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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模板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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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完善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最基层财产关系,和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物质基础,其构建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略。本文关键针对现阶段中国实施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和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叙述,并就部分争议问题在实际利用中所表现出来不足进行探讨和思索,并提出自己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巩固和家庭和睦。关 键 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 夫妻个人财产制 立法完善以婚姻为基础家庭是社会细胞,是大家基础生活单位,负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个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关键内容。它包含到

2、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所以,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利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中国现行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适用,在法律上要求了单一夫妻财产制,即要求夫妻双方全部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全部。1980年婚姻法能够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通常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许可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双方对于财产权属有了选择自由。4

3、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妻约定财产制为补充两制并存夫妻财产制格局,适应了现代婚姻立法时尚,提升了夫妻财产制地位,同时对夫妻个人财产制也作出了明确要求。一、 夫妻法定财产制认定、适用范围夫妻法定财产制,中国习惯上称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它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除另有约定或法定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全部,夫妻对共同全部财产,平等地享受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财产制度。对此,我们要着重把握两点:(一)这里财产必需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财产,即正当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

4、或离婚生效时止。其中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时间,也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恋爱或订婚期间,则不包含在内。(二)所谓“所得”,是指对财产全部权取得,而非对财产必需实际占有。假如婚前已取得某财产全部权(如继承已开始),即使该财产在婚后才实际占有(如婚后遗产才分割),该财产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相反,如婚后取得某财产权利,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也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适用范围。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界定,通常从两方面考虑:一是从主体考虑;二是从财产范围考虑。从主体方面看,只能是含有正当婚姻关系夫妻双方,由此决定了夫妻任何一方不能单独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权人。从财产范围看,新婚姻法第17

5、条要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和赠和所得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要求除外;(5)其它应该归共同全部财产。”中国夫妻共同财产制反应了婚姻关系本质要求,有利于实现男女平等标准,也符合中国国情。它保障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尤其重视保障经济能力较弱女方正当权益,有利于实现夫妻家庭地位实际上平等,表现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精神文明建设要求,反应了兼顾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并重视对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保护立法宗旨。二、夫妻约定财产制适用范围和效力认定夫妻约定财产制,亦称为契约财产制,是指夫妻经过协商就婚前财产所得财

6、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属、处分和婚姻对外责任和婚姻终止时财产清算,分割达成协议,并排斥或部分排斥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夫妻财产制度。依据新婚姻法第19条要求,夫妻财产约定包含婚前约定和婚后约定两种情况。夫妻约定财产制效力有两方面内容:(1)对内效力即对婚姻关系当事人拘束力。夫妻双方对财产约定是在平等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是行使财产处分权一个表现,所以婚姻法明文要求其对双方含有约束力。假如夫妻双方依法达成协议,非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私自修改,而是要认真遵守,如约推行。一旦夫妻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发生争议,就应该根据协议约定内容加以处理。(2)对外效力即约定财产制是否含有对抗第三人效力。新婚

7、姻法第19条第三款尤其要求:“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全部,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以夫或妻一方全部财产清偿。”由此可见新婚姻法为了维护老实信用交易法则,保护第三人正当利益,以预防有些夫妻借财产约定逃避债务而作出此项要求。中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展现出了新特点,它适应了家庭财产情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自主权利,表现当事人意思自治法律标准;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个经济成份并存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健康发展;满足了家庭组员对财产独立支配权,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正当权益。三、夫妻个人财产制范围

8、和权利义务夫妻个人财产制,又称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后实施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要求或夫妻双方约定,夫妻持有个人财产全部权财产。对夫妻个人财产制范围,新婚姻法第18条有明确要求:(1)一方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取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和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4)一方专用生活用具;(5)其它应该归一方财产。从而我们能够看出新婚姻法关键是从公民独立行使权利,从人道主义、稳定婚姻家庭关系和正确处理纠纷等角度出发来构建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夫妻对特有财产权利义务。既然夫妻个人财产是夫妻婚后依法或依约定保留个人全部财产,那么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其效力等同于

9、婚前个人财产,夫妻一方可依自己意愿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不需取得对方同意;同时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负个人债务及其特有财产所生债务等,均应由其特有财产负担清偿责任。可见夫妻对特有财产权利义务表现了现代社会对财产全部权保护力度,愈加使财产个性化,强调财产全部者个人对财产独立支配权。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是对夫妻共同财产制限制和补充,其立法意旨就在于保护夫妻个人财产全部权,并满足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个人特殊经济需要。四、中国应结合现实需要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新婚姻法即使对夫妻财产制度进行了明确修改和完善,不过我们能够看到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财产关系,家庭中个人经济情况,比较开放现

10、代生活方法重视个人权利价值观念,仍然和现行婚姻法相关要求相冲突。为此我从以下多个方面来叙述对夫妻财产制度立法完善:1、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中立法完善(1)相关知识产权利益归属问题。知识产权有双重属性,即包含财产权,也含有些人身权。其中人身权只能由作者、发明发明者享受,但知识产权财产权含有可转让和继承性质,而且知识产权发明时间和知识产权转化为收益时间往往有一段时间差。婚姻法确定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是要求取得悉识产权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还是指取得悉识产权收益时间在婚姻存续期间,语焉不详。我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发明知识产权,不管其转化为收益时间是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不影响其收益性质,因为知识产

11、权发明完成之日,其财产价值就已形成,发明过程中配偶劳动也因在婚姻期间而凝结在内。至于婚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未转化为收益,对方取得只是分割期待权,并非是财产现实权罢了。对此,应分情况具体要求:婚前一方取得知识产权,婚后取得利益归一方全部;婚后一方取得知识产权,婚后或离婚后取得利益应归双方共同全部。双方离婚后,一方将知识产权中财产期待权变为既得利益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和利益取得者一方分割所得;或离婚时,先对未实现经济利益知识产权进行评定,将评定“价值”作为共同财产部分,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享受知识产权一方少分或给另一方合适赔偿。这么,就有利于处理这一问题,愈加好维护夫妻双方正当权益。(2)相关继承或赠和

12、所得财产归属问题。中国新婚姻法要求:“除遗嘱或赠和协议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财产外,继承或受赠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一要求并不根本,因为以个人名义继承财产,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假如按遗嘱继承,继承人是被明确指定了,其法律地位有显著特定性。从而,这一要求是能够适用,并将其作为个人财产分割。但若是根据法定继承,这一要求就不适用了,因为尽管被继承人未指定继承人,但法定继承人范围、次序及继承份额本身就是对被继承人意愿推定,对法定继承人未作遗嘱表明被继承人意愿依法定继承制度处理,而新婚姻法这一要求变相扩大了继承人范围,使配偶也成为法定继承人,显然违反了被继承人意志。假如出现了继承人遗弃或虐待被继承

13、人,那么要按婚姻法处理使虐待人也成为实际上共同继承人,从而使婚姻法和继承法产生冲突,也会助长一些婚姻当事人利用配偶身份图谋对方财产非法行为。对此问题学术界最为普遍见解是采取“夫妻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7我也赞同这一见解,因为这么能够使我们很清楚了解,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劳动取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全部,而继承、受赠和财产及个人财产孳息等非劳动所得取得财产自然就成为夫妻个人全部了,当然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这么使公民充足行使自己民事权利,根据自己意愿参与民事活动,使之有利于维护婚姻当事人正当权利,调动夫妻各方发明财富主动性,也和中国民事立法相一致。(3)相关夫妻婚前个人财产能否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

14、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相关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若干意见司法解释第10条要求:“一方婚前全部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生产资料经过8年,珍贵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相关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其中第19条要求:“婚姻法第18 条要求为夫妻一方全部财产 ,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要求除外。”由此,我们能够推出1993年司法解释已被否定。不过就该问题仍然有学者提出了自己见解认为:“就夫妻婚前一方个人财产而言,假如婚后夫妻双方对该项财产共同管理,共同修缮,共同投入了新财产,从而使该项

15、财产增值,夫妻另一方有权主张对该项财产增值部分享受权利和利益。”对此我也赞同。所以使处于弱势地位妇女权益得到保护,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灵活性,值得我们在实际生活当中利用。2、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中立法完善(1)相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效力问题。夫妻财产制适用标准就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即约定财产制可排斥法定财产制优先适用,前者含有优先于后者适用效力,夫妻财产对内效力,我们全部已经明确,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进行,而夫妻财产约定是否对第三人产生对抗效力还有待于完善。中国婚姻法以第三人是否知情作区分,假如第三人知悉该财产约定,则该约定对第三人有效力,假如第三人并不知悉该约定,则该约

16、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在实际交易过程中,第三人通常要考虑债务人资格条件,以确保其交易安全,而其交易对象处于一个稳定婚姻关系期间,第三人往往基于对夫妻双方当初信任而进行交易,也就是说此时作为债务人应是夫妻双方并非是夫或妻一方,假如夫妻事先有约定财产分别归属而不通知第三人或第三人形成正当债务关系以后才有这种约定,这显然置第三人利益处于一个较大风险当中,这违反了第三人本意,损害其正当权益。同时在实际操作中,第三人是极难清楚夫妻之间有何财产约定,因为这些约定是属于内部契约,含有很强隐秘性,除非夫妻一方或双方明确通知,不然第三人根本无从知晓。对这一问题,有些国家要求:“夫妻财产契约依夫妻财产制登记后,始对第

17、三人产生效力。”中国也有多数学者主张夫妻财产约定采取公证形式,以维护交易安全和第三人利益。我认为采取公证形式能够使夫妻约定财产制含有法律保护力度,值得借鉴。(2)相关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形式问题,婚姻法第19条要求“约定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这么我们推定假如口头约定只要双方认可,或有可靠证据证实,也应认可其效力。从而我们能够看出,约定财产形式并不明确,致使夫妻双方约定时不知是用口头约定好,还是书面形式好,很多夫妻为了省事和表示对对方信任,多采取口头约定,最终在产生纠纷时出现取证难情况,对这一问题,我们要认识到夫妻财产约定实质上是双方对财产处分协议,是一个严厉问题。所以,我认为约定双方必需采取书面形式

18、,而且经公证机关公证或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才能表现其严厉性,避免纠纷。约定一经正当成立,即为有效,假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变更或撤消,缔约人应就此达成书面协议,经机关公证或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而且对原来约定应该注销或收回。同时公证和登记制度使夫妻双方和第三人进行交易有了法律确保,对各方全部有约束力,也使约定财产内容有了社会公告效力2。第三人在和夫或妻一方进行交易前,有权和交易一方前往婚姻登记机关或公证处就夫妻财产约定内容进行查询,这么使各方利益全部得到了保障,也使中国约定财产制度愈加完善。3、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中立法完善中国新婚姻法建立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填补了历史空白,适应了个人权利意识不停增强

19、现实,不过其中相关“一方专用生活用具”为夫妻一方财产要求值得完善。夫妻任何一方全部或多或少地有自己专用生活用具。从实践来看,夫妻双方人生观、价值观、审美观等不一样,造成双方生活要求就不一样。伴随经济水平不停提升,个人专用生活用具也不再表现为首饰、衣物等,电脑、小车已开始步入平常百姓家庭。而这些高级消费品也常因多种原所以为夫妻一方专用。而为了公平保护夫妻双方购置行为和财产利益,我认为,任何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珍贵首饰、价值较大汽车、电脑生产资料等个人生活专用具,虽属个人使用,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能够由生活用具专用方向另一方赔偿相当于专用生活用具价值二分之一财产,这么就能够很好完善夫

20、妻个人财产制度。在此,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就是完善夫妻分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中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将夫妻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要求为夫妻共同财产,忽略了这类财产特殊性。现在,在中国,夫妻因感情不和长久分居现象是存在,即使在此期间夫妻间仍保持着一个身份上关系,但夫妻劳动收入或其它正当收入,和用这些收入购置财产分别被夫妻各方独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夫妻在经济上、财产上联络是中止,夫妻各自所得财产是处于分离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仍将夫妻各自所得财产要求为夫妻共同财产,会产生多劳者少得、少劳者多得和不劳者也得不合理现象,从而打击夫妻一方劳动主动性,而从实践上看,在分居期间,夫妻对各有收入起源及多少等

21、大多是由自己个人掌握,另一方极难了解得到。所以,中国学者提出“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婚后所得财产”就应该认定为夫妻一方财产7。对此我也赞同,因为即使此时夫妻双方仍保持着法律上夫妻关系,但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两个独立经济生活主体,只是仅保持着一个身份关系。所以,将这些财产应要求为夫妻个人财产更有利于处理分居夫妻财产关系,从而愈加好地表现公民个人经济地位独立要求,同时也反应了法律对个人权利尊重。总而言之,中国夫妻财产制度完善和发展,必需切实地将三种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对于保障婚姻关系中弱势群体权益,稳定中国婚姻家庭关系确实发挥了关键作用;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则是对夫妻法定财产制度限制和补充,填补了夫妻一方无权独立支配共同财产不足,满足了夫妻在婚姻生活中个人特殊经济需要;而作为含有灵活性、选择性和适应性于一体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使个人自由意志充足表现,深受大多数人喜爱,从而使婚姻家庭关系愈加稳定友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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