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诊所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医疗质量管理方案及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诊所总体质量目的:诊所为了适应和满足社会需求,贯彻我诊所“患者第一、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通过科学的质量管理,提高诊所的服务质量,实施优质全程服务;建立正常、严谨的工作秩序,确保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及后勤供给,减少服务缺陷,减少医疗纠纷,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防范医疗风险,提高医务人员的抗风险能力,促进诊所医疗技术水平、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第二条 诊所总体质量目标:逐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任务明确职责权限相互制约,协调与促进的质量保证体系,使诊所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达到法制化、标准化,设施规范化,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及效率。 第四
2、条 诊所以医疗工作为中心,诊所质量管理的核心是医疗质量管理。 第五条 质量管理是做好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必须人人都接受质量管理教育,人人均参与质量管理,以优异质量为人民服务。 第二章 管理监控网络、反馈机制及工作任务 第六条 制定医疗护理、药剂质量管理目标及质量考核标准,制定适合我诊所的医疗工作制度,诊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流程,对医疗、护理的质量实行全面管理;负责制定与修改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预案, 负责制定、修改质量管理奖惩办法,落实奖惩制度.第七条 定期进行医疗质量全面监督、考核工作. 第八条 考核内容: 一、诊所医疗质量检查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医疗、护理、药品、病案、诊所感染、传染病报
3、告等质量情况进行交叉检查、考核、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及措施。 二、检查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诊疗护理常规的执行情况;接待患者来访或对医疗质量、医疗服务的缺陷、差错与纠纷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三、进行节假日前检查,突击性检查,督促检查高风险时段、项目等质量管理工作。 第九条 建立质量管理效果评价及双向反馈机制: 一、每月自查自评,认真分析讨论,确定医疗质量应改进的事项及重点,制定改进措施,每月将业务工作月报表和科室当月的质控工作总结上报. 二、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科室进行交叉评价检查,将检查考核结果、及时向临床等科室质控小组反馈;各科室质控小组根据整改建议制定整改措施追踪整改效果,并返报相关
4、职能部门。 第三章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第十条 诊所不断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各科室认真执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重点对以下核心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检查:首诊责任制、会诊制度、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管理制度、合理用药监督制度、传染病登记报告制度、业务学习制度、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等. 第四章 增强法律、质量意识,加强“三基“三严训练 第十二条 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范围执业。 第十三条 诊所会每年对医务人员进行相关医疗质量教育、培训,每年必须讲大课至少一次。医护人员必须认真参加并签到,无故不参加学习者每例扣发当月奖金10元。并纳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对新分配来的医务人
5、员实行岗前教育,学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及。对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的人员进行个别强化教育. 第十六条 诊所会定期对各类医务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强化培训,达到人人参与,人人过关.把“三基、“三严”的作用贯彻到各项医疗业务活动和质量管理的始终。以“三基”考核为重点,每年对45岁以下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三基”考试,考试成绩记录于个人的业务技术档案。 第十七条 我诊所组织建立、健全医务人员医疗技术档案。 第五章 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基础质量: 一、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严格按照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范围执业。 二、对新进入诊所的医务人员进行岗前教育
6、,教育环节质量: 在临床整个医疗业务活动中认真执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诊所各项规章制度、诊疗技术操作常规、护理操作常规、病历管理制度、病历书写规范。门诊科室每月应进行环节医疗质量自控检查,对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找出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加以改进.每月质控内容可以自行选择。第二十条 为保证诊所各项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对违反诊所各项工作制度与工作人员职责、诊疗技术操作常规,护理常规等现象,院部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诊所有关规章制度处理. 1、上班时间做与业务无关的事情,引起病人投诉者.扣当事人一个月奖金,扣科室负责人一个月管理奖。 2、与病人发生争吵或打架者,扣当事人一个月奖金,扣科室负责人一个月管理奖。 3、除危急重症患者或特殊情况外,诊病或各项检查原则上按秩序进行,如因随意安排熟人插队,造成病人不满而引起投诉者,扣当事人一个月奖金。 4、为保证门诊的正常秩序,要求医务人员按规定准时开诊。 5、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有投诉但未造成不良后果者,扣当事人一个月奖金;造成一般不良后果者,扣当事人二个月奖金. 第二十一条 同一个人一年凡是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涉及经济补偿,以及对工作失职而造成诊所经济损失者,个人应承担经济责任,按诊所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处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诊所建立、健全对新入职的医务人员实行岗前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不合格者不给予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