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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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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有关组织和生产经营单位。本《细则》所称的应急预案是指上述部门或单位所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管理包括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级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进行编制. 第七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二条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针对该重大危险源编制专项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生产经营规模不大、危险性较小的单位,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可合并编制。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参加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应急管理相关方面的专家。专家从各级安全生产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 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专家名单。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当注重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通过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中央管理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上市公司)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下列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中央驻豫、省管和跨省辖市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  省骨干煤炭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应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察办公室备案。同时应抄报所在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三条 前款规定以外的有关部门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备案,由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请备案的应急预案,应单独成册,装订整齐,规范统一。 申请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1式3份: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 (三)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审查通过后的应急预案,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并分类存档。 应急预案备案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督促检查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并根据本单位事故预防的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演练或现场处置演练。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演练和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改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制定或备案的,按照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制定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河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备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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