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各地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XX39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XX83号)和财政部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补助各地区开展流浪
2、乞讨人员救助的专项资金。第三条 补助资金实行中央对省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纳入同级预算,筹集、分配、下达、支付和监督管理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第四条 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分配第五条 省级民政和财政部门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情况及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当年工作实施方案和补助资金申请报告联合上报民政部和财政部。第六条 民政部汇总整理各地上报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提出当年补助资金的分配建议,报财政部审核后于当年5月底前分配下达补助资金。第七条 中央财政按因
3、素法分配补助资金,主要参考因素包括上年度各地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任务、地方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救助工作绩效等。第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与本省(区、市)安排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统筹使用,并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制定本省(区、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分配方案,1个月内拨付到下级财政部门。市、县级财政部门也要积极安排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第三章 资金使用管理与考核第九条 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用于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
4、矫治、返乡救助和临时安置等救助保护支出.第十条 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救助机构运转、设备购置和基础设施维修改造等支出。任何组织、机构、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骗取补助资金.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人次数、是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是否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特殊救助对象跨省(区、市)接送的协作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的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基础数据的搜集
5、和整理,保证基础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建立健全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监管机制,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第十五条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对中央财政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务)、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民政部备案。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财政部、民政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