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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法律服务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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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案件法律服务方案 案件法律方案(一):诉讼方案(格式) 诉讼方案(格式) 一、案件基本情况 1、当事人 2、管辖法院及时效 3、案件基本事实 二、代理方案 1、证据 2、法律依据 3、案件初步代理意见 1 案件法律方案(二):银行公司案件代理方案 关于xxx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法律服务代理方案 招商银行成都分行: 就贵行xxx支行与xxx有限公司、四川xxx有限公司、涂xx、方xx、李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行拟通过法律程序解决该纠纷,我所将该案件代理方案及代理费用报价如下: 一、基本情况。 贵行龙湖三千支行于2013年7月16日与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签订《授信协议》(编号:2013年湖字第0013390014号),约定贵行龙湖三千支行向xxx公司提供500万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个月,从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4年7月15日止,授信种类有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 同日,贵行龙湖三千支行还分别与四川xxx有限公司、涂xx、方xx、李xx签订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及对保书,约定各担保人对授信项下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担保书生效之日起至《授信协议》项下每笔贷款债权到期日或每笔垫款的垫款日另加两年. 其后于2014年2月11日xxx公司向贵行提出承兑申请,贵行开具票面金额为1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500万元,贵行敞口金额为500万元,期限6个月。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经贵行催收xxx公司偿还了部分借款,现尚余340.55万元本金未予清偿,各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已构成违约. 二、借款人及各担保人的涉诉情况。 经查证,借款人xxx公司及担保人李xx、方xx尚未有涉诉信息;担保人四川xxx有限公司、涂xx一共有几十起诉讼案及执行案。涉执行案件金额高达2亿多。还有部分正在诉讼的案件暂未查询到涉诉标的额。 三、法律服务方案。 1。因该借款早已到期,立即准备材料提起诉讼,通过法院判决后进行执行, 以实现贵行债权。 1)根据支行的陈述,目前借款人xxx公司尚正常经营,该司有多项对政府单位享有的到期债权,请贵行梳理后对该到期债权予以保全,因相对方为政府部门,成功保全冻结到期债权的可能性较大。 因保证人李xx、方xx尚无涉诉案件,故其二人名下财产应无法院查封,故可对李xx、方xx名下财产进行查证后予以保全。如查询到借款人、担保人名下有其他有价值的财产也一并申请保全,掌握首查封权以取得执行主动权。 2)为节约成本,快捷、及时诉讼,我们建议在成都市xx区人民法院起诉及进行保全。贵行授信协议未见约定管辖划勾(现有电子材料未见相关约定),对方可能提出管辖异议,请贵行于立案前提交约定了管辖权的完整资料。 2。代理进度: 我所拟按照下列进度办理委托事项相关事宜: (1)代理合同生效后 七 个工作日内,我所应向贵行提交书面的代理工作计划和具体工作方案。 (2)贵行决定起诉的,我所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盖章资料通知后 七 个工作日递交起诉资料至法院,贵行缴纳法院受理费完毕后完成起诉的立案工作.(因贵行的缴费时间我所无法控制,故无法确定案件的受理期限。) (3)法院受理案件后 十五个工作日内我所应完成对债务人财产线索的排查工作,并向贵行提交债务人财产状况的书面清单。(因需以法院受理通知书查证财产,故需待法院受理后我所方能开展财产取证工作。) (4)贵行决定对债务人进行财产保全的,我所应在收到贵行书面盖章资料通知后 七 个工作日提交保全申请至法院,贵行保全缴费完毕后由法院完成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保全需由贵行完成缴费后法院才会下裁定予以保全,而裁定下发后至法院完成保全的周期并非由律师掌握,故无法对此部分期限予以明确.) (5)甲方决定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盖章通知 后 七 个工作日内申请法院完成执行受理工作,以受理法院出具的相关文书为准。 3。预计回收金额。 我所预计该案的回收金额为:贷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 四、法律服务费报价。 1、我所代理方式为:一般风险代理。服务期间包括本案的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 2、代理费: 2。1前期费用:1。5万; 2.2立案 财产调查阶段:3万(完成立案 财产调查,贵行终止代理时此金额扣除已经支付的前期费用后支付); 2。3财产保全阶段:5万(完成立案 财产调查且代理完成保全后贵行决定终止代理时此金额扣除已支付的前期费后支付) 2.4全案代理:对于收回的债权,按收回金额3%计付风险代理律师费,代理费最高金额不超过 10万 元人民币,超过部分甲方不予支付,具体为: (1)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以内(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 3 %支付律师代理费;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内(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2.5 %支付律师代理费;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超过2年以上(不含)实现贵行债权全部或部分收回的,按实际收回金额的 2.0 %支付律师代理费. 3、代理合同生效后,贵行在尚未实现债权的情况下,自愿和解、决定不起诉或撤回本案诉讼/执行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如尚未代理贵行完成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或未保全到债务人有效资产,则贵行无需支付律师费,本合同终止。【案件法律方案】 (2)如已代理贵行完成对债务人的财产保全,则贵行在取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15日内按以下方式支付律师费: a.如已保全的有效资产足以保证甲方债权实现的,视为甲方已全额实现债权,甲方按照诉讼标的本金金额的 2。0 %支付乙方; b. 如已保全的有效资产不足保证甲方债权的实现,则甲方按已保全有效资产公允价值的1。8%支付乙方. (3)案件进入执行程序,甲方接受债务人及担保人以资产抵偿债务的,则甲方在收到抵债裁定后15日内,根据抵债资产所抵偿的债权金额的1.8 %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以上为本次代理服务方案,希望本所为贵行提供本次法律服务,运用本所律师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丰富的执业实践经验和勤勉尽责的工作精神,为贵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xxxx律师事务所 xxx、xxx律师 二o一五年x月x日 案件法律方案(三):2014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第1篇: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为更加有效地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确保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和行政决定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防范政府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法律风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区司法局挑选了10名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律师组建成法律顾问团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当好政府法律参谋。 一、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时代要求,进一步强化律师的职能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为政府依法行政提供法律保障。 二、顾问律师的服务内容 为更好地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熟知民意的优势,让他们积极参与政府法律事务,为政府重大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对我区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和经济领域的各项事务和各类合同进行审核把关等政府事务,顾问律师主要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一)参与区政府重大经济项目的洽谈、签约,草拟、修改、审查重大经济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书; (二)参与区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协助区政府法制机构为区政府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四)办理区政府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顾问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为便于顾问律师开展工作,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享有如下权利: 1、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2、参加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 3、顾问律师独立发表法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意见是否被采纳由区政府决定); 4、获得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在履行法律事务期间,顾问律师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其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机密和不宜公开的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2、忠于职守,维护区政府的合法权益; 3、不得以区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4、认真、细致、公正、高效完成交办的各项事务; 5、与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申请回避; 6、依法应履行的其他有关义务。 四、顾问律师的工作机制 律师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以律师顾问团的形式先予试行1年,暂不颁发聘书。区政府领导如确有需要,可挑选法律顾问团中的一名律师作为相对固定的法律顾问。 区司法局按照律师的专业特长与相关法律事务相适应的原则,指派顾问团的律师跟进区政府的具体法律事务。遇到指派律师开庭、出差到外地办案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提供法律服务时,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调派其他顾问律师负责跟进.法律事务重大、复杂的,可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视情况召集和调配法律顾问团的其他成员参与。具体召集和调配事宜由区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科李玉茹科长负责。(电话:86887742 13609605621) 区司法局对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行使指导、管理和监督职能,对不适宜承担这项工作的律师,将及时予以撤换。 第2篇: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一、宗旨与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是为贵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其职责是为贵政府及其领导决策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案件法律方案】 优质:由本所业务最好的律师组团,提供最专业的法律顾问服务. 高效:接受交办事件,注重效率与公正,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服务. 及时:保障信息畅通,能够及时了解到政府的法律服务需要,并快捷地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准确:对提出的法律服务,严格把关,做到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政府法律顾问以维护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承办政府交办的各项法律事务,对政府负责。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1、参与论证贵政府宏观决策的合法性和可行性;为贵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应领导的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服务方式:充分听取政府决策的目的,效果,寻找准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运用相关立法技巧,进行全方面论证,出据科学、准确的法律意见书。 2、为贵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完善贵府法律风险防范制度、措施,提供处理突发事件、人员违法乱纪行为及其他重大事件的法律依据,防范职务犯罪. 服务方式:对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或依照授权实施或准备实施的行政管理工作,实行事前审查,提供法律相关依据,提供详实可行的行政管理工作实施法律意见,防范制度漏洞,实现行政行为的准确高效。 3、为贵政府进行的各项改革及措施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论述政府进行改革和措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提供相应法律依据与政策,出具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4、受贵政府委托,对以贵政府名义或被贵政府列入计划管理项目的承包、发包、招标、投标以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谈判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服务方式:认真审查相关承包、发包、招标、投标及招商引资、经济贸易主体身体的合法性;参与相关合同协议的谈判、草拟、签定工作;监督相关合同协议的执行工作,及时预测相关合同风险,提出合理化法律意见,解决相关合同协议执行纠纷。 5、受贵政府的指派,对辖区内发生的有一定影响的事件以非政府官员的身份进行调查、协调,并向贵政府提出依法处理的法律咨询意见。 6、受贵政府的指派,配合信访部门为依法处理疑难信访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对信访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引导. 7、就贵府修订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规范贵府常用法律文书和执法程序,加强实体证据审查,预防和避免行政侵权,减少各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发生。 9、参与贵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行政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务,提供程序法与实体法的相应依据,强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程序的严格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服务方式: 在行政执法中,本所指派律师参与违法主体违法证据的收集,做到证据充分有效,收集完证据做行政处罚时,做到程序严格,法律要求的每一项程序都要进行,做到程序规范,同时保证做出的处罚与事实相符,法律依据充分。 在行政复议与行政听证中,指派丰富经验的律师参与,认真被查行政复议与行政听证申请书意见,提出中肯明确的法律意见,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维护政府执法公正形象。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指派专业行政诉讼律师,整理相关行政执法证据,论证行政诉讼的答辩意见,寻求最有利的诉讼方向,做到法庭外准备充分,法庭上论辩有力,切实实现诉讼目的。 10、整理汇编贵府工作需要的法律法规,及时提供最新的法律信息,帮助采取预先应备措施。 11、接受贵府各部门、人员的法律咨询,针对性地进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专题讲座培训,提高人员的法律素质. 12、对已经出现的风险、事故、纠纷,依照政府指示,从政府的整体利益、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注重办案策略,力争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代理复议、诉讼事务,维护政府利益。 13、定期举办专题法治讲座以及行政听证、法制宣传、法律培训等活动。 14、应邀参与重大事项的策划、运作,拟订、论证法律方案,制作法律文书。 15、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在政府设立法律顾问室,指派律师值班,同时也可通过电话、传真、电邮、qq、当面等方式提供顾问服务。 1、向贵政府及其领导提供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书面法律意见应一式三份,其中贵政府法制办一份,贵政府相关领导一份,法律顾问本人一份.书面意见应一案一结,并立案存档。 2、向贵政府领导提供口头法律咨询意见。 口头法律咨询意见要有完整的记录,并定期交由首席法律顾问审阅,由法律顾问本人保存。 3、列席贵政府相关会议,并发表意见。 4、法律顾问的工作时间我所同时提供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形式的服务. 定期为:我所在每周二、四指派固定的专业律师到贵政府坐班服务; 不定期为:除了坐班专业律师之外,保证贵政府在遇有其他紧急事件时随叫随到,并即时提供优质、高效、及时、准确的法律服务。 5、对贵政府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我所坚持以团队的力量完成,并针对贵政府的实际需要,选出我所在各个专业领域最优秀的律师组建成的专业顾问团.对贵政府所涉及的法律事务,指派该专业领域的优秀律师提供服务。 6、我所对顾问工作进行书面记录,定期或年度进行总结,向贵府汇报。 四、责任和纪律 1、本所对本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承担责任。 2、法律顾问对所提供的法律咨询意见及所接触的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贵政府领导和法律顾问团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如需要对外披露,必须按贵政府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办理。 3、法律顾问团成员在办理法律顾问以外的业务时,不得以贵政府法律顾问身份对有关部门和当事人施加影响. 4、在处理法律事务时,坚持维护政府形象和利益。 五、工作条件 1、贵政府办公室将法律顾问团纳入发文范围,使法律顾问及时、全面了解有关文件精神。 2、贵政府办公室为法律顾问团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证件和介绍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给予配合. 六、竞争报价 如果能成为贵府的法律顾问,本所将对贵府的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常见涉法事务进行专题深度调研,分析法律需求特点,制定更细、更有针对性的法律服务方案。 第3篇:政府法律服务方案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的采购。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法律服务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先由市司法局对报名投标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初审后,再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统一采购。 第五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由市法制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和聘用单位在担任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中进行采购。 法律服务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案件),可以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根据律师事务所提出的项目(案件)处理方案、服务费金额、拟指派律师业绩等,在担任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中直接选聘。 对进入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程序、再审程序等案件可以优先聘请原受聘律师。 第六条市司法局负责受聘律师事务所、律师的组织及初审工作,并对其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法制局负责受聘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联络协调工作,并对受聘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聘请常年法律顾问的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相关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时间满五年,在湛江设有常驻服务机构的律师事务所,因项目(案件)有专业要求或其他特殊原因的除外; (二)具有5名以上(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且在律师界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的执业律师; (三)近三年未受过司法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行业处分。 第八条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市政府授权市法制局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其他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合同,由聘用单位与受聘律师事务所签订。 法律顾问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各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报酬金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其他必要事项。 第九条担任法律服务的律师主要为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一)为重大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二)代理具体案件的复议、仲裁或诉讼; (三)在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及重大决策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和代表政府草拟或修改重大经济合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服务。 第十条受聘的律师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 (二)不得散布有损政府及工作部门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反对国家和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等活动; (三)忠于职守、优质高效地完成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依法维护聘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政府法律顾问或代理律师身份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与聘用单位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 第十一条为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其工作报酬包括固定报酬和具体项目(案件)代理费。固定报酬由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具体项目(案件)代理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由市法制局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参照社会同类法律服务收费标准并结合委托事项的具体情况与受聘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政府采购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受聘律师事务所、受聘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有权要求更换承办律师或解聘,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作部门更换律师的,应当报市法制局和市司法局备案。 (一)两次被邀请但无正当理由拒绝或不按要求参加政府法律事务活动的; (二)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 (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申请回避的; (四)泄露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获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依法不能公开的信息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影响职责履行的; (六)由于健康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在工作中违法、违纪的。 第十三条 市政府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财政纳入预算全额安排,其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所需经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案件法律方案(四):2014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第1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作为一家专业型的法律服务机构,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是我们的基本服务产品,公司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为公司决策者提供全方位法律支持 作为公司的决策者需要有预见性地综合的考虑企业的发展,在投融资、固定资产建设、公司法律结构的安排、项目安排等决策事务,面临着众多的法律风险,如果有了专业律师的介入,决策者的法律困惑都会迎刃而解。本所律师会给您提供最为专业的律师服务,让您在决策过程中,增加卓人一筹的智慧.【案件法律方案】 二、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顾问服务 (一)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提供法律意见 1、在公司的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内、对外都会有很多的法律文件需要起草和修改,制作法律文件是律师的专长,对于一个管理完善的公司来说,借助律师的服务,严谨的审查,无疑会起到事倍功半的作用。本所律师将根据法律顾问单位的要求,通过与相关人员的沟通在劳资管理、债权催收、单证传递和管理、商务接洽、政府交涉等向您提供及时有效的律师意见,以保证公司经营及管理的合法性,切实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必要的时候根据公司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函。 2、为公司提供法律咨询,接受来自公司高层或普通员工有关企业运作和发展的建议并作出归类总结,对企业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作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合同签约服务 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涉及大量的合同,建立公司的合同管理体系是公司稳健经营的保障。控制合同陷阱和法律风险,专业律师具有独到的专业经验,由律师对重要合同文本进行审查修改是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职能。本所律师可以针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合同,分门别类地建立合同体系。根据公司的客户和供应商的不同,在与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充分沟通的 前提下,制定出可操作性且无法律风险的合同条款。在签约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随时安排律师参与,律师可以通过资质审查、签约见证及传递律师函等方式,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二)参与公司的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为重大项目的投资、立项等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代理公司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如:经济、劳动合同起草、向债务人签发律师函、受公司的委托发表有关声明以及合同见证、企业法律意见书等法律事务. 三、代理公司进行诉讼、参加调解、和解和仲裁活动,并根据公司提供的信息就可能产生纠纷的事务做好预防或诉前的准备工作及应诉工作。 四、我所多年来面向各类单位,专项开展了劳动类专业法律服务。针对顾问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劳动用工法律风险控制及节约"的服务总目标,提出了一个合法的、完整、独立的服务方案。 五、法律信息供应、咨询服务 本所作为专业的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有着广泛的社会资源和涉及各领域的法律法规数据库可供利用。顾问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果遇到了自己难以解决的法律问题,可以随时与顾问律师沟通、咨询、查阅相关的法律法规资料,以避免由于法律信息缺失造成的法律风险。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及时向顾问单位宣传、讲解。对法律顾问单位员工私人法律问题,顾问律师也将免费提供咨询. 六、法律培训服务 本所律师对公司的员工进行法律培训是本所的专长服务项目,本所具备具有丰富经验的律师为公司提供培训服务,目的在于提高公司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整体素质,使员工在经营活动过程中多一种法律思维。达到在顾问单位遵纪守法、工作敬业。 七、顾问服务方式及律师安排 为规范顾问单位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我们基于"为客户提供最及时的法律服务”的原则,尽职尽责地为顾问单位提供优质法律服务,本所拟按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制度安排法律顾问工作。 对于紧急法律事务的处理,我们有24小时及时联系的工作制度。除临时紧急事务外,定期工作制度作如下安排: (一)保证顾问律师每二周与顾问单位有不少于一次的亲自上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主要工作内容是: 1、现场解答顾问单位所提出的各类法律咨询; 2、收集、审查顾问单位已清查出的可能或已经出现的各类情况; 3、对顾问单位需要提起诉讼及应诉的案件,及时收集齐全各类证据材料,提出办案方案; (二)每季度定期开展法律服务工作碰头会.顾问律师与顾问单位联络员集中讨论顾问单位上阶段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对疑难问题、案件及顾问单位提出的各项问题予以讨论解决。碰头会主要内容: 1、总结上两个月法律服务工作情况; 2、对顾问单位提出的疑难问题进行讨论; 3、制定季度法律服务工作计划. (三)年终律师顾问向顾问单位提交法律顾问工作年度总结及满意度调查。 (四)除日常性法律顾问工作以外,对于重大项目,本所将组织本所专业律师完成顾问单位委托的各类专门性法律项目。 本所及律师顾问律师对在办理顾问单位各项业务中所涉及到的相关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八、顾问费用的收取 常年法律顾问费年费采取协商的方式确定,一般均在12000元以上,为让客户了解、感受我们服务的水平和态度,第一年可以在8000元—10000元之间收取常年法律顾问费,如果客户感觉不好,第二年我们不再担任法律顾问,如果客户感觉好,顾问律师值得信任,可以长期合作,第二年开始我们每年不低于12000元法律顾问费,服务内容包括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涉及的各项非诉法律服务。当贵司涉及到诉讼、仲裁业务时,我所依据《重庆市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的规定减半收费。 如果我所能够与贵公司合作,具体律师服务的内容我们视具体情况及贵公司的要求适时调整我们的服务方案及费用. 第2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法律顾问服务范围 第一部分 法律风险管理服务 (一)、收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法律信息和案例 为控制公司法律风险,法务应广泛收集国内外企业忽视法律法规风险、缺乏应对措施导致企业蒙受损失的案例,并至少收集与本企业相关的以下信息: 1、国内外与本企业相关的政治、法律环境; 2、影响企业的新法律法规和政策; 3、质量、安全、环保、信息安全等管理中曾发生或易发生失误的业务流程或环节; 4、员工道德操守的遵从性,以及因企业内、外部人员的道德风险致使企业遭受损失或业务控制系统失灵的因素; 5、本企业签订的重大协议和有关贸易合同; 6、本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 7、企业和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情况。 (二)、结合公司业务,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分析 1、结合公司业务流程,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法律风险,有哪些法律风险;对辨识出的法律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法律风险发生的条件;评估法律风险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法律风险的价值等。 2、在评估多项法律风险时,应根据对法律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和对目标影响程度的评估,绘制法律风险坐标图,对各项法律风险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对各项法律风险的管理优先顺序和策略。 3、根据不同业务特点统一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即企业愿意承担哪些风险,明确风险的最低限度和不能超过的最高限度,并据此确定风险的预警线及相应采取的对策。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要正确认识和把握风险与收益的平衡,防止和纠正忽视风险,片面追求收益而不讲条件、范围,认为风险越大、收益越高的观念和做法;同时,也要防止单纯为规避风险而放弃发展机遇。 (三)、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建立内控制度 1、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 2、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 3、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4、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5、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 6、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7、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 8、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 9、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第二部分 日常法律服务 (一)解答法律咨询、为合法经营提供建议. (二)代为修改或起草各类合同,争取为聘方获得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最大利益. (三)对公司所签署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 (四)受聘请方的委托,为聘请方作律师见证,制作法律意见书、律师函等非诉讼法律事务。 (五)接受委托,担任聘方的代理人,参加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寻求纠纷的公正处理,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六)协助聘方清理债权债务、制定追债方案;受聘方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或诉讼,保证聘方债权的实现。(该项内容另外收费) (七)根据聘请方需要,协助聘请方开展有关法律的宣传活动,教育员工遵纪守法,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 (八)为企业中层干部提供应知会的法律、法规及最常用的法律条款。根据聘请方需要,进行相关法律知识宣讲。 (九)为企业高层提供与其业务活动有关的经常性法律咨询,向其提供有关法律信息资料, 解释有关法律规定,为高层决策提出法律意见。 (十)及时修改、补充合同,制订出一系列公司对内、对外的标准格式合同,供公司、集团各部门参考使用. (十一)清理出需要及时追款的合同业务,列出追款方式及时间表,确保诉讼时效、以保障公司、企业效益。 二、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提供法律咨询: 以口头解答、书面解答、网上解答、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洽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就相关法律、法规、经营问题提供具体法律意见.(该项内容中涉及以律师所名义出具的法律文书如: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等另按标准优惠或协商收费) 2、代书 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 3、代理仲裁、诉讼、执行。(此项另按执业律师办案收费标准的50%-—70%优惠收费): 代理公司经济、民事、行政、劳务纠纷; 代理公司仲裁案件; 代理公司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4、律师见证:(按标准优惠或协商收费) 依照法律规定对法律行为、法律文件、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见证. 5、审查、清理、修改、补充合同、提供标准格式合同。 6、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7、特色服务: 网上咨询,在网上解答顾问单位的问题,起草、修改各类法律事务文件及诉讼文书通过网上传输,服务快捷、高效,节约商务成本. 8、书面咨询、合同修改审核、发布法律公告等一般性事务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 9、由法律顾问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改进律师工作。 三、法律顾问服务承诺: 我们的目标是:通过我们的法律服务,使您的公司在法律方面的经营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最终走上规范化、法律化的运营轨道. 必要时,贵公司根据公司的性质、经营特点、现在的状况、亟需解决的问题、发展计划等具体情况,书面提出所需的法律服务要求,以便我们有针对性的作出更完善的解决方案. 我们与客户建立法律顾问合作关系后,不仅为客户本身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还可以应客户要求,为客户的关联公司或投资者个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我们会与客户协商固定的法律顾问年费,以便客户作出年度预算;一般而言,客户可根据公司的成长阶段、业务特征、营收数额、公司规模等确定可能的法律费用预算. 所有在法律顾问关系期间我们所知晓的客户情况、商业秘密、经营手段等信息,无论我们与客户是否存续法律顾问关系,我们都承担保密义务。 四、法律顾问服务收费: (一)法律风险管理和一般日常法律顾问的法律顾问费已包括在聘用单位支付的法律顾问费用当中. (二)对于日常法律顾问中的部分服务项目,另行收费的有: 1、重大合同或合同标的金额较大的起草、制定、参与谈判; 2、商务代理; 3、出具法律意见书; 4、出具律师函; 5、律师出面协商为聘用单位收回款项; 6、法律事务的调查取证; 7、其他经与聘用单位协商另行收费的法律事务。 (三)日常法律顾问中的部分收费服务项目标准依据《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协商一致后收取。 (四)涉诉案件代理需要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收费,收费原则上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协商优惠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按协商优惠。 1、常年法律顾问: ①注册资本低于100万: 5-10万元/年; ②注册资本100-—500万:10-30万元/年; ③注册资本500万以上: 30— 万元/年。 2、专项法律顾问(法律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是在对法律风险主体的自身目标、状况及其所处环境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围绕企业的总目标、结合企业及所处行业的特点、企业外部因素等,采取综合、系统的手段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以事前控制为主避免或降低企业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的法律事务处理全过程。 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信息收集需耗费时间、分析、决策以及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等因素由双方协商收费,如果以记时方式结算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该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及所需总小时数,然后按每小时1000-3000元人民币之间协商收取。 【说明:法律顾问费由律师事务所收取,禁止律师个人收费】 五、聘请法律顾问程序 (一)了解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收费,与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进行考查性会谈; (二)交换对企业、业务基本情况、法律顾问服务的要求; (三)对于律师事务所提供的《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文本条款进行磋商; (四)签订《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五)按《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向律师事务所支付法律顾问费; (六)收费后被指定律师应当立即开展工作,《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七)定期举办法律讲座、研讨会等活动。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第四年经协商一致后续签,也可以签订四至七年的长期法律顾问合同。 六、建议贵公司选择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应注重律师事务所信誉、律师的业务能力以及律师工作态度。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进行是一个企业长期合作战略,而不是短期行为。因此应当将重点放在考查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能力方面下功夫。"术业有专攻”切忌奔律师名声去选择;不要选择什么事情都敢拍胸脯的律师;也不要选择明显低价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 律师费用需要支付税收、事务所费用、社保费用、注册培训费用等后的余额才是律师个人劳动报酬,而前述主要费用占律师收费的50%左右甚至更高。 (二)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会谈,应当由企业老总(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参加。 企业是什么样的状况,需要处理什么样的事务,企业老总才"心知肚明”,企业内的其他员工是无法做到的.建议不要采取指派一般员工谈第一轮的做法,一般员工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没有决策权),与律师沟通上往往事倍功半,甚至会给企业造火星成”走过路过还是错过"的结果。 第3篇: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一、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 1、提供制度化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本所与贵司的沟通和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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