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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天**** 文档编号:4115956 上传时间:2024-07-3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8.04KB 下载积分:6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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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了维护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与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1。2 本办法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次月起参保.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社会保险的缴费 2。1 缴费基数的确定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缴费基数由公司每年末同意调整,并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然后报市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员工下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员工缴费基数若高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员工缴费基数若低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新员工缴费基数的确定参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2。2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四项缴费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缴费比例为: 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大病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企业 20% 6% 5元 2.5% 个人 8% 2% 3元 1% 2。3 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员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6%。 2。4 申报与缴纳 社会保险缴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社保部门申报,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缴纳,其中员工个人的缴纳部分由财务部在员工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员工退休(职)后停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 个人账户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 3。1 基本养老保险 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3。2 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以医疗IC卡作为依据,由员工本人保管使用;每月由西安市医疗保险处根据员工年龄和个人缴费基数向医疗IC卡自动划转。 个人账户划转比例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占个人缴费基数比例) 45岁以下的(含45岁) 2.5% 46岁以上的(含46岁) 3% 退休人员 4% 3。3 失业保险 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即建立个人账户,目前个人账户不划转资金。 4 社会保险的转移:非因退休离开公司或调入公司的员工,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社会保险转移主要是指基本的养老保险;其它种类的保险均不办理转移,其保险责任随劳动关系的解除自动终止,员工办理离厂手续时应将医疗保险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 4.1 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出 需要转出养老保险的员工,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接受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如果接受单位是异地的,还需提供接受单位名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名称、社保机构开户行名称以及银行账号;人力资源部负责在西安市养老保险处为员工办理转移手续。 4.2 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入 调入本公司的员工在办理入厂手续的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公司. 5 社会保险有关待遇 5。1 退休养老金 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将医疗保险证与1吋、2吋彩照各一张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员工办理退休申报;自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之日的次月起,员工享受退休待遇并领取社会发放的养老金。 5。2 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发生工伤或工伤旧病复发时,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告知工伤员工在指定医院治疗;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3日内,安全管理部负责收集《工伤认定书》(原件)、《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医疗费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原件)、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出(入)院证明、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送人力资源部。工伤员工应配合提供申报工伤待遇的有关资料。 员工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完成工伤认定的,仍执行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5.3 医疗保险待遇 在职或退休员工,均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若在外地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凭单据在职工医院医保科办理申请报销等相关事宜。 5。4 失业保险待遇 5。4.1 申领条件 应同时具备: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并履行缴费义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5.4。2 领取期限 缴费年限 领取期限 满1年不满2年的 3个月 满2年不满3年的 6个月 满3年不满4年的 9个月 满4年不满5年的 12个月 满5年不满10年的 18个月 满10年以上的 24个月 5。4。3 申请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失业保险申请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两张免冠照片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到西安市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5。5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详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5。6 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 5。6。1 基本养老保险 员工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依法由继承人按一下规定办理继承: (1) 在职员工(含退养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全额继承。由其家属将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证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缴费本息的领取。 (2)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余额可以继承。由其家属将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养老金银行销户证明等交公司离退休办,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缴费余额与丧葬费的领取。 5.6.2 基本医疗保险 员工死亡后,医疗保险待遇终止。 6 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6.1 由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的人员 此类人员执行本办法。所发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暂由公司代缴,各子公司按公司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费交公司财务部. 6。2 在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 此类人员所在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但缴费基数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原则上与公司同等条件的员工比较,银河消防公司的不得超出公司的缴费基数;西安科技公司的不得超出5%;宝凌公司的不得超出20%。 7 附则 7.1 本办法未涉及的社会保险内容,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7.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司人字[2006]57号文件即行废止. 7。3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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