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民 用 枪 持 枪 证 申 请 审 批 表
编号: 制表单位:公安部治安管理局
填表时间: 2003年8 月 10 日 发表单位:
个人申请民用枪持枪证时填写以下栏目
单位申请民用枪持枪证时填写以下栏目
姓名
曾用名
单位名称
性别
籍贯
民族
单位类别
出生年月
文化程度
法定代表人姓名
身份证号
单位地址
住址
枪支管理负责人姓名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
申请配枪
原因及用
途说明
申请配枪
原因及用
途说明
所 持 有 民 用 枪 支 的 基 本 情 况
枪种
枪型
枪号
生产厂家
购买时间
批准购买枪支的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审查、审批意见:
发证公安机关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证件
名称
枪证
编号
发证
时间
限定使用
区 域
有效
期限
查 验 、 变 更 记 录
查验变更项目
查 验 、 变 更 内 容
查验变更日期
处 罚 登 记
处 罚 内 容
处 罚 原 因
备 注
填写说明:
1、 个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常住地派出所审查,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2、 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和狩猎场等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3、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和营业性射击场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由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4、 单位和个人为开展游艺活动所配置气步枪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后,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
5、 个人或单位申请办理民用枪持枪证时,应向发证公安机关交纳证件工本费(人民币10元/每证)。
6、 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字迹清晰、涂改无效。本表一式二至四份,分别由有关审查、审批公安机关留存,并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7、 审批表中申请个人或申请单位和所持有民用枪支基本情况由申请个人或申请单位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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