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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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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规范中山市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监管,健全工程建设行业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促进建筑市场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13】38号)、《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省外建设工程企业和人员进粤信息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建市【2015】52号)、《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包含以下单位: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 (三)从事工程施工的企业; (四)白蚁防治企业; (五)城市园林绿化企业; (六)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 (七)其他从事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 第三条 诚信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身份,反映企业状况、履约能力、信誉和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数据、资料。 第四条 市住建局依法对建设工程企业进行诚信管理,并按规定委托镇区及有关机构对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从事建设活动诚信信息进行处理。 市住建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逐步建立诚信奖惩制度,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现场监管、工程担保与保险、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充分利用已公布的建设工程企业的诚信信息,依法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第五条 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采集、公布、评价和使用过程中,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市住建局根据统一的标准,通过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以下简称诚信平台)归集企业诚信信息,并在中山建设系统的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诚信信息建立与录入 第六条 在本市从事建设活动的建设工程企业“诚信档案",采用网上电子诚信档案的形式,由企业在“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和诚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并通过数据规范检查,市住建局建立对应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数据规范要求由市住建局在《建设工程企业诚信信息登记(含变更)办事指南》中明确。 建设工程企业应当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将作为企业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第七条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等级等内容。《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内容要与企业在中山市从事建设活动的情况符合. (一)基本情况: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施工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与本企业存在控股或管理关系的其他企业名称、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签名、在本市承揽业务负责人的任命书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二)业绩情况: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建设规模、业务范围、完成时间,以及业绩评定情况等; (三)变更情况: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四)良好行为:企业良好行为指建设工程企业在日常经营管理和建筑行业活动中,获得正面评价,对照市住建局制定的良好行为记分标准可以获得信用加分激励的行为.工程类良好行为是指,涉及工程类良好行为(包括市级以上含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评定的工程质量或安全奖等信息),仅限于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的工程或中山市援建或救灾项目获得的奖项、荣誉和表彰。 (五)不良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六)信用等级:通过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量化为相应分值,编制成记分标准,对企业、人员的行为予以记分,由诚信平台自动形成信用等级。 第八条 《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的采集,包括企业自行申报与市住建局及其委托机构监管过程中产生两种方式,提供信息的单位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其提供的信息经市住建局核查后采用. (一)基本情况:企业初次建立《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采用企业自行申报,由市住建局核查后,建立诚信信息的基本情况数据库. (二)业绩、人员情况:企业诚信业绩、人员数据根据项目的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等的办理情况,由市住建局诚信平台自动确认导入. (三)变更情况:诚信平台数据的变更申报,由市住建局核查后予以修改。 (四)良好行为:企业将各类表彰、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上报,应附上良好行为相关证明文件,由市住建局审实后予以录入。 (五)不良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由相关执法机构报市住建局并附上证明资料,市住建局审实后予以录入。 (六)信用等级:通过市住建局审实后录入的行为信息记录的相应分值,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第九条 企业不良行为认定依据: (一)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生效的其他行政处理文书; (二)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仲裁裁决书;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停工)通知书; (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机构查证属实的材料; (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 (六)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 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实行项目管理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按项目管理要求进行到位考勤,到位考勤情况记入企业信用信息. 第三章 诚信信息管理与使用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企业履约、完成业绩、办理建设工程业务等情况记入建设工程企业有效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 市住建局制定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分标准. 企业诚信管理通过诚信平台进行信用分值动态计算,并自动形成企业信用等级。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良好行为依据《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良好行为记分标准》进行加分,分值使用期限依获奖级别确定,市级的1年、省级的2年、国家级的3年。 建设工程企业发生不良行为依据《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不良行为记分标准》进行扣分,分值使用期限为1年。若企业在使用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使用期限将加长,但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企业信用等级的评定根据信用分值设定,分为4个等级。120分(含120分)以上的为A级,表示信用优秀;90—119分的为B级,表示信用良好;60—89分为C级,表示信用一般。60分以下的(不含60分)为D级,表示信用较差. 根据《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A级企业列入红榜,D级企业列入黑榜。 企业初次办理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时,初始的分值为100分。 第十四条 按照《中山市企业和社会组织守法激励与失信惩戒暂行办法》规定,以及建设工程企业的信用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具体如下: (一)对A级企业实行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低频率的日常检查。 1. 政府、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或国有、集体资金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招标工程可优先选择A级企业参加工程投标; 2。 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宣传; 3。 在评比表彰中,予以优先推荐; (二)对B级企业实行预警机制,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 (三)对C级企业实行防范与监管并重机制,实施强化监管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限制机制: 1。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2. 其他方面的防范性措施. (四)对D级企业实行重点防范为主机制,实施警告制度、行业重点监管和高频率的日常检查,实行以下信用惩戒机制: 1.依据《诚信守法承诺书》,暂停其建设工程企业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信息,暂停其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投标资格和承接新的工程业务; 2。 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3. 其他方面的重点防范措施。 对信用等级为C级或D级的企业,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不受理其参与投标,发包人可提高其工程履约担保额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建立或停止该建设工程企业的《中山市建设工程企业电子诚信档案》使用: (一)资质证书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二)被依法取消或者暂停承包资格的; (三)企业资质续期未通过的; (四)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材料和数据的; (五)企业相关证书有效期满或逾期未更新年检信息或市外企业在本市承揽业务负责人任命期满的;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企业有下列不良行为之一的,一年内降为D级,不公布信用分值: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中山业务负责人)在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企业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三)企业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四)在建项目因企业原因发生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超越企业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业务或参加投标的; (六)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七)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相关资质规定范围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相关证件; (八)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其个人相关《执业注册师证书》、《图章》或上岗证书;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工作人员未取得有效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与建设单位或者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围标、或者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中标的; (十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十二)未取得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擅自施工的; (十三)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严重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十五)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六)勘察、设计企业因本企业原因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七)建筑业、监理、园林等企业因本企业原因发生较大以上以上(含较大)质量安全事故的,或一年内发生2宗以上(含2宗)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八)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九)违反工程所签相关合同,擅自拖延其承接业务范围的工期,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十)采取不正当手段和采用恶意压价,破坏市场秩序,经查实的; (二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故拖欠务工人员的工资,不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十二)按相关签定合同,无故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经查属实的; (二十三)勘察、设计企业不提供现场服务,收到投诉查实的; (二十四)受到行政处罚或受到国家、省、市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十五)受到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 (二十六)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二十七)对处以限期整改,但逾期不整改的,或对行政主管部门发出的停工通知,拒不停工整改继续违规施工的; (二十八)因发生纠纷,不配合工程竣工验收的; (二十九)不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涉嫌违法违规调查工作的,情节严重的; (三十)因劳资纠纷,被提前支取工资保证金的; (三十一)连续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或者因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引发3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十二)以逃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拒不支付的; (三十三)未按照《中山市建筑领域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缴存工资保障金或未建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分账管理台账的; (三十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建设工程企业被降为D级的期限以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理文书为准,最长期限不超过一年.期限届满且企业确已进行整改并通过复查,经企业申请可公布其信用分值。 第四章 诚信信息公布 第十七条 实行企业诚信信息公布制度。企业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业绩情况及管理人员信息一经核查确认,即可对外公布.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属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登录,公布期限为3年;其它不良行为记录,在确认不良行为后7日内登录,公布期限为1年.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布内容应当与企业诚信信息中的企业、人员和项目管理数据库相一致。 第十八条 企业对不良行为已进行整改,并经市住建局核查整改结果,其整改确有实效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市住建局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第十九条 企业诚信信息的录入、更改、增加、删除,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和行政文件为依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企业的诚信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及其他不良行为,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监督被变更、撤销、确认无效的,市住建局应及时对不良行为信息记录进行变更或删除。 第二十条 根据《中山市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住建局将定期对列入A级、D级的企业信息情况报送市发改部门作诚信红榜和诚信黑榜的公示。 第五章 诚信信息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住建局将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安全监督、造价管理和招标投标交易等监督检查工作委托给对应的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对建设市场的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受检单位的工作场所进行检查; (二)要求受检的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查阅和复制;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及有关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四)对明显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强制性标准或者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中断建筑的施工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符合行政执法的要求,并可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每次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要求及处理情况应做出记录,并由参加检查的人员和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受检企业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将情况记录在案。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规定权限进行处理,并及时组织复查,督促落实整改;对不良行为应记入诚信档案;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违法从事相关活动的,市住建局将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告知发证(注册)机关;依法应当撤销资质(注册)的,市住建局将违法事实、处理建议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注册)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对检查行为或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相关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原执法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原执法机构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相关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对确属错误的应及时纠正、撤销或变更,复查结论应书面回复申请企业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市住建局建立举报、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 建设工程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的,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市住建局举报和投诉.市住建局收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查证属实的,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并于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企业及其执业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由市住建局有关执法机构责令改正,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在诚信管理过程中,涉及违法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依各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5日实施,《中山市市外建设工程企业进入本市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市住建局有关工程建设诚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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