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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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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 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 终止审批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民办职业学校(含教学、培训机构)筹设同意和设立、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2010年8月21日公布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桂政发〔2010〕36号)规定:“属于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属于举办高等职业学校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民办教育促进法〉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桂劳社发〔2004〕92号)第一条规定,该行政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地级市、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其中: 县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地县(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个人举办,以及跨县(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民办学校筹设、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具体如下: 1.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济来源,必须使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固定资产达到20万元以上,开办经费10万元以上; 3.举办者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场所; 4.举办者应具有满足所申办职业(工种)所需的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5.配备有专职校长和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6.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7.建立了各项管理制度。 (二)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等规定,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的具体条件如下: 1.属于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2.民办学校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前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清算财务,并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 3.民办学校提出合并、分立、变更、终止申请,经民办学校或办学机构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筹设、设立实施对象: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职业培训学校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实施对象: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 六、申请材料 (一)民办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提交以下材料一式7份: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3.可行性论证报告; 4.主管部门批准筹设民办学校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5.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属个人办学的,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常住地街道或社区、居委会证明; 6.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7.拟任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二)民办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提交以下材料一式7份: 1.经过筹设批准的,提供筹设批准书(复印件并验原件);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3.申办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设立的专业(工种)、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申办报告,需提供筹设情况报告; 4.可行性论证报告(经过筹设批准的不需提供); 5.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无主管部门或独立法人的可免交); 6.办学单位法人登记证;拟任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7.出资办学的验资报告和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8.场地、教学设备仪器等办学基础条件情况清单,并提供产权证明;租赁校舍办学的,提交校舍租赁协议书或合同; 9.办学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办学章程包括如下内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各项规章制度包括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管理、设备管理等. 10.开设专业所用的教材、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 11.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12.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1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需提供的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20份; 2.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提供财务清算报告(复印件一式20份,提供原件审验); 3.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讨论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会议纪要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及签名(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19份); 4.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后资产处置意见书或协议书(原件1份,复印件一式19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民办学校筹设审批法定办结时限:22个工作日;民办学校设立审批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其中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的法定办结时限为6个月;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法定时限:3个月,其中,属于民办高等学校法定办结时限6个月。 (二)承诺办结时限:民办学校筹设审批10个工作日;民办学校设立审批50个工作日;民办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审批 50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3623343(窗口电话) 投诉电话:0771—3628190 十一、受理地址 大新县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窗口 附件:1。 民办职业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流程图 2。 民办职业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 3。 民办职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审批流程图 4。 民办职业学校筹设(设立)行政许可申请书 5.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 15 — 附件1 民办职业学校筹设同意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2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予以受理 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审核(2个工作日) 由就业服务中心、政务服务窗口等进行核查,就业服务中心出具核查报告(3个工作日),局政务服务窗口根据核查报告等拟文(1个工作日),就业服务中心会签(1个工作日)(共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政务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证书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政务服务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证书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 申请人提出申请 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附件2 民办职业学校正式设立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 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局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审核(3个工作日) 由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35个工作日),政务服务窗口根据核查报告等拟文(4个工作日),就业服务中心会签(3个工作日)(共4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局政务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证书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局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证书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组织专家实地核查、评估 公示 局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不计入本局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附件3 民办职业学校分立、合并,变更层次、类别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个月、承诺办结时限50个工作日) 局负责人审批,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 (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局政务服务窗口受理、审核(3个工作日) 由就业服务中心进行核查,出具核查报告(35个工作日),政务服务窗口根据核查报告等拟文(4个工作日),就业服务中心会签(3个工作日)(共42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 局政务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证书 (2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局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证书 (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组织专家实地核 查、评估 公示 局政务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高等学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不计入本局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附件4 民办职业学校筹设(设立)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广西绿邕美容美发服务公司 联系电话 0771-5854000 法定代表人 张民 职务 总经理 住所 广西南宁市民主路3001号 邮政编码 530023 申请事项 申请筹设(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开展美容、美发和保健按摩等三个职业(工种)的全日制初级技能培训 事实和理由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区目前人民生活对这三个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的需求不断提高,以及我单位现有条件,我们能提供足够的场地和符合条件的培训教师.现特提出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设立)申请. 附件:1.………… 2.………… 3.………… 申请人:广西绿邕美容美发服务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5 编号: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申请单位(个人)广西飞腾职业培训学校 法 人 代 表 张 山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 填 表 说 明 1.本表一式20份,申请单位(个人)、备案机关各一份,审批机关18份; 2.呈报本表时,须附申办职业(专业)的培训大纲、培训计划及所选用的教材; 3.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无需填写; 4.本表中“学校名称”,是指由审批机关按照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要求所确定的名称,由审批机关负责填写; 5.填写本表可采用正楷书写或打印方式. 申请单位 广西飞腾职业培训学校 详细地址 广西南宁市民主路3001号 联系电话 0771-5888888 邮政编码 530023 申 请 内 容 培训对象 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 培训规模(人) 500人/年 培训形式 全日制初级职业技能培训 培 训 职 业 或 专 业 培训工种或专业 培训目标 培训时间 所选用教材 美容师 初级 3个月 国家职业培训专用教材 美发师 初级 3个月 国家职业培训专用教材 保健按摩师 初级 3个月 国家职业培训专用教材 人 员 情 况 教职工总数 专职教师: 兼职教师: 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 姓名 职务 职称(等级) 文化程度 专(兼)职 张三 主任 讲师 本科 专 专业理论课教师 姓名 文化程度 职称 (等级) 教龄(专业 工龄) 承担课程 专(兼)职 李四 本科 讲师 10 美发师 专 实习指导教师 王五 本科 讲师 8 美发师 专 办学经费来源 办学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意见 印 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印 章 年 月 日 学校名称 许可证编号 有 效 期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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