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专用章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和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规范管理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保障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正确按规定使用,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专用于市政务大厅安局窗口,是在办理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时所使用的专用章。第三条 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仅限于市政务大厅局窗口,不得异地使用。凡在市政务大厅办理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均应统一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上报或特殊行政审批事项,应使用行政公章(此类审批项目需提出申请,报市政务中心备案),法律、法规、规章不得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第四条 局行政审批专用章在行政审批工作中具有与局行政公章同
2、等的法律效力.第五条 局行政审批专用章由进驻市政务大厅窗口的首席代表管理和使用。第六条 局驻政务大厅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加盖局行政审批专用章予以受理并转交相关科室按照程序推进;资料条件不全不予受理的或按程序办理过程中出现问题不予审批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和依据,并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后送达申请人。第七条 局行政审批专用章需妥善保管,若丢失或损坏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机关和市政务服务中心主管领导,并按照庆阳市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办理补做手续。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私自盖印章或盖空白印章的将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