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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办法.doc

1、 社会保险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了维护员工享受社会保险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与员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情况,特制订本办法。1。2 本办法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职工生育保险.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自次月起参保.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单位。2社会保险的缴费2。1 缴费基数的确定 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是一致的。缴费基数由公司每年末同意调整,并经员工本人签字确认,然后报市社会保障部门作为员工下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员工缴费基数若高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员

2、工缴费基数若低于陕西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新员工缴费基数的确定参见公司人事管理制度。2。2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四项缴费费用由企业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具体缴费比例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企业 20 6% 5元 2.5%个人 8% 2% 3元 1%2。3 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员工个人不缴费。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为1,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为0。6。2。4 申报与缴纳社会保险缴费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向社保部门申报,财务部负责筹集和缴纳,其中员工个人的缴纳部分由财务部在员工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3、。员工退休(职)后停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 个人账户的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职工生育保险不建立个人账户.3。1 基本养老保险全省统一建立个人账户的起始时间为1996年1月1日,在此之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员工,从参加之日起建立个人账户.1995年12月31日以前个人已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连同利息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存储额只能用于本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3。2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以医疗IC卡作为依据,由员工本人保管使用;每月由西安市医疗保险处根据员工年龄和个人缴费基数向医疗IC卡自动划转。个人账户划转比例如下:基本医疗

4、保险个人账户(占个人缴费基数比例)45岁以下的(含45岁) 2.546岁以上的(含46岁) 3 退休人员 43。3 失业保险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后即建立个人账户,目前个人账户不划转资金。4 社会保险的转移:非因退休离开公司或调入公司的员工,应及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社会保险转移主要是指基本的养老保险;其它种类的保险均不办理转移,其保险责任随劳动关系的解除自动终止,员工办理离厂手续时应将医疗保险证交公司人力资源部.4.1 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出需要转出养老保险的员工,应向人力资源部提供接受养老保险关系的单位;如果接受单位是异地的,还需提供接受单位名称、参保地的社保机构名称、社保机构开户行名

5、称以及银行账号;人力资源部负责在西安市养老保险处为员工办理转移手续。4.2 基本养老保险的转入调入本公司的员工在办理入厂手续的同时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公司.5 社会保险有关待遇5。1 退休养老金员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将医疗保险证与1吋、2吋彩照各一张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为员工办理退休申报;自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之日的次月起,员工享受退休待遇并领取社会发放的养老金。5。2 工伤保险待遇员工发生工伤或工伤旧病复发时,由安全管理部负责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告知工伤员工在指定医院治疗;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工伤保险待遇的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下达3日内,安全管理部负责收集工伤认定书

6、(原件)、劳动能力鉴定书(原件)、医疗费发票(原件)、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原件)、住院费用清单、用药清单、出(入)院证明、诊断证明、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等送人力资源部。工伤员工应配合提供申报工伤待遇的有关资料。员工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并完成工伤认定的,仍执行劳部发1996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5.3 医疗保险待遇在职或退休员工,均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和大病医疗保险;若在外地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凭单据在职工医院医保科办理申请报销等相关事宜。5。4 失业保险待遇5。4.1 申领条件应同时具备:参加失业保险满一年以上,并履行缴费义务;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7、;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5.4。2 领取期限缴费年限领取期限满1年不满2年的3个月满2年不满3年的6个月满3年不满4年的9个月满4年不满5年的12个月满5年不满10年的18个月满10年以上的24个月5。4。3 申请办法 符合申请条件的员工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失业保险申请手续;并应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身份证、两张免冠照片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文件,到西安市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5。5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详见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5。6 员工死亡后个人账户的处理5。6。1 基本养老保险员工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依法由继承人按一下规定

8、办理继承:(1) 在职员工(含退养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全额继承。由其家属将死亡证明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证交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缴费本息的领取。(2)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本息的余额可以继承。由其家属将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火化证明复印件、死者身份证复印件、医疗保险证、养老金银行销户证明等交公司离退休办,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缴费余额与丧葬费的领取。5.6.2 基本医疗保险员工死亡后,医疗保险待遇终止。6 子公司社会保险管理办法6.1 由公司代缴社会保险的人员此类人员执行本办法。所发生的社会保险费用(含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暂由公司代缴,各子公司按公司财务部的有关规定将社会保险费交公司财务部.6。2 在工作地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此类人员所在子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险管理办法,但缴费基数应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原则上与公司同等条件的员工比较,银河消防公司的不得超出公司的缴费基数;西安科技公司的不得超出5;宝凌公司的不得超出20%。7 附则7.1 本办法未涉及的社会保险内容,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7.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司人字200657号文件即行废止.7。3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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