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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扶贫贷款资金项目建设管理办法---9.8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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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县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 项目建设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新河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健全科学、民主的扶贫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为强化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县长李宏欣任组长,常务副县长李行军、分管副县长国燕峰、政协副主席、农工委书记宋革修任副组长,县农工委、监察局、发改局、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办)、财政局、审计局、水务局、国土局、交通局、城管规划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扶贫办主任兼任。 (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建立部门分工机制,协调部门之间关系,解决资金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项目建设考核.研究审定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研究审定年度计划调整意见。 (二)办公室主要职责:1、制定扶贫项目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审核、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督促检查项目实施进度;综合协调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的部门、镇、村关系;向领导小组提交考核方案、考核意见,并牵头组织年度项目建设考核工作。2、向国开行申请资金使用额度、组织项目资本金。负责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配合做好项目检查验收,竣工验收后按规定办理报账手续,配合搞好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年度考核。 第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责任分工。 (一)县发改局、扶贫办、财政局指导协调全县扶贫资金的使用、拨付、监管工作。 本项目的采购主体为县政府授权的新河县扶贫办。负责对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的实施和监管。 财政局根据县人大批准的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购买服务费用年度支付计划,每年足额安排预算资金。 (二)1、交通局负责台大线、新冀线、连接线、邢衡高速道口等主要交通项目的实施; 2、水务局负责不在交通道路上的桥梁及全县重点打造的坑塘改造项目的实施; 3、城管局负责乡村垃圾收集系统项目的实施,主要有垃圾池、垃圾周转站、垃圾处理等项目工程。 4、农工委负责6个美丽乡村示范村的绿化、亮化、文体活动中心等工程的实施; 5、扶贫办会同各乡镇负责其他70个贫困村项目的实施; 6、本项目的承接主体(扶贫开发公司)由新河县扶贫办,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资金的管理。 扶贫开发公司要加强公司建设,配备专业人员,配合项目实施单位做好手续完善、资金的筹集与拨付、项目招投标、档案管理等工作。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核算、封闭运行。 第四条 贫困村农村基础设施项目资金必须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办公、交通、补助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管理及审批 第五条 县扶贫开发公司在国开行开设扶贫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申请贷款资金并向省国开行报送相关资料,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扶贫开发公司的需要,拨付组成人员办公经费,并根据项目进展,提前拨付项目所需资本金。重点项目前期费用可从资本金中列支。 第七条由发改局按国开行确定的项目方案,将资金进行分类别切块,下达到各建设单位,各建设单位应立即组织开展施工设计工作,县财政局按提供施工图纸和工程预算进行评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具体实施需要,科学合理进行设计,在建设资金额度不产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可适当进行调整,最终以财政、审计确定的投资规模,做为项目招投标基础。 如项目工程量有较大的调整,工程量增加投资增加额大于或等于该标段原中标价10%的,应由县政府批准重新进行招标;如项目工程量有较小的调整,工程量增加投资增加额小于该标段原中标价10%的,应邀审计部门跟踪审计。 第八条 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本次项目采取投资在50(含)万元以上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河北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均应公开招投标;达不到以上额度的经发改局审批后可实行议标或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第九条对议标的项目,原则上由财政局确定的中介评审机构综合评出单价,并按项目确定最高限价。以乡(镇)、村为议标主体,对每村项目选取具有相应资质的当地企业开展工程建设,并以乡镇为单位由主管单位负责从项目管理库中抽取一名工程监理,负责项目实施质量及监督工作。 第十条加强招投标工作管理。对拟公开招标的项目,从在我县备案、且经营业绩良好的招投标代理公司选取,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积极配合,按照规范程序完成招投标工作。 第四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是对工程建设及资金使用等全面进行审查和总结,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的组织。 (一) 竣工验收要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委员会由发改、扶贫、财政、审计、项目主管部门、扶贫开发公司、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及相关部门组成。 验收委员会分为三个组:分别为工程验收组、审计监察组、进度督查组,具体组成和职责为: 1、工程验收组。由发改局、财政局、扶贫办及专业单位组成,主要对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进行组织检查验收; 2、审计监察组.由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组成,主要职责为对项目预决算、各种凭证等进行组织监察审计; 3、进度督查组。由扶贫办、政府督查室组成,主要职责为督促项目开工、进展、完成等工作.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一) 按审批的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和规模,完成了全部建设内容,并达到设计标准; (二) 归档资料符合工程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 竣工决算已完成并通过竣工审计; (四) 项目工程要通过县政府信息网站、“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在项目工程所在地,对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受益范围及受益户数进行全面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应提供的资料。各项目镇要对所有相关资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立卷。竣工验收时主要提供如下资料: (一) 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二) 拟验收工程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三) 资金拨付凭证、财务支出凭证(复印件); (四) 财务决算报告; (五) 质量鉴定报告; (六) 申请验收报告。 (七) 项目的施工前、中、后的照片或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竣工验收的程序.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之前,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整理好有关文件、报告、经验总结、技术资料等,申请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二) 验收委员会可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分工程外业组和内业组等,分别对相关内容进行验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部门应当积极配合验收工作. (三) 验收委员会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工程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材料,实地查验建设情况,充分酝酿讨论,对工程设计、资金使用、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方面做出全面评价。 (四) 对于技术性较强的工程应有质检部门的鉴定结论。 第十六条 验收委员会通过对工程的全面检查和考核,与建设单位交换意见,对工程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填写竣工验收表,竣工验收意见和竣工验收表应有验收委员会成员签字. 第十七条 对验收合格的工程,验收委员会应该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验收委员会可确定不予验收,并作出文字说明,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再行验收。 第五章 项目资金结算 第十八条 资金结算方式: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两种办法,单个项目报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三次(除质量保证金外).也可对于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经实施单位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核,预付不超过30%的项目启动资金,预付资金在项目报账时抵扣.第十九条 报账程序: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工程实施进度,由监理出具项目建设进度报告书,并经项目主管部门对其申请拨付资金的有关凭据进行初审后,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同意后,拨付到施工单位. 第二十条 内部审核流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账资料后,首先审核其项目的准确性、资料的完整性;其次,审核其凭证的合规性,对审核无误的呈领导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资金。对不符合报账条件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质量保证金:项目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经复验未发现质量问题,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拨款申请,按规定程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果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建设合同书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二十二条项目的移交。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扶贫开发公司,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办理项目的移交手续,并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第六章 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归档内容.归档内容应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实施方案、上报文件、计划批复、建设资料相关的合同书、责任书、各种文件、管理办法、技术标准、会议材料、工作总结、工程请验报告、验收结论、有关的会计报表及凭证,相关的图表、卡、声、像资料等,由扶贫开发公司统一保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档案随工程一并验收,对于工程档案没有达到完整准确、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完成归档任务的,项目不予验收,直至整理合格后再予验收。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县领导小组将采取定期、不定期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和稽察,并接受项目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二十六条 对于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的,县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将酌情调整其项目资金安排. 第二十七条 在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腐化以及违反规定等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项目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或达不到预期效益的,应当对相关责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报上级酌情调减当地投入规模.凡拖欠、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贪污项目资金的,责令限期归还,如数追缴,由有关部门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和农业开发办公室会同财政局、发改局负责解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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