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内蒙古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发改委、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编办、发改委、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意见,加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完善医学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提高临床医师队伍整体素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在经过认定的培训基地,以住院
2、医师的身份接受以培养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的培训,是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目的是为各级医疗机构培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扎实的医学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能独立、规范地承担本专业常见、多发疾病诊疗工作的临床医师。第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为:(一)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院校医学类相应专业(指西医临床类、蒙医临床类和蒙西医结合临床类、中医临床类和中西医结合临床类、口腔医学类,下同)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二)已从事临床医疗工作并获得执业医师资格,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三)临床医学、蒙医学类、中医学类专业三年制专科毕业,拟在或已在苏木乡镇卫生院、嘎查村卫
3、生室等农村牧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全科医疗工作、尚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为“3+2”模式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四)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规定的其他需要接受培训的人员。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监督。具体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行政部门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方针、政策,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具体组织实施;(二)协调各职能部门,保障和推进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开展;(三)成立自治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和学科专家组等相关专业组织,为培训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四)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和措施
4、,编制落实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五)按照国家规划与标准,具体指导、认定、管理培训基地和专业基地;(六)指定行业组织或单位负责报考对象资格审核、招收考试实施及录取和公布招收结果等工作;(七)组织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师资和管理干部的培训;(八)对全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公布相关信息,组织研讨与经验交流活动;(九)负责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结业考核,颁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第五条 各盟市卫生计生及蒙中医药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培训基地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具体做好培训招收、实施、考核和后勤保障工作,建立培训学员档案
5、,并根据培训对象的不同身份、不同培训方式实行分类管理。第三章 培训基地第七条 培训基地是承担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卫生机构。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配的基地名额,结合本地区培训需求及培训能力,统筹规划培训基地合理布局。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三级甲等医院;(二)达到国家卫生计生委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试行)要求;(三)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组织的专家委员会或其指定的行业组织、单位认定合格。根据培训内容需要,可将符合专业培训条件的其他三级医院、妇幼保健院和二级甲等医院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6、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作为协同单位,发挥其优势特色科室作用,形成培训基地网络。 全科专业基地包括临床基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第八条 培训基地由符合条件的专业基地组成。专业基地由本专业科室牵头,会同相关科室制订和落实本专业培训对象的具体培训计划,实施轮转培训,并对培训全过程进行严格质量管理。第九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培训基地应当定期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报告学员培训工作情况,接受检查指导。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工作需要遴选并建设部分示范培训基地,发挥引领作用。对达不到培训基地认定标准要求或培训质量难以保证的培训基地及专业基地,取消其基地资格。第十条 培训基地必须高度
7、重视并加强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调领导机制,制订并落实确保培训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切实使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落到实处。培训基地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地的培训工作,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设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培训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承担培训任务的科室实行科室主任负责制,健全组织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对培训对象的带教和管理职能。第十一条 培训基地应当落实培训对象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和有关人事薪酬待遇,做好对培训对象的管理工作;专业基地应当具备满足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培训要求的师
8、资队伍、诊疗规模、病种病例、病床规模、模拟教学设施等培训条件。第十二条 培训基地应当选拔职业道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具有带教能力和经验的临床医师作为带教师资,负责本基地住院医师学员的培养和管理工作。带教师资应当严格按照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的要求实施培训工作,认真负责地指导和教育培训对象。培训基地要将师资带教情况作为医师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并对带教医师给予带教补贴。第十三条 培训基地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制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科学、严谨的培训方案,建立严格的培训管理制度并规范地实施,强化全过程监管与培训效果激励,确保培训质量。并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9、纳入医院发展规划,结合本院实际,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对培训基地所需经费、设施、设备、人员等给予支持。第十四条 培训基地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组织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协助其办理执业注册和变更手续。第四章 培训招收第十五条 自治区根据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收匹配机制,逐步推进区域间招收统筹协调。第十六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本地区医疗卫生工作对临床医师的培养需求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能力,制订年度培训计划,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核定后向培训基地下达培训任务,并在培训名额分配方面向全科、儿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以及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第十七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应
10、及时将培训基地基本情况、招收计划、报名条件、招收程序、招收结果等信息通过网络或其他适宜形式予以公布,向申请培训人员提供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有关情况同时报告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或其指定的有关行业组织或单位。第十八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申请培训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组织招收考核,依照公开公平、择优录取、双向选择的原则确定培训对象,招收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单位委派人员和社会人员参加培训。第十九条 单位委派的培训对象由培训基地、委派单位和培训对象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面向社会招收的培训对象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培训基地要做好培训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申请培训人员根据自治区卫生计
11、生委公布的招收信息,选择培训基地及其专业基地,填报培训志愿,并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单位委派培训对象填报培训志愿,应当取得委派单位同意。第二十条 培训基地要及时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报送招收录取信息,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可在招收计划剩余名额内对未被录取的申请培训人员进行调剂招收,重点补充有名额空缺的全科、儿科及精神科等紧缺专业。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统筹协调发达地区省(市)支援我区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第五章 培训实施第二十二条 培训对象是培训基地住院医师队伍的一部分,在培训基地接受以提高职业素养及临床规范诊疗能力为主的系统性、规范化培训。第二十三条 培训年限一般为3年,“3+2”模式助理全科医
12、师规范化培训年限一般为2年。已具有医学类相应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的人员参加培训,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和培训基地根据其临床经历和诊疗能力确定接受培训的具体时间及内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可顺延,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培训基地和委派单位同意,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备案。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顺延期间费用由个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培育岗位胜任能力为核心,依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分专业实施。培训内容包括医德医风、政策法规、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人际沟通交流等,重点以临床实践技能训练为主,提高临床诊疗能力,适当兼顾临床教学和科研素养。第二十五条
13、实行培训信息登记管理制度。自治区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住院医师培训招收、培训实施、监测评估、培训考核等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培训基地和培训对象应当及时、准确、详实地将培训过程和培训内容记录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登记和考核手册,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培训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六章 培训考核第二十六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包括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以过程考核为主,过程考核合格且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是参加结业考核的必备条件。培训对象申请参加结业考核,须经培训基地初审合格并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核准。第二十七条 过程考核是由培训基地组织实施的对住院医师轮转培训过程的动态综合评价
14、。其可分为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医德医风、出勤情况、临床实践能力、培训指标完成情况和参加业务学习情况等方面。过程考核由培训基地依照各专业规范化培训内容和标准,严格组织实施。第二十八条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临床实践能力考核。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结业考核,从国家建立的理论考核题库抽取考核试题组织理论考核,安排实施临床实践能力考核。第二十九条 对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培训对象,颁发国家统一制式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证书样式及编号规则附后)。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条 培训对象依法享受国家、自治区规定的以及协议约定的相关生活保障、福利待遇。第三十一条 各级医疗
15、卫生机构应当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十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后,执业注册(变更)地点在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工作者,可按国家规定年限标准,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第三十三条 培训所需经费按照多元化投入的原则,由国家、自治区财政、培训基地和委派单位共同承担。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附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样式)附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编号规则1.住院医师规范化培
16、训合格证书编号16位,按照“年份代码(4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专业代码(4位)+培训基地代码(3位)+该培训基地该年度结业人员顺序号(3位)”的顺序制定。各代码之间留半角空格。2.年份代码为培训对象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年份。3.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表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编写。4.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代码统一设置为4位数,专业代码详见表2、表3、表4。5.培训基地代码及该培训基地该年度结业人员顺序号由各地根据给定的代码位数规范地编写。按照上述规则,以北京市2017年通过内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考核的某学员为例,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7、合格证书编号为2017 11 0100 001 001,共16位数字。表1.各省(区、市)行政区划的前两位代码省(区、市)名称代码内蒙古自治区15表2.临床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培训专业代码内科0100儿科0200急诊科0300皮肤科0400精神科0500神经内科0600全科0700康复医学科0800外科0900外科(神经外科方向)1000外科(胸心外科方向)1100外科(泌尿外科方向)1200外科(整形外科方向)1300骨科1400儿外科1500妇产科1600眼科1700耳鼻咽喉科1800麻醉科1900临床病理科2000检验医学科2100放射科2200超声医学科2300核医学科2400放射肿瘤科2500医学遗传科2600预防医学科2700表3.口腔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培训专业代码口腔全科2800口腔内科2900口腔颌面外科3000口腔修复科3100口腔正畸科3200口腔病理科3300口腔颌面影像科3400表4.中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代码专业名称培训专业代码中医3500中医学、针灸推拿学3501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3502蒙医学3504中医全科(民族医学全科)3600中医学、针灸推拿学3601中西医结合(中西医临床医学)3602蒙医学3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