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高效有序的监管模式,强化安全风险管控,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金属冶炼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安监总管四〔2016〕68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要求,结合我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且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坚持分级指导、属地为主、科学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负责跨两个及两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以及其他需要由省安全监管局评定的金属冶炼企业的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对全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开展督查等工作。
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辖区金属冶炼企业(含央企和省属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负责审定和管理本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含央企和省属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本州(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开展情况开展检查、考核;及时上报需要省安全监管局审定安全风险等级的金属冶炼企业,定期向省安全监管局报送上报本州(市)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汇总表。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开展安全风险分级和管控工作,负责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的初次评定及定期向州(市)安全监管局报送本辖区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汇总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明确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监管的责任处(科、股)室和责任人,组织开展安全风险等级评定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 安全风险等级评定
第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管控情况、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水平、生产安全事故、依法依规生产经营等情况,对照《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附件2)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定。
第六条 企业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用“红、橙、黄、蓝"四色标识,对应1级风险为红色,为重大风险;2级风险为橙色,为较大风险;3级风险为黄色,为一般风险;4级风险为蓝色,为低风险。
第七条 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定总分100分,90分以上为4级风险(蓝色级),80分至90分(不含)为3级风险(黄色级),60分至80分(不含)为2级风险(橙色级),60分(不含)以下为1级风险(红色级).
第八条 金属冶炼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退出安全风险分级监管范围: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二)依法被关闭或者取缔的;
(三)停产时间超过一年的企业.
第九条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企业安全风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等级,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每年公示一次.
第十条 金属冶炼企业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安全风险等级随之提高:
(一)存在州(市)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提高一级;
(二)存在省级以上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的提高两级;
(三)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1起一般事故的提高一级;
(四)一年内受到1次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提高一级;一年内受到2次及以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提高二级;
(五)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合格或者整改后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的提高二级;
(六)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未按时完成整改的提高一级;
(七)一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者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的,直接提至红色等级;
(八)存在瞒报事故行为的直接提至红色等级。
第十一条 金属冶炼企业在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其安全风险等级降低一级: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上升一级的;
(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
(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予安全生产荣誉称号的。
第十二条 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程序如下:
(一)初次评定
1。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专家,根据《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对辖区内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初步评定.
2。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对各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初步评定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结果进行复核,负责辖区内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的最终评定,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公示评定结果;对于复核和评定等级存在困难的,可聘请专家协助实施。
3.新依法成立并完成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停产半年以上复产复工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定为橙色级,1年后按照初次评定对其安全风险等级进行重新评定。
4。金属冶炼企业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凭充足的理由和依据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辩,并申请重新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评定。
(二)复评
1.确定存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情形之一的,5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进行安全风险等级调整、评定。
2.其他情况,依据金属冶炼企业上一年度等级评定情况以及本年度内安全生产绩效,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进行初评后,报州(市)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安全风险等级复核、确认和公示;对于有关工作存在困难的,可聘请专家协助实施.
(三)报备
1。 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初评结果报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复核、审定和公示等工作。
2。自公布评定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将本辖区内的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根据辖区内企业安全风险等级情况,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部署,制定差异化监管和执法检查计划.4级(蓝色级)企业以自我管理为主,3级(黄色级)企业实行随机抽查;2级(橙色级)企业加强监管,定期检查;1级(红色级)企业实行重点监管,随时检查。
第十四条 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完成以下检查任务:
(一)4级(蓝色级)企业每年原则不少于1次;
(二)3级(黄色级)企业每半年原则不少于1次;
(三)2级(橙色级)企业每季度原则不少于1次;
(四)1级(红色级)企业每月原则不少于1次。
第十五条 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所辖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企业完成以下检查任务:
(一)4级(蓝色级)企业酌情检查;
(二)3级(黄色级)企业每年不少于1次;
(三)2级(橙色级)企业每半年不少于1次;
(四)1级(红色级)企业每季度不少于1次.
第十六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各地区开展检查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1级(红色级)、2级(橙色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
1。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
2.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指导标准
15
附件1:
云南省金属冶炼企业安全风险分级指导标准(试行)
序号
评分项目
分值
扣分标准
评定得分
1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
10
未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扣10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未达标的,扣5分
安全生产标准化未持续有效运行的,扣5分
未制定岗位和班组达标标准,并着力通过岗位达标、班组达标来确保企业真正达标的,扣5分。
未按期开展自评的,扣2分
2
依法依规生产经营项
5
未依法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每项扣5分
上年度被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罚的,每次扣2分
上年度被安全监管部门挂牌督办未及时完成整改的,每项扣5分
涉及停产复工的企业未严格执行《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工贸行业企业春节后复产复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安办发电〔2015〕4号)要求的复产复工期间安全生产“五项措施"的,扣5分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使用未取得行政许可的,扣5分。
3
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项
10
上年度发生重伤事故,每起扣2分
上年度发生一起一般事故的扣10分
上年度发生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一起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直接评定为红色级。
4
生产设备设施及专项整治
20
相关的煤气设施、管理和有关作业等不满足《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 6222-20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煤气隔断装置安全技术规范》(AQ 2048—2012)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等有关要求的,每处扣5分。
吊运高温熔体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的,每台扣5分;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每处扣5分;
未按照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粉尘涉爆、工业煤气、有限空间、高温熔融金属等专项整治要求开展工作的,每项扣2分;专项整治工作不满足相关规定要求的,每项扣1分;
作业现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不符合金属冶炼企业相关标准规范,未构成重大事故隐患的,每项扣1分
现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每项扣5分
5
作业安全
20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内容不完善的,每项扣1分
员工不熟悉其所在岗位操作规程的,每人扣1分
员工有“三违”行为的,每人扣1分
检维修作业前未制定计划和施工方案的,每项扣2分
检维修作业未进行安全审批、作业条件安全确认和实施检修过程风险管控的,扣2分。
涉及相关方的作业,相关方无相应的资质或资格,或未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自责任的,每项扣2分
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监护手续,现场无监护的,每项扣2分
6
职业卫生项
5
未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申报的,扣5分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不完善的,扣1分,未建立的扣2分
未开展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扣2分
未向员工公示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的,扣1分
职业卫生防护设备设施配备不完善的,每项扣1分
7
应急救援项
5
未制定应急预案的,扣5分,缺少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的,扣2分
应急预案未通过专家评审并备案的,扣5分
未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的,扣2分
未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扣5分,未组织队伍培训和训练的,扣2分
应急物资配备不完善的,每项扣2分
8
安全管理项
10
未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或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扣10分
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管理工作的,扣5分
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的,每人扣2分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完善的,每项扣1分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法定的7项职责的,每1项扣2分;未实施“一承诺三清单”(法人或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公开承诺制度,所有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建立领导责任清单、管理责任清单和岗位责任清单)的,扣2分;主要负责人每季度没有至少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了解掌握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扣2分;主要负责人未组织开展并每年至少亲自参与1次安全检查或明查暗访,了解掌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真实情况的,扣2分;未采取措施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到位的,扣2分;未组织制订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全员教育培训计划的,扣2分;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履责情况评估,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及时落实到位的,扣2分。
9
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项
10
未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6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工贸企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提升防范事故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6〕31号)及《云南省工贸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云安监管〔2016〕80号)要求,按照《冶金、有色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和《〈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使用指南》,组织开展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工作,建立企业安全风险管控档案的,扣10分;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风险管控标牌的,每处扣2分;未将辨识出的较大危险因素及其防范措施、应急处置方法纳入岗位操作规程,并培训员工熟练掌握的,扣2分。
存在高温熔融金属吊运、工业煤气等较大危险因素而未采取控制措施的,每项扣2分;
存在其他较大危险因素而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每项扣2分
存在其他能够引发中毒、爆炸事故,昴造成群死群伤的较大危险因素而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的,每项扣2分
10
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项
5
未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体系的扣5分
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清单的,扣2分
未建立1级、2级安全风险点管理台帐的,扣5分
未按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要求建立和完善“一企一标准"或定期开展“企业自查自报”的,扣2分;自查自报情况与企业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扣1分;
初次评定综合得分
注:1。本表各项评定得分为累加扣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
2.各州(市)安全监管部门可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评分标准.
附件2:
重大事故隐患判别指导标准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环境不良因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后果较轻,不会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后果严重,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事故故或重大经济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别不考虑隐患整改的难度,重点考虑危害后果及事故发生概率。
注:群死群伤事故:特指可能造成一次死亡1人、或重伤(包括急性中毒)3人以上的事故。
重大经济损失:特指1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
6。1 冶金行业
1. 厂内铁水、钢水与液渣,未设专线(或专用通道)运输的。
2。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与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3。 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炼钢厂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铸造起重机,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龙门钩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4。 盛装铁水、钢水与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国家标准规定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的。
5. 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6。 高炉炉基周围,转炉、电炉、精炼炉炉下区域,连续铸造漏钢事故可能波及区域,铁合金冶炼出铁、出渣、浇铸区域,铁水罐、钢水罐、渣罐吊运、倒罐等相关作业区域及装载车辆运行区域的地面存在积水,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金属铸造、连铸流程未设置溢流槽、事故罐等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7.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8。 高温工作的熔融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相关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9. 氧枪、水冷炉壁、炉盖等水冷元件,未配置出水温度与进出水流量差检测、报警装置及温度监测,未与炉体倾动、冶炼电源(电弧炉)、氧气开闭等联锁的。
10. 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的;附属设备设施未按防火防爆要求配置防爆型设备的;柜顶未设防雷装置的。
11。 煤气生产、净化(回收)、加压混合、储存、使用等设施附近有人值守的岗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12。 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可靠隔离装置和吹扫设施的。
13。 煤气放散塔的高度低于50米或未点火放散。
14。 休息室、浴室、更衣室设在风口平台和出铁场的下部,操作室、值班室设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区域的。
15。 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的隔断装置的;车间内各类燃气管线,未在车间入口设总管切断阀的.
16。 容易聚集窒息性气体的底吹阀门站、室等通风不良场所,未设置通风装置的.
6.2 有色行业
1. 吊运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铸造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耳轴销和吊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处理的。
2。 装有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在吊运过程中未走规定线路的。
3。 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吊运影响范围内的。
4. 盛装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及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定期进行检测的。
5。 铜水等高温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熔炼、铸造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的.
6。 铜水等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
7. 高温工作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冷却水源的。
8. 冶炼炉窑的水冷元件未配置温度、进出水流量差检测及报警装置;未有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的。
9. 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的。
10。 经大中修或新砌的冶炼、熔炼炉,新砌槽、罐(盆、包)等熔融有色金属盛装、运输容器,未按设计要求砌筑、未按设计规定的烘烤曲线烘烤的。
11。 有砷化氢气体产生的作业装置未按要求加盖密封,未设抽风装置,现场未配有砷化氢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
12。 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烧嘴等燃烧装置,未设置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快速切断阀,以切断煤气(天然气)的。
6.3 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和设备设施
1.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建(构)筑物为多层厂房时,未设置符合要求的泄爆口的。
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居民区内的.
3。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有会议室、更衣室、休息室的。
4。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工艺分片(分区)独立设置,各除尘系统管网互通互联的.
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未按照可燃性粉尘爆炸特性采取预防和控制粉尘爆炸措施的。
6.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除尘系统选用干式电除尘器或正压送风除尘的.
7. 粉尘爆炸危险20区电气设备未使用防爆电气的。
8.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未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的。
9. 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对作业现场及设备内部积尘未进行及时规范清理的。
6.4 有限空间作业
1. 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辨识,并在作业场所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明显安全警示标志的。
2。 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
3. 未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程序作业的。
4.未配备相应检测仪器、应急救援器材的。
6。5 其他
不在本指导标准内,但符合重大事故隐患定义或特征,经专家组论证,其后果有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隐患,也可视为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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