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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厂大院门卫管理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第421号令)、《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93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械厂大院内各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由XX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节 职责分工
第四条 XX公司职责:
(一) 负责机械厂大院的门卫工作,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治安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 负责制定和完善门卫管理制度,提高机械厂大院的治安防范管理水平.
(三) 负责建立健全机械厂大院大门的治安管理网络。
(四) 负责出门票的管理和各单位车辆的备案。
第五条 机械厂大院内各单位职责:
(一) 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各要害部位和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网络。
(二) 负责建设、维护本单位治安防范设施,完善内部治安防控体系,防止各类案件发生。
(三) 配合XX公司和保安公司做好人员、车辆、物品出入厂区的管理工作。
(四) 组织本单位值守人员开展治安巡逻,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
(五) 负责本单位物资出门申请票的审核及开具。
第六条 保安公司职责
(一) 严格执行各项治安保卫管理制度,认真做好机械厂大院门卫的治安保卫工作,防止院内资产的流失。
(二) 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机关及时报告大院内发生的治安案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
(三) 认真审查人员和车辆的出入,严格审核物资出门票,严把物资出入厂区。
第三节 人员、车辆、物资、产品出入管理
第七条 人员入厂管理
门卫对进入厂区的各类人员都必须进行检查:
1。本院人员必须出示相关证件,接受门卫人员的查验后方可入厂。
2.外来联系业务的人员,在得到相关单位的同意并登记后方可放行.
第八条 车辆出入厂管理
(一) 凡进入厂区的货运车辆(除持有车辆通行证的车辆)一律在厂门警戒线外停车,进行登记。
(二) 院内各单位中小型客车凭车辆通行证(含石化公司车辆通行证),经门卫人员检查后从厂区的东大门出入。严禁货运车辆从东大门出入.
(三) 各种货运车辆和工程车辆从北大门出入.严禁各类中小型客车从北大门出入。
(四) 在事故状态下,外部消防车、救护车、公安车、安监车,经门卫同意方可进入厂区。
(五) 厂区禁止各类未持有车辆通行证的中小型客车和出租车进入。
(六) 办理业务的中小型客车由门卫统一指挥,停放在指定区域。
第九条 物资、产品出入厂管理
(一) 院内各单位物资、产品凭西牛公司出具的出门票,经门卫人员查验,货证相符后出厂。
(二) 除各单位产品外,其它各类物资出门时间为工作日8: 30-17:00 时,节假日和非工作日期间不许出厂。
(三) 施工单位施工专用的工器具、设备、物资凭入厂登记明细和出门票出厂.
(四) 出门票当日有效,过期无效。
第四节 出门票和车辆通行证管理
第十条 出门票的管理
大院内各单位物资和产品出厂严格实行出门票制度,各单位提出物资出厂申请,由XX公司统一办理出门票。
(一) 各单位应明确列出本单位出厂的物资和产品明细,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西牛公司备案,作为出具出门票的依据。
(二) 各单位物资出厂时,首先开具物资出厂申请单,经西牛公司审核后,统一办理出门票。
(三) 物资出厂申请单由各单位自行印制,报XX公司备案。物资出厂申请单必须明确物资名称、规格、数量、经办人、批准人和车辆车号等内容。各单位物资出厂申请批准程序及负责物资出厂管理的经办人、批准人的印鉴或签名需在XX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 外来施工单位工器具和材料入厂时需在门卫登记备案.出厂时,凭所在单位出厂申请单和门卫备案清单换发出门票.
第十二条 车辆通行证管理
小型客车一律凭通行证从北大门入厂。其它小型客车和出租车严禁进入厂区。
各单位公务用小型客车和货车凭本单位介绍信或证明、车辆行驶证在西牛公司办理车辆通行证。非本单位车辆和私家车禁止办理车辆通行证。
车辆通行证每年审核一次。
第五节 惩罚
第十三条 各单位违规处罚
(一) 凡违规开具出门申请造成损失的由本单位承担.
(二) 凡弄虚作假开具出门申请或出门票造成其它单位经济损失的,由申请单位负责赔偿;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三) 保安公司门卫未执行管理制度造成相关单位损失的,由保安公司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 出入厂人员违规处罚
凡出入厂区的人员应遵守厂区各项管理规定,有下列违规情形的人员,门卫有权拒绝入厂:
1。故意不出示入厂证件或使用伪造、过期、他人入厂证件,干扰正常工作.
2。强行闯入或冲出厂区,拒不接受门卫查验。
3.肆意辱骂、聚众围攻值勤人员或聚众滋事、堵塞交通等扰乱厂区工作秩序.
4.被处罚的外单位人员,保安公司应通报西牛公司,取消其入厂资格。
第十五条 出入厂车辆违规处罚
凡出入厂区的车辆应遵守厂区各项管理规定,有下列违规情形的人员,门卫有权拒绝出入厂:
1.有通行证故意不出示或不接受检查的车辆;
2。使用过期通行证或不接受检查强行冲入冲出厂区大门的车辆;
3。转让使用他人车辆通行证和涂改伪造通行证的车辆;
4.夹带物品的车辆;
违反本条规定的院内车辆,取消车辆通行证。
第十六条 出厂物资、产品违规处罚
物资、产品出厂违反物品出入厂区管理制度,按超出、夹带物资、产品价值的1—5倍进行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1。货运车辆使用过期物资、产品出门票的人员或单位;
2.货运车辆冒用其它车辆物资、产品出门票的人员或单位;
3.货运车辆货物与物资、产品出门票名称不同、数量不符的人员或单位;
4。利用车辆夹带物资的人员或单位。
第十七条 本管理规定经各单位讨论通过后发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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