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 用 枪 持 枪 证 申 请 审 批 表编号: 制表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填表时间: 2003年8 月 10 日 发表单位:个人申请民用枪持枪证时填写以下栏目单位申请民用枪持枪证时填写以下栏目姓名曾用名单位名称性别籍贯民族单位类别出生年月文化程度法定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地址住址枪支管理负责人姓名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申请配枪原因及用途说明申请配枪原因及用途说明所 持 有 民 用 枪 支 的 基 本 情 况枪种枪型枪号生产厂家购买时间批准购买枪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查、审批意见:发证公安机关意见(盖章)年 月 日证件名称枪证编号发证时间限定使用区 域有效期限查 验 、 变 更 记 录查验变更项目
2、查 验 、 变 更 内 容查验变更日期处 罚 登 记处 罚 内 容处 罚 原 因备 注填写说明:1、 个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常住地派出所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2、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和狩猎场等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3、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4、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所配置气步枪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5、 个人或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应向发证公安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每证)。6、 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涂改无效。本表一式二至四份,分别由有关审查、审批公安机关留存,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7、 审批表中申请个人或申请单位和所持有民用枪支基本情况由申请个人或申请单位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