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在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情况下,工程招标评标时经常采用以“标底价×下浮率"作为招标控制价(主要是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的情况;而在工程出现新增工程的设计变更需要调整合同价款时,也常说“按中标下浮率让利”进行工程结算。那么,这其中的“下浮率”该怎么定义/计算呢?
本贴提出一个数字例子,请同学们思考“下浮率”科学合理的算法/约定.
(一)
设某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底)如下:
1.分部分项工程清单计价合计为960万元(其中包括的发包人供应材料费等“报价时不得有改变的费用"为300万元)
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合计为367万元
3.其他项目清单计价合计为168万元(其中包括的预留金、零星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考评费及奖励费等“不确定支付给承包人的费用”为140万)
4.规费(3。465%)为51.8万元
5.税金(3.441%)为53.2万元
合计:1600万元
(二)
按该工程评标办法规定,招标控制价为标底价的93%——可以定义该数值为“名义下浮率”。招标控制价有如下2种算法为:
1.算法1
招标控制价=1600×93%=1488万元
2.算法2
(1)三清单合计=[(960-300)+367+(168-140)]×93%+(300+140)
=1055×93%+440=1421。2万元
(2)规费(3。465%)=49。2万元
(3)税金(3。441%)=50。6万元
招标控制价=1521万元
以上2种算法的差额高达33万元,比标底的2%还多!
(三)
如果坚持算法1是正确的,那么最高限价的实质情况是:
(1)三清单合计=1488÷(1+3.441%)÷(1+3。465%)=1390。3万元
(2)实质下浮率=(1390。3-440)÷1055×100%=90%
——实质下浮率是针对投标人/承包人实际可控工程费用而言的。
实质下浮率比名义下浮率低了3%!现在投标报价当中还有多少投标人能达到3%的利润率?!可见下浮率的界定是多么的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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