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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保管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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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保管制度 1、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自行保管。住院病历自患者最后一次出院时间计算,保管年限不得少于30 年。病案原件的销毁应经院长和或病案委员会批准决定。 2、住院病历在住院期间由病区护理部保管;除医务人员外, 无关人员禁止翻阅病历,但患者可就有关问题向主管医师、护士咨询。 3、病人各种检查、化验结论应在出报告后24 小时内归入病历。 4、住院病历应在病人出院当天整理完毕,科级质控应在三天内完成,并送达病案管理部门,两者须有移交记录。 5、院级质控应在一周内完成,并整理归档。 6、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等离开病区时,应由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和保管。 7、任何机构、个人要求复印、复制、查阅病历必须由医务科批准,管理人员按规定完成复印等. 8、本院工作人员查阅病案,不得将病案带出病案室。 9、存放病案库房保持适当的温度、湿度,要有防火、防晒、防腐、防害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病历查阅及复制制度 1、本院工作人员因医疗需要借阅病历,填好借阅卡,由医务科签字,请在二周内归还。 2、借阅再次入院病人的病历,需携带本次入院病历的首页,填好借阅卡,医务科签字,限在一周内归还。 3、病历质量检查发现书写错误或书写不完整,需修正或补填的,应在病案室内完成,不得拿出室外。 4、公安、司法部门因办理案件需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凭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经医务科同意签字后,在病案室内查阅、复印病历。 5、申请复印者为保险机构的,应提供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患者近亲属同意的法定材料,由医务科同意签字后方可复印。 6、患者复印病历,需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病人家属复印病历,应出示患者、家属的有效身份证及相互间关系的法定证明。填写好病历复印申请单,由医务科签字后方可复印. 7、为死亡患者复印病历,需提供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以及患者与近亲属之间关系的法定证明。 8、复印、复制内容: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各类报告单、各类同意书、手术及麻醉单记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除此之外其它项目不予复制。 9、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在规定完成病历的时限后双方在场共同封存病历。 10、本院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差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案归还手续。 11、病案管理部门应设立病历交接记录本、病历复制记录本。 12、复印复制病历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病案管理奖惩制度 一、差错:①玩忽职守泄漏病案资料内容。②无借条或批准手续,擅自出借病案。③处理病案资料内容张冠李戴。④病案责任性丢失,粘污,挖补,涂抹,水浸,雨淋等。 二、缺点:①写错或计算机录错病案号.②挂号明显挂错科别.③病案资料项目未按规定填写或录入计算机。④汉语拼音拼错、写错。⑥建重号病案。⑧归档病案排错、插错。⑨报告单归档(粘贴)错。⑩报告单处理未按规定.⑾病案整理不合格。⑿ “借阅病案”未按时催还或注销。⒀不按制度管理规定盖章、建病案、借病案.⒁发现或同意他人自找病案,从库房随意取走病案等。(15)医疗文书书写未按规定时间完成。(16)出院病历未按规定时间移交病案管理部门.(17)借出病历未按时归还. 三、出现上述差错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一例罚款100-500 元;出现上述缺点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仍未整改,则一例罚款10-50 元,责任落实到具体个人。 四、病案质量评估成绩优秀者,参照年底评估奖励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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