系只认可客观、记述组成要件要素,显著和当初德国刑法典分则要求不相符合;其行为理论采取自然主义立场,无法解释不作为犯行为性;违法阻却事由局限于实定法要求,也不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等等。新康德主义哲学实际上就是学者们清算古典犯罪体系缺点方法论武器。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对古典犯罪论体系改造表现在以下多个方面。首先,在行为论上,自然主义因果行为论被扬弃。对古典犯罪论体系“改良过程始于行为概念,该行为概念含有自然主义特征
11、,它几乎不能和价值相关刑法体系相适应”,尤其是无法说明单纯不作为刑法意义问题,所以受到了学者广泛批评。学者们试图以不一样方法来处理因果行为论难题。首先,行为概念因态度概念而被减弱,该态度概念被了解为成人意志在外界实现。其次,有学者,如拉德布鲁赫等,认为完全能够放弃行为概念,方便直接在组成要件该当性上开始犯罪组成。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在改造因果行为论方面取得结果被称为“行为概念解除”。能够说,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并没有提出替换因果行为论突破性理论,这一难题直到社会行为论提出才得四处理。其次,在组成要件论上,规范性组成要件要素和主观组成要件要素发觉,使古典犯罪论中组成要件要素“客观、记述、中性”见解受到动
12、摇。如麦耶认为,在法律上组成要件当中,能够发觉有规范要素和主观要素。比如说规范要素,就能够举出“她人财物”,“虚伪事实”等等。麦耶即使认可在组成要件中包含规范要素和主观要素,但没有从正面去加以肯定。梅兹格则出于组成要件是不法类型立场,从正面肯定了组成要件中主观要素及规范要素。再次,在违法性方面,新康德主义哲学最关键影响是提出了法益侵害这么价值标准。如梅兹格认为,法益是一个自在概念,既“以作为相关标准之实证法为依据,同时也肯定以超实证法之法为依据”。不仅如此,刑法中更“存在一个超实证法之法,且必需用于司法之概念建构,紧紧围绕法律实证基础而存在”。这也标志着对违法性认识从形式违法性到实质违法性转变
13、,即以法益侵害作为衡量违法性及其程度标准。借助于实质违法性理论,违法阻却事由也就不再局限于实定法要求,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得以出现。同时,伴随组成要件中规范性组成要件要素发觉和实质违法性观念形成,“组成要件现在不再被视为对外界事件价值自由描述,而是被看作立法者对该犯罪类型特有行为不法内容特征进行概括辅助手段”。最终,在有责性方面,古典犯罪论体系心理责任论被规范责任论所替换。麦耶、弗兰克、施密特等均是规范责任论提倡者。如弗兰克19在其论文中就指出,责任本质在于非难可能性,其依据不是行为人心理状态怎样,而在于行为之际“附随情况”。也就是说,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经过提出“可非难性”价值标准,开始从价值层面
14、而不是经验层面去把握有意、过失、责任能力等要素,从而促成了无期待可能性等超法规责任阻却事由产生。三、二战后存在主义现象学和目标论犯罪论体系兴起以新康德主义为哲学基础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即使在克服古典犯罪论体系缺点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其本身也存在不足。尤其是进入20世纪30年代后,纳粹掌握了德国政权,新康德主义刑法学受到了持官方刑法解释论立场学者强力反对,新康德主义体系思索弱点和不完全性饱受攻击。而新康德主义体系强调“事实和价值”之分,则被视为错误自由主义刑法思索产物而失去了原有理论地位。基尔学派“非理性主义整体思索方法”则在纳粹掌权期间支配着整个德国刑法学。然而,在二战以后德国,即使带有纳粹色彩
15、刑法理论受到清算,但以新康德主义哲学为指导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并没有回潮,取而代之则是韦尔策尔目标论犯罪论体系。其理由之一是,新康德学派哲学被批判为过于以观念为中心,是理想主义,脱离了现实世界。尤其是在经过了两次世界大战欧洲,大家对人类愚昧有切实感受,所以对从人类本身出发存在主义哲学保持着亲近感。这里所指存在主义哲学,实际上是指胡塞尔所创建现象学。这种哲学理论试图明确指出自然人存在结构性原理,而且试图创设研究人学术基础。对这么一个方案提出提议是,一个享受优先权人类学基础概念,比如“人行为”,应该挪到犯罪理论中心位置上来,而且,应该依据行为存在特征,建立一个对立法者来说已经预先要求了物本逻辑结构体系
16、。作为目标论犯罪论体系奠基人,德国刑法学家韦尔策尔认为,本体事实是价值存在体,并非盲目、机械因果事实,也不是杂乱无章实体,根本无须经过概念或普遍法命令来武装或安排。“价值存在体前置于全部理论和概念,因其有人本质本体结构,因其有源于形而上学理论之具体人态度”,即其为主体之态度,不一样于单纯外在世界。行为乃刑法评价对象,系先于刑法理论和概念本体事实,也系价值存在体。行为价值内容,取决于其“行为人特征”。韦尔策尔目标论犯罪论体系和新古典犯罪论体系相比,在方法论上表现为“一元论”和“二元论”对立。在新康德主义看来,规范体系和物存在结构是两个无法互通体系,规范只能从规范当中形成,不能从客观现实存在结构当
17、中形成;韦尔策尔则认为,既然所谓概念形成是对有价值关系存在现实描述,那么评价概念体系便不是和被评价生活秩序不相干体系。在生活秩序中存在着规则,从生活秩序中能够导出法秩序、导出规范。在这种方法一元论指导下,目标行为论替换了因果行为论,并在此基础上,推进了犯罪论体系各个阶层变革。比如,在行为方面,目标论体系从“目标性”上把握行为,将行为作为成立犯罪首要条件;在组成要件方面,韦尔策尔认为组成要件是对严禁举止具体描述,她把有意犯罪组成要件分为“客观组成要件”和“主观组成要件”,主观违法要素被首次明确定位为主观组成要件,有意被置于主观不法组成要件之中;在违法性方面,改变关键表现为违法性深入被主观化,开启
18、了主观不法理论先河,同时出现了“人不法理论”;在有责性方面,有意、过失不再是单纯责任要素,而是取得了双重地位,即作为组成要件有意、过失和作为责任有意、过失。韦尔策尔刑法学思索,一直以“人”为专题。在韦尔策尔目标论犯罪论体系中,“人”不再是单纯受罚者,而是经过自我行为支配、行为无价值、违法意识形成而最终取得可罚性条件主体,是一个立体形象,是一个人格和社会意义载体,人性在犯罪成立各个步骤得到充足展现和考虑。四、目前德国犯罪论体系新发展及其哲学倾向即使“目标体系在德国取得大胜利后,成为德国关键心智出口产品,影响很多国家刑法学思索”,但该体系在德国本土一样被扬弃。目标论犯罪论体系存在最大问题,即为该体
19、系得以成立基础目标行为论。以目标行为论解释有意犯不存在问题,但无法圆满解释不作为犯和过失犯“目标性”问题,同时,目标行为概念也无法和价值决定刑法体系相容,所以为德国刑法学界所不容。目前在德国刑法理论中占主导地位,则为目标论体系和新古典体系相结合犯罪论体系。正如德国学者罗克辛所言:“大多数作者全部努力追求一个结合,方便结合目标性主义为我们提供新推进力量,和那种先前发生、由价值和目标思想确定、在我们学术发展阶段中已经不可能放弃肯定性结果,也就是新古典犯罪理论。”(21)在德国刑法学者看来,目标论体系最终得出结论在新古典体系早已奠定了基础,“假如不是以目标行为论为基础,而是采取不法论,并给后者一个人
20、为转变,如同今天所发生那样,将会得到基础相同结果”。“二者差异仅存在于对犯罪概念结构存在论和规范论解释上”。(22)在成为德国刑法学通说结合体系中,新康德主义哲学指导地位重新得到确立,同时,目标论体系结果也被吸收到新犯罪论体系中,深入丰富和发展了德国犯罪论体系。从该体系内容看,在行为论上,目标行为论已经让位给社会行为论,经过考察行为社会意义来处理行为理论上一直未曾处理不作为犯、过失犯难题,同时,学者们多主张行为是一个独立犯罪判定阶层,是犯罪成立首要条件;在组成要件论上,坚持不法组成要件立场,有意属于主观组成要件,延续了目标行为论结论得到保留;区分不法和罪责,不法系对行为作否定价值判定,罪责系对
21、行为人作否定价值判定,分别以“社会损害性”和“可非难性”为引领,表现了新康德主义价值哲学思索方法。(23)除了上述占据德国通说地位目标论和新古典相结合犯罪论体系外,罗克辛目标理性体系尤须重视。罗克辛作为现代德国著名刑法学家,自1970年以来一直致力于发展目标理性体系。罗克辛目标理性体系在很多方面有创新之处,比如,在犯罪阶层方面,建立了行为、行为组成、不法、责任和其它刑事可罚性条件五阶层犯罪论体系,在行为论上提出了人格行为概念,在组成要件方面提出了客观归责理论,在罪责之外提出了预防性刑事处罚必需性等等。而这一颇具创新色彩犯罪论体系则被有学者称为“根本实践新康德哲学”犯罪论体系。其实,正如罗克辛本
22、人所言:“目标理性体系以新康德学派和新黑格尔学派见解为基础,把新古典体系未曾根本发扬新康德思想,再加精巧化,并增添内涵。”(24)目标理性体系对新康德主义哲学实践,关键表现在用特殊刑事不法标准来替换新康德主义模糊文化价值概念,即以现代刑事政策上所倡言刑罚目标理论替换所谓文化价值观;相关新黑格尔思想利用,则关键表现在客观归责理论和对有意定位上面。(25)需要指出是,新黑格尔主义和存在论本身并不是对立,在新黑格尔主义背后,我们也不时能够看到存在论影子。所以,和其说罗克辛目标理性体系是新康德哲学根本实践,毋宁说其是在汲取存在论合理成份基础上对新康德哲学改造。五、启示和反思经过上述对德国犯罪论体系发展
23、史简单勾勒,我们能够清楚地看出现代西方哲学思潮对犯罪论体系发展演变关键影响。19世纪末以来,实证主义、新康德主义、存在主义现象学等哲学思潮“你方唱罢我登场”,为犯罪论体系产生、发展和深化提供了方法论支持。“她山之石,能够攻玉。”笔者认为,最少以下几点应该引发我们重视。第一,怎样了解哲学和刑法学关系。应该说,德国刑法学界百年以来在犯罪论体系研究方面取得巨大成就,和德意志民族崇尚哲学思辨性格和学术界浓厚哲学气氛不无关系。纷至沓来哲学思潮和哲学流派,为刑法学研究提供了多样化方法论支持,使得刑法学者能够从不一样视角去观察和考量犯罪和刑罚关系,从而给刑法学研究不停注入新生机和活力。然而,刑法学和哲学“联
24、姻”,并不是德意志民族“专利”。实际上,任何国家刑法理论发展,全部离不开特定哲学基础。因为不管古今中外,刑法作为一门“恶”法,全部需要作为“时代精神精华”哲学为其提供必需正当性基础。即使在专制主义时代,刑罚利用也需要含有政治上和伦理上正当性。正如德国学者李旭特所言:“刑法和哲学之间历来全部不乏交流,这显然是因为刑法作为国家干预个人权利最强硬手段,需要特殊正当性基础。”(26)中国刑法学界在上世纪90年代开始了刑法哲学研究,并出现了“刑法哲学三部曲”、刑法精神和范围、理性主义和刑法模式等对刑法进行“形而上”研究著作,但借助哲学(法哲学)理论成就开展刑法学研究尤其是犯罪组成理论研究尝试并不多。这当
25、然和中国法哲学整体不发达相关,但刑法学研究缺乏“哲学意识”却也是不争事实。德国法哲学家中刑法学者占有很高百分比,如拉德布鲁赫、考夫曼等法哲学大家同时也全部是卓有建树刑法学家。她们不仅在部门法学研究中成就卓著,同时也为法哲学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德国学者这种跨越“专业槽”研究路径及其取得成就,值得中国刑法学人深刻反思。第二,对德国犯罪论体系能否进行“形式移植”。笔者所说“形式移植”,是指不考虑犯罪论体系哲学基础和精神内涵,而是从技术角度出发,单纯引进这一体系结构框架和关键范围。在目前犯罪组成理论争论中,相关引进德国犯罪论体系见解,大多是基于一个实用主义立场,对理论学说背后哲学基础则缺乏必需探讨,甚
26、至如中国有学者所言,“现在有相当多中国学者刻意保持刑法学和哲学距离”。(27)笔者认为,回避对犯罪论体系哲学基础探讨,并不是一个明智态度。德国犯罪论体系千姿百态,任何理论体系全部有其赖以成立哲学方法论基础。不顾及犯罪论体系哲学基础而“大胆”引进,恐怕不仅难以医治中国犯罪组成理论“病根”,反而会出现“南橘北枳”境况。相关这一点,笔者认为能够从德国犯罪论体系和前苏联犯罪组成理论所得以形成不一样哲学背景中得到些许启示。如前所述,在德国犯罪论体系产生发展过程中,新康德主义起着关键作用,以其为指导而形成新古典犯罪论体系,对世界上很多国家刑法理论产生了关键影响。在目前德国占主导地位犯罪论体系,也是以新康德
27、主义规范论为基础立场。然而,康德哲学和作为其继承者新康德主义哲学在俄罗斯土地上一直不受欢迎,康德著作在沙俄时代甚至被列为禁书。沙俄学者建构犯罪组成理论方法论基础则是黑格尔主客观相统一辩证法思想。而当新康德主义在德国大行其道时,马克思主义在俄国得到广泛传输,新康德主义哲学在俄国已无立足之地,并被视为“第二国际官方哲学”受到批判。在其后苏俄和苏联时代,因为黑格尔辩证法和唯物辩证法“亲缘性”,建构在黑格尔哲学基础上犯罪组成理论得到批判继承和发展,其哲学基础则由黑格尔辩证法思想转换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28)可见,德国犯罪论体系和中国建国后引进前苏联犯罪组成理论,不仅仅是形式上“耦合四要件”和“立体三阶层”对立,更关键是在哲学方法论基础上存在着根本差异。认识到这一点,对完善中国犯罪组成理论而言,恐怕不无裨益。文章起源:中顾法律网 (无偿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