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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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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电力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2010版)   [来源] 薪酬处   [发布时间] 2010—09—01   [点击数] 787   上海市电力公司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2010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健全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调整劳动关系、加强用工管理、严格考勤制度、明确审批程序、执行休假规定、保障福利待遇、规范薪酬发放,严禁违纪行为、清理在册不在岗的人员,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国网公司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员工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确保公司生产和经营工作有序进行的需要;是构建和谐企业、和睦劳动关系,增强专业人员业务管理水平,促进电网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环节。 第二章 用工管理 第三条 劳动合同 一、企业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员工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者,企业一律不得使用。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续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劳动合同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各企业应根据《劳动合同法》并结合岗位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三、劳动合同期满前45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将《员工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所在部门,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并结合员工绩效考核情况,提出是否续订或到期终止的意见,于10日内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 四、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通知员工本人.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办理续订手续并签订劳动合同。 五、劳动合同终止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通知员工本人,并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六、员工应征入伍或履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法定义务时,企业应与员工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协议》并中止劳动合同的履行;待劳动合同中止情形消失后,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七、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在部门,经部门领导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后,员工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由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须提前30日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员工本人,并与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不签《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3、由企业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工会有异议的,企业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八、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它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须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并约定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等条款,保密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实施。 九、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符合退工条件的,企业出具《上海市企业退工证明》,并在15日内将员工档案退还户籍所在地。 第四条 工时制度 一、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根据劳动部门规定,对部分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岗位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二、企业安排员工加班的,应按照国家及本企业有关规定安排员工同等时间的补休或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 三、公司因电力连续生产的特点需安排员工进行设备抢修、紧急事故处理及应对自然灾害的加班时,员工应予服从. 四、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平均工作日:250天=365天-104天(公休日)—11天(法定节假日) 季平均工作日:62。5天=250天÷4季 月平均工作日:20.83天=250天÷12月 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365天—104天)÷12月 计薪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 劳动条件 一、企业根据员工工作内容的实际情况,向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二、企业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的工作场所和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的劳动工具。 三、企业根据工作的需要,对员工进行必要的业务技能的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企业根据岗位的特点,制定出各个岗位的工作规范、操作流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第三章 假期与考勤 第六条 法定节假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法定节假日、公休日则不另在工作日补假. 一、员工享受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员工享受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至28周岁的青年放假半天; 3、开斋节,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柯尔克孜族、东乡族、撒拉族、保安族、塔塔尔族等十个少数民族放假一天。 第七条 探亲假 符合下列条件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 一、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异地居住,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每年可享受一次30天的探亲假。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享受一次60天的探亲假。 二、工作满一年的未婚员工,与父母异地居住,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每年可享受一次20天的探亲假.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享受一次45天的探亲假。 三、已婚员工与父母异地居住,又不能利用公休日在家居住一昼夜的,每4年可享受一次20天的探亲假。 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第八条 带薪年休假 一、员工工作满1年以上,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工伤假不计入带薪年休假的假期。带薪年休假期限为: 1、员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带薪年休假5天; 2、员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0天; 3、员工累计工作满20年的,带薪年休假15天; 4、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省部级劳动模范的,不论参加工作年限长短,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 5、累计工作满1年以上的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未满一年,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企业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带薪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企业剩余日历天数÷365天)×员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若当年已休完带薪年休假,在次年带薪年休假中扣除: 1、依法享受寒暑假,寒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 2、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2个月(42个工作日)以上的; 3、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3个月(63个工作日)以上的; 4、工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4个月(84个工作日)以上的; 5、参加企业组织的各类疗养、休养活动的员工,累计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 三、员工的带薪年休假原则上应当在年内集中安排使用,员工须在年初提出当年休假计划,由企业及部门根据工作情况统筹安排. 四、企业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带薪年休假,但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企业应按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200%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 五、干部带薪年休假计划的安排,按干部管理权限事前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九条 婚假 员工登记结婚后可享受婚假,并在领取证书之日起12个月内按登记结婚年龄一次性使用: 一、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结婚的员工,可享受3天婚假。晚婚的(男年满25周岁初次结婚,女年满23周岁初次结婚),增加晚婚假7天。 二、婚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包括公休日。 三、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第十条 丧假 一、员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享受3天丧假。 二、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可享受2天丧假. 三、丧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包括公休日。 四、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另外给予一定的路程假. 第十一条 产假 一、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75天。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年满24周岁及以上)的女员工,增加晚育产假30天,晚育产假需与产假连续使用。 三、符合计划生育的女员工妊娠不满3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给予30天的产假;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自然流产或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给予45天的产假。 四、符合计划生育难产的女员工,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五、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六、晚育产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包括公休日。 第十二条 晚育护理假 一、其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年满24周岁及以上)的员工,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 二、晚育护理假应在产妇产假期间使用. 三、晚育护理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包括公休日。 第十三条 产前假 一、女员工妊娠7个月以上,经本人申请,部门领导同意并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 二、女员工妊娠7个月以上,不申请产前假的,可每天给工间休息1小时,不安排夜班. 三、产前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十四条 哺乳假 一、女员工生育后,经本人申请,本部门领导同意并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可享受不超过六个半月的哺乳假。 二、不申请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2次,每次单胎为30 分钟。 三、哺乳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四、女员工产假与哺乳假满后,因确有特殊要求继续请长假的,如条件允许可以酌情给予不超过1年的假期。 第十五条 病假 一、因病需请病假者,须持医疗机构开出的病假证明,并经部门领导批准。 二、因病急诊而未能按时上班者,须及时报告所在部门并经部门领导批准,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 三、因病需到医院医治者,经部门领导批准,凭就诊依据,就医时间(每月不超过半天)作病假处理. 四、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且经医生同意需要休息的,其假期按病假处理: 1、第一次人工流产后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而再次人工流产后,已休满规定假期; 2、未采取绝育、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术而再次人工流产; 3、发生节育手术并发症. 五、病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包括公休日。 第十六条 长病假 一、连续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为长病假。 二、长病假员工仍需继续停工休息的,须凭医疗机构的证明并办理续假手续,每次准假一般为一个月。 三、长病假员工要求复工的,需经医疗机构出具健康证明且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同意,并经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进行试工,试工期为1至3个月,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批准方可复工。 四、长病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十七条 事假 员工因私需请事假的,须事先向部门领导提出申请: 一、事假3天及以内的,由部门领导批准,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二、事假连续3天以上,10天以内的,经部门领导同意并由分管领导批准,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三、事假连续10天及以上,3个月及以下的,须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同意并由企业领导批准。 四、 12个月中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个月(63个工作日)。 五、事假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十八条 工伤假 一、员工发生工伤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员工所在部门须在工伤事实确定后3天内提出工伤假申请,经企业安监部门认定并报人力资源部门批准,方可享受工伤假。 二、工伤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假 一、员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后认定为工伤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假。 二、工伤保险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二十条 公假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休息的,可享受公假: 一、计划生育手术 1、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放置宫内节育器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各随访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一天; 2、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2天; 3、输精管绝育的,休息7天; 4、输卵管绝育的,休息30天; 5、第一次人工流产及因放置宫内节育器、绝育、皮下埋植术后失败的再次人工流产,孕期小于13周且行吸宫术及药物流产的,休息14天;孕期小于13周且行钳刮术的,休息21天;孕期大于13周的,休息30天; 6、放置皮下埋植剂的,休息5天; 7、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息3天; 8、放置宫内节育器或皮下埋植剂后,因月经失调需诊断性刮宫的,休息5天. 同时实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多项手术假期累计. 二、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它假期. 三、公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二十一条 特殊长假 一、患有精神病、严重癫痫病、低能等不能正常工作者,可给予特殊长假. 二、特殊长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二十二条 调休 一、员工调休,须事先向主管领导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休。 二、调休最小结算单位为半个工作日. 三、调休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 第二十三条 迟到、早退、旷工、失踪 一、员工未能按作息制度规定时间(1个小时内)到达工作岗位的作迟到处理。 二、员工在规定的作息制度时间内未经主管领导批准,擅自提前1小时以内离开岗位的作早退处理. 三、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或擅自离开企业1小时及以上的行为作旷工处理。 四、员工下落不明作失踪处理。 第二十四条 企业内部待岗、企业内部退养 一、经企业批准,退出岗位等待工作的员工,为企业内部待岗人员。 二、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员工,经本人申请及企业批准,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 第二十五条 外借 长期借在外企业,不在本企业工作,且企业停发工资的员工,为外借人员。 第二十六条 外派 由企业外派至外企业,不在本企业工作,但企业仍然发放工资的员工,为外派人员。 第二十七条 中止合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合同可以暂时中止,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仍具备履行条件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一、企业和员工协商一致的. 二、员工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因不可抗拒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加班管理 一、加班是指在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 二、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加班的,须提前提出加班申请,经部门领导同意,企业领导批准后,报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三、加班须按实际发生的日期记录,加班时间按小时计算,不满1小时按1小时计. 第二十九条 请假手续 除企业安排的假期外,员工本人需请假,均须事先向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经部门领导批准后方能享受。因急事未能依照上述手续事先请假的,应及时报告直接领导,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三十条 考勤管理 一、考勤由班组、车间(部门)、企业分级管理,有条件的企业实行集中考勤,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做到日结月清。 二、各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为考勤的归口管理部门。 三、考勤结算(含加班)日期为每月的第1天至最后1天.考勤记录须在次月5日前录入SAP-HR系统,作为结算工资或调休的依据。第四章 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工资 一、工资的组成 工资由基本工资、政府津贴、企业津贴和加班工资组成。 二、基本工资 基本工资由岗位薪点工资和年功工资组成,岗位薪点工资按薪点标准乘以薪点点值计算. 1、岗位薪点工资 (1)、岗位薪点工资是依据员工所在职层区域内的岗位薪点区间、经考核确定员工薪点工资的分配形式; (2)、员工每次岗位薪点工资的调整要记入本人档案; 2、年功工资 (1)、年功工资按员工在本企业的工龄分段累进计算,每年1月份计增一次,从起薪当月起按月发放; (2)、本企业工龄是指员工在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连续工作的时间,以下情况视作本企业工龄: ①、2001年12月31日前进公司且已确定的连续工龄; ②、经上级委派至本公司的员工,其以前的连续工龄; ③、由军转办或复退办直接安置进本公司工作的复退军人,其服役期间的军龄; (3)、年功工资分段计算标准为: 本企业工龄            年功工资标准 10年及以下              10元/年 11年至20年及以下      20元/年 21年至30年及以下       30元/年 31年及以上              40元/年 三、政府津贴由独生子女津贴、政府特殊津贴、民族津贴、住房津贴等组成。 1、独生子女津贴:员工填写《上海市电力公司员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申领表》一式二份,经本企业工会审核后,一次性趸领至孩子年满16周岁止; 2、政府特殊津贴:每两年选拔一次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对经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由国家一次性发给人民币20000元;1995年及以前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仍然按月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标准为600元,由国家定期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3、民族津贴:根据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的少数民族津贴,按月发放; 4、住房津贴:按照上海市劳动局、上海市财政局和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本市企业和职工缴交公积金和发放住房提租补贴的暂行办法》执行的提租补贴,标准一般为2元至6元,按月发放。 四、企业津贴由交通津贴和优秀专家人才津贴等组成。 1、交通津贴:从员工起薪当月起按月发放,每人每月300元; 2、优秀专家人才津贴:各类优秀人才专家在被聘期间,按月享受津贴; 国家电网公司优秀专家人才的津贴标准为3000元/月; 公司优秀一级专家人才的津贴标准为1500元/月; 公司优秀二级专家人才的津贴标准为800元/月. 第三十二条 奖金 一、奖金的组成 奖金是员工超额劳动的报酬,奖金由经常性生产奖和专项奖金组成。 1、经常性生产奖是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完成一定综合性生产经营指标任务而设立的经常性奖项,如月度、季度、年度考核奖等.经常性生产奖应与员工日常的绩效考核和提供的超额劳动量挂钩,按经常性生产奖励办法考核后定期发放; 2、专项奖金是为完成某项特殊任务而设立的专项奖金,如安全生产奖、反窃电奖、迎峰度夏奖、精神文明奖等。专项奖金应先预算,再立项,按专项奖励考核分配办法进行发放。 二、奖金的发放 1、奖金分配的对象必须是本企业的在册员工,公司内人员调动从起薪之月起,奖金由调入企业负责考核发放;其他调入人员,从进入公司起薪的次月起,奖金由调入企业负责考核发放; 2、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行政职务而被聘任为调研员、协理员的可按原奖金标准执行;劳动合同试用期内员工,只享受经常性生产奖,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3、副职主持工作,在聘任生效的次月起,可享受正职的奖金标准; 4、员工退休时,可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增发相当于本人办理退休手续当月企业年金缴费基数的奖金。 三、荣誉奖励 员工获得政府或国网公司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奖励、谁出资”的原则,公司原则上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由公司进行奖励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奖励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参照公司同类别奖励标准执行。 1、对获得国网公司荣誉称号的员工,由国网公司出资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荣誉称号                 奖励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单项工作先进个人    2000元 国家电网公司先进工作者          3000元 国家电网公司技术能手            5000元 国家电网公司劳动模范            10000元 国家电网公司特等劳动模范        15000元 员工在同一考核期内获得多项荣誉的,按就高原则奖励。对获得集体荣誉称号的员工,原则上只予以精神奖励和表彰.确需进行物质奖励的,由相关部门会同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奖励方案,报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2、对获得国家或上海市荣誉称号的员工,由政府出资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各类受处分人员奖金处理 员工受下列处分的,自处分发生次月起,停发相应期限的奖金: 1、警告处分,停发奖金1-2个月; 2、行政记过处分,停发奖金3-4个月; 3、行政记大过处分,停发奖金5-6个月. 第三十三条 休假与缺勤待遇 一、休假与缺勤工资、奖金计算 1、员工缺勤工资基数 小时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当月计薪日的计薪小时数之和 小时住房津贴=月住房津贴÷当月计薪日的计薪小时数之和 小时企业津贴=企业津贴÷当月计薪日的计薪小时数之和 2、员工缺勤工资,按缺勤小时数计发; 3、员工缺勤奖金,按缺勤类型计发 (1)、员工产前假、哺乳假、病假、长病假、特殊长假、探亲假、事假、失踪等各类缺勤及中止合同,每缺勤一天,不享受当月奖金的十分之一,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不享受当月奖金; (2)、员工产假、工伤保险假、外借等缺勤,不享受缺勤当天奖金; 4、员工当月的缺勤工资、奖金于次月结算。 二、缺勤员工待遇 1、带薪年休假、婚假、丧假、晚育护理假、公假、工伤假和调休等,享受基本工资、民族津贴、住房津贴、企业津贴和奖金; 2、产假:停发基本工资、民族津贴、住房津贴、企业津贴和奖金,按《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享受生育生活津贴。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当月社保缴费基数的,其差额由企业在其他工资中补足; 3、产前假、哺乳假:按基本工资的80%支付工资,不享受民族津贴、住房津贴、企业津贴和奖金; 4、病假: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并享受民族津贴、住房津贴,不享受企业津贴和奖金:   连续工龄             计算比例 不满两年者              60% 满两年不满四年者        70% 满四年不满六年者        80% 满六年不满八年者        90% 满八年及以上者          100% 按上述标准支付的病假工资,扣除基本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交部分后,低于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在其他工资中补足; 5、长病假:停止支付基本工资,以基本工资作为基数,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救济费,并享受民族津贴、住房津贴,不享受企业津贴和奖金:   连续工龄              计算比例 不满一年者                40% 满一年不满三年者          50% 满三年及以上者            60% 疾病救济费扣除基本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交部分后,低于本市当年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在其他工资中补足; 6、特殊长假:享受基本工资、民族津贴、住房津贴,根据协议有部分补差的,在其他工资中给予补足,不享受企业津贴和奖金; 7、探亲假:享受基本工资、民族津贴和住房津贴,不享受企业津贴和奖金; 8、事假:不享受基本工资、民族津贴、住房津贴、企业津贴和奖金; 9、工伤保险假:停止支付基本工资、企业津贴和奖金,享受民族津贴、住房津贴和政府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中:2004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人员,伤残等级为一级至四级的,享受政府规定的伤残抚恤金,其伤残抚恤金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90%、85%、80%、75%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90%、85%、80%、75%给予补足;伤残等级为一级至三级的,享受政府规定的生活护理费。 10、迟到(政府明文规定的雾、雪等不可抗拒原因除外):享受基本工资、民族津贴、住房津贴、企业津贴,当月第一次发生扣奖金50元,第二次发生扣奖金100元,第三次发生扣奖金200元,第四次发生停发当月奖金; 11、早退:享受民族津贴和住房津贴,不享受基本工资、企业津贴,当月第一次发生扣奖金100元,第二次发生扣奖金200元,第三次发生停发当月奖金; 12、旷工:不享受基本工资、民族津贴、住房津贴、企业津贴,停发当月奖金,并按照《上海市电力公司员工违纪行为管理办法》处理; 13、失踪、中止合同:暂停基本工资、民族津贴、住房津贴、企业津贴和奖金; 14、外借:不享受基本工资、民族津贴、住房津贴、企业津贴和奖金; 15、外派:享受基本工资、民族津贴、住房补贴、企业津贴和奖金;外派员工不允许在外派企业领取薪酬; 第三十四条 加班工资 一、加班工资基数 基本工资=岗位薪点工资+年功工资(其中:岗位薪点工资按标准薪点计算) 日工资=基本工资÷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 小时工资=日工资÷8小时。 二、加班工资计算 1、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中秋节)工作的,支付300%的加班工资; 2、实行轮班制的员工,在国家法定节假日中轮到在岗位上工作的,按每天8小时,每小时300%计发加班工资,轮到不在岗位上工作的,按每天8小时,每小时200%计发加班工资; 3、员工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按150%计发加班工资; 4、员工在公休日工作又不能安排其补休的,按200%计发加班工资; 5、当月的加班工资于次月结算. 第三十五条 特殊人员待遇 一、待岗员工:岗位薪点工资按1点和标准薪点点值执行,享受基本工资、民族津贴、住房津贴,不享受企业津贴、月度生产奖和专项奖金,扣除基本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交部分后,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其他工资中补足. 二、内部退养员工,停止支付其基本工资、企业津贴、月度生产奖和专项奖金,发放生活费1200元,扣除基本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缴交部分后,低于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在其他工资中给予补足。除了以上部分,仍然享受民族津贴、住房津贴. 第三十六条 工资发放流程 一、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工作职责 1、考勤:人事专职负责员工的考勤,经审核通过后,于每月5日前将考勤结果录入SAP—HR系统; 2、岗位变动:人事专职提供员工的岗位调整信息,经审核通过后,于每月10日前将调整信息录入SAP—HR系统; 3、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专职提供员工年度考核结果; 4、岗位薪点调整:薪酬专职根据岗位变动和绩效考核结果,负责员工岗位薪点的调整,经审核通过后,于每月10日前录入SAP-HR系统; 5、工资计算:薪酬专职负责于每月10日前在SAP—HR中计算员工工资; 6、奖金计算:薪酬专职根据奖金考核和分配办法,负责计算员工的各类奖金,并于每月20日前完成计算。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工作职责 1、工资发放:薪酬主管负责将员工工资过账至公司财务部,经审核通过后,于每月15日发放工资至员工薪酬账户; 2、奖金发放:薪酬主管负责将员工奖金过账至公司财务部,经审核通过后,于每月23日和25日发放奖金至员工薪酬账户. 第三十七条 工资、奖金支付 一、公司实行按月计薪的工资制度.员工工资、奖金由公司直接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统一划入员工薪酬账户;公司发放给员工的工资、奖金,均须将支付时间、项目、金额等列出发放清单,以书面或电子形式通知员工. 二、应由员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交部分和个人所得税等,由公司从员工相关收入中代扣代缴。 第五章 其它 第三十八条 在本规定生效前,企业已和待岗员工和内部退养员工签订过协议的,按其协议执行. 第三十九条 原公司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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