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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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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职工福利管理,建立良好的福利保障制度,解决职工困难,保障职工权益,使职工能切实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加强福利支出管理,规范福利支出范围,根据北京市总工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签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职工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京工发〔2016〕24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在职职工及退休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福利是指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主要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的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第二章福利支出的范围和执行标准 第五条 福利支出的范围 (一)购置各种职工文体活动设施或器材开支。 (二)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的面对全体职工的业余文体娱乐活动的相关开支。 (三)职工的特殊困难补助,限额1000元。 (四)单位的先进模范、为单位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照顾因公负伤和即将退休的职工,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职工大会通过,安排疗养费用。 (五)职工的预防保健及医药费开支: 1、单位为职工每年安排的健康体检费用开支 2、职工因病发生的医药费,在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下,按职工自己负担医药费的90%进行补助,最高限额不超过起付标准的90%。 (六)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医药费补助: 1、补助范围:供养的直系亲属指职工父母、配偶、又无收入者。报销父母医药费的父母双方需均无工作单位,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丧失劳动能力(需出具医院和街道证明);报销配偶医药费的配偶无工作单位且年龄60周岁以上或丧失劳动能力(需出具证明)。 2、供养的直系亲属补助数额按其供养者均摊后医药费的50%,限额为每年1000元。 (七)子女医药费补助:单位正式职工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生育的子女,子女医药费补助比例为50%,每名职工年度内补助金额1000元封顶,到18周岁止。 (八)职工或职工直系亲属大病住院、去世等临时性困难慰问支出,限额1000元,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按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执行。 (九)职工因工负伤的医疗费用报销按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即将退休的职工、已退休职工的慰问支出。 (十一)职工子女的儿童节日慰问支出。 第三章 福利支出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职工的福利费用按规定编制列入每年预算,实际支出实行总额控制,不得超过批复的福利支出项目的总额。 第七条 各项福利支出严格按照福利管理办法执行,财务科负责监督审核。 第四章 附则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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