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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培育)企业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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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培育)企业管理办法   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孵化(培育)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加速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和鼓励技术创新的政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创业中心)是东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面向社会开展服务的公益性科技事业服务机构,是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支撑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科技企业的孵化器. 第二章 入驻企业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入驻企业(孵化项目)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过市级以上(含市级)鉴定的科技项目或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科技项目;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以自主知识产权开发为主的企业。 (二)在高新区登记注册。 (三)所研发、经营的项目应符合高新区环保要求,具备一定的先期开发基础和发展前景,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良好。 (四)企业负责人应具有较高的文化素养,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熟悉本企业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 (五)企业须拥有一批与本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及产品研究与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科技人员人数(专科以上)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 第四条 申请进入创业中心进行孵化的企业可有以下几种关系形成: (一)驻在孵化关系 (二)非驻在孵化关系 (三)双方协商的其他关系 申请孵化的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出申请,由创业中心审查批准,不论何种关系均须与创业中心签订孵化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三章 入驻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五条 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在孵化期内经严格考核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孵化企业自入驻之日起,所交纳的各项税收高新区留成部分,由高新区财政全额返还创业中心,其中70%由创业中心用于对孵化项目的扶持,30%用于创业中心自身建设. (二)入孵企业用于研发或生产经营的孵化场地,在80平方米内,一般科技企业,第一年免收房租,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标准价的60%和80%缴纳租金,超过规定场地面积按标准价缴纳租金;留学人员或有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人员领办、创办的企业,前两年免缴房租,第三年按标准价的70%收取租金,超过规定场地面积按标准价缴纳租金. (三)对孵化企业的科研开发项目,优先申报各级科技发展计划;优先组织科技成果鉴定(验收);优先考虑申报各级科研项目资金和基金;优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四)为驻在孵化企业接入宽带网,根据情况为技术成果持有人或科研带头人提供居住条件。 (五)对留学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人员领办、创办的孵化项目,视情况提供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支持(一般以购买消耗性原材料和活劳动补贴方式),按该部分资金占项目研究开发费用的比例,由创业中心持有该公司一定比例股权或科研成果技术产权。 第六条 创业中心设立“科技创业资金”,具体见《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业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第七条 孵化企业毕业后留在高新区生产经营的,在享受完东营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后,一年内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创业中心。 第四章 入驻企业享受的服务范围 第八条 创业中心为孵化企业提供如下服务: (一)协助办理项目审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 (二)提供商务及物业管理服务。 (三)提供法律、企业管理咨询、专利申请、科技计划申报、技术成果鉴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服务。 (四)协助毕业企业(项目)办理在高新区内成立企业的土地征用、工商注册等服务。 (五)帮助企业疏通融资渠道,协助企业争取有关的扶持资金、专项贷款和风险投资. (六)组织孵化企业参加各种技术交流、项目合作及展洽活动,促进企业快速发展。 (七)协调组织劳动人事部门为孵化企业提供人事管理、人才交流、职称以及劳动用工管理、劳动保险等服务. (八)提供公共秘书、邮政收发、打印、传真、保安、卫生、餐饮、车辆等各项服务。 (九)协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办企业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第五章 入驻程序 第九条 申请入驻应提交的文件: (一)入驻申请表 (二)能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证书和材料复印件,如专利证书、产品项目鉴定报告、查新咨询报告书等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个人简历,身份证、学历、护照等证件复印件(留学人员) (四)企业(或项目)三年发展规划(或项目及企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持有人不要) (六)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项目持有人不要) (七)其他应备材料 第十条 申请入驻程序 (一)拟入驻企业(或项目持有人)向创业中心项目信息部提交以上文件,由项目信息部进行初评,并签署初评意见。 (二)初评通过后,由创业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前景、效益进行论证、评估,对法人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意见. (三)评审合格后,由企业服务部为企业安排孵化用房,企业法人或领办人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然后与创业中心签署“企业孵化协议"、“房屋租赁协议”等有关的协议,即可入驻。 第六章 入驻企业管理 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做到合法经营。服从创业中心的管理,严格履行与创业中心签订的孵化协议,遵守创业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人事、技术管理等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按规定及时交纳房屋租金及各项服务性收费.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的用工、分配制度由企业按自身有关规定自主确定,涉及企业权益纠纷,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处理,创业中心可给予协助。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应按规定时间每月向创业中心企业发展部报送财务报表、统计报表、经营活动分析报告以及创业中心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资料。入驻企业向有关部门报送经济数据的同时,有义务向创业中心企业发展部据实报送相关的数据,创业中心必须保守企业的商业机密.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违反有关规定,或因经营不善使企业破产,创业中心有权审计处理直至配合有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入驻企业合并、分立、停业、注销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创业中心,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债权债务处理. 第十七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创业中心有权令其搬离: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规,经教育不改的 。 (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创业中心管理办法,经教育不改的。 (四)拖延或拒付应缴费用的。 (五)长期无开发、经营业务的。 (六)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发展规划进行业务开发,又没有制订新的发展计划的。 (七)其他违反管理办法且情节严重的。 终止合同后遗留问题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与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章 孵化期限及毕业标准 第十八条 入驻企业孵化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孵化期满达不到毕业标准的,由创业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其重新评估。对确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可续签孵化合同,孵化时间的长短根据考核后的具体情况确定,孵化期最长不超过五年。 第十九条 毕业标准 (一)达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二)有2年以上的经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技术成熟,并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三)年技工贸总收入达200万元以上,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四)企业的领导核心已经形成,企业的法人代表有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较强市场开拓能力.企业具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劳动用工、财务管理等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企业孵化期间,创业中心为孵化企业减免的各项费用暂以借款方式挂帐,若孵化企业毕业后,在高新区内生产经营的,视为新办企业,享受高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借款部分转作对企业的无偿资助;到高新区外生产经营的,由创业中心收回借款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利息。 创业中心与孵化企业就上述有关内容另行签定协议的,以协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进入创业中心孵化的企业,除享受创业中心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外,仍可享受国家、省、市和高新区对高新技术企业制定的其他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东营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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