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考评员的管理,保证职业技能鉴定的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员是对报考者的职业技能实施考核并评定其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考评员在实施职业技能鉴定时,应遵循客观、公正、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考评员的管理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评员任职条件与资格认定 第五条 考评员分为一级考评员和二级考评员。 第六条 一级考评员应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级考评员应具有技师以上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七条 考评员应具有本职业(工种)或相近职
2、业(工种)的从业经历,并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八条 考评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九条 考评员的申报,按照考评员的任职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经市职业技能鉴定委员会审核, 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参加考评员培训. 第十条 考评员培训由市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培训内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的法规、政策、制度和基本理论,考评员职业道德,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鉴定规范(考核大纲)、鉴定程序和考评技术. 第十一条 考评员经市指导中心培训合格后,报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由市劳动行政部
3、门颁发资格证书和胸卡。 第十二条 考评员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由市指导中心综合评价,决定续聘与否。 第三章 考评员的组织与使用 第十三条 市指导中心建立健全考评员组织,加强考评员的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考评员的业务素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考评员队伍. 第十四条 市指导中心定期组织考评员进行业务交流活动,提高考评技能。 第十五条 一级考评员可参加高级技师、技师和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二级考评员可参加高、中、初级技工的考核评定。 各级考评员可参加岗位资格证书的考核评定. 第十六条 考评员在同一鉴定所内连续二次从事考评工作后,应主动申请轮换。 第十七条 考评员与报考人员有近亲属、师生及其他利害关系
4、时,考评员应申请回避。 第十八条 考评员应服从考评工作安排,因故不能参加考评工作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首席考评员由鉴定所从考评组成员中指定一人担任,具体负责考评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条 考评员的考评行为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委派的职业技能鉴定督考员(或巡考员)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考评员在执行考评工作时,应佩带考评员胸卡。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前,应熟悉、掌握本次鉴定的项目、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二十三条 考评员须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定成绩,力求做到准确、公正,考核结果应填写在考核评分表上,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考评组进行实操考核时,应对考生进行现场考核、现场评分,首席考
5、评员负责统分.如在评分过程中出现分数异常情况,首席考评员应向督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汇报,并负责组织考评员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考评工作结束后,首席考评员应组织考评员对本次考核进行分析,并填写考核分析表。 第二十六条 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由督考员(或巡考员)和鉴定所负责人提出评价意见,并上报市指导中心。 第二十七条 市指导中心建立考评员日常管理档案,记录考评员的每次考评工作情况。 第二十八条 考评员的考评费按其级别和考评工作量由鉴定所支付. 第二十九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造成丢失考生工件、无法鉴定考生成绩或其他责任事故的,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解聘。 第三十条 考评员在考评工作中违背考评原则,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三十一条 考评员营私舞弊,收取考生贿赂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并通报其工作单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