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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所管理100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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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监所管理复习提纲1、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在押人员的机关2、看守所的羁押对象: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机关。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以下,或者余刑在三个月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3、我国看守所的设置情况:看守所条例第五条: 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由本级公安机关管辖。四级:公安部;省;市;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厅(局)根据需要,可以设置看守所。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相当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看守所。另外:军事机关的看守所。大军区设置的看守所,由本级

2、军区政治保卫部领导和管理。 4、看守所人员的配备看守所人员的配备: 量的规定:看守所条例第六条:看守所设所长一人,副所长一至二人;政治教导员或政委一人。干警,县一级一般不少与15人。(县看守所由县公安局预审股领导,预审股的股长或副股长可兼任看守所所长。县以上看守所由预审处、科领导)。监管。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工作人员若干人。质的规定:看守干警应当符合人民警察的条件,具有相应的法律知识、身体健壮,能够胜任监管工作.看守所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管理女性人犯.5、 看守所的性质。看守所的性质:(一)看守所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之一,是 我国国家政权机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国家

3、机器,专政工具。看守所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二) 看守所是以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的强制执行机关.未决犯和已决犯实行关押和强制劳动改造。(三)看守所是一个刑罚执行机关。刑诉法,监狱法,看守所条例和实施办法,对看守所刑罚执行功能作了规范。 1、已决犯.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和需要留所服刑的罪犯.(完全执行刑罚)2、判决生效以后到投牢前的羁押时间(包括押解途中)的执行。(属于完全执行刑罚) 。3、判决生效之前的羁押时间。一天拆一天.4、部分死刑犯的执行。(四) 教育改造罪犯的场所.看守所教育、改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伟大历史使命所决定的。 有强大的国家政权做后盾. 有广

4、大的人民群众的支持; 有正确的教育改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针、原则。 教育成为坦白交罪,认罪服法、弃旧图新、改恶从善、自食其力的新人。6、 看守所的任务。 看守所的任务:(一)依据国家法律对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武装警戒看守,保障安全。是首要任务。 1、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继续犯罪,毁灭证据,自杀,脱逃,妨碍侦查和诉讼。 2、防止监所内制造安全事故.监管与反监管;看守与反看守;想办法脱逃、行凶,自杀,越狱. 3、防止串供。内外;狱内。 4、防止武装劫狱。(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教育。是中心任务。 1、不是简单的“一看二守三送走”。 2、未决犯处在预审、起诉、

5、审判阶段。心理障碍、对立情绪严重。 3、教育有利于交代罪行,遵守监规。 4、教育有利于深挖罪行。 看守所是一个大“材料库”.鱼目混珠,大水库。(三)依法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和卫生。是必须完成的住务 1、稳定在押人员的思想情绪,促进看管和教育成果。 2、看守所条件差.监房小,关人多。国外可对外开放,我们大多数不行。 3、个别看守民警克扣粮、经费,管理乱.(四)依法保障侦查、起诉、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根本任务. 1、抓经济,搞创收放在第一位,影响诉讼进行。 2、在押人员里外信息畅通,条子里外传递,通风报信.7、看守所的工作方针 看守所的工作方针:看守所的工作方针是:“坚持严密警戒看守与教

6、育相结合”8、 看守所工作原则看守所工作原则: 一、 依法管理的原则。 在监所管理中必须恪守社会主义法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要求实施管理,坚持依法治所的基本准则。 要求看守所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自觉地按照国家的法律和看守所的各项法规进行工作。 依法管理,体现看守所执法机关的特征和监管工作的严肃性. (一)严格执行各项监管制度。 在工作中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接受法律的监督、制约、指导,始终坚持依法办事。 (二)依法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未决犯在看守羁押期间,除暂时停止其使用政治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被羁押期间,人民检察院、法院未决定是停止其选举权,应

7、准许行使选举权; (2)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辩护的权利,可以自己行使辩护权。(三)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接受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要求纠正的违法情况的,要认真研究及时处理,并及时书面告知二、严格管理原则 (一)制定并落实各项监管制度 (二)对在押人员严格要求,严格训练。 (三)严格考核奖惩。 (四)严而有据、宽严相济 1、严而有据 2、严而有理 3、严而有度 4、宽严相济三、科学管理原则在实施监所管理时,必须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遵循监管工作的客观规律,采用科学的管理制度,先进的管理方法实施管理的基本准则。 (一)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有效的管理工作。 (二)尊重监管工作客观规律,积极

8、探索和推广科学的工作方法。 (三)注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四、文明管理原则在监所管理中根据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给在押人员以人道主义待遇的管理准则。 (一)创建文明的监管环境。 (二)在押人员思想意识文明化。 (三)监所民警执法文明化。五、直接管理原则 监所民警必须亲自对在押人员进行面对面的管理,必须深入监管现场,亲自了解情况,时刻对在押人员进行监督。 保证其24小时不脱离监所民警的直接控制的基本准则. “在岗一分钟,警惕六十秒”9、 看守所工作制度 。.。.。.。.。.。. 一、收押制度。 (一)收押的概念和意义 收押:是看守所依法对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

9、疑人、被告人执行审查、登记和羁押的监管活动. 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看守所羁押监管工作的开始,也是确保看守所安全的第一道关口。 (二)收押的范围1、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一审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罪犯 。 3、按规定在看守所服刑的已决犯。 4、公安、司法机关在押解和追捕逃犯中需要临时寄押的。 5、再审案件的刑事被告人.(三) 收押的程序 1、法律文书检验,验明收押凭证; 2、健康检查 3、人身和物品检查 4、收押登记(拍照,捺指纹) 填写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登记薄;扣押物品清单,及时将扣押物品移交办案单位;代为保管不需带进监室的东西;可供逃跑、自杀、行凶的危险品;

10、5、告知权利和监规,进行监规教育;按办案要求进行关押.(四)严格执行检查程序,消除安全隐患危险、违禁物品: 1、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物品 2、药品 3、管制刀具 4、化学危险品 5、金属和玻璃制品 6、其他坚硬和锐利的物品(五) 检查后的物品处理: 1、在监室内生活的必须用品,可带入监室 2、不宜带进监室的,家属带回或看守所代为保管(财物保管登记表) 3、罪证物品、可疑物品,扣押(清单) 4、注意当面点清,注明特征,签名按印,手续清楚。(六) 分押分管1、严格分押的:男女,同案犯,未成年和成年。健康与传染病. 2、有条件分押(初、累,已、未决)。 3、单押(知道国家重要机密的,涉嫌危害国家安

11、全的,间谍、窃密、泄密,外国籍,无国籍的)。 4、不要将重型犯合押一室。(七)收押重要案犯报告制度1、重要案犯是指: (1)副厅局级(现职)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2)全国和省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省级以上民主党派组织的负责人,省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的直系亲属,科技、艺术、体育、卫生、宗教界等有重要影响的知名人士。 (3)根据领导批示,中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法部门直接承办案件中的案犯。(4)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的案犯。2、报告 (1)收押24小时内,将收押情况报上一级监管部门 (2)省级监管部门立即报部,同时填报重要案犯登记表 (3)重要案犯的关押情况,一个月上报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

12、报告。(八) 健康检查重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收押。 1、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2、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3、身体有伤的,案件主管机关必须出具伤情证明。可能有生命危险的,一般不予收押,必须收押的,案件主管机关必须在伤情证明中予以说明。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10、收押制度收押:是看守所依法对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执行审查、登记和羁押的监管活动.11、警戒、看守制度 警戒即武装警戒: 是指武装警察部队为确保看守所安全或制止发生各种事件而实施的武装看守、押解、戒

13、严等强制性监管活动。0.12、 警戒(武装警戒)的任务 1、在看守所大门、监区、围墙、岗楼等处昼夜24小时担任武装警戒, 严格执行进入看守所制度, 防范敌对分子袭击看守所 劫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武警部队在监房、劳动、生活场所的外围警戒, 防范、制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行凶、自杀以及其他破坏活动。发生这类事件,武警要立即喝令其停止活动或立即鸣枪制止、警告和报警,并依法采取对策加以制止。3、强力制止并镇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骚乱和暴动。 4、武警部队执行: 武装押解交付执行 解送外地处理 出所劳动 保外就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务。13、提讯、押解制度(一)提讯 1、 提讯:是指看

14、守所的工作人员根据办案需要,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办案人员讯问的监管活动。 (1)必须凭提讯证或押票; (2)由两名办案人员提审; (3)看守人员负责提讯;每次只能提讯一名案犯; (4)搞好人犯交接工作,看守与办案人员要紧密衔接,不留空隙,使犯罪嫌疑人、 (5)被告人始终不脱离控制。2、有关注意事项。 (1)做好交接工作。 (2)认真进行提讯后的人身检查。 (3)如实地进行提讯登记。14、看守所的押解对象(1)交付执行的罪犯. (2)交付执行的劳教人员。 (3)转送外地的在押人员。 (4)出所劳动的已决犯。 (5)出所就医的在押人员。 (6)已决犯出所探亲的。 (7)捕获的看守所逃犯。15、

15、押解方式(1)徒步押解. (2)乘汽车押解. (3)乘火车押解。 (4)乘船押解。 (5)乘飞机押解.民航总局、公安部押解犯罪嫌疑人乘坐民航班机程序规定 1、实行“谁押解、谁负责”原则。 2、一般不准乘坐,特殊需经押解单位所在地或押解出发地省级公安机关批准(由境外押解回国的,还需民航总局公安同意, 3、征得航班出发地民航公安机关同意,办理押解手续. 4、押解警力得三倍于犯罪嫌疑人,可使用械具,不得携带武器,不得与要客同机,16、 安全检查内容(1)外围检查。 看守所围墙。 警戒地段。 报警设施. 照明设施。 监门。(2)监室检查. (3)劳动区检查。 (4)人身检查。 (5)重点部位检查. 禁

16、闭室检查。 重要地段检查。 重要场所检查伙房,医务室,放风场,厕所等。17、安全检查的方法(1)经常性检查。 (2)定期检查(安全大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 (3)抽查。18、安全检查的要求(1)安全检查要制度化,规范化。 (2)确保安全,文明检查。 (3)注意检查方式、方法的多样性,灵活性。 (4)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取得有关单位的配合、支持、监督。19、押解时应注意的问题(1)押解途中,要提高警惕,严加看管,防止发生脱逃、行凶、自杀等以外事件。 (2)对重要对象和不服管教的对象可加戴戒具。 (3)出发前进行教育,宣布押解途中必须遵守的纪律,并进行搜身. (4)中途寄宿的,要确保安全。

17、20、生活、卫生管理制度生活、卫生管理制度:是指看守所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息、伙食、医疗、卫生、监房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一)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活管理。 1、监室应当通风、采光,能够防潮、防暑、防寒。看守所对监房应当经常检查,及时维修,防止火灾和其他自然灾害. 2、人犯在羁押期间的伙食按规定标准供应,禁止克扣、挪用。 对少数民族人犯和外国籍人犯,应当考虑到他们的民族风俗习惯,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照顾。 3、人犯应当自备衣服、被褥。确实不能自备的,由看守所提供。 (二) 做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卫生管理。 1、人犯每日有必要的睡眠时间和一至两小时的室外活动. 2、看守所应当建立人犯的防疫

18、和清洁卫生制度,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3、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21、会见、通信制度(一)意义。 1、稳定在押人员情绪,有利于诉讼和看守所安全。 2、有利于争取在押人员家属和社会舆论对看守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二)在押人员于近亲属的会见、通信. 1、权限规定。 (1)与境内近亲属通信-办案机关同意。 (2)与境内近亲属会见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 (3)与居住在港澳台、外国的近

19、亲属的通信、会见-办案机关同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2、规则。 (1)会见对象近亲属。 (2)时间、频率、人数:30分钟/次,3人次,2次/月。 (3)应有看守干警、办案人员在场监视。 (4)通信。3、探亲 条件:配偶、父母、子女病危 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县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 禁止危害国家安全的、知道国家重要秘密的、案情重大的、当日无法返所的出所探亲,由2名以上干警押解4、送物的处理. (1)同意收留的日用品带进监室。 (2)现金看守所代为保管. (3)不许收留的物品退回. (4)可疑物品交办案单位。 (5)违禁品没收。22、外国籍在押人员的会见、通信要求 1、需省级公安机关批准。 2、会

20、见对象:近亲属,监护人,所属国驻华使、领馆人员. 3、会见程序. (1)宣布规则。 (2)填写会见证,会见。 4、特殊事项。 (1)交谈案情。 (2)要求参观监室。 (3)要求合影。 (4)要求会见看守所当局。 5、通信、送物的照章办理.23、警械和武器的使用(一)合法法律要求,使用武器和警械权的实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二)准确-事实要求,使用武器和警械必须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规定决定使用何种警械或者武器。 (三)及时时限要求,使用武器和警械,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及时实施。 (四)适度力度要求,使用武器和警械,必须针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21、做到权力手段与违法犯罪行为相适用.(三)法律规定 1、批准,一般应经所长批准,超时的应经主管局处长批准,紧急时先使用,再报告。 2、对象: (1)经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或二审维持原判,等待复核的; (2)有明显迹象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或者已经发生这类行为需要防止其继续事实这类行为的. (3)严重闹监,非使用不足以制止的。 (4)被押解、提讯、出庭受审或者出所就医等途中,需要戴戒具的. 警绳只能在追捕和对死刑犯执行死刑时使用。(三)禁则 1、严禁以警械作为刑讯和体罚的手段 2、使用时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3、时限规定:戴手铐、脚镣的时间15天(一)武器是指按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

22、警用武器. (二)使用对象。 1、在押人员越狱或暴动; 2、在押人员脱逃不听制止,或在追捕中抗拒逮捕的 3、劫持在押人员的。 4、在押人员持管制刀具或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破坏的. 5、在押人员暴力威胁看守干警、武装警察等生命安全的。(三)法定程序-严重危险加紧急 1、判明是属于上述紧急情形之一. 2、经警告无效。 3、但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的危害后果的可以不经警告直接使用武器。 (1)情况特别紧急,根本没有时间。 (2)对一些实施重大犯罪的亡命之徒发出警告后,不仅制止不了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可能是犯罪分子加快实施犯罪行为,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四)禁则。 1、不准使用武器的情

23、形。 (1)发现实施危害行为的人为怀孕的妇女、儿童的,但是使用枪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实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2)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处于群众聚集的场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暴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场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制止,将发生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除外。(五)善后工作. 1、抢救(造成犯罪分子或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及时抢救受伤人员)。 2、报告-立即报告与书面报告。 3、勘查-保护现场,当地或者所属公安机关勘查. 4、通知通知当地检察院,通知伤亡人员家属或所在单位。24、 看 守 所 事 故 发 的 原 因 一、在押人员想方设法抗拒监管、逃避罪责. 二、看守所干警管理不足. 1、思想麻痹,精神松懈。

24、 2、工作不负责任。 3、不执行规章制度。 三、监管环境方面的客观原因。 1、监房设施简陋、老化. 2、关押拥挤。25、脱 逃 事 故:在押人员(包括被羁押和被押解)以逃跑为目的,单独或结伙摆脱看守、警戒人员控制的行为. 在押人员跑出看守所大门或者越过外围墙的行为; 已决犯出所劳动的,越过警戒线或者警戒范围的亦认为构成脱逃事故。(二)处置: 一旦发生脱逃事故,看守民警应立即报告上级单位领导,并迅速采取措施。 1、对于尚未逃出监房或警戒范围的,要责令其返回或者强制其返回。 2、对于接近外围墙或者正在逃出警戒范围或者警戒线的,可明枪警告,直至开枪射击。 3、对逃出的,应当迅速制定追捕方案,发布通缉

25、令,调集干警进行堵卡追捕。 4、迅速提审同监室的其他在押人员,查清原因,采取措施。对捕获的逃犯,要抓紧时间审讯,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5、事后要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针对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整顿监所秩序,防范类似事件发生。26、自杀死亡或自伤、自残原因?如何预防?(一)原因: 1、因罪恶严重而畏罪自杀。 2、有碍于声誉而自杀(女性、干部). 3、为了逃避法律惩罚而自伤、自残。 4、某种原因相约集体自杀. (二)自杀的方式 上吊(绳索、毛巾、裤子、松紧带、床单) 割血管、气管. 撞墙,吞食药物和异物。(三)处置: 1、自杀未死亡。 (1)不管自杀动机如何,均应积极抢救; (2)先做简单处理,再送

26、医院。(松开绳索、人工呼吸、止血包扎、呕吐洗胃等) (3)抢救和治疗期间要派出足够警力严加看管,必要时加戴戒具,防止在送院途中或住院期间脱逃或再次自杀、自伤、自残. (4)脱险或治愈后,针对原因进行疏导教育。逃避罪责而自伤、自残的,应依法从严惩处。 2、自杀死亡。 (1)首先立即通知办案单位和检察院,进行尸检和现场勘验,作出死亡诊断; (2)检查遗物、遗书,进行调查。分析自杀原因; (3)通知家属或者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四)预防。 1、加强巡视,密切观察。 2、严把检查关,杜绝危险、违禁物品进入监区。 3、根据不同对象的特点,进行疏导教育. 4、采取强硬的防范措施。27、个人或者集体绝食(

27、一)原因。 (1)畏罪; (2)对抗审讯、审判工作; (4)要挟看守所(看守所管教方法欠妥当而导致在押人员集体绝食); (3)制造看病脱逃机会. (二)处置. 1、对于畏罪而绝食的,疏导教育,缓解压力,争取从宽,削弱或消除其绝食心理,促其进食。 2、对审讯、审判工作有意见的,要及时向办案单位反映其合理合法的意见,由办案单位妥善解决。 3、对看守所有意见的。 (1)对伙食、卫生、劳动等方面有意见,看守所领导要研究解决。 (2)如果意见虽然合理,但条件有限,一时无法解决,应当解释清楚,促其进食。 (3)提出无理要求进行要挟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打消起侥幸心理。 4、对经教育无效或者绝食三人以上的,

28、应采取强制进食的方法。 同时,继续教育,促其自觉进食.28、“牢头狱霸的概念看守所内少数在押人员领头纠集同伙,破坏监管秩序,对抗管教,欺压、凌辱、殴打其他在押人员的一股恶势力。有的称为:牢头、狱霸、仓霸、监霸等。29、如何预防在押人员打死在押人员(互殴致死)?1、提高认识,加强管理。 2、仍掉拐杖,直接管理。 3、加强监规和法律教育。 4、研究活动规律,剥夺条件。 5、改进监管。 6、严惩. 及时组织力量,认真调查核实情况依法严肃处理。 7.+请法院到看守所公开宣判,打击“牢头狱霸的嚣张气焰。 决不能放任不管,使其蔓延,形成气候。30、监管工作与侦查讯问配合的要求?31、监管工作与侦查讯问的内容?32、审理重大疑难案件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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