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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民办教育机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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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山区民办教育机构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图(样式) 申办人(单位)提出申请 民成科受理,并出具提交相关材料须知 申办人(单位)提交核名相关材料,民成科初审材料,并进行现场勘察。 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 教体局核准办学名称,同意筹设 初审不通过,退回申办人(单位) 申办人(单位)提交正式申请办学材料,民成科受理,审核材料 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补齐。 申请材料齐全,组织专家现场评审、验收 分管领导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局行政会审议,再提请区政府常务会研究讨论 部分软件和硬件不符合要求,提出整改意见。 整改不通过,退回申办人(单位) 区政府常务会决定许可或不许可 教体局下达许可或不许可的文件,并颁发办学许可证书 资料归档 申办人(单位)依法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其它相关登记手续 承办机构:蜀山区教育体育局民办与成人教育科 服务电话:65774308 监督电话:65597673 第一部分 民办学校的设立 一、民办教育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称为民办学校。 二、举办者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非本地注册的社会组织,必须在本地相应机构登记注册,获得许可.法人组织应经上年度年检合格,积累资金30万元以上.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在本地办学必须是本地常住人口,或已在公安机关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明的外地人口。 国家机构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举办与其考试业务相关的教育机构。 三、举办者须知内容 拟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必须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教育厅和合肥市教育局颁布的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文件和其他相关法规,以及本手册的全部内容. 四、审批机关 合肥市教育局审批全市范围内举办民办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及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中专、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三县教育局审批本县范围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和各类高等以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核普通高中、职业高中、成人中专等学校. 市辖各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批本区范围内的民办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 五、正式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的材料 1、申办报告。报告必须载明举办者及基本情况、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类型、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含场地、校舍、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等)、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要求与学校名称核准相同)。 3、拟投入举办民办学校的资产来源和资金数额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接受资产的数额、用途和资产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4、核准民办学校名称: 举办者必须递交以下材料:(1)核准名称报告,报告必须包括拟用名称、备用名称、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范围和办学规模等。 (2)合肥市民办学校名称核准表,一式三份(样表后附)。 (3)社会组织应提交有效的机构法人登记证(指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或事业单位代码证等)、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其复印件和单位简介。外地社会组织必须有本地相应管理机关的登记证明。 公民个人应提交身份证和户口本及其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的政审证明(必须证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个人简历。非本市(县)个人,还必须提交本地派出所的一年以上暂住证明. (4)房产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副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审批机关核准拟用名称:审批机关收到申办者上述材料并对材料和拟办学场所进行审核后,发给举办者名称核准通知书(样表附后)。 5、学校章程(适用合肥市教育局印发的指导性文本)。 6、首届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组成人员简明登记表(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及其每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地派出所或街道的政审证明(必须注明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从事教育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教师资格证、校长任职资格证等)。 7、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简明登记表及其资格证明文件,主要提交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复印件,专职人员须提交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 8、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主要指土地证、房产证、设施设备发票、资产评估报告等及其复印件。 9、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安全证明。 10、设立学校的可行性分析评估报告,要求按照相应类型的民办学校设置标准和办学规模,逐条对照标准说明相应的办学条件等。说明文字必须符合已提交的各项文件材料. 11、联系方式须提供本地稳定的联系人、联系地址和电话。 12、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原件不足可用复印件代替。 六、学校名称核准 申请设立民办学校,在申办材料齐全的情况下,须到审批机关核准拟用民办学校的名称. 民办学校名称规范:[地域范围][办学品牌][办学层次与范围]〈学校(中心、部)>.地域范围,适用与审批机关相应的地域名称;民办学校的校名应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带“省”、“市”、“县(区)”字样,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国际、省、市"等字样。 办学品牌,要求品牌在本区域范围内不重名,不得使用相同或相近机构的注册品牌和知名品牌,不使用国家禁用的字牌。 办学层次和类型。办学层次,注明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和短期培训等。办学类型,注明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按照规定,不同民办学校的名称可以缀以“学校(中心、部)”等字样。 七、民办学校审批程序和时限 1、受理材料:举办者按照规定将相关材料装订成册送交到相应的审批机关进行申办。 2、专家考察:审批机关按照申报材料所反映的内容,组织专家对办学场地、设施设备等教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听取举办者汇报,查验相关资料原件,并如实记录。 3、专家评审:专家组在对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情况进行分析评议,写出考察报告提交审批机关。 4、批准: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教育整体发展规划,具备办学条件,发给准予办学批文.否则,通知举办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5、发证:由审批机关根据批准文件发给办学许可证。 申请举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批准筹设不超过30个工作日,批准正式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须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申请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批准正式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须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八、取得办学许可证后须及时完备的手续 民办学校在获得办学许可证后,应立即持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办理以下手续后方可招生办学: 1、到公安机关登记雕刻学校印章,并及时将印章拓印件送审批机关备案。 2、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3、到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4、到银行将临时帐户改为正式帐户,或重新开立基本帐户。 5、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 6、 到同级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 第二部分 民办学校的常规管理 一、对招生广告的管理 民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需在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发布招生广告、印刷宣传品必须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合肥市民办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审核备案表》附后)。学校招生广告内容须实事求是,不得进行欺骗性宣传,不得涉及安排就业等承诺。 擅自发布非法广告处理:发布虚假广告的,将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对办学单位及刊登广告的媒体单位进行查处. 二、对办理变更手续的管理 民办学校一经批准设立,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应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核准相关变更手续。 1、办理变更手续的范围 教育机构(学校)名称、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校长、办学层次、范围、招生对象以及教学、办公场地、联系电话等. 2、办理变更手续需提交的材料 (1)变更学校名称,由学校提交如下的材料(一式三份):由举办者提交变更教育机构名称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会议的决议;由相应机构审计的学校资产报告书等。 (2)更换举办者,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更换举办者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的决议;变更举办者协议书;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按照申请设立时审核举办者资格的同样要求提交材料);学校的财务、财产清理情况审计报告书等。 (3)更换法定代表人,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报告;学校董(理)事会的决议;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简历、政审材料、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材料等);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报告等。 (4)更换校长,由学校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更换校长的报告;董(理)事会的决议;拟任校长的资格审查材料(简历、政审材料、身份证、学历、职称证明、校长岗位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等。 (5)变更办学层次类型,调整办学内容和范围以及招生对象,由教育机构提交如下材料( 一式三份):变更相关内容的报告;董(理)事会的决议;提交适应变更内容的设施、师资、管理人员方面的证明材料。 (6)变更办学场地。民办学校教学场地要相对固定,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必须变更的,由教育机构提交如下材料(一式三份):变更教学场地的报告;董(理)事会决议;自有教学场地的要有完备的房屋产权手续;租用教学场地的须提交租赁协议书。 有关变更申请,按“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报审批该机构的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变更项目均须得到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的同意后方可实施。其中涉及到《办学许可证》的重新制作和学校印章的重新刻制,须将原《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 三、通过年度检查对办学单位的管理 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经批准设立并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分别以“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发文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对“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换发办学许可证,对“基本合格”的民办学校,限期三个月整改后,实行年检复检,仍不合格的,停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对“不合格”的民办学校停止办学行为,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应参加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民办学校按照自动停办处理;物价、财政部门每年定期对已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民办学校收费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告. 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情况的年度检查,以及物价、财政部门对收费情况的年度检查,具体时间另行安排。 第三部分 民办学校的终止 民办学校按照办学章程规定,自行终止办学,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停办申请,并抄报民政、物价、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税务等部门,同时停止招收新生并负责正常进行在校生的教育教学工作; 2、学校董(理)事会提出财务、财产(包括债权、债务)清算方案,在教育等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由学校按法定程序进行终止办学工作,实施终止办学清算。 3、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注销办学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其它情形的终止办学,依据法律由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实施。 说明:本手册第一至第三分内容是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安徽省和合肥市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编写的,今后如有新文件出台,按最新规定执行.本文的解释权为合肥市教育局。 第四部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安徽省民办幼儿园、非学历培训机构 设置基本标准 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为促进幼儿园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安徽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各类幼儿园,是规划、设置、评估和管理幼儿园的依据.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幼儿园,是指对三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幼儿提供集体保育和教育的全日制或者半日制的学前教育机构。规模在3个班以上(具有小班、中班和大班完全建制)的为幼儿园,规模不足3个班(未按年龄段分班)的为幼教点.(条例) 二、选址与规模 第三条(选址要求)幼儿园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 一、幼儿园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和幼儿园布局的要求,城市小区幼儿园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有关规定。 二、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三、幼儿园应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和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地段,应避开输气管道、交通干道及高压供电走廊等. 四、幼儿园不应与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和危及儿童安全的场所毗邻,包括:集贸市场,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垃圾场及污水处理站,生产经营和贮藏有毒有害危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等。 五、幼儿园应有独立安全的园舍、院落和出入口。不得与居民住宅或其他非幼儿园建筑物共用、混用或连成一体. 第四条 (办园规模)幼儿园规模和班级人数.(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 一、 幼儿园规模: (一)3班(1轨),90人; (二)6班(2轨),180人; (三)9班(3轨),270人; (四)12班(4轨),360人. 二、班级规模: (一)小班(3-4周岁)20-25人; (二)中班(4—5周岁)26-30人, (三)大班(5—6周岁)31-35人。 三、建设用地标准 第五条 (用地面积标准)幼儿园用地面积指标.(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 幼儿园建设用地包括园舍建设用地、室外共用游戏场地、集中绿化用地。有关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详见表1。 表1 幼儿园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项目规模 3班 6班 9班 12班 园舍占地面积 999 2750 3931 5058 室外共用游戏场地(生均2平方米) 270(生均3平方米) 360 540 720 集中绿化用地(生均2平方米) 81(生均0.9平方米) 360 540 720 用地总面积 1350 3470 5011 6498 生均用地面积 15 19.28 18.56 18。05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第18条及说明) 四、园舍建设标准 第六条  幼儿园房舍建筑在三层及以下,符合当地抗震设防的建设要求;室内外设施设备坚固耐用、光滑无棱角;装饰要符合环保要求,采光和通风性能良好;护栏应不低于1。2米,电源插座应安装在1.7米以上儿童不能触及的位置. 第七条  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指标。幼儿园园舍建筑面积由活动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和生活用房三部分构成。有关指标参见表2。 一、活动及辅助用房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及教具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 二、办公及辅助用房包括:办公室(园长室、财务室、教师办公室和保育员更衣休息室)、图书资料室、会议室、保健及观察室、配电室、门卫传达室、教职工卫生间等。 三、生活用房包括:厨房(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清洗间、主副食库和烧火间)、开水间消毒间、炊事员更衣休息室等. 表2 幼儿园园舍面积指标(单位:平方米) 序号 名  称 每间 使用 面积 3班 6班 9班 12班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间数 使用面积小计 活动及辅助用房                   1 活动室 60 3(45) 135 6 360 9 540 12 720 2 寝室 54 3(45) 135 6 324 9 486 12 648 3 卫生间 15 3 45 6 90 9 135 12 180 4 衣帽及教具储藏室 9 —— -— 6 54 9 81 12 108 5 音体活动室 -- 1 60 1 120 1 140 1 160   使用面积小计 -- —- 375 —- 948 —- 1382 -— 1816   建筑面积小计 -— —- 536 -- 1580 —— 2303 —— 3026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5。96 -— 8.78 -- 8。53 —— 8.41 办公及辅助用房                   1 办公室 -— 1 30 1 75 1 115 1 150 2 资料兼会议室 —— —— -- 1 20 1 25 1 30 3 晨检、门卫 传达室 —- 1 15 1 18 1 21 1 24 4 保健及观察室 -- 1 15 1 20 1 25 1 30 5 配电间 —- —— -- 1 8 1 10 1 12 6 总储藏室 —— -- —- 1 20 1 25 1 30 7 教职工卫生间 -- -- —- 1 16 1 20 1 24   使用面积小计 -- —- 60 —— 177 —— 241 —- 300   建筑面积小计 —- -— 86 —— 295 -— 402 —— 500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0。96 —— 1。64 —— 1.49 —- 1。39 生活用房                   1 厨房—— 1 60 1 77 1 90 1 102   2 开水、消毒间 -- 1 6 1 8 1 10 1 12 3 炊事员更衣休息室 -- 1 6 1 12 1 16 1 20   使用面积小计 -— -- 72 —- 97 —— 116 -- 134   建筑面积小计     103   162   193   223   生均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 1.14 —- 0。90 —- 0.71 -— 0。62 使用面积合计-- —- 507 -- 1222 -- 1739 —— 2250   总建筑面积—— —- 725 —- 2037 -— 2898 -— 3749   生均合计建筑面积 (平方米/生)—— -— 8。06 -— 11.32 —— 10。73 —— 10。41   注: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根据幼儿园的实际需要确定。 (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第21、22、23条) 五、设施设备标准 第八条  (设施设备标准)幼儿园设施设备应适应不同年龄幼儿身心发展水平和个体差异,满足保育、教育和幼儿自主活动的需求. 一、室外设施设备(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安徽省一类园评估指标体系2009) 幼儿园室外活动场地应分为共用活动场地和分班游戏场地。共用活动场地应配备各种组合玩具以及嬉水池、玩沙池、种植园地、饲养区及30米直跑道等设施。嬉水池蓄水深度不超过0。3m,面积大小与办园规模相适应.沙池深为0.3—0。5米,池中沙不得使用工业用沙. 户外大型多功能组合玩具应具有攀、爬、滑、钻、荡、平衡、投掷等功能.具有4种功能以上的组合玩具数量:3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1组,6个班规模幼儿园不少于2组,9个班以上幼儿园不少于3组;禁止使用全封闭的滑梯和通道。组合玩具上的装饰物,不能遮挡教师和儿童的视线,不能有尖锐棱角。 二、室内设施设备(幼儿园建设标准2010)(安徽省一类园评估指标体系2009) (一)活动室必须满足幼儿开展各种游戏活动和教育活动的需要,有适合幼儿身高的桌椅、玩具柜、图书架,有黑板、电化教学设备、键盘乐器等;有足够供幼儿开展各类游戏活动的操作材料及玩具,玩具应当安全、卫生、无毒,并定期更新补充.有适合并满足幼儿阅读的图书。 (二)寝室宜分班使用,配有符合幼儿身高要求的床,每生一床,若需使用双层床,应配备固定式双层床,总高度不应高于120厘米,四周设不低于30厘米的护栏。应有防暑降温和防寒取暖设备。 (三)室内应有卫生饮水、流水洗手设备;有符合卫生标准的毛巾架、口杯架,幼儿每人两巾一杯。卫生间内设大小便槽(器)和盥洗池。盥洗池应设水龙头6个以上,厕所设立蹲位6个以上,厕位之间宜设置隔板及幼儿扶手。 (四)幼儿园办公室应具备与教师数量相当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及办公用品。配备各类保教理论书籍和教师用书、教学图片、教学卡片、光碟、录音带等,有条件的幼儿园可配置办公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 (五)保健室应配备必要的卫生保健设备,卫生保健设备包括必要的体检、简易外伤处理器械、常见外用药品和卫生消毒设备等。 (六)厨房应配备必要的炊用设备及数量充足的幼儿餐具;应有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消毒及空气排油烟设施等。 第九条 (教玩具配备标准)幼儿园教玩具配备标准参见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3个班规模的可以按3类标准配备,6个班规模的按2类标准配备,9个班及以上规模的按1类标准配备。(国家教委颁发的《幼儿园教玩具配备目录》1992) 六、教职工配备标准 第十条  (教职工队伍标准)幼儿园应有与其教育规模相适应的教职工队伍。 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和省配备标准配齐工作人员。其中专任教师与幼儿比例为1:15.保育员平均每班配1名,医务保健人员每园一般配1名,幼儿数超过200名的可增配1名。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热爱儿童,为人师表,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持有《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受过刑事处罚者、有精神病史者、慢性传染病患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幼儿园园长(副园长)应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幼儿教育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园长(副园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并能坚持正常工作。   幼儿园教师应具备中等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或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幼儿园的保育员应具有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应配备专职保健员,保健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专业培训,取得县区级卫生部门资格认可。   提供膳食的民办幼儿园应按1:80(炊事员与幼儿的比例)配备炊事员,炊事员中至少有1人接受过烹饪业务培训. 安保人员、财会人员、工勤人员等应当符合相关岗位资质并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配备。 (幼儿园工作规程1996)(安徽省关于做好全省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核定工作的通知2012) 七、经费保障标准 第十一条 (办园经费标准)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举办者必须具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用于幼儿保育教育、教师工资福利、维修扩建校舍、添置设备设施等,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转。 民办幼儿园申办时,开办经费必须到位,并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产验资报告或银行的资信证明。新开办的民办幼儿园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之和,城市、县城民办幼儿园少于10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30万元),乡镇府所在地民办幼儿园不少于4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10万元),农村行政村或自然村民办幼儿园不少于20万元(流动资金不少于5万元)。 幼儿园办园主体可以多元化。可以独资举办,也可以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举办。联合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签订办园协议,明确办园宗旨和培养目标,明确出资各方的出资数额和权利义务等。 民办幼儿园房地产产权应当清晰。自有房地产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效的自有房地产的土地证、房产证;租赁使用房地产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有效期5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且出租方的产权不存在争议。 八、规范办园标准   第十二条(申报办园的保教标准)申办办园许可证须提交符合国家和省规范办园政策规定的规范办园承诺书(承诺书格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内容应包括:规范办园主要政策、承诺事项、具体措施等);须提交小、中、大班各年龄段保教活动学期计划、保教活动月计划、保教活动周计划、一日活动常规安排等;须提交小、中、大班各年龄段游戏活动学期安排等。 第十三条 (办园命名要求)幼儿园命名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用词规范,须以“X幼儿园”词语格式命名,不得采用其他词语格式命名。命名不得含迷信或宗教色彩,不得冠以“国际”、“全球"、“中华”、“中国"、“中心”等夸大宣传的词汇,不得冠以“X省"、“X市”、“X县"等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科技”、“蒙氏”、“实验"等突出某一方面教育内容的词汇,名称不得含有虚假宣传的用意。(安徽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 第十四条(管理要求)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或负责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和举办者领导下,全面负责幼儿园的管理工作。 幼儿园举办者应为幼儿的发展提供安定的环境,保障教职工工资待遇和各项合法权益,保证教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 民办幼儿园应当设立由举办者、园长、教职工代表组成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并履行职责,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组成人员应当符合法定条件。 幼儿园应当认真执行《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建立健全作息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卫生保健、财务管理、安全管理、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九、安全卫生标准 第十五条(消防、卫生、校车标准)幼儿园须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安全合格证明,重点部位安装视频监控和报警设备。幼儿园须取得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明,做好卫生保健、卫生防疫、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幼儿园接送幼儿的校车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十六条(保教环境标准)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应当保教并重,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为幼儿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活动环境.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与家庭、社区密切合作,综合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共同为幼儿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十、幼教点的标准 第十七条  幼教点的场地、活动室及设施设备标准.坚持安全第一,有独立的院落,有独立的出入口,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房舍建筑在3层以下(含3层),幼儿活动室人均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有满足教师需要的办公用房;有幼儿厕所、洗手场所及设备;有安全适用的幼儿桌、椅及其他设备和设施;提供幼儿膳食的,有厨房及符合卫生标准的设备和设施;有必要的卫生消毒用品用具;大型户外玩具不少于1组,可供每个幼儿成套独立操作的桌面玩具每班不少于5种,小型体育活动器械(人均1件)班均不少于10种,鼓励自制玩教具;教师有3种以上教师指导用书,幼儿阅读的图书数量不少于生均4册;有满足教学需要的多媒体设备、音乐设备和电教设备。 第十八条  幼教点的教职工配备、经费保障、规范办园、安全卫生的标准,等同于幼儿园同类项目的基本办园标准。 合肥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设置基本标准 一、办学宗旨 1、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办学方向。根据按需施教、学以致用的原则,开展多形式、多门类、多层次的培训教育。 2、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办学,依法治校,自觉接受有关管理部门指导的、管理、督查和审计。 3、面向市场需要、积极推行素质教育,为国家培养实用型、多技能的合格人才. 二、设立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具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经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举办者应当具有满足开展教育培训业务需要的固定场地和教学用房,房屋产权明晰,周边环境、安全设施应当符合办学要求.其中,自有校舍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教学面积不低于80%。 以自有办学场地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需提交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和土地证复印件,租赁场地应当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权证的复印件、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餐饮服务许可证。 禁止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以及住宅小区附属设施作为办学场所。教室和办公室应当在同一办学场所,且具有一定数量的图书资料。 (三)举办非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含高考辅导机构),校舍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含自有校舍面积200平方米);举办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校舍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含自有校舍面积2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设备总值不少于100万元,图书资料不少于10000册,按照不高于20︰1的生师比配备专任教师,参照有关规定配备班主任等学员就业管理人员。 (四)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拥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所聘教师应当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每个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至少3名专职管理人员,每个专业(课程)应当配备至少2名专职教师. 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聘用国家机关在职人员到本机构兼职,聘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教师或者其他职务的,应当取得受聘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书面同意. (五)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确保教育教学正常运转。流动资金不低于30万元。 (六)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举办卫生、体育、艺术和保安等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协议内容包括: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合肥市教育局受理审批民办学校 第五部分 合肥市民办学校办学章程 示 范 文 本 【说明】《合肥某中学章程》是合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意见书》(合府法协〔2014〕1号)确认的民办学校章程示范文本(经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协商一致),供全市民办学校使用. 章程起草、修订过程中如有疑问,可向市教育局法规处(电话:63505192)、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处(电话:63537066)咨询。 本示范文本公布在合肥市政府信息公开网(合肥市教育局)的《公告和新闻发布·本部门公告》栏目、合肥教育信息网的《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栏目。 合肥某幼儿园章程 (*年*月*日合肥**幼儿园董事会会议通过 *年*月*日合肥**幼儿园董事会会议修订通过,*年*月*日合肥市蜀山区教育体育局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法律地位,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护举办者(出资人)、学校、教职工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为合肥**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的从事教育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以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为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遵循教育基本规律,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合格人才。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即业务主管单位为合肥市蜀山区教育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为合肥市蜀山区民政局. 第六条  学校依法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第七条  学校的住所地为合肥市**区**路**.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 第九条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制订学校章程; (二)推荐董事和监事; (三)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万元,由举办者**、**共同出资。各举办者出资情况如下: (可用表格列明各出资人的名称或姓名、出资形式、出资额、占比) 第十一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即办学内容为幼儿。具体内容如下: (一)学校类型:学前教育 . (二)办学形式:全日制、寄宿制。 (三)办学规模:**人(学生)。 (四)招生范围:主要面向**招生。 (五)招生对象:初中毕业生。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由5—25人的单数组成。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报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出资人)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1/3以上的董事必须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推选;个别董事离职,由董事会会议确认;增补个别董事,由董事会会议选举。董事每届任期3—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在职人数少于1/2时,即宣布解散,并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和由校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副校长及学校财务负责人;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规章制度;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罢免、增补董事; (八)决定学校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在董事长认为必要或者超过1/3的董事提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应由董事长或者其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下列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审阅、签名.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规定,致使学校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该董事的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2名.董事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者罢免。 第二十一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董事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校长由董事会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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