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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及以上股东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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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股东会决议 安徽益得邦商贸有限公司股东会会议于2018年4月16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决议合法有效,决议内容如下: 一、选举凤元顿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选举周超为公司监事,任期三年,期满可连选连任。 二、一致通过公司章程。 股东签章: 2018 年 4月16日 安徽益得邦商贸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凤元顿、周超、陶焱 3 方共同出资,设立安徽益得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安徽益得邦商贸有限公司 。 第四条 住所: 安徽省南陵县家发镇永林村麻桥街道113号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 砂石、水泥及水泥制品,钢材装饰、装修施工及材料,保温防腐、环氧涂料、保温隔热材料、防水防漏材料等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 出资额、出资时间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 伍佰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情况 实缴情况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凤元顿 1666800 2018。4。18 现金 1666800 2018。4.18 现金 周超 1666600 2018.4.18 现金 1666600 2018.4.18 现金 陶焱 1666600 2018.4.18 现金 1666600 2018。4.18 现金 合计 5000000 现金 5000000 现金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 两 月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定; (三)审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1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股东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二)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七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十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会决定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一式 四 份,股东各执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股东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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