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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处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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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病历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条 患者出院后病历归档时间为3个工作日,超过3个工作日者,每份扣10分;超过10个工作日,每份扣20分;依次类推超过1个工作日每份增扣10分。根据《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方案》规定相应给予经济处罚。 第二条 病案归档后电子首页空白者,按《医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单项否决为丙级病历;若有错误或漏项需修改完善时,主管医师在接到病案室通知后,持反馈单及时到病案室进行修改,若通知后48小时未予以修改者,按《医院病历质量评分标准》相关条款扣分。根据《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方案》规定相应给予经济处罚。 第三条 病案归档、装订后三日返回科室,请科室主任及各级主管医师认真检查,若有问题及时修改最后签名,一周后返回病案室,超过时间未返回者每份扣10分;病案在科室期间若发生破损、污损、缺失,遗失每份扣50分。根据《医院综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方案》规定相应给予经济处罚。 第四条 每月月初、月中、月底定时进行在院病历抽查(适当进行不定时抽查在院病历),发现病历有缺项、错别字、逻辑混乱、时间混乱等直接删除该页病历,并通报主管医师及所在科室主任。多次出现(原则上为3次以上)问题且不改正者按规定通报财务科,按每份/100元人民币,给予经济处罚。 第五条 入院病程、首次病程的书写按成都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所规定执行,抽查中发现未按时完成者通报主管医师及所在科室主任.多次出现问题(原则上为3次以上)且不改正者按每份/200元人民币,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条 阶段小结、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未按时书写给予封锁病历,要求主管医师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 第七条 每完成一页病历必须打印完毕后放入病历夹中,抽查病历时发现病历夹中无打印病历通知主管医师限期整改,多次出现问题(原则上为3次以上)且不改正者按每份/100元人民币,给予经济处罚。如发现打印病历有缺项、错别字、逻辑混乱、时间混乱等可直接将该页病历(或整个病历)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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