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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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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体育总局《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鼓励运动员刻苦训练,提高运动水平,规范上海市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运动员的运动成绩达到本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授予相应的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由高至低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并依照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进行. 第五条 各项目等级标准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定并公布,解释权在国家体育总局。 第二章 审批权 审批单位 第六条 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国际级运动健将和运动健将。上海市体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一级运动员等级称号的审批. 第七条 上海市体育局授权各区、县体育局为二、三级运动员的审批单位。各区、县体育局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二、三级运动员等级称号审批的实施细则,报市体育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由市、区县体育局的职能部门牵头,分别成立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认定结果必须记录在《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上,由认定小组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存档。 第三章 申请条件、程序、期限和责任 第九条 运动员在规定比赛中取得成绩并符合等级标准的,可以申请获得相应的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 第十条 运动员参加本市比赛所获得成绩并可取得相应等级称号的赛事,必须是列入上海市体育行政部门年度竞赛计划并规定认可的,方可提出申请. (一)国际健将、健将级的运动员等级称号的申请,须先报送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审核、盖章后,由市体育局领导签发,寄、送国家体育总局各项目中心与竞技体育司审核、批准; (二)申请对象应是审批单位区域管辖范围内的注册运动员; (三)凡申请技术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必须具有审批单位所在地户籍或代表审批单位参加市级以上(含市级)比赛的成绩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一级运动员,必须将申请材料递交其所属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由区、县体育局及市体育局所属训练单位(中心)或单项运动协会认定小组审核后,上报上海市体育局审批. (一)申报材料。凡申报一级以上等级运动员,必须提交《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和成绩证明。成绩证明为比赛成绩册、秩序册、获奖证书和身份证等有关材料.所有申请表格要有单位主管部门盖章。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定,运动员必须是在取得成绩六个月内申请等级称号,超过期限的一律不予受理. 联赛和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赛以公布时间为准,其他比赛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 申请集体球类或团体项目等级称号的,运动员所属单位应当按等级标准规定的人数,进行一次性集体申请。 (二)申报时间。一级运动员审批时间为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时间限定在6月15日、12月15日之前)。 第十二条 申请二、三级运动员称号的,由运动员或其所属部门将申请材料报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区、县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凡各区县体育局上报的一级运动员,由区县体育局认定小组责任人负责审核签名盖章后,统一向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提出申请,同时对所有申报材料要做好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 为搞好审批工作,各区县体育局必须明确负责人和经办人,严格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相关管理规定和《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及规定的程序办理等级运动员的审核、审批、申报等各项管理工作.对等级申请中难以界定的问题,及时向市体育局或国家体育总局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五条 各训练单位(中心)一级以上运动员的审批和申报工作,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审核,经单位领导签字并盖章后报送市体育局竞技体育处。 第四章 审核 审批 授予 第十六条 市体育局审批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市体育局在收到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后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十八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规定,对拟授予一、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单位、等级称号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公示程序如下: 拟授予一级、二级运动员的,将在审批单位辖区或系统内(含运动员所属单位)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正式授予等级称号。 在每年的年底前(12月25日之前)将审批的运动员名单、批文,以电子版本和文本形式,报送市体育局,由市体育局汇总后再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备案。 第五章 证书 第十九条 被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将获得相应的等级称号证书。 第二十条 等级称号证书由总局统一设计、印制并免费提供,各审批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等级称号证书应当清楚写明被授予等级称号运动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运动项目、比赛成绩、比赛名称、时间和地点及证书编号等有关信息,盖审批单位印章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凡需申请补办等级称号证书的,由运动员原申请单位提供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补办。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市体育局除接受国家体育总局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之外,将负责对各区县等级审批单位进行监督并实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审批规定的,有权向审批单位举报,审批单位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将撤销其授予的等级称号,并暂停该单位一至三年审批权: (一)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违反规定程序授予等级称号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运动员授予等级称号的; (四)应当撤销等级称号的其他情形。 审批权暂停期间,由上级机关代为行使。暂停期满后,上级机关将视其整改情况作出恢复审批或延长暂停审批权期限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凡提供虚假材料获得等级称号的,由审批单位撤销已授予的等级称号。同时,该运动员三年内不得申请等级称号,对参与造假的有关人员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审批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审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运动员必须补足全部内容的; (三)未说明不受理等级称号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四)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超越权限授予等级称号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运动员不授予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授予等级称号的。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中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审批单位颁发等级证书,不得擅自收取费用,违反此条规定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此前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上海市体育局.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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