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海南省少数民族民族成份证明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相 片
(所在学校或
单位盖章)
曾用名
文化
程度
职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
所在学校或单位
证明类别
民 族
民族成份
随父或母
本人民族成份
是一贯填报或何时经何部门批准变更
籍 贯
(区) (县) (镇) 村
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姓名
与本人
关系
年
龄
职
业
籍
贯
民
族
一贯填报或
后来变更
所在单位或住址
祖 父
祖 母
父 亲
母 亲
外祖父
外祖母
本人所在学校或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村民委员会或居
民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人民政府
意 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父或母所在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本人户口所在
派出所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市县民族工作
部门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说明:1、“证明类别”栏 :指报考各类学校,招收公务员、职员以及参军、计划生育等证明。
2、“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 、“父或母所在单位” 意见栏,指本人民族成份所随父或母的所属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现所在单位,证明其父或母的民族成份以及与本人关系.
3、“本人户口所在派出所意见”栏,指由本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审核证明本人户籍中的民族成份。
4、此表须用黑墨水填写,字迹要工整,不得涂改;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存民族工作部门,一份存教育考试部门或学校。
5、此表由海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在网上发布,申请人可下载、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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