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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览会综合保险条款.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4052332 上传时间:2024-07-26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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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展览会综合保险条款(2009版)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举办商业性展览会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包括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由总则、展览会财产损失保险、展览会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四部分共同组成。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分别适用于各自部分,共同条款适用整个保险合同。第四条 展览会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可以分别投保,也可单独投保。展览会附加盗窃、抢劫保险必须与财产损失保险同时投保。 第一部分

2、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第五条 本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下列财产属保险财产范围:1、建筑物、装潢及其附属设施;2、被保险场所内的机械设备、电子电气设备、自动化装置及其他一切可以移动的财产。(二) 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本条第一款所列财产。第六条 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标的:(一) 属于或由参展商负责保管的展台、装潢及展品;(二) 金银、首饰、钻石、玉器、珠宝、古玩、钱币、书画、艺术作品、邮票、毛皮、挂毯及各种收藏品;(三)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档案、账册、图表、商业文件、技术文件、电脑软件和数据;便携式电

3、脑及通讯设备、照相摄影器材;其他贵重或难以确定价值的财物; (四) 违章建筑、危险建筑、简易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五) 树木、花草、盆景、动物; (六) 领取执照的机动车辆; (七) 正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火灾、爆炸;(二)雪灾、雹灾、雷击、台风、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三)被保险地点内供水、供热、供气管道爆裂;(四)自动喷淋系统故障;(五)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第八条 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以下费用:(一)清理残骸费用,但不得超过财产损失金额的10;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

4、救保险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三)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责任免除第九条 除了本保单共同条款部分的责任免除外,保险人对下列各项原因造成的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一)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使用或操作不当导致的损毁; (二)保险财产变质、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供水、供电、供气或其他能源供应中断引起保险财产的损失; (四)正在建造中的房屋及其内部财产的损失;(五)放置于露天和简易建筑内的财产的损失。 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第十条 装潢、机械设备、电子电气设备、自动化装置的保

5、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扣除折旧,折旧按照每年10%计算,但最高折旧不得超过70%;其他保险财产的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应与保险价值一致,除非另有约定。第十二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费第十三条 根据每次展览或年展结合本保险合同的费率规章确定适用费率及计算方式,计算出被保险人应缴纳的保险费。赔偿处理第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赔偿:(一)

6、货币赔偿:保险人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标的,该实物应具有保险标的出险前同等的类型、结构、状态和性能,或更好的状态、性能;(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标的。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十五条 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方式和施救费用赔偿方式(一)损失确定方式全损:损失金额为保险价值减去残值。部分损失:损失金额为修复费用。如果修复费用高于分项保险价值减去残值,按全损处理。 (二) 赔偿金额确定方式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分项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分项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

7、=损失金额一免赔额分项保险金额低于分项保险价值时,赔偿金额=损失金额分项保险金额/分项保险价值一免赔额 (三) 施救费用赔偿方式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财产损失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所施救财产的保险金额。若受损保险财产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第十六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可在保险赔款中扣除。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价值;(二)

8、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三)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约定处理。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保险价值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保险价值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

9、费用。第十九条 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二者同时存在时以金额高者为准)。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一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

10、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附加盗窃、抢劫保险第二十二条 保险地点范围为保险合同列明的举办展览的地点范围。第二十三条 承保条件被保险地点内必须具备有效的防盗窃、抢劫设施及足够的保安人员。第二十四条 保险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负责赔偿保险财产由于以下行为所致的灭失、损毁或污损的直接损失:(一)外来的,且有明显撬、砸等痕迹,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行为;(二)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抢劫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责任免除除了本保单共同条款部分列明的责任免除外,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雇员的盗抢、内

11、外串通、故意纵容盗抢所致损失;(二) 发生在保险地点之外或放置在室外(如广场、露天阳台,坪台、晒台、过道、走廊等处)的保险财产的盗抢损失;(三)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盗抢损失; (四)盘点或不明原因的丢失;(五)在展馆对外开放期间的丢失。第二十六条 赔偿处理(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 同时通知保险人;(二)发生盗抢损失,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出具的盗抢事故报告、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给予赔偿;(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

12、经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可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本附加险未尽事宜以财产损失保险相关条款为准。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险第二十七条 除了展览会举办单位,所有参展商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二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在展览场所进行展出工作、装卸展品、运转机器等过程中的疏忽或过失行为所引起的下列各项责任,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对于所租用展览场所的建筑物、各种固定设备及地面、地基的损失;2、由于雇请中国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

13、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3、由于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所引起的抚恤金、医疗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教费用。第三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本条所列费用与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九条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责任免除 第三十一条 除了本合同的共同条款列明的责任免除以外,下列情况也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14、(一)对于展品和设备的损失;(二)被保险人或其雇请人员的故意或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财务损失和人身伤亡;(三)飞行器、船舶,机动车辆或其他交通工具引起的责任;(四)被保险人销售、赠送,分发的食品或其他物品引起的责任;(五)传染疾病引起的责任;(六) 由于广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体引起的诽谤责任;(七)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从事医疗或其他职业活动引起的责任;(八) 在保险地点范围内,属于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车辆损失; (九) 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三十二条 赔偿限额

15、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三十三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保险人根据每本保险合同的费率规章确定适用费率及计算方式,计算出被保险人应缴纳的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三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确保电梯、扶梯、升降机具备合格证书,并在展览会开始前安排技术人员对这些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被保险人在容易造成伤害事故的地点和设施张贴醒目的安全注意标识;在各相关场所张贴紧急疏散线路标识。被保险人确保由专业人员安装广告、霓虹灯和装饰物。第三十六条 每次事故赔

16、偿金额和每次事故诉讼费用,保险人根据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定,或经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及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扣除相应免赔金额后,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每人赔偿金额和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规定的相应限额。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单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第三十七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表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

17、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三十八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三十九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表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二)仲裁机构裁决;(三)人民法院判决;(四)保险人认可的其

18、他方式。第四十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第四十一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二)在依据本条第(

19、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二者同时存在时按金额高者扣除),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第四十二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第二十九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第四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

20、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三部分 共同条款责任免除第四十四条 无论投保人选择本合同条款中的任何部分保险,由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欺骗行为;(二) 战争、武装冲突、政变、恐怖活动、罢工、民众骚乱、恶意行为;(三) 国家机关的行政和司法行为; (四) 地震、海啸或地震及海啸的次生原因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罚款和惩罚性赔偿;(七)精神损害赔偿; (八)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九)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

21、)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费用。保险期间第四十五条 保险期间为展览会举办期间,具体期限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险人义务第四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四十八条

22、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第五十六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四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有关证明、资料齐全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

23、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五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24、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不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第五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消防

25、、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第五十四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两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

26、险人应该:(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第五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一)保单正本;(二)发票;(三)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和其他法律文件;(四)损失清单、财务账册;(五)涉及人身伤害赔偿时需提

27、供:死亡证明,伤残鉴定书、县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请单;(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处理第五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

28、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第五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第五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

29、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释义:主办单位: 本保险合同所指主办单位为指负责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 并对招展办展活动承担主要责任的单位。承办单位:本保险合同所指承办单位为根据与主办单位的协议,负责布展、展品运输、安全保卫以及其他具体展览事项的单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本保险合同所指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为包括大楼、展厅、停车场及其公用地段、围墙、栏杆、大门、步行桥、通道、与建筑

30、物相连的已铺设的地面,但埋设在地下的管道及市政工程除外。可移动的财产:本保险合同所指可移动的财产为无需经过拆卸就能够人工搬动的财产。简易建筑:本保险合同所指简易建筑为工棚、铁皮房、油毛毡顶盖房等临时性搭盖的建筑。第三者:本保险合同所指第三者为除了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和雇员之外的其他人。火灾:本保险合同所指火灾为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爆炸:本保险合同所指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1、 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气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锅炉爆管不属于爆炸事故。2、 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

31、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暴雨:本保险合同所指暴雨为每小时降雨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达50毫米以上。洪水:本保险合同所指洪水为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致使保险标的遭受浸泡、冲散、冲毁等损失。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不属于洪水责任。雪灾:本保险合同所指雪灾为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范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暴风:本保险合同所指暴风为风速在17.2米/秒以上,风力达到风力等级表中的8级风以上。 重大过失:本保险合同所指重大过失为行为人不仅没有遵守法律对他的较高要求,甚至连人们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一般标准也未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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