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根据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其他支出”)。资本性支出是指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安排的支出。费用性支出是指用于处置国有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推动国资国企改革、支持国有企业发展等方面的补助性支出
2、.其他支出是指依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相关的支出以及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用于补充社保基金等支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本市经济发展需要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第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预算单位根据市政府对本市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要求和相关工作需要,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时提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对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支出项目,或因收入规模限制,上一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足额安排的支出项目,预算单位在安排当年国有资本预
3、算支出时应予以优先安排。第四条 市财政局统筹当年可安排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安排的支出项目,确定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的具体内容,形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安排。第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的支出内容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分阶段拨付。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组织所监管企业具体实施。第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资本性项目支出,在具体执行时,由各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市政府
4、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的要求,明确项目的具体出资人以及资金到位的具体时间要求。第八条 资本性项目支出在具体办理资金拨付时,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后,直接拨付到市政府明确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由其拨付项目具体投资人或项目投资受款单位。第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项目支出,在具体执行时,由各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费用性支出的具体项目和受款单位.第十条 费用性项目支出在具体办理资金拨付时,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后,按国库直拨的办法,直接拨付到受款单位.第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
5、资本经营预算的其他支出,在具体执行时,属于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部分,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预算划转手续。属于国资监管、国资预算管理相关的其他支出的具体执行参照费用性支出的相关规定进行。第十二条 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规定的内容,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在接到预算单位有关预算执行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预算支出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工作,并将办理结果告知预算单位.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支出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各预算单位执行市财政局批复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过程中,出现需调整支出的情况,应提出预算调整申请并按程序上报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
6、自变更支出项目。第十五条 对于预算执行中,已批复预算总额内的支出项目调整,各预算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的有关规定,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照规定程序报请审批后,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调整批复,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支出。第十六条 对于预算执行中,由于出现超收收入或欠收收入,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规模的,或者遇到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调整,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情况,各预算单位应提出预算支出调整建议方案,由市财政局综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实际需要,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市政府审定并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后,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调整批复,执行调整后的预算支出。第十七条 各预算单位应对已拨付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支出进行定期跟踪检查,掌握资金的使用进度和效果情况,监督预算资金的规范、合理使用。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和绩效管理,不断规范预算资金的使用,提升资金的使用绩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法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支出内容,接受市审计局等职能部门的审查和监督。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