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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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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第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补偿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政府职责】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鼓励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支持、鼓励、引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

2、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第四条【职责和分工】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征用、补偿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征用和补偿原则】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征用和补偿应当遵循“提前统筹、合理征用、依法补偿”的原则.第六条【配合义务】 任何单

3、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实施的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工作,履行应急征用义务.第二章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第七条【鼓励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自治区鼓励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应急救援力量通过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第八条【社会力量参与的优惠政策】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中的具体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购买服务。第十条【救援储

4、备】 自治区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第十一条【专业救援队伍建设】 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规划,合理布局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明确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要求。自治区各级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专项资金应当安排一定比例资金,支持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装备建设、专业训练和应急拉动等。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结合地域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特点,组织

5、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针对性的专业训练,组织开展联合演练,完善协同救援机制,提升协同救援能力。第十二条【支持鼓励社会救援力量建设】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创造条件、提供便利。对提供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的个人,由县(市)安全生产与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三条【高风险单位救援队伍建设或救助协议要求】 生产经营规模达到大型的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和油气、电力输送、供应企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建

6、筑施工单位,与邻近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护距离超过公里的其他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和油、气、水、电力输送供应企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建筑施工单位,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专职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有固定场所、训练器械和训练场地.前款以外的其他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和油、气、水、电力输送供应企业以及交通运输企业,小型或者微型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可以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者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助协议.未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且受自然灾害影响容易发生次生损害事件的单位,应当与专业

7、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助协议。第十四条【救援物资配备】 所有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特点配备必要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物资、器材和装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障正常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交通工具和有关场所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注明其使用方法,并显著标明安全撤离的通道、路线,保证安全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应当定期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第十五条【救援人员保险保障】 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

8、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第十六条【社会救援力量调查】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调查,掌握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物资、装备、人员和应急救援特长、联系方式等情况,建立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数据库。第三章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第十七条【应急预案】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风险、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项预案,并纳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专项预案的

9、日常管理工作。第十八条【征用条件】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级,制定应急救援时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征用条件、征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征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需要专门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器材的;(二)在最佳救援时间内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不能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三)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力量不足,需要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支援的.第十九条【征用判断及决定程序】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报告后,应当进行是否需要征用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判断。需要征用

10、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由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机关依照下列程序作出征用决定:(一)部门应急值守带班负责人召集会议,研究提出征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范围、对象建议,会议应当记录备查。会议可以电话、网络会议形式召开;(二)部门应急值守带班负责人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征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决定,或者向人民政府提出征用建议;(三)人民政府接到征用建议后,应当召开会议研究,作出是否征用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的决定.征用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当为生产经营单位保留必要留守力量.第二十条【征用决定权限】

11、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征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决定。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有权作出征用本行政区域内专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决定。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权作出征用职责管辖范围内的专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决定.第二十一条【征用通知书】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征用社会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决定后,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制作应急征用通知书并送达被征用单位、个人。情况紧急,可以广播、电话、手机短信、网络等快捷方式通知并

12、在小时内补办相关手续.应急征用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征用单位、个人名称;(二)被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的名称、型号、数量等,或者被征用的场地、设施;(三)参与应急救援的集合时间、地点,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四)参与应急救援的注意事项;(五)征用部门盖章。应急征用通知书应当抄送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第二十二条【应急优先通行】 对应急救援物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被应急征用的救援车辆、应急电力车辆、应急通信车辆和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通过收费公路的,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优先、免费通行.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应急救援、应急物资运输、救援车辆、应急电力车辆、应急通信车辆及

13、其他交通运输工具通行需要,组织实施交通管制、调流措施。第二十三条【资源征用清单】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应急征用通知书后,应当立即执行,在规定的集合时间将被征用的应急救援力量带至集合点报到,由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统一管理和调遣.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制作应急征用清单并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四条【征用返还】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汇总被征用应急救援力量使用情况,形成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损毁或者灭失清单,并将清单与可返还的应急救援力量一起交付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第四章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补偿第二十五条【补偿责任单位】 补偿单位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专

14、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耗费,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没有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单位无法确定以及事故发生单位无能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协调解决。(二)专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耗费,由自然灾害发生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解决.(三)应急救援力量参与景区遇险人员救援的,遇险人员违规进入景区或者擅自进入景区未开发区域的耗费由遇险人员自行承担,其他情形的耗费由景区管理机构承担。(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耗费,按有关规定解决。第二十六条【补偿申请】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15、自应急救援结束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逾期未提出补偿申请的,视为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放弃补偿权力.参与有事故发生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向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参与其他应急救援的,向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向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补偿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应急征用通知书、应急征用清单;(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损毁或者灭失清单;(三)补偿金额及计算方法、依据.第二十七条【补偿调解】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与事故发生单位就应急救援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请求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调解或者请求第三方进行补偿金额评估,也

16、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补偿争议。调解达成一致的,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遵守.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事故发生单位不服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的调解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对不服从调解书的一方,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应当记录并向社会公开。第二十八条【补偿方案】 对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没有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单位无法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的,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根据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使用情况、损毁或者灭失情况和补偿标准拟定补偿方案,提交本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补偿方案之日起个工

17、作日内完成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补偿方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批复,及时将补偿费用交被征用单位、个人;补偿实物的,补偿费用交政府采购机构,由政府采购机构采购实物交被征用单位、个人。第二十九条【补偿救济】 被征用单位、个人不服补偿方案的,可以请求复核、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第三十条【救援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救援力量,应当适当予以表扬或者奖励。第五章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补偿标准第三十一条【补偿方式】 应急救援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与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另有约定的,可采用实物补偿等其他

18、形式,补偿价值应当与货币补偿相当。发出应急征用通知书的部门可以对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第三十二条【志愿者补助】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急救援志愿服务的,按照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发志愿人员补助金。不足日按日计算。第三十三条【使用补偿标准】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使用补偿标准,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拟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毁损、灭失补偿标准】 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在应急救援中毁损、灭失的,补偿金额按下列规定处理:(一)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按必要维修费用支出并综合考虑财产保险等因素确定.(二)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

19、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值和保险赔偿金等因素确定.第三十五条【伤害补偿标准】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在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中受到人身伤害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视同工伤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金额按下列规定核算:(一)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关事故赔偿的标准获得事故赔偿金;(二)合理的误工补贴。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征用部门责任】 负责应急征用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对符合条件的应急救援

20、补偿申请不予受理的;(二)违反应急救援补偿计算方法、标准核算补偿费用的;(三)在履行应急救援征用、补偿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七条【被征用单位责任】 被征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确保应急补偿申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对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以及重复申请套取应急补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不服从征用、阻碍应急救援的责任】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服从人民政府或者部门发出的应急征用通知,不履行应急征用义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不服从应急征用通

21、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应当记录并向社会公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应急救援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第二稿)的说明现就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第一稿)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针对我区灾害多发频发实际,健全应急管理体系,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

22、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是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的内在要求。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在“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中,要求“加强、优化、统筹国家应急能力建设,构建统一领导、权责一致、权威高效的国家应急能力体系,提高保障生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救灾等方面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在“组建应急管理部”强调“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推动形成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

23、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新党发号)要求“制定自治区安全生产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征用补偿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安全生产救援,并列为项改革重点任务之一。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为整合优化应急力量和资源,鼓励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有必要制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二、办法的起草经过年月,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安排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牵头,组织自治区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开展“自治区安全生产社会救援力量和资源征用补偿办法”立法调研,起草了办法第一稿.局政策法规处对办法第一稿进行研究,并就机构改革和职能

24、调整情况与立法调研组进行沟通,扩大适用范围、充实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方面的内容,形成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征用和补偿管理办法(初稿)。月日,召开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会,专家组通过项目评审并建议办法印发征求意见。年月日,印发征求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形成第二稿。三、办法的重要事项(一)关于鼓励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措施办法明确,一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第八条)。二是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购买服务(第九条)。三是要求应急管理部门建立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的机制和渠道,提供项目、需求信息,为

25、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第十二条)。四是对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的高风险单位,要求其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助协议(第十三条)。(二)关于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征用办法明确,一是授权急管理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等级,制定应急救援时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的征用条件、征用范围(第十八条).二是规定了作出应急征求决定的程序(第十九条).三是明确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有权作出征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社会救援力量的决定;应急管理部门、有关部门依职权作出征用专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的决定(第二十条).四是作出应急征用决定后,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制作送达应急征用通知书(第二十一条)

26、.(三)关于补偿单位的确定一是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其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责任,因此办法规定专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耗费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没有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事故发生单位无法确定以及事故发生单位无能力承担的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协调解决。二是依现行做法,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此办法明确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耗费按有关规定解决。三是对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办法明确专职、兼职和志愿应急救援队伍以及其他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耗

27、费由自然灾害发生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解决(第二十五条)。(四)关于补偿标准办法明确应急救援补偿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第三十一条).提供应急救援志愿服务按照自治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发志愿人员补助金(第三十二条)。授权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拟定自治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的使用补偿标准,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三条)。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在应急救援中毁损、灭失的,毁损但经维修能够恢复使用功能的,补偿金额按必要维修费用支出并综合考虑财产保险等因素确定;无法维修或经维修无法恢复使用功能、灭失或维修费用超过财产毁损前价值的,补偿金额综合考虑财产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净残

28、值和保险赔偿金等因素确定(第三十四条)。自治区防汛抗旱水量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第二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防汛抗旱期间的应急统一调度,预防和减轻水旱灾害损失,优先保障生活用水,合理配置生产、生态用水,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防汛抗旱期间,干旱灾害、洪涝灾害以及突发水污染事件达到一定级别与程度的应急调度。具体情形如下:(一)出现严重或特大干旱,发生或可能发生严

29、重供水危机、主要河流断流的;(二)按照自治区、州、市(地)、县(市)行政级别,洪涝灾害需要启动各自层级预案中规定的级应急响应级别的;(三)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经环保部门确定,需要应急调度的。第三条【应急调度原则】 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分级管理、分级负责,水库(电站)电力调度服从水量调度、区域管理服从流域管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第四条【组织、协调、指导与监督】 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防总)负责领导、指挥、组织协调自治区境内跨州市(地)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并指挥辖区内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工作

30、。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由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本办法所涉事项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相关工作。第五条【其他水资源管理机构的应急调度职责】 流域的应急调度,由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自治区防总的授权负责流域内的调度。水库(水电站)及相关水工程的应急调度,由水库(水电站)及相关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调度。本条规定的流域管理机构是指自治区所辖的流域管理机构。第六条【表彰】 在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第二章 应急调度的预案制定、方案实施与监测预警第

31、七条【应急调度预案的制定】 自治区防总组织编制全疆范围内的防汛抗旱应急调度预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流域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防总的授权组织编制流域内的防汛抗旱应急调度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编制所辖区域的防汛抗旱应急调度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经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调度预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应急调度预案需要调整时,按照原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审批.第八条【应急调度预案的内容】 应急调度预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应急调度指挥部的职责、组成以及成员单位的分工;(二)应急调度的监测、信息收集、报告和通报; (三)

32、应急调度的启动条件;(四)洪水量级划分和按不同等级采取的应急调度方案和应急措施;(五)干旱等级划分和按不同等级采取的应急调度方案和应急措施;(六)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调度方案;(七)解决应急调度中出现的各类问题所需资金的来源、物资和技术的储备等应急保障措施。(八)应急调度的结束条件与标准。第九条【应急调度实施方案】 洪涝灾害、干旱灾害和突发水污染事件达到需要应急调度的等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流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制定应急调度实施方案,统一调度辖区内的水库、水电站、闸、大中型泵站、地下水源地工程.下泄水量时,应及时通知下游有关单位和乡村.水库(水电站)及相

33、关工程的管理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当服从各级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应急调度指令.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调度和指挥,严格执行应急调度指令。第十条【政府及相关部门在防汛抗旱中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气象部门、水文机构及有关部门建立防汛抗旱监测预警体系,加强区域性洪水和干旱的监测和预警,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县级以上气象、水文、农业、畜牧、卫生防疫部门以及承担防汛抗旱任务的水工程管理单位负责洪涝、干旱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及时、准确地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洪涝、干旱和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监测信息,由防汛

34、抗旱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县级以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城市洪涝、干旱和突发水污染事件水质监测信息。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提供突发水污染事件的相关信息,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监测预警等相关信息。第十一条【应急调度的预警发布与应急准备】 出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需要采用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的,相关部门适用现有的预警程序进行预警发布,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发布的预警信息,做好相关的应急准备工作。第三章 应急调度的处置第十二条【应急调度方案的实施启动】 出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时,需要启动防

35、汛抗旱应急调度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需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职责,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第十三条【动用水库(水电站)死库容的应急调度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实施水量应急调度需要动用水库(水电站)死库容水量的,水库(水电站)所在地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单位,制订动用水库(水电站)死库容的水量调度方案,经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由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指令,相关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者单位组织实施.涉及原有自然水域受保护鱼类资源的,经当地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

36、核,报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保受保护鱼类的生存条件。第十四条【信息共享与信息披露】 汛情、旱情、险情、灾情等信息实行归口处理,分级上报,同级共享。自治区级的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信息由自治区防总统一审核,按规定适时向社会公布。各地防洪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审核和发布本地区范围的汛情、旱情、险情和灾情信息。突发水污染事件的报告,由相应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应急调度的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监督检查机制的确立】 应急调度实行分级督查和联合督查相结合的督查制度.自治区防总、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防汛抗旱应急调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37、检查.第十六条【监督检查措施】 监督检查人员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求被检查单位就水量应急调度相关问题作出说明;要求有关部门进行现场监测;责令被检查单位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第十七条【监督检查中双方的相关义务】 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十八条【应急调度实施情况的总结报送程序】 应急调度工作结束后,实施应急调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水库(水电站)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

38、旱指挥机构报送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实施情况的总结报告.第五章 应急调水补偿第十九条【补偿机制的建立】 对于在防汛抗旱应急调度过程中利益受损的供水工程、水库(水电站),应当建立应急调水补偿机制,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对利益受损的单位进行适当补偿。第二十条【补偿原则与方式】 防汛抗旱应急调度的补偿应遵循以成本价补偿为主,以政策性补偿为辅的原则.应急调配水量不计入调水区当年用水指标。在防汛抗旱应急调度期间,适当调整受水区的水价与电价,并结合减免水资源费等形式进行.水价与电价的核算依据为应急调度的水量,具体补偿方案由水工程单位提出,经其所在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核,报当地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经政府批准后

39、实施.跨区域调水,受水区按照上述补偿机制进行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方案报共同上一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执行所辖区域内的水量应急调度补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实施应急调度后,受水区应按照批准的调水补偿方案向供水工程单位或供水区进行补偿,补偿执行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上一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补偿方案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受水区和供水工程单位或供水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协调期间,不得影响应急调度指令的执行.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处分、治安处罚和刑责】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40、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不执行经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调度预案,或者拒不执行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调度指令的;(二)未按要求及时上报、虚假填报或者篡改水文监测数据、取用水量数据、用水计划建议、水库和水电站运行计划建议及实施情况数据或者年度水量调度情况等资料,对水量应急调度产生严重影响的;(三)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其他危害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工作的。第二十三条【工程管理单位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

41、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应急调度指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拒绝等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或者取水工程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履行职责的;(二)在应急调度过程中煽动群众闹事的;(三)在应急调度过程中损坏公私财物的;(四)在应急调度过程中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第二十五条【衔接规定】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名词解释

42、】 本办法中应急调度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二十七条【其他法律法规的适用】 在防汛抗旱应急调度过程中涉及水资源保护、防凌和水污染防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关于自治区防汛抗旱水量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第二稿)的说明现就自治区防汛抗旱水量应急调度管理办法(第二稿)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自然灾害防治关系国计民生,要求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提高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尽快健全防汛

43、抗旱统一指挥、分级负责、部门协作、反映迅速、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新疆水资源匮乏,水资源的空间和时间分布都不均衡,水旱灾害时有发生。加强流域水库(水电站)水量应急调度管理,提高水资源的调控能力,提升抵御水旱灾害能力,增强流域公共管理效能,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保障流域的防洪安全、饮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新党发号)为此专门要求出台新疆水资源应急调度条例。为了充分利用好各种水资源有效应对水旱灾害,最大限度降低水旱灾害造成的损害,规范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工作,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自治区防汛抗

44、旱水量应急调度管理办法。二、办法的起草经过年月,水利厅和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委托新疆大学法学院开展防汛抗旱水量应急调度管理的立法前期工作,通过专家论证、实地调研、采集分析流域水量调度信息等,借鉴区外相关立法成果并征询各地水利部门和防办意见,起草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年月至年月间,自治区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分送各地水利部门、防办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办法。年月起,水利厅组织办法征求意见工作,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初稿.年月日,印发征求各地应急管理部门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形成第二稿。三、办法的重要事项(一)关于防汛抗旱水量应急调度的管理体制为保障防汛抗旱工

45、作有效衔接,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办法规定防汛抗旱总指挥部负责防汛抗旱应急调度工作(第四条),流域管理机构和水库(水电站)及相关水工程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应急调度(第五条)。(二)关于防汛抗旱水量应急调度的原则水资源应急调度直接影响到各有关方面的责任、利益,涉及面广,牵动单位多,需要密切协作、互相配合,为此,办法确立了防抗结合、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电力服从水量、区域服从流域、局部服从全局的应急调度原则(第三条).(三)关于防汛抗旱应急调水的实施办法规定严重或特大干旱、洪涝灾害级响应、水污染事件种形式方可实施应急调水(第二条第二款)。实施应急调水,应急按照批准的防汛抗旱应急调度预案编制应急调度方案,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下达应急调度指令(第九条)。(四)关于防汛抗旱应急调水的补偿随着防汛抗旱水量应急调度必然产生利益的受损或增益,为弥补损失,办法规定“谁受益,谁补偿”(第十九条);明确以成本价补偿为主、政策性补偿为辅,采取适当调整受水区水价、电价并减免水资源费等方式筹措应急调度所需补偿资金(第二十条)。28 /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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