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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萍钢《员工守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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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 员工守则 (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权益,践行公司“有利于政府、有利于企业、有利于员工”的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九江萍钢公司员工守则。 第二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就业、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第三条 企业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享有生产经营决策,劳动用工,分配,依法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的权利. 第四条 本守则适用于九江萍钢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    员工行为规范 第五条 行为准则 (一)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听党的话,跟党走。 (二) 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把每项工作做到位。 (三) 热爱企业,时刻维护公司利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四) 团结同事,互相帮助,同心协力,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五) 积极学习,爱岗敬业,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六条员工在工作场所应遵循如下行为规范 (一)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进入工作场所,必须按规定着装(含劳保用品). (二)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窜岗,不吃零食,禁烟场所禁止吸烟,工作场所禁止大声喧哗,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不得影响他人工作。 (三) 注重仪表、仪容,工作场所保持整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有序,营造优美的工作环境。 (四) 工作时间禁止处理私人业务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五) 爱护公物,按规程使用设备、工具,下班时关闭应停止使用的任何电源,关闭阀门,锁好抽屉,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或公物私用。 (六) 员工应忠诚于公司,不得做有损公司或他人利益的任何事情。 (七)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因事离开工作场所,要向上一级的负责人报告离开原因和在外停留的时间;其他人员向直接上级报告,请假人员必须做好工作安排。 (八) 员工有事必须按规定请假,未获批准,不得擅自离岗,经批准同意的应做好工作安排,员工调休,须提前三天提出申请. (九) 员工不得向公司提供虚假证书,虚假报告,虚假票证,虚假证明等一切虚假材料,不得瞒报,谎报与工作有关的信息。 (十) 汇报工作时要按职权范围和规定程序逐级上报,非紧急情况下不得越级汇报。 (十一) 进入上级领导和他人办公室应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当上级领导有客人或他人在汇报工作时,应在外面等候。 (十二)员工机动车辆进出厂门时应自觉接受公司保卫检查。 第七条 员工在接待工作时应遵守如下行为规范 (一) 仪表端庄,举止文雅,站姿,坐姿,行姿要端正。 (二) 礼貌待客,热情主动带路,让座,做到客来茶到. (三) 言谈得体,准确回答对方提出的问题,做到慎言、慎行,做到客来微笑问候,客走微笑道别,认真倾听,友好交流. (四) 服务热情,对待客户一视同仁,以诚相待,如遇分歧,妥善处理,切忌与对方发生口角。 (五) 不得利用服务之便,谋取私利和接受回扣,不得接受客户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客户个人、业务单位借款或借物。 第八条 员工在接听电话时应遵循以下行为规范 (一) 在无特殊情况下,铃响二声三声之内接听电话. (二) 接听电话时,应说普通话,语速适中,使用文明用语,态度热情,言简意赅。 (三) 接听电话时,如需传达电话留言,应以书面形式记录,以免遗漏,一般情况不能将领导和同事的手机号码告诉陌生人。 (四) 对于不能立即回复的问题,应向对方说明原因,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确定后答复对方. (五) 确定与对方谈话结束后,礼貌与对方道别后放下电话。 第九条 参加各种会议或培训,要在会议和培训规定时间内进入会场。进入会场,手机调至振动和关机状态,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情,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因故不能参加或中途因工作需要离开的,按规定请假后方可生效. 第十条 科职、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手机要保证24小时通话畅通。 第十一条 员工人际关系规范 (一) 员工之间应团结友爱,建立诚实、和谐、关爱、互助的人际关系. (二) 公司提倡说普通话,讲文明、懂礼貌、不讲脏话、粗话. (三) 公司倡导员工之间关系简单化,禁止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不得发表伤害同事关系的言论。 (四) 领导在生活上要关心员工,在工作上要严格管理,员工要尊敬领导,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员工在工作中存在问题和生活中存在困难及时通过正常的途径向公司反映,公司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妥善解决。 (五) 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的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员工遵照公司相关规定享受法定假日. 第十四条 年休假 (一) 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可申请享受带薪年休假,在公司服务10年以内的员工,可享受5天年休假;在公司服务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享受10天年休假;在公司服务20年以上的可享受15天年休假。 (二) 员工请事假、病假必须冲抵年休假. (三) 年休假期间工资按正常出勤支付. 第十五条 婚假 (一) 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的,凭结婚证可享受3天婚假. (二) 初婚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凭结婚证、身份证可享受10天婚假. 第十六条 丧假:员工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时,享受带薪假3天,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费用由员工自理. 第十七条 产假 (一) 正常分娩的,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 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30天。 (五)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员工,享受产假15天. (六)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员工,享受产假42天。 第十八条 妊娠假 (一) 妊娠七个月后,给予每天休息1小时。 (二) 妊娠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医院证明,领导批准,可请假休息,享受病假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事假 (一) 员工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可以请事假。 (二) 员工因事请事假,原则上一次不超过6天,全年不超过15天.请假一天扣除其10%的月岗薪工资,直至扣至本人月基本工资。 第二十条 病假 (一) 病假分普通病假和医疗期病假两种. (二) 普通病假:员工因病需要治疗,请病假一周以内的为普通病假。 (三) 医疗期:企业实行医疗期制度,员工因病(除打架斗殴外)确需停工治疗,凭医院证明(病历、诊断证明、住院证明出院小结、发票复印件)可享受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病假时间计算 10年以下 5年以下 3个月 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年以上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年以上 5年以下 6个月 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5—10年 9个月 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0—15年 12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5-20年 18个月 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0年以上 24个月 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四)请普通病假,员工在销假时应出示门诊病历原件、发票、处方等资料的复印件;病假期间,按休假天数扣除岗薪工资. (五)医疗期期间内,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工资。 第二十一条 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的职工与配偶、父母分居两地,符合国家及企业相关规定,可享受探亲假. 第二十二条 请假程序 (一) 员工请假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如因突发疾病或突发事件不能事先请假时,可通过电话或委托他人代办请假,在事后3天内办理补假手续. (二) 员工休年休假,由车间,分厂审批。 (三) 事假:其中半天事假由班组审批,1天以内的事假由车间审批,3天以内的事假由分厂审批。 (四) 普通病假:由车间审核,分厂审批. (五) 员工休产假,凭住院证明,由车间、分厂审核,公司党政办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六) 员工请医疗期假的持相关资料,由车间、分厂审核,人力资源部审批。 第四章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员工在工作生活中应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社会公德,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恪尽职守,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四条 员工违规违纪的处理种类: 经济处罚(包括追缴违规违纪所得、扣发薪酬、赔偿损失、罚款)、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处理可以并处。 第二十五条 经济处罚赔偿损失额度为损失金额的1%~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六条 违规违纪造成经济损失的程度分为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特大经济损失三种: (一)较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 (二)重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 (三)特大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规定受到纪律处理的,按以下标准执行考核: (一)一般员工、科职、中层及以上人员受到警告处理时,予以1000元、3000元、10000元的经济处罚。 (二) 一般员工、科职、中层及以上人员受到记过处理时,予以3000元、9000元、30000元的经济处罚。 (三) 一般员工、科职、中层及以上人员受到记大过处理时,予以6000元、18000元、30000元的经济处罚. (四)受到留用察看处理的,自决定做出的次月起,在受处理期限内发放当地最低工资。 (五)受到降职、免职处理的员工按实际所从事的岗位确定薪酬。 第二十八条 依照本规定受到通报批评的,扣当月工资200~5000元. 第二十九条 受到警告处理的员工,原则上1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受到降职处理的员工,原则上1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受到免职处理的员工,原则上2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受到上述处理的员工,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第三十条 从轻、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理幅度之内,给予较轻或较重的处理;减轻、加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定的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理幅度以下或以上,给予减轻或加重一档处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工作表现较好,过失违规违纪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违纪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者减轻损失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或挽回损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三十二条 员工违规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内外勾结或监守自盗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造成较大经营风险或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因违规受到纪律处理后再次故意违规的; (四)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处理的; (五)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及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隐瞒违规行为的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毁灭有关证据的; (六)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胁迫他人违规的; (八)因同一违规行为同时触犯本规定两条以上处理规定的; (九)有本规定两种以上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处理的,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规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重方式从重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违规的,对主要责任人从重处理;对其他参与人员,根据其在共同故意违规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员工违规违纪造成公司损失,或谋取不当利益的,应同时给予经济处理和纪律处理。 第三十五条 员工一年内三次受到警告或以上处理的,将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员工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实行回避制度。与被调查人、被处理人有亲戚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参与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七条 党员员工违规违纪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处理的同时,应当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三十八条 员工违规违纪处理权限: (一) 科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员工的违规违纪,处理权在二级单位,报公司主管部门备案; (二) 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由员工所在单位或公司管理部门查明事实,在取得证据的前提下,向公司人力资源部申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三) 员工举报的案件,处理权在公司; (四) 公司中层干部(或助理)的处理权在公司。 (五)成立公司员工违纪违规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员工违纪违规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如公司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条 如发生本规定所列之外的违规违纪情况,需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由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或员工代表团组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十一条 调查并给予员工处罚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完成。从事件发生之日起算,或从公司知晓事件之日起算,直至形成调查结论,解除合同处理不超过一个月,其他处罚不超过两个月。 第四十二条  员工违规违纪在调查核实期间,可以安排待岗,待岗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标准发放生活费。 第四十三条  员工被治安拘留,不足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当月发放生活费;员工被刑事拘留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若司法机关结案后,被认定为无刑事责任,在30天内,可向公司申请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对员工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所有处理都必须具有调查报告、证据材料或其他认定错误的事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四十五条 对员工的处理结果,公司、二级单位应当书面通知或委托单位找其谈话,宣布并执行处理结果。 对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给予相应的处理,直至给予免职处理。 (一) 处理决定未按规定宣布、公示和送达的,对受处理人员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未按规定没收、追缴、责令退赔或非经济利益未按规定取消、纠正的; (二) 未按规定调整受处理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的; (三) 违反规定为受处理人员在受处理期间晋升职务、工资(岗薪)、发放效益工资以及未按规定对受处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的; (四) 故意拖延、妨碍、阻扰、拒绝执行处理决定的。 第四十六条 对留用察看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取得突出成绩或有贡献的,单位提出意见,向人力资源部申报,经公司批准后,可提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员工在受到处理后,如对处理不服,可在处理决定公布日期之后的10日内,向上一级领导机关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诉。对调解不服的,则可向上级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上级劳动仲裁部门作出决定不服的,则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在上级劳动仲裁部门或法院未作出改变原处理决定之前,仍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第五章 违反劳动纪律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第四十八条 强化劳动纪律管理,是公司安全、有序生产的基础.各单位(部门)要做好对员工遵守劳动纪律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督、检查,把严格贯彻执行劳动纪律纳入岗位职责中。 (一)公司高管、各单位(部门)领导及各职能部门有权利和义务对公司的劳动纪律进行管理; (二)各单位(部门)应根据公司劳动纪律管理规定,成立劳动纪律检查小组;建立公开考勤制度,所有干部员工都必须在自己所在的单位、部门参加考勤。 第四十九条 员工发生违纪行为,对违纪员工所在单位相关管理人员按以下标准处理: (一)本单位出现违纪行为,扣第一负责人2000元/人。次,扣分管领导1000元/人。次;扣车间(科室)领导200~500元/人·次,班(组)长100~300元/人·次;违纪行为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对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扣单位第一负责人及分管领导5000~10000元/人·次; 车间主要领导予以降职、免职处理,班组长予以免职处理; (二)违纪行为发现后3个工作日内未处理,扣单位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1000元/人·次,每延迟1天处理加扣1000元。未按管理权限调查、处理、通报和上报的,扣单位第一负责人2000元/次,扣班子其他成员1000元/次,直至给予警告、降职、免职处理; (三)不按制度公开考勤、或考勤弄虚作假的,扣单位第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500元/次,扣班子其他成员300元/次,扣车间领导每人200元/次,扣班(组)长每人100元/次。 (四单位出现吃“空响"现象,所在车间主任予以免职处理,单位第一负责人如不知情,扣10000元,若知情,予以免职处理. (五)非工作需要反锁门、遮盖窗户等影响检查的,扣班(组)300元/处·次;扣车间领导每人300元/次;扣班(组)长每人200元/次. 第五十条 违反劳动纪律行为的处罚。 (一)迟到、早退: 1。≤30分钟扣当月工资50元/次; 2.>30分钟扣当月工资100元/次. (二)参加公司会议或培训: 1。迟到或早退:公司高管扣300元/次,中层干部扣200元/次,其他人员扣100元/次; 2。无故缺席的:公司高管扣400元/次,中层干部扣300元/次,其他人员扣200元/次。 (三)员工不按规定进行指纹考勤的,每次扣50元,弄虚作假视同旷工. (四)私自调班、顶班,扣当月工资200元/人·次。私自延长小倒班时间,扣当月工资100元/人·次。 (五)员工不服从工作安排、未按要求如期完成工作,扣当月工资200元/次·人。 (六)上班期间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扣当月工资200-500元/次·人. (七)上班期间匍伏或仰坐睡觉的,扣当月工资500元/次·人.现场其他人员有责任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将违纪情况向上一级领导反映,否则考核现场其他人员200元/次。遇延长工作时间或临时安排加班时,经车间级以上领导批准的除外;特殊岗位经分厂级领导事先批准的除外(须在工作说明书中体现). (八)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律视为旷工,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理;旷工,每天按本人日工资(低于100元的按100元计算)的3倍处罚。 1.迟到、早退,每次>3小时的; 2。迟到、早退一月内累计三次的; 3.上班期间脱岗的; 4.未按规定交接班,擅自离岗的; 5。请假未经批准或请假(休假)期满不按时回岗位上班的; 6。不服从分配和调动,超过规定报到时限,仍不到新单位上班的。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或情节之一的,给予责任人记过、记大过处理,担任职务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 (一)迟到、早退一月内累计〉3次,一年内累计≥10次的; (二)脱岗一月内累计>3次,一年内累计≥6次的; (三)上班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的; (四)酒后上班(因工作陪同客人除外)的; (五)连续旷工超过3天、少于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少于10天的; (六)两次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工作安排,无正当理由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的; (七)请病假提供虚假证明的; (八)上班时发生纠纷,影响工作秩序或公司形象的; (九)工作中故意给同事设置障碍或进行刁难,影响工作秩序的; (十)包庇违纪者,通风报信或抵制检查的; (十一)因工作辱骂、诽谤、威胁管理人员或同事的; (十二)无理取闹、态度粗暴干扰管理者正常工作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连续旷工7天以上(含7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0天以上(含10天)的; (二)连续两次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的; (三)在工作现场推搡、攻击管理人员或故意损坏管理人员物品,经济损失达1000元以上的; (四)工作时间喝酒(因工作陪同客人除外)或酗酒、醉酒后上班的; (五)上班时间打架斗殴的; (六)进出厂门不配合保卫人员检查,冲岗和辱骂保卫人员的; (七)爬窗、撬门以及危及公共安全的其它行为; (八)上班赌博或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等便利条件的; (九)工作现场故意破坏公司设备、设施、器材的; (十)指使他人报复管理人员或同事、他人的; (十一)违纪行为对公司生产或工作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对公司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 (十二)在公司内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罢工、策划组织非正常上访的. 第六章  违反企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第五十三条 在企业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或留用察看处理. (一) 对本单位(部门)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的行为疏于监督,或者发现问题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或拖延查处的; (二) 对公司的决定,不贯彻执行、不检查督促落实或者作出错误决策的; (三) 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的问题不认真解决,致使矛盾激化,严重影响生产、经营以及社会正常秩序的,或者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及时报告、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四条 在选拔任用管理人员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或留用察看处理. (一) 透露领导班子讨论、决定人事任免情况的; (二) 在人事考察工作中敷衍塞责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 (三) 采取请客送礼、谎报业绩等非法手段,为本人或为他人谋取职务的; (四) 有其他违反选拔任用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免职或留用察看处理。 (一) 在用人用工分配、晋级、考核、考试、招聘、职称评定等管理工作中,违反企业规定,或者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二) 在薪酬管理中,克扣员工工资、先奖后返、因人设薪的; (三)单位出现吃“空饷”现象的; (四)单位因人设岗的; (五)违反公司请假规定、超越权限批假或弄虚作假的; (六)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篡改试卷等行为的; (七) 违反国家关于劳动用工的法律、法规以及企业有关制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给职工的经济利益、人身安全、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 (八) 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上级分配、调动、交流的; 第五十六条 在合同、债权及诉讼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警告、记过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大过位或降职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免职或留用察看处理;造成特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在合同签订时,存在合同条款不清等问题的; (二) 合同印章管理不善,导致合同履行产生纠纷的; (三) 合同签订前,对合同相对方了解不详,应提供的材料未提供,合同履行中擅自对外出具证明及企业相关资料的; (四) 合同履行中相关资料保管不善,导致经济纠纷的; (五) 未按规定履行合同评审程序的,或先签订合同后提交审核的; (七) 债务人发生变化后,不能及时掌握新情况,或掌握情况后,未及时报告公司相关部门的; (八) 相关证据材料保管不当或丢失,无意或有意提供了对公司不利的证据材料的; (九) 其他违反合同、债权及诉讼管理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公司规定,内外勾结、通风报信、泄露公司秘密的,给予记大过、降职或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十八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控告人、检举人、申述人、批评人以及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十条 对公司安排的调查,进行阻挠或者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调离岗位或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留用察看处理. 第七章  违反财务、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一条 在会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不设置会计账簿或其他账簿,以及设立帐外账簿的; (二)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三) 不按照规定建立、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接受监督或不如实向监督部门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情况的; (四)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的;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账簿和会计资料的; (五)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账簿和会计资料的; (六) 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 有其他违反会计工作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二条 在财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转移、截留企业收入,或者私设“小金库”的; (二) 隐瞒资产不入账,造成账外资产的; (三) 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存取的; (四) 在收益分配中,侵占公司资产收益的; (五) 不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随意核销费用,乱挤乱摊成本金额较大情节恶劣的; (六) 违反财务结算规章制度或审查不严,造成公司资金透支、挪用、冒领或被骗的; (七) 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账目管理严重混乱造成损失的; (八) 有其他较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 第六十三条 在资金管理的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违反报批规定及程序进行资金运作的; (二) 违反规定对外投资、融资的; (三) 违反规定对外提供经济担保的; (四) 违反规定在境内或境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进行存款或变相存款的; (五) 违反规定出让银行授信额度、为他人代开信用证的; (六) 违反规定进行委托贷款,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理财或者对外出借资金的; (七) 违反资金授权管理制度,越权授权办理资金支付的; (八) 有其他较严重违反资金运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票据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免职或留用察看处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票据的; (二)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三) 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 (四) 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串通,骗取财物的; (五) 其他违反票据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资产管理工作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免职或留用察看处理,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在承包、租赁、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将公司资产非法转移到个人或其他企业名下的; (二)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致使资产评估结果失实的; (三) 不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致使企业资产流失的; (四) 违反规定变卖,低价出售、低价折股、无偿处置企业资产的; (五) 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擅自泄露、转让重大科研成果,造成企业知识产权流失的。 第八章  违反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第六十六条 违反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不经过认真调查研究、科学分析论证和经济效益评价,不执行有关决策、审批程序的情况下,盲目进行承揽工程、技术项目改造、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生产、转让,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并调离岗位或降职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免职或留用察看处理;造成特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六十七条 在技术引进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给公司造成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处理;造成特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因提供虚假论证,使不应引进的技术得到批准的; (二) 盲目引进,造成引进技术装备长期闲置,或无法使用的; (三) 违规试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备件的; (四) 引进技术的性能或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仍然批准引进的。 第六十八条 在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给企业造成较大或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处理;造成特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因失职、渎职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 因失职、渎职造成人力、资金、材料等公司资源浪费的; (三) 因失职、渎职导致工程质量事故和设备损失事故,或发生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 因失职造成供应商或承包商弄虚作假,不按合同约定的品牌安装设备备件的; (五) 违反工程分包规定,选择不合格分包商,造成质量、安全、设备事故,导致工期延误的; (六)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与施工单位共同弄虚作假,虚增工程量,多结工程款的; (七) 其他违反工程施工管理行为的。 第六十九条 在安全环保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处理;给企业造成特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发生安全环保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事故的; (二) 拒绝调查组调查提供伪证的; (三) 故意破坏现场、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 本单位发生重大、特大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的; (五) 事故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 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生产事故、设备事故、安全事故,使他人生命、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及影响的; (七) 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规定的行为,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七十条 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购进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其它不符合规定标准产品的,或者购入产品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同类产品价格的; (二) 采购进厂的物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 发现购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的; (四) 购入产品的数量超过有效采购计划,造成严重积压、浪费、变质、失效的; (五) 因保管不善,制度不健全或者有章不循,造成物资、设备损坏、流失、变质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六)擅自处理废旧物资、设备或在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让价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 (七) 在物资、设备使用消耗过程中,出现以领代耗的; (八) 虚增仓库物资出库量的; (九) 与供货商勾结、暗箱操作设备备件等物资采购的; (十) 有其他违反物资采购及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一条 在投资经营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给予降职、免职或留用察看处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在参与投资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向他人透露标底,或者泄露其他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 在参与投资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员同投标人员串通,损害企业利益的; (三) 违规对外租用经营场所的,或出租公司房屋、设备及设施的; (四) 有其他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二条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 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 屡次错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强令、授意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五) 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 有其他违反统计工作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行为的。 第七十三条 在物资检验、化验及验收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责任人免职或留用察看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物资检验、化验及验收人员与供应商内外勾结、弄虚作假,破坏公司公平竞争环境的; (二) 提供虚假检验、化验数据及验收凭证的; (三) 有其他严重违反物资检验、化验及验收管理规定行为的; (四)一年内发生两次内外勾结、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单位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四条 违反工艺规程及质量管理制度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质量异议除外)的,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情节较重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降职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特大经济损失的,给予免职、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第九章   违反廉政制度规定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记过、记大过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或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个人兼职经商办企业的,或从事本岗位以外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活动并获取报酬的; (二) 用企业资金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或借机敛财的; (三) 业务人员接受供应商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非业务人员接受供应商宴请的; (四) 接受参加供应商或承包商支付费用的旅游、钓鱼、歌舞厅、夜总会、足浴等娱乐、健身活动的, (五) 为配偶、子女、亲属、亲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的; (六) 其他违反廉洁从业规定和廉洁自律规定的. 第七十六条  利用职务或岗位上的便利,有下列损害企业和职工利益行为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索取、收受或者变相收受直接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供货商和承包商及其它与其行使职权有关联的单位或者个人及外商、私营企业所送予的礼物、礼金、现金、股票、股权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二) 将经营活动中将信息费、服务费、礼金、中介费据为己有的; (三) 在本企业或下属单位报销应由本人、配偶、子女和亲友个人支付的费用或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到供货商、承包商等服务对象处报销的; (四) 以投标、考察、商务活动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 (五) 利用工作岗位之便索拿卡要的; (六) 违反规定滥发补贴和奖金,或违反工资规定领取收入、利用员工个人工资账户套取现金的等侵占员工利益行为的。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人员之一,以个人(亲属)名义注册公司、或参股某公司、或挂靠某公司、或借用某公司资质、或在某公司兼职、或凭借特殊身份,提供中介服务,赚取与公司发生经营业务单位佣金等方式,参与公司工程建设、设备备件检修、运输、劳务、节能环保服务、物资采购(含加工)和销售(含废旧物资销售)等经营业务活动的,给予责任人、经办人记过、记大过或免职处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或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一) 科职以上干部,以及从事经营业务、保卫、仓库保管、物资验收、检验化验等岗位的人员; (二) 科职以上干部及其亲属(指三代以内直系、旁系,下同)、配偶及配偶的亲属; (三) 从事经营业务、保卫、仓库保管、物资验收、检化验等岗位人员的亲属(指三代以内直系血亲、旁系,下同)、配偶及配偶的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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