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一、 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二、 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一) 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 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三) 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
2、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五、 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 (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
3、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
4、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八、律师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向本所提交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并填报、提交下列材料:(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二)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三)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四)省、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九、律师经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的,事务所应当根据其存在的问题,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培训教育.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的,本所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经全所律师会议通过将其除名。十、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实行。十一、本办法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