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
相关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融资融券试点
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通知
(8月29日起施行)
各证券经营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现予公布,并就相关事项通知以下:
一、本细则包含名义持有些人内容,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证券登记规则》相关要求。
二、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融资融券试点登记结算业务运作,防范结算风险,依据《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措施》和本企业相关业务规则,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含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证券企业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行为。
第三条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做要求,适用本企业其它相关要求。
第二章 账 户
第一节 证券企业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
第四条 证券企业应该以自己名义,向本企业申请开立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用于统计证券企业持有拟向用户融出证券和用户归还证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不可用于证券买卖。
第五条 证券企业应该以自己名义,向本企业申请开立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用于统计用户委托证券企业持有、担确保券企业因向用户融资融券所生债权证券。
第六条 证券企业应该在本企业开立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和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即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和本企业办理融资融券交易相关证券和资金交收。
证券企业只能将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用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其它商业银行存款账户预留为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对应银行指定收款账户,而且应该事先在证监会立案。
第七条 开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证券企业,如含有权证结算资格,还应该参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相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向本企业申请设置专用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用于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和证券企业融券专用账户内权证行权交收。
第八条 证券企业申请开立相关证券账户和结算账户时,应该提交以下材料:
(一)证监会同意其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而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公章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和原件一致);
(二)法人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单位公章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和原件一致);
(三)经办人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及复印件;
(四)本企业要求提供其它资料。
第二节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
第九条 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该向证券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企业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二级账户,用于统计用户委托证券企业持有担确保券明细数据。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
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该已经持有一般证券账户,且已经在该证券企业从事证券交易达六个月或六个月以上。投资者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时提供姓名或名称和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应该和其一般证券账户一致。
第十条 证券企业受理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申请后,应该根据《证券企业融资融券试点管理措施》要求办理用户征信。
对于符合条件投资者,证券企业应该根据本企业统一编码为投资者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并根据要求向本企业报备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申请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最少应该包含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实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络电话等内容。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要求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申请,本企业即时向证券企业配发信用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企业收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后,应该印制信用证券账户卡,并交付给投资者。
信用证券账户卡应该最少包含为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证券企业法人全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些人姓名或法人全称和开户日期等内容。
证券企业应该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式样设计信用证券账户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证券企业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或证券企业依据相关要求和融资融券协议约定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证券企业和投资者应该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前了结全部融资融券交易。
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有剩下证券,在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投资者应该申请将剩下证券从证券企业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划转到该投资者一般证券账户。
证券企业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时,应该根据要求向本企业报备被注销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第十三条 证券企业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后,假如投资者需要重新在该证券企业或其它证券企业开立信用证券账户,本企业依据证券企业申请配发新信用证券账户号码。
第十四条 投资者更换融资融券交易委托证券企业,在向新证券企业申请开立信用证券账户前,应该首先经过原证券企业注销其原先信用证券账户。
第十五条 证券企业应该向投资者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变动统计和账户注册资料等信用证券账户查询服务。
投资者能够向本企业申请查询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及变动统计。
第十六条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挂失补办、账户注册资料变更等业务由为该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证券企业负责办理。
投资者账户注册资料发生变更,证券企业应该根据要求向本企业报备变更后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
第十七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实施方法,证券企业应该在了结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投资者债权后,
将剩下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一般资金账户,将剩下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一般证券账户,并根据现行要求帮助实施。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记载权益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相关权利人能够向证券企业申请了结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了结后有剩下资金或剩下证券,证券企业应该将剩下资金划转到该投资者一般资金账户,将剩下证券划转到该投资者一般证券账户,并根据现行要求帮助办理相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
第三章 登记和存管
第十八条 证券企业是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内所统计证券名义持有些人。本企业出具证券持有些人名册时,将“XX证券企业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作为证券持有些人列示在证券持有些人名册上。信用证券账户对应投资者不列示在证券持有些人名册上。
本企业为投资者提供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查询结果,供投资者复核,不含有法律上证券持有登记效力。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在证券企业和本企业查询结果不一致,由证券企业负责向投资者做出解释。
第十九条 证券企业在向用户融资、融券前,应该和其签署融资融券协议。融资融券协议应该约定,证券企业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内证券和用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资金,为担确保券企业因融资融券所生对用户债权信托财产。
第二十条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任何人不得动用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内证券:
(一)为用户融资融券交易结算;
(二)收取用户应该归还证券;
(三)根据《证券企业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措施》要求和和用户约定处分作为担保物证券;
(四)用户提取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剩下证券,或在维持担保百分比超出要求百分比时根据要求提取相关证券;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要求其它情形。
第二十一条 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内统计证券以证券企业名义存管在本企业。本企业根据要求为证券企业提供证券存管服务。
第四章 结 算
第一节 资金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日日终,本企业依据交易所发送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成交统计进行资金净额清算,生成各证券企业信用交易资金应收应付净额,并将清算结果发送给证券企业。
第二十三条 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企业经过证券企业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完成对应资金交收,证券企业应该确保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内有足额资金。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结算备付金管理措施》管理证券企业信用交易结算备付金。信用交易最低结算备付金和结算确保金比照一般交易计收。
第二十五条 证券企业向信用交易投资者收取佣金、融资融券利息及其它相关费用,由证券企业经过资金存管银行扣收。
第二节 证券结算
第二十六条 在交收日最终交收时点,本企业依据交易所发送包含信用证券账户信息成交统计,完成证券交收。
第二十七条 本企业依据未加融券标识成交统计,计算证券企业对应“XX证券企业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每类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在办理证券交收后,对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
第二十八条 本企业依据加注融券标识成交统计,计算证券企业对应“XX证券企业融券专用账户”每类证券应收应付数量,并办理证券交收。
第二十九条 证券企业开展融券业务,应该妥善维护用户融券交易统计、还券划转统计、余券划转统计、融券余额,和用户采取现金结算方法了结融券交易或对证券企业进行赔偿等信息。
第三十条 本企业维护证券企业和用户融券交易统计和还券划转、余券划转统计作为备查账。
第三十一条 本企业完成证券结算后,将相关结算数据发送给证券企业。
第三节 证券划转指令处理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申请从一般证券账户提交担确保券,或申请将担确保券返还至一般证券账户时,证券企业应该依据投资者委托向本企业发送担确保券提交或担确保券返还指令。
投资者提交担确保券应该符合证券交易所要求。
本企业依据证券企业指令办理投资者一般证券账户和证券企业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之间证券划转,并对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
第三十三条 证券企业将自有证券用于融券时,能够向本企业发送融券券源划入指令,由本企业依据指令将相关证券由证券企业自营证券账户划入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证券企业能够向本企业发送融券券源划出指令,由本企业将证券企业自有证券用于融券后剩下证券从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自营证券账户。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向证券企业归还其原先融券卖出证券时,能够向证券企业发出还券划转委托。证券企业应该依据投资者委托向本企业发送还券划转指令。本企业依据指令将相关证券从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划转到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并对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证券企业应该向本企业发送余券划转指令。本企业依据指令将相关证券从其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划回到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并对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
第三十六条 对于包含投资者证券划转,证券企业应该依据投资者委托发出证券划转指令,并确保所发指令真实、正确。因证券企业过失造成指令错误,造成投资者损失,投资者能够依法要求证券企业赔偿,但不得影响本企业依据业务规则正在实施或已经完成证券划转操作。
第三十七条 证券企业应该在本企业截止接收证券划转指令要求时间前发出证券划转指令。
在截止接收证券划转指令要求时间前,证券企业能够撤销已经发出证券划转指令。
第三十八条 本企业于收到证券划转指令当日日终,对符合要求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以后证券进行划出处理。假如委托划出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该种证券数量,则该笔证券划转指令无效。
第四节 交收违约处理
第三十九条 证券企业不能推行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责任,组成对本企业交收违约。
第四十条 交收违约包含A股、封闭式基金和债券等品种融资融券交易,本企业根据现有要求收取违约金,并对违约结算参与人采取关键关注、关闭结算备付金划款电子通道等方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一条 融资融券交易包含权证交易,本企业参考本企业权证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要求,办理清算交收,对交收违约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关风险管理方法。
第四十二条 融资融券交易包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交易,本企业参考本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要求,办理清算交收,对交收违约进行处理,并采取相关风险管理方法。
第四十三条 证券企业发生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本企业有权采取以下方法:
(一)暂停、终止办理其部分、全部结算业务,和中止、撤销结算参与人资格,并提请证券交易所采取停止交易方法。
(二)提请证监会按摄影关要求采取暂停或撤销其融资融券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并处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或证券从业资格处罚方法。
第四十四条 本企业根据货银对付标准全方面调整结算制度时,融资融券交易交收违约处理方法和程序对应调整。
第五章 权益处理
第四十五条 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统计证券,由证券企业以自己名义,为用户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权利。证券企业行使对证券发行人权利,应该事先征求用户意见,并根据其意见办理。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些人会议、参与证券持有些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权利。
第四十六条 担确保券包含投票权行使时,由证券持有些人名册记载、持有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证券企业作为名义持有些人直接参与投票。
证券企业应该事先征求信用交易投资者投票意愿,并依据信用交易投资者意愿进行投票。
第四十七条 证券发行人派发觉金红利或利息时,本企业根据证券企业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实际余额派发觉金红利或利息。包含利息税由本企业依据证券企业委托根据信用交易投资者身份计算。
证券企业收到现金红利和利息款项后,应该立即分配给对应信用交易投资者。
第四十八条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本企业根据证券企业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实际余额记增红股或配发权证,并依据证券企业委托对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或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和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本企业根据证券企业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并依据证券企业委托对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
证券企业应该依据投资者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经过交易系统发出认购委托,相关认购委托应该附有信用证券账户信息,本企业将认购证券记入证券企业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并依据证券企业委托对应维护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
第五十条 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法,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计算。
第五十一条 担确保券包含收购情形时,投资者不得经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投资者欲申报预受要约,应该在取得证券企业同意后,申请将担确保券从证券企业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划转到其一般证券账户中,并经过其一般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
第五十二条 担确保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投资者应该在了结相关融资融券交易后,申请将相关证券从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划转到其一般证券账户中,由本企业根据现行方法办理退市登记等相关手续。
因为投资者未提出申请造成退市后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中仍有相关担确保券,本企业向证券发行人或其清算组交付证券持有些人名册上,相关证券仍以“XX证券企业用户信用交易担确保券账户”名义登记。投资者以后需凭信用证券账户明细数据自行经过证券企业主张权利。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存在还未了结融券交易,在下列情形下应该根据融券数量对证券企业进行赔偿:
(一)证券发行人派发觉金红利,融券投资者应该向证券企业赔偿对应金额现金红利。
(二)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融券投资者应该依据双方约定向证券企业赔偿对应数量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或以现金结算方法给予赔偿。
(三)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或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和发行权证、可转债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由证券企业和融券投资者依据双方约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经过上海一般证券账户持有深圳市场发行上海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深圳一般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
投资者经过深圳一般证券账户持有上海市场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划转到上海一般证券账户后,方可作为融资融券交易担保物。
第五十五条 投资者不能经过信用证券账户买入证券交易所要求范围之外证券,也不得经过信用证券账户参与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第五十六条 本企业参考现有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相关登记结算费用。
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所称一般证券账户指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企业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第五十八条 本细则由本企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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