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特种设备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指导目录
1. 锅炉
1.1 锅炉安全管理要求
序号
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常见问题
处置依据
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3.2条
1。查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设置相关文件。2。对照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核对岗位和职责的对应性和一致性。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未以文件形式明确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2
安全管理负责人配备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电站锅炉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2条
1.查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任命相关文件。2.查看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1。未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没有任命文件。2。安全管理负责人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或证件到期。3。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证件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3
安全管理员配备
1.电站锅炉的使用单位,以及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2.5MPa锅炉的单位,或者使用锅炉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
2。其他锅炉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2条
1。查阅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的任命文件。2.核实安全管理员的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1。未配备安全管理员或没有任命文件。2。安全管理员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或证件到期。3.安全管理员的证件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4
作业人员配备
1.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的G1\G2\G3证件;
2.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锅炉数量、特性等配备相应持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并且在使用特种设备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人员在岗。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4条
1。抽查作业人员档案,查看是否按规定配备锅炉运行操作人员、水处理操作人员、安全管理人员。2。抽查在岗作业人员证件,查看是否持证上岗,查看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1。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件.2.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作业人员证书不在有效期内。4.作业人员的证件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5
安全节能、使用管理制度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锅炉的具体特点,建立健全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所建制度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锅炉使用登记、定期检验、锅炉能效测试申请实施管理制度;
(二)岗位责任制,明确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需要设置时)和相关人员(包括锅炉安全管理负责人、锅炉安全管理员,班组长、运行操作人员、维修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锅炉安全管理人员与作业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度;
(三)巡回检查制度,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和记录的项目;
(四)锅炉隐患排查制度,交接班制度,明确交接班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班手续;
(五)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规定设备验收、采购、修理、保养、报废等制度,包括设备验收、采购、修理、报废要求;规定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六)水(介)质管理制度,明确水(介)质定时检测的项目和合格标准;
(七)安全管理制度,锅炉应急救援管理制度,锅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明确防火、防爆和防止非作业人员随意进入锅炉房的要求,保证通道畅通的措施以及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和事故处理办法等;
(八)节能管理制度,符合锅炉节能管理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锅炉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4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6。1条
查阅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文件,核实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运行。
1.未按要求建立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2。管理制度内容不完整。3.管理制度操作性不强。4。管理制度未有效运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6
锅炉操作规程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6。2条
查阅锅炉操作规程,核实各项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按规定有效实施。
1。未按要求建立锅炉操作规程。2。操作规程内容不完整.3。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三条
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包括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及准备工作、启动和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4条
7
使用管理记录
使用单位一般应当有以下使用管理记录:
(一)锅炉、燃烧设备及辅助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及检查记录;
(二)水处理设备运行及汽水品质化验记录;
(三)交接班记录;
(四)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及事故处理报告;
(五)锅炉停炉保养记录;
(六)锅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定期校验、试验记录和有关报告,以及其维护保养、检修、更换记录;
(七)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八)应急救援演练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5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条
查阅锅炉各项使用管理记录,核实各项记录是否健全并按规定有效实施。
1.未建立锅炉使用管理记录。2。记录内容不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8
应急预案及演练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包括组织方案、责任制度、报警系统及紧急状态下抢险救援的实施方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13条
1.查阅锅炉事故应急预案。2.查阅应急演练相关见证材料。
1。未制定锅炉事故应急预案。2。应急预案操作性不强.3.未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4。应急演练存在走过场问题。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使用电站锅炉的单位,以及使用额定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2。5MPa锅炉的单位,或者使用锅炉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单位,应当制定锅炉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并且做出记录;其他使用单位可以在综合应急预案中编制锅炉事故应急的内容,适时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并且做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2.1条
9
技术档案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登记证;
(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三)锅炉的出厂技术文件及监检证明;
(四)锅炉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及监检证明;
(五)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六)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七)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八)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测量调控装置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校验、检修、更换记录和有关报告;
(九)锅炉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锅炉节能技术档案包括锅炉能效测试报告、锅炉节能改造技术资料等。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2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5条
查阅锅炉安全和节能技术档案,并核实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1.未逐台锅炉建立安全和节能技术档案.2。安全和节能技术档案内容不完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锅炉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10
技术档案(电站锅炉)
电站锅炉安全技术档案:锅炉安装单位在总体验收合格后应当及时将主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技术资料移交给使用单位存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检验、改造、修理以及事故等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2。1条
查阅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并核实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1。未逐台锅炉建立安全技术档案。2。安全技术档案内容不完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1.2 锅炉安全使用要求
序号
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常见问题
处置依据
1
巡回检查
依照巡回检查制度所规定的检查内容、路线进行检查并做好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4条
1.查阅巡回检查记录。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巡回检查有关情况。
1。没有巡回检查记录。2。巡回检查记录不完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三条
2
交接班检查
依照交接班检查制度所规定的检查内容进行检查并做好交接班记录、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检查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4条
1.查阅交接班记录。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交接班有关情况.
1.没有交接班记录。2。交接班记录不完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三条
3
锅炉运行检查
依照锅炉及辅助设备的操作规程,对锅炉启停、正常运行、紧急停炉情况进行监控,并做好锅炉及燃烧和辅助设备运行记录、锅炉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4条
1.查阅运行记录。
2.抽查锅炉水位计、压力表,对照锅炉参数,查看水位计、压力表的数值是否在参数允许的范围内。3。现场提问有关人员锅炉运行情况。4.核实锅炉是否出现过停止运行情况及原因,安全隐患是否已排除。
1。没有运行记录。2.运行记录不完整。3。锅炉水位计、压力表的数值不在参数允许的范围内。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1)锅炉运行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前应当做好各种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启动和运行,不应当任意提高运行参数,压火后应当保证锅水温度、压力不回升和锅炉不缺水;
(2)当锅炉运行中发生受压元件泄漏、炉膛严重结焦、液态排渣锅炉无法排渣、锅炉尾部烟道严重堵灰、炉墙烧红、受热面金属严重超温、汽水质量严重恶化等情况时,应当停止运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6条
4
经常性维护保养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1。查阅维护保养记录.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维护保养有关情况。
1。没有维护保养记录。2。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特点和使用状况对锅炉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做出记录,保证在用锅炉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况。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7。1条
依照锅炉经常性维护保养制度进行检查:按照规定的锅炉停(备)用防锈蚀内容和要求以及锅炉本体、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进行检查,并做出相关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4条
5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检查
液位(面)计检查:
水位表应当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和正常水位的明显标志等有关规定.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3.2条
1。抽查锅炉液位计,查看液位计上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和正常液位的明显标志.2。必要时可以现场观察锅炉操作人员冲洗液位表,检验汽、水连接管是否通畅。
1.锅炉液位计上无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或正常液位的明显标志。2。汽、水连接管不通畅。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安全阀检查:
(1)在用锅炉的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
如果现场校验有困难时或者对安全阀进行修理后,可以在安全阀校验台上进行;
(2)新安装的锅炉或者安全阀检修、更换后,应当校验其整定压力和密封性;
(3)安全阀经过校验后,应当加锁或者铅封,校验后的安全阀在搬运或者安装过程中,不能摔、砸、碰撞;
(4)控制式安全阀应当分别进行控制回路可靠性试验和开启性能检验;
(5)安全阀整定压力、密封性等检验结果应当记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1。15条
1.抽查锅炉安全阀或安全阀校验报告。2.查看被抽查的安全阀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校验有效期内,或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1。安全阀无校验报告。2。安全阀铅封破损。3。安全阀不在校验有效期内。
压力表检查:
压力表安装前应当进行校验,刻度盘上应当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当加铅封.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6.2.3条
1.抽查压力表或压力表检定证书。2.查看压力表铅封是否完好并在有效期内,或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
1。压力表无检定证书。2.压力表铅封破损.3.压力表检定证书不在有效期内。
6
水(介)质检查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抽查锅炉水(介)质化验记录和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报告,查看记录是否建立,有无具有水处理操作资质的人员签字,定期检验报告是否由检验机构出具.
未按要求开展水(介)质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1.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安排化学清洗.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且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2.锅炉化学清洗所依据的标准规范:TSG G5003《锅炉化学清洗规则》
及DL/T794《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11条
使用单位应当按《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的规定,做好水处理工作,保证水汽质量。无可靠水处理措施,锅炉不应当投入运行。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9条
使用单位应当做好停(备)用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防腐等停炉保养工作。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12条
1.工业锅炉的水质应当符合GB/T1576《工业锅炉水质》的规定,电站锅炉的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或者DL/T912《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2.水处理系统运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保证水处理设备及加药装置的正常运行,能够连续向锅炉提供合格的补给水;
(2)采用必要的检测手段监视水汽质量,能够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3)严格控制疏水、生产返回水的水质,不合格时不能回收进入锅炉;
3.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锅炉锅水水质确定排污方式及排污量,并且按照水质变化进行调整。蒸汽锅炉定期排污时宜在低负荷时进行,同时严格监视水位。排污应做好记录。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8。1.9条、第8。1.10条
7
定期自行检查
使用单位对锅炉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月度检查,并且做出记录.月度检查内容主要为:
(一)锅炉承压部件及其安全附件和仪表、联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二)锅炉使用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有效执行;
(三)作业人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
(五)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
(六)水封管是否堵塞;
(七)其他异常情况。
《锅规》1号修改单第8.1。15条
1.查阅定期自行检查记录。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定期自行检查有关情况。
1.没有定期自行检查记录.2。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不完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锅炉房应当符合GB50041《锅炉房设计规范》和建筑防火的相关标准要求.
《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2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锅炉的安全状况进行自行检查.
《锅规》1号修改单第二十六条
8
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锅炉下次检验日期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检验结论为合格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0条
1。抽查锅炉及安全附件等的定期检验报告,查看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2.现场至少抽查一台锅炉,查看定期检验合格标志是否置于显著位置。
1.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检验。2。已完成定期检验,但定期检验报告还未更新。3。未按要求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安全管理员负责编制特种设备定期检验计划,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对检验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对于重大缺陷,提供缺陷处理情况的见证资料.
《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第1.3。3条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认为继续可以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同意、主要负责人批准,办理使用登记变更后,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4条
2. 固定式压力容器
2。1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要求
序号
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常见问题
处置依据
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
使用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逐台落实安全责任人.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3.2条
1.查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设置相关文件。2.对照机构和岗位设置情况,核对岗位和职责的对应性和一致性。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未以文件形式明确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
2
安全管理负责人配备
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使用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负责人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2条
1.查阅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任命相关文件。2.查看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1.未配备安全管理负责人或没有任命文件.2.安全管理负责人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或证件到期。3。安全管理负责人的证件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的签字盖章.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3
安全管理员配备
1.使用石化与化工成套装置的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以及使用5台以上(含5台)第Ⅲ类固定式压力容器的单位,或者使用固定式压力容器总量20台以上(含20台)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
2.其他固定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管理员,也可以委托具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的人员负责使用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2条
1。查阅专兼职安全管理员的任命文件。2.核实安全管理员的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1。未配备安全管理员或没有任命文件。2.安全管理员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或证件到期。3.安全管理员的证件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4
作业人员配备
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取得快开门式压力容器操作R1证,并且在使用时应当保证每班至少有一名持证人员在岗。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4条
1.抽查作业人员档案,查看是否按规定配备快开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2。抽查在岗作业人员证件,查看是否持证上岗,查看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1。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件。2。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作业人员证书不在有效期内。4.作业人员的证件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5
使用年限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是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视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8.9的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7条
1.查阅压力容器设计文件,核实压力容器是否达到设计使用年限.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在使用的压力容器是否按要求进行检验和进行安全评估,使用单位负责人是否签字。使用单位是否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
1.没有压力容器设计文件。2。压力容器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后未按要求进行检验和进行安全评估,并继续使用。3.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四条
6
装卸连接装置要求
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与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使用可靠的连接方式;
(2)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拉脱的连锁保护装置;
(3)所选用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的材料与介质、低温工况相适应,装卸高(低)压液化气体、冷冻液化气体和液体的装卸用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装卸压缩气体的装卸用管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1.3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
(4)充装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对装卸软管必须每年进行1次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无渗漏无异常变形为合格,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9条
1.查阅装卸软管年度耐压报告。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装卸作业有关情况.3。现场检查装卸连接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1.没有装卸软管年度耐压报告。2.装卸作业记录不完整。3。装卸连接装置不符合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三条
7
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要求
压力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出现紧急泄漏需进行带压密封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规定提出有效的操作要求和防护措施,并且经过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
带压密封作业人员在实际操作时,使用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现场监督。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10条
1。查阅压力容器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操作有关文件。2.现场提问作业人员压力容器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操作有关情况.3。核实压力容器是否出现过紧急泄漏情况及处置情况,安全隐患是否已排除。
1。未制定压力容器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操作有关文件。2.有关文件未经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3。压力容器修理及带压密封安全操作文件操作性不强。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三条
2.2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要求
序号
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常见问题
处置依据
1
经常性维护保养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容器装置巡检制度,并且对压力容器本体及其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记录,保证在用压力容器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4条
1.查阅维护保养记录。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维护保养有关情况.
1。没有维护保养记录。2.维护保养记录不完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2
月度检查
使用单位每月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月度检查,并且应当记录检查情况;当年度检查与月度检查时间重合时,可不再进行月度检查。月度检查内容主要为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是否完好,各密封面有无泄漏,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5.条
1。抽查压力容器月度检查记录,查看是否开展月度检查。2.查看月度检查记录是否按要求包括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等项目。3。现场提问有关人员月度检查有关情况。
1.没有压力容器月度检查记录。2.压力容器月度检查记录不完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3
年度检查
使用单位每年对所使用的压力容器至少进行1次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2的要求进行.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应当进行压力容器使用安全状况分析,并且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消除。
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过专业培训的作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5条
1。抽查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查看是否开展年度检查。2。年度检查是否由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经专业培训的人员实施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3.查看年度检查报告是否包括对管理情况、本体及其运行情况和安全附件的检查。4。查看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是否采取措施消除.
1.没有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2.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报告不完整。3.年度检查未由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组织。4.年度检查未经专业培训的人员实施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5。年度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未消除。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年度检查项目:
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压力容器本体及其运行状况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其检查项目、内容和方法是否符合规定,非金属及非金属衬里压力容器年度检查是否符合专项要求的规定.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2。1-7。2。4条
检查报告及结论:
年度检查工作完成后,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检查情况出具检查报告,作出以下结论意见:
(1)符合要求,指未发现或者只有轻度不影响安全使用的缺陷,可以在允许的参数范围内继续使用;
(2)基本符合要求,指发现一般缺陷,经过使用单位采取措施后能保证安全运行,可以有条件的监控使用,结论中应当注明监控运行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其完成期限;
(3)不符合要求,指发现严重缺陷,不能保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情况,不允许继续使用,应当停止运行或者由检验机构进行进一步检验。
年度检查由使用单位自行实施时,按照本节检查项目、要求进行记录,并出具年度检查报告,年度检查报告应当由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或者授权的安全管理人员审批。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2.5条
4
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定期检验相关的准备工作。
检验结论为合格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7.1.6条、《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10条
抽查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查看设备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1。未按要求开展定期检验。2。已完成定期检验,但定期检验报告还未更新。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5
操作规程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2)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3
查阅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核实各项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按规定有效实施。
1.未按要求建立压力容器操作规程。2.操作规程内容不完整。3。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三条、八十四条
6
异常情况处理
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的,操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专项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
(1)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2)受压元件发生裂缝、异常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
(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作用的;
(4)垫片、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的;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的;
(6)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的;
(7)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的;
(8)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出现泄漏,危及安全运行的;
(9)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工作压力明显上升的;
(10)其他异常情况的.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8
1。查阅固定式压力容应急专项措施及报告程序文件。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固定式压力容应急专项措施有关情况。
1.没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应急专项措施及报告程序文件。2。应急专项措施及报告程序操作性不强.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三条、八十四条
3. 移动式压力容器
3.1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要求
序号
排查
项目
排查内容
排查依据
排查方法
常见问题
处置依据
1
安全管理员配备
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的单位,或者使用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并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A证;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第2。4。2条
1。查阅专职安全管理员的任命文件.2.核实安全管理员的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1。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员或没有任命文件.2.安全管理员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证或证件到期。3.安全管理员的证件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2
技术档案
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保管.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使用登记证》及电子记录卡;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3)本规程4。1.3规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技术文件和资料;
(4)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5)移动式压力容器维修和改造的方案、设计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6)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与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年度检查报告;
(7)安全附件、装卸附件(如果有)的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4条
查阅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档案,并核实档案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1.未逐台移动式压力容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2。安全技术档案内容不完整.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3
操作规程
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规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移动式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最大允许充装量等;
(2)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包括车辆停放、装卸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移动式压力容器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4)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车辆安全要求,包括车辆状况、车辆允许行驶速度以及运输过程中的作息时间要求.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5条
查阅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规程,核实各项操作规程是否健全并按规定有效实施。
1。未按要求建立移动式压力容器操作规程。2。操作规程内容不完整。3.操作规程未有效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三条
4
作业人员
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应当对移动式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了解所充装介质的性质、危害性和罐体、气瓶的使用特性,具备必要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6条
1.抽查作业人员档案,查看是否按规定配备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人员。2.抽查在岗作业人员证件,查看是否持证上岗,查看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作业项目是否与实际作业项目一致,有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1.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证件。2。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3.作业人员证书不在有效期内。4.作业人员的证件无雇(聘)用单位盖章或法人(授权人)的签字盖章。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5
异常情况报告
移动式压力容器发生下列异常现象之一时,操作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向使用单位的有关部门报告:
(1)罐体或者气瓶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然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罐体或者气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
(4)管路、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充装量超过核准的最大允许充装量;
(7)充装介质与铭牌和使用登记资料不符;
(8)真空绝热罐体外表面局部存在严重结冰、结霜或者结露,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
(9)移动式压力容器的走行装置及其与罐体或者气瓶连接部位的零部件等发生损坏、变形等危及安全运行;
(10)其他异常情况。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8.1条
1。查阅移动式压力容器紧急措施及报告程序文件。2。现场提问有关人员移动式压力容器紧急措施有关情况。
1。没有移动式压力容器紧急措施及报告程序文件。2.应急专项措施及报告程序操作性不强。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八十三条、八十四条
6
隐患处理
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及时进行检验,消除隐患;对存在严重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
《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5.8。2条
1.查阅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记录.2.查看隐患是否采取措施消除。3。查看应该报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是否按要求报废并注销。
1.没有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记录.2.发现的隐患未消除。3.未按要求进行报废和注销.
《特种设备安全法》八十四条
7
变更使用条件
变更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条件(如变更充装介质、设计参数、最大允许充装量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并且出具设计修改文件;设计修改文件的内容至少包括设计修改说明、必要的检验试验要求、标志要求以及根据实际变更条件所需要的强度校核计算、安全泄放装置排放量计算、设计修改图样及产品使用说明等;
(2)需要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结构进行相应改造的,按照本规程第7章相关规定及设计修改文件要求执行;
(3)不需要对移动式压力容器结构进行相应改造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具备相应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5。9的规定及设计修改文件的要求进行相应检验,合格后方可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
(4)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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