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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莱茵报》时期法哲学思想中的人民理性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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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年第 期(总第 期)马克思 莱茵报 时期法哲学思想中的人民理性观刘海江摘 要 在西方传统法哲学思想中 对理性的不同理解直接关涉到国家和法的基础问题 康德坚持的是形式主义的理性观 黑格尔则对理性做了客观唯心主义的处理 马克思在莱茵报 时期认为人们的现实生活及其需要就是法律的基础 从而把理性和广大人民的生活习惯及其利益联系起来 体现了人民理性观 在立法问题上 马克思认为由法律的理智思维方式所决定的立法途径的局限性使得穷人合乎理性的习惯法在法律上得不到体现 在国家中封建政府官僚的理智思维方式也导致他们只会简单按照法律做事 看不到普通劳动人民利益的普遍性质 这种人民理性观影响着马克思此后的思想探索路

2、向关键词 马克思 法哲学 理性 人民理性观 理智基金项目 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项目“马克思早期自然法思想研究”()作者简介 刘海江 韩山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哲学博士(潮州)编号 /近代西方哲学认为国家建立于以原初契约为基础的法律关系之上 把法律以及基于法律而获得保障的自由看作是国家的本质和基础 德国古典哲学因此把包含国家在内的社会历史现象都纳入法哲学的范围内进行研究 把自由和理性看作国家和法的基础 开创了一种广义的法哲学思想传统 马克思在大学期间学习的就是法学专业并认为“哲学或法学 或者两者加在一起 我想 这对打基础是最好的了”以这种见解为基础 马克思在大学期间的思想经历了从康德

3、向黑格尔的转变 并把国家和法看作自由理性的实现 在 莱茵报 工作期间 马克思关注的核心问题仍然是国家和法 但这种关注不再是出于纯粹理论的兴趣 而是源于对普鲁士莱茵省社会现实的观察 这就促使其法哲学思想中逐渐出现了一种超越德国古典哲学之抽象理性观念的人民理性观 笔者认为 只有从这种人民理性观出发 才能理解马克思 莱茵报 时期出现的“苦恼的疑问”以及接下来对费尔巴哈人本主义思想的吸收运用和对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批判 甚至马克思哲学理论的思想特质、政治立场等都与该问题密切相关 为了理解马克思的人民理性观我们有必要先从康德、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的理性观念说起一、康德和黑格尔法哲学思想中的理性观在 年 月的

4、一封信中 马克思比较详细地向父亲介绍了他从波恩大学转到柏林大学这段时期的学习和思想状况 马克思告诉父亲 他在学习中开始把法学和哲学结合起来研究 并“试图使某种法哲学体系贯穿整个法的领域”为此 马克思尝试着通过一部大部头的著作来对罗马法进行体系化的处理 按照马克思的叙述这部著作的写作在方法上是理想主义的 并且从康德和费希特的哲学思想中吸取了营养 但在发现了康德哲学中存在的实然和应然相分离的问题之后 马克思转向了黑格尔哲学 这一转向的目的“就是要证实精神本性也和肉体本性一样是必要的、具体的 并且具有同样的严格形式”要理解马克思思想的这一转变过程 我们有必要对康德和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有一个基本的了解

5、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奠基人 康德的法哲学是其实践哲学的一部分 与人的行为原则密切相关 康德认为 人们一切行为的立法都包含了实践法则和动机两个方面 实践法则是从行为的客观必然性的方面来说的 即行为必须符合实践法则使得行为成为义务 人的行为是通过意志发动起来的 动机则是内在意志的规定根据 客观必然性的法则不可能包含个人偏好和情感等因素在内 只有在排除了各种质料因素之后才有可能获得纯粹理性的行为法则 康德因此认为 实践的法则只能是这样的:“要这样行动 使得你的意志的准则任何时候都能同时被看作一个普遍立法的原则”当实践法则同时就是动机即意志的规定根据时 就构成了行为的道德性 当行为和实践法则一致而并不考

6、虑其动机时 就构成了行为的合法性 行为的道德性是内在的 不可能通过立法来解决 因而是一个伦理问题 行为的合法性是外在的 可以通过立法来实现 因而是法律问题不管是从合法性还是伦理性的方面来看 行为都与实践法则相关而负有义务 前者是权利的义务 后者是善德的义务 康德认为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权利概念:“可以理解权利为全部条件根据这些条件 任何人的有意识的行为 按照一条普遍的自由法则 确实能够和其他人的有意识的行为相协调”也就是说 与实践法则不同权利作为处理外在合法性关系的先验原则 不再只是一条单纯的法则 而是通过法律规定而产生出来的一系列的条件 不同个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能够依据这些条件而实现相互协调 但

7、是按照康德的理解 我们不能反过来把这些个人之间外在行为的相互协调看作是权利得以产生的基础 如果这样的话 权利就是从经验世界中产生出来的 而经验世界中产生出来的原则不可能具有普遍必然性 即不可能产生出普遍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作为防止不同的人的自由相互冲突的先验原则既然不是个人主观意志的产物 对于受到该原则支配的人们来说 它的来源实际上就是不可思议的 人们一旦质疑原则的来源 国家就陷入了危险的境地 而按照康德在前面对于实践法则与行为之关系的说明 权利作为防止个人之间的自由行为相互冲突的条件 必须受到实践法则的检测 只有这样才能保证行为合乎法则 而实践法则之所以具有客观必然性 就在于其排除了各种质料

8、因素而能够直接成为意志的规定根据由于排除了各种质料因素的干扰 这样的法则也不可能来自自然世界 而只能是自由的康德所说的自由是从因果关系来说的 因果关系是现象世界中最基本的关系 一切在时间和空间中的现象都在因果关系之中 即它们一方面是某些原因的结果 另一方面又是引起另一些现象的原因 但在现象世界之中 我们沿着因果关系不断上溯 如果能够达到一个无条件的原因性 它不再是任何其他原因的结果 这种原因性就是自由 但在现象世界中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无条件的原因性 因此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 自由的客观实在性是不能被证明的 否则就会导致二律背反 但从实践的角度来看 纯粹理性的实践法则对于意志的规定作用恰好就是在排除

9、了质料因素之后实现出来的 这说明纯粹理性直接就是实践的 因而是一个自由的原因性 由此所规定的意志也就是自由意志 于是 在理论中因为缺乏直观表象而不可能被认知和把握的自由在实践中有了客观实在性 但这种客观实在性不在现象世界 而属于自在之物的理知世界 康德由此通过自由的客观实在性而肯定了一个不同于现象世界但又与之存在联系的理知世界的存在 并由道德律所设定的至善这一可能的目标进而肯定了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 自由、不朽和上帝于是成为康德实践哲学中的三个悬设由于区分了理知世界和自然世界、物自体和现象 理性在康德这里只是形式性的东西 从理论的角度来看 理性的作用就在于通过推理而使得一切知性规则都沿着一定的路

10、线而尽可能地汇集于一点即一个缺乏直观表象的理念之中 并在这一过程中推动自然科学的发展 康德把理念在理论中的这种运用称为调节性的运用 从实践的方面来看 纯粹理性虽然直接就是实践的 并对个人的实践准则起着一种检测作用 但任何现实的实践准则都包含了质料因素 不可能达到实践法则的那种纯粹性 应然和实然因此就是分离的 应然对于实然来说是永远不可能达到的东西 只是停留于排除了一切质料因素的形式之中但康德的后继者在发展康德哲学的过程中逐渐把理知世界和现象世界统一了起来 并把理性看作现实世界中的自由的和创造性的力量 费希特就认为“理性的本质特征在于 行动者和受动者是同一个东西 这一描述穷尽了理性本身的范围”也

11、就是说 费希特认为理性是一个主体在其行动中通过创造客体而和客体相统一的行动着的存在 通过赋予理性以创造力 费希特得以从主体和客体相统一的角度来构建其知识学和法哲学体系受费希特的影响 黑格尔在 精神现象学中提出了著名的“实体即主体”的命题 即“不仅把真实的东西或真理理解和表述为实体 而且同样理解和表述为主体”也就是说 在黑格尔看来 现实的事物中就包含着一般的和共相的东西即精神要素在内 这样的实体也就是活的实体 活的实体不是静止的和直观的存在 而是一个能够把单一的事物分裂为二 然后又在对立面的转化中达到统一的过程 主体就是活的实体在其存在过程中的那种否定性的和推动性的力量这样 黑格尔哲学就把康德哲

12、学中存在于自在之物世界中的不可通过理论来把握的纯粹理性的东西转变为现实地存在于实体之中的、推动现实事物在对立统一中不断进步和发展的力量 黑格尔由此就把理性理解为一种客观的对现实世界起着否定的推动作用的精神力量 这也就是所谓的否定辩证法以否定辩证法为基础 黑格尔把整个世界看作是绝对精神的自我发展和自我实现的过程 构建起了一个庞大的理性哲学体系 法哲学是这个体系中的一个环节 黑格尔认为 法哲学研究的是法的理念即自由的问题 理念包含了概念及其现实化两个方面 所以与康德一样 黑格尔也把法的理念和自由联系了起来 但在康德那里 自由对于理论理性来说始终只能是一个悬设 即道德律的现实性迫使我们不得不承认自由

13、的客观实在性 但人作为有限理性存在物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获得关于自由的任何理论知识 黑格尔却不同 他在把自由看作法的理念的时候 不仅认为自由是一个可以被明确把握的概念 而且还将在现实世界中通过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而得到实现 对于康德来说 纯粹理性的理念属于理知世界 在现象世界的实践活动中只能是悬设 不可能得到实现 黑格尔则反其道而行之 把概念看作现实世界的发展动力 它们就内在于现实世界之中并作为现实事物的主体和否定性的力量而推动现实事物的发展二、法律作为法的实现及其矛盾前面已经述及 马克思在大学期间最初受到康德的影响 但发现康德哲学中存在实然和应然相分离的问题之后 他转而接受了黑格尔的法哲学观点

14、因此 马克思在 莱茵报 时期对法的理解无疑深受黑格尔的影响 黑格尔把法理解为自由实现自身的发展过程 并赋予了人类精神世界的发展以规律性 同样 马克思在讨论法律的时候也认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 他不是在创造法律 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 他用有意识的实在法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出来”马克思在这里区分了法和法律 所谓的法就是指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 也就是自由的规律 法律的作用则是把法即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述出来 所以 法律“是自由的肯定存在”但是当他把这种法律思想运用于现实的分析时 却有了一些不同于黑格尔的特点 这就是把理性所具有的普遍必然性的内容和普通劳动者的活动结合了

15、起来 体现了人民理性思想 这集中体现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一文中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中 马克思指出法律思维方式乃是一种片面的理智思维方式:“理智把世界的每项内容都纳入固定的规定性之中 并把流动的东西固定化 从而就产生了世界的多样性 因为没有许多的片面性 世界就不会是多面的”在这一段话中 马克思结合法和法律而区分了理性和理智的概念 马克思把流动着的过程看作现实的和整体的东西 并把这种动态的过程和理性结合起来 肯定了理性的客观性和普遍必然性 而理智只是用概念从某一个方面把这个过程以静态的方式概括出来 因而注定是片面的从这里也可以看出 马克思的理性观点和黑格尔以及康德的观点已经有了一定的区

16、别 从“实体即主体”的观点来看 黑格尔认为主体就是具有自我实现力量的绝对精神 也就是康德在纯粹实践理性中所悬设的理念 黑格尔因此肯定了概念及其按照概念之间的逻辑关系而发生的否定之否定的演变过程具有本体意义 现实不过是概念及其实现的结果 也就是说 在黑格尔哲学中 流动着的整体就是辩证发展着的概念体系本身 所谓的理智不过是错误地把处于体系中的概念抽象出来并看作是个别的和独立自足的东西黑格尔对理性和理智的区分是从概念出发的 但马克思在把理性与流动着的现实整体相联系的时候 并没有把这个自在的整体看作是单纯的概念体系的运动 而是和人们的现实活动结合起来也就是说 马克思看来 理性作为流动着的整体就表现为个

17、人每天都进行的与其他人的活动不相冲突的活动 这样的活动同时也就是自由 法律作为一种理智的方式是对这个理性整体的某一些方面的概括和固定化 因而只能是片面的和有局限性的 这样 马克思对理性和理智的区分其实就是对现实活动与现实活动之理论概括的区分这样的理性也就与人们的普遍活动结合在了一起 体现了一种人民理性观从这种人民理性观出发 马克思认为法律的产生要经历“法习惯法法律”三个阶段 法是包含着普遍理性规律的流动着的现实整体 法并不是一开始就直接表现为法律的 而是以不成文的方式在人们的生活习惯中表现出来 在各种各样的习惯中 有一些是与法的普遍本质相适应的 这就是习惯法 有些是与法的普遍本质不相适应的 这

18、只能是习惯 而不是习惯法 把那些与法的普遍性质相适应的部分用成文的方式记录下来 就是实定法 这样的法律也就是理性的实现 或者说是自由的定在 那些与法律的普遍本质相违背的习惯不应该成为法律但马克思发现 在现实的立法过程中 这一正常的过程并不能得到实现 因为立法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够平等参与的一个过程 而是具有理智的特点 即各个等级都派出少数代表参加 在这个过程中 特权者获得了更多的发言权 更有可能把自己的利益要求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但“所谓特权者的习惯是和法相抵触的习惯”因为特权者的习惯是把人分成不同的等级 如果把这种习惯变成法律 法律所确定的就是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关系 破坏了理性的普遍必然性的特征

19、 马克思因此认为“封建制度就其最广泛的意义来说 是精神的动物王国”即封建制度之不合理就在于这种制度事先把人分为不同的等级 通过这种方式把人的社会地位固定了下来 使得一部分人寄生于另一部分人完全坚持法的原则 是否会出现不平等的问题呢?马克思认为这也是有可能的 但法的“不平等现象不过是平等的色彩折射而已”这就是说 法所导致的不平等和差异是自由所导致的结果 自由活动着的人显然也会存在差异 也会产生不平等的现象 比如财富的多寡等 但这些并不否定人的自由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 马克思在这时还是肯定人与人之间的那种抽象平等的 即人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许多的差异 但他们在法律和政治上的人格却是平等的 这也表明马

20、克思在 莱茵报 时期整体来说还只是一名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者马克思认为“习惯法作为与制定法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 只有在法和法律并存 而习惯是制定法的预先实现的场合才是合理的”也就是说 合理的习惯应该和法一样具有普遍性 这样的习惯因此不再是个别等级的习惯 而是国家的习惯 习惯法和法不是对立的 而是事先表现出来的法 因而也是制定法的预演 制定法就是习惯法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 如果说贵族的习惯和法注定是相违背的“贫民的习惯法则是同实在法的习惯相抵触的法”之所以会这样 是因为贫民的习惯法虽然和法相适应但却难以取得实定法的形式显然 在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 中 马克思通过对法和法律之关系的分析 发现了

21、两者之间的分裂 即在存在等级差别的社会中 法律并不是法的反映与体现 反而是各个等级斗争的结果“各等级的不法行为是以任意的非分要求的形式出现的 而那些等级以外的人的法是以偶然让步的形式出现的”贵族阶级的习惯缺乏普遍性 不符合法的要求 却可以通过非法的要求、通过特权而把他们的习惯转变成法律 而不属于贵族等级的人对此只能进行让步 贫民的习惯符合法的普遍性要求 却因为缺乏参与立法的权利而不能转变为法律 这就促使马克思从根本上怀疑等级社会中法律的基础问题 马克思在这里并没有否定法的存在及其普遍必然性 而是发现在从法向法律转变的立法过程中 个别等级垄断了立法权而使得法得不到实现马克思之所以会在“法习惯法法

22、律”的立法过程中发现这些问题 从根本上来看就在于马克思在 莱茵报 时期通过对第六届莱茵省议会各个等级之间的辩论情况的了解 对作为法之基础的理性问题实现了从“天国”向“人间”回归 不管是康德还是黑格尔的法哲学 都只局限于理论分析 构建起来的都只是一个从上至下、从抽象到具体的理论体系 但是当马克思作为莱茵报 的主编来关注社会现实的时候 却发现实定法的产生是一个从经验世界到理论原则的上升过程 从这一过程中产生出来的法律并不像黑格尔所理解的那样是自由和理性的现实化 而只是特权阶层意志的体现 但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 真正代表着普遍、代表着自由和理性的大多数的普通劳动者的习惯法却得不到实现 因此马克思在这时

23、已经把康德和黑格尔所理解的作为法哲学之基础的理性置于现实的社会生活过程之中 并与人民的日常活动结合起来 确立了一种与德国古典哲学有着本质区别的人民理性观三、国家是相互教育的自由人联合体按照德国古典哲学的观点 法的问题和国家密切相连 因此 马克思的体现于法和法律思想中的人民理性观在其国家观念中也有所体现在马克思青年时期 德国社会中还有着浓厚的神权政治思想 统治阶级总是把自己的统治根基置于基督教的基础之上 比如 年普鲁士颁布的书报检查令强调:“凡以轻佻的、敌对的方式反对一般的基督教或某一教理的行为 均不应容忍”马克思指出 这一规定和国家的本质是相冲突的“国家应该是政治理性和法的理性的实现”而书籍和

24、报纸则是精神之理性本质的表现 普鲁士的书报检查令对书报出版提出宗教的要求 宗教注定是特殊的 不同的宗教有不同的要求 用宗教来限制书报出版 就是要建立宗教国家而不是自由理性的国家国家如何成为自由的国家呢?马克思认为国家具有一种教育的功能 即“国家的真正的 公共教育 就在于国家的合乎理性的公共的存在国家本身教育自己成员的办法是:使他们成为国家的成员 把个人的目的变成普遍的目的 把粗野的本能变成合乎道德的意向 把天然的独立性变成精神的自由 使个人以整体的生活为乐事整体则以个人的信念为乐事”从这里可以看出 马克思虽然和黑格尔一样 把国家看作理性的实现 但马克思对国家的理解更具有经验的性质 并且赋予了个

25、人在国家中以更高的地位黑格尔在 法哲学原理 中认为国家首先是一种抽象的普遍精神 这种精神在实现自身的过程中需要把自己区分为家庭和市民社会两个现实的领域 并且作为它们的内在目的而贯彻于其中 在现实的过程中 国家就表现为家庭和市民社会之中的各种规章制度 个人对于国家来说只是供其进行分配的材料 即国家把个人作为材料分配于家庭和市民社会这两个领域 这种分配对于个人来说可能是任意的 也可能具有使命感但不管如何 在个人和国家的关系中 个人是外在的和偶然的因素 所以 个人和国家的统一必须以家庭和市民社会为中介 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从国家中直接产生出来的必然性的环节但马克思却不同 马克思在这里不是强调个人职业的

26、理性性质 不是强调中介环节即家庭和市民社会作为国家的现实化环节而分享了理性而是强调个人直接可以通过国家的教育而成为理性的个人 也就是说 马克思并不认为个人需要通过中介环节才能把自己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以无意识的即“理性的狡计”的方式统一起来 而是可以直接实现两者的统一 马克思因此把国家称为“相互教育的自由人联合体”这里的自由人指的是在通过教育而具有了普遍理性、从而能够把个人的目的和国家的目的直接统一起来的人 康德通过理知世界和自然世界的区分而认为个人的行为因为包含了质料因素而永远不可能达到纯粹理性的高度 黑格尔则把国家看作理性的实现 个人在国家中则只能是盲目的和非理性的 对于国家及其各个环节来说

27、只是无意识的消耗品 马克思在这里则认为国家作为理性的实现就在于个人本身就是理性的个人 并且国家作为理性的东西又是个人之间相互教育的结果 从而把个人行为和普遍理性直接结合起来 进一步体现了人民理性观在 摩泽尔记者的辩护 一文中 马克思的人民理性观得到了具体的运用 马克思在该文中引用了 特里尔摩泽尔河和萨尔河两岸葡萄种植业促进协会公报 中的内容对摩泽尔河沿岸地区的贫困状况进行了分析 马克思发现国家、政府与人们的私人生活处于对立和分离的状况之中特里尔摩泽尔河和萨尔河两岸葡萄种植业促进协会公报 认为摩泽尔河沿岸地区葡萄种植业者贫困状况与关税同盟的成立有关 关税同盟的成立使得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可以进入市场

28、竞争并引起葡萄酒普遍降价 但官方发言人则认为这种贫困是由于前几年葡萄酒贸易发达的时候 葡萄种植者盲目举债大量购买其他葡萄园甚至在不适合于种植葡萄的土地上种植葡萄所导致的结果而在协会看来 官方发言人的观点也许符合少数人的情况 但不能解释葡萄种植业者存在的普遍贫困、甚至贫困到难以养活自己的程度 这种状况用个人经营不善是难以解释的 官方发言人所代表的观点不仅没有认识到葡萄种植业者的普遍贫困 也没有意识到这种贫困状态正是政府所要消除的马克思认为 官员和政府面对摩泽尔河沿岸葡萄种植业者普遍贫困的现状之所以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职责 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 官员把普通种植业者的贫困状况仅仅看作是这些人的私人利益

29、而没有意识到这种利益的普遍性质 只有葡萄种植业促进协会才“意识到自己所维护的私人利益也同样是国家的利益 意识到自己是把私人利益当作国家利益来捍卫的”也就是说协会的做法体现了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同一性的要求 而官员的观点其实也是理智思维方式的产物 协会和市民的观点才符合普遍理性的要求 第二 每个政府的国家意识就在于不顾一切私人利益而实施法律 官员的权威也是从对法律的执行之中产生出来的 但他们没有权利制定和修改法律 当他们意识到自己无法改变现行法律的时候 就会认为被管理者只有通过调整自己的行为才有可能解决问题 他们认为自己只要执行现行法律和决策就是正确的 因而不会犯错错误永远只在于被管理者一方

30、 他们没有意识到 法律作为理智思维的产物本身就具有片面性 而在马克思看来“管理工作是为这个地区而存 在 而 不 是 这 个 地 区 为 管 理 工 作 而 存在”普鲁士的官僚机构及其官员总是把这种关系颠倒了显然 马克思在这里进一步从政府职能的角度阐述了人民理性观念 在黑格尔看来 个人是为国家、为普遍理性而存在的 马克思在这里已经反其道而行之 把个人置于国家和政府之上在马克思看来 第一 国家和政府是为人民而存在 而不是人民为国家和政府而存在 因为人民的生活自在地就具有普遍性 第二 人民的利益需求本身就具有普遍的性质 虽然一些人的利益在政府看来只是部分人的乃至私人的利益 但国家和政府就是为这些私人

31、利益而存在的 因此人民为自己的特殊利益而发出的呼声体现的恰好是整体的利益结语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 马克思在 莱茵报 时期通过对国家和法律的分析 在两个方面发现了黑格尔理性观念存在的问题 首先 面对法律问题 马克思发现法律的制定者并不是客观地去表述事物之间的关系 而是从自己的利益出发去制定法律 让普遍的法律成为了私有财产的拥有者谋取私利的工具 而和普遍理性相适应的穷人的利益却无法上升到法律之中并得到法律的保护 其次 从国家的方面来看 马克思一方面看到了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违背了理性的普遍要求 另一方面在分析政府官员和市民之间的观点差异时发现了两者之间的分离 从黑格尔的观点出发 国家及其相应的规

32、章制度是一个普遍的理性体系 官员只是按照这一理性体系行事但在 摩泽尔记者的辩护 一文中 马克思却发现当时的政府和官员有着自己不可避免的狭隘立场 从而把具有普遍性质的市民的利益看作特殊利益 同时 政府和官员也总有自己的特殊立场 因而和市民的普遍利益处于对立之中 也就是说 马克思在这里其实就已经发现了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和对立 但由于他总体上还受到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束缚 不能对之进行新的解释因此 在分析现实的过程中 马克思一方面发现用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无法对现实的国家和法律问题进行客观的分析 另一方面又发现了一种新的以广大市民的利益和意志为基础的人民理性观 即理性的力量就在人们的现实生活过程之

33、中 法律和国家只是这个整体的某一方面内容的理智概括结果 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 迫使马克思必须从一个新的角度对国家和法律的基础进行系统解释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 马克思在探索过程中发现的以人民为基础的理性观亟须一种与人相关的思想来引导其进行新的理论探索 并对黑格尔的法哲学思想进行系统的批判 因此 马克思早已熟悉的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思想被纳入其思想探索的视野 并为其新的探索提供理论营养就有了必然性参 考 文 献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康德 实践理性批判.邓晓芒译.北京:人民出版社.康德 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沈叔平译.北京:商务印书馆.费希特 自然法权基础.谢地坤程志民译.北京:商务印书馆.黑格尔 精神现象学:上卷.贺麟王玖兴译.北京:商务印书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卷.北京:人民出版社.责任编辑于光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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