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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环境安全与学生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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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社会环境安全与儿童保护 洋县槐树关初中 李念存 摘 要 本文试图以考察儿童生存的社会环境安全的国际保护为基础,针对儿童生存环境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中国的现实,分析症结所在,目的在于探寻保护儿童免受经济、肉体和精神以及其他一切形式的剥削和伤害的措施,提请全社会注重被侵害儿童的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问题. 关键词 社会环境 安全 儿童 生存环境的健康安全是儿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障。安全的生存环境包括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安全。家庭环境的安全指保护儿童免遭家庭成员的任何形式的虐待、忽视和剥削。社会环境的安全指保护儿童免遭经济、精神、毒品、贩卖、色情和网络以及其他有损儿童福利的一切形式的伤害和剥削。其

2、他有损儿童福利的伤害包括诸如对儿童造成的意外伤害、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等给儿童带来的伤害.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对儿童的剥削和伤害是普遍的现象,多个国际文件也对保护儿童免遭各种形式的剥削和伤害作了规定,并要求缔约国特别保护受害儿童的权利免受剥夺和侵犯,并能在一种能够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促使受害儿童身心康复和重返社会.儿童生存环境的安全不仅涉及到亲子关系还涉及到国家的社会服务体系的性质、规模和效率等问题。 一,儿童生存环境安全的国际保护 儿童生存的社会环境的安全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儿童的剥削和伤害问题是联合国大会讨论的主要议题之一.进入世纪之后,联大深切关切包括因特网在内的新技术

3、犯罪、跨国犯罪等对儿童安全的威胁和侵犯,吁请各国审查并修订法律、政策、方案和做法,以消除对儿童的一切形式的剥削,特别是通过惩罚所有涉案罪犯,保护儿童免遭剥削和侵害,加强执法当局之间的联系与合作。要求各国拨出资源,以供制订旨在使身受贩运、剥削和其他形式伤害的儿童康复和重返社会的综合方案,包括通过职业培训、法律协助和保密保健的办法,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促进受害儿童恢复身心健康并重新融入社会。 (一)国际社会对儿童生存环境安全的威胁给予的关注 对儿童的各种形式的剥削,包括经济剥削和色情剥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儿童和少年应予保护免受经济和社会的剥削儿童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儿童公约”)第

4、条到第条,对保护儿童免遭各种形式的剥削做了明确规定,为实现儿童安全、健康的发展环境的目标产生了直接影响.对儿童的经济剥削集中体现于童工问题的解决,根据: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童工是指由低于岁或国内法律规定的就业最低年龄的从事任何劳动的儿童,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号规定.未成年工是指任何超过岁或国内年第期年月青少年犯罪问题法律规定的就业最低年龄的儿童但不满岁的工人。最低年龄公约责成成员国执行旨在确保取消童工的政策,规定任何经济部门都不得雇用低于岁的儿童.对于有可能危害其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其雇佣的最低年龄为岁。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公约指出了“最有害的童工形式”的具体内容,包括诸如使用、招收或提

5、供儿童卖淫、生产色情制品或进行色情表演,其性质或是在其中从事工作的环境,可能损害儿童的健康、安全或道德的工作等。儿童权利委员会在“一般性意见中也敦促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废除一切童工形式,根据国际标准管制就业青少年的工作环境和条件,确保青少年得到充分保护并可诉诸法律补救机制。对儿童的色情剥削包括网络色情在内的一切形式的对儿童的性剥削和侵犯。色情剥削对儿童健康的伤害是不言而喻的,包括感染上性传染疾病、艾滋病、不安全的堕胎、心理压抑症等。儿童公约及其后的议定书要求缔约国承担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色情剥削和性侵犯之害,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引诱、强迫或利用儿童卖淫或从事其他非法性行为,利用儿

6、童进行淫秽表演和充当淫秽题材。联大决议适合儿童生长的世界认识到对儿童的贩卖、走私、人身剥削和绑架以及最有害形式的经济剥削都是日常的现实情况,各国有义务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剥削,并就此问题制定了具体的战略和行动方案。 毒品对儿童的伤害。儿童公约首次明确提及需要保护儿童免遭毒品侵害以及防止利用儿童从事违禁品的生产和贩运,要求“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不至非法使用有关国际条约中界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并防止利用儿童从事非法生产和贩运此类物。国际社会还注意到,无家可归的儿童最易于被培养为吸毒者和毒品滥用者,从而被操纵利用做各种罪恶勾当,尤其易遭受他人的暴力

7、、虐待和性剥削.各国必须向无家可归的儿童提供特殊的保护,制订政策以提供适当教育、医疗保健以及培养生活技能的机会. 诱拐和贩运儿童。买卖儿童的罪行是指目的在于对儿童进行性剥削、为牟利而转移儿童器官或使用儿童从事强迫劳动而以任何手段提供送交或接受儿童的行为,以及作为中介不正当地诱使同意,以违反适用的有关收养的国际法律文书的方式收养儿童的行为.拐卖和贩运儿童问题长期以来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儿童公约及其买卖儿童问题议定书、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公约(联合国大会第()号决议)、关于预防、禁止和惩罚贩卖人口特别是贩卖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议定书(联合国大会 年月 日第 号决议通过)等国际文件,呼

8、吁各国对贩卖儿童采取严厉的措施,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切措施,防止为任何目的或以任何形式诱拐、买卖或贩运儿童,敦促缔约国起码确保本国刑法对买卖儿童行为做出充分的规定. 对儿童的其他形式的伤害主要涉及对儿童的意外伤害、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等问题。在很多国家,暴力造成的事故性伤害或损伤是导致儿童死亡或终身残疾的根源。儿童权利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因公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儿童伤害和死亡比例偏高,吁请缔约国应颁布并实施包括对儿童交通法规教育方案,提高公路安全。 (二)关于受害儿童的康复和重返 儿童公约强调对有损儿童福利的任何方面的剥削和侵害的受害儿童的“康复和重返社会应在一种能够促进儿童的健康、自尊和尊严的环境中进

9、行。”该公约关于儿童心理保健的规定具有“宪法性的指导意义。有论者将该公约所体现的儿童心理健康的发展及实施归纳为六个方面:一是心理健康保健的权利.尊重人的尊严就要求以一种能使他们最终像人那样自主的方式对待他们.因此,社会给孩子提供的不仅是通过履行责任保障儿童在一定时期内的发展,而且是享有这些社会保障的权利,要求儿童的康复要社会化。二是尊重自治和隐私。儿童公约阐明了儿童应当有“完整的和体面的生活。家长制不能充分实现对儿童尊严的尊重,蕴含于心理保健干预中的自由和隐私权对儿童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不仅儿童参与个人康复决策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而且心理保健服务也要求避免对儿童自由的不合理的限制和侵犯隐私而伤害

10、儿童的个人尊严.儿童公约显示了支持心理保健服务尊重顾客包括儿童顾客的尊严和公民权的道德责任。三是支持家庭完整。儿童公约的起草人明显地对儿童和父母的利益之间可能发生冲突的观点持反对意见。尽管儿童的前途由自己决定,但是,在一“家庭范围”内,儿童的利益和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是一致的。儿童公约提供了一个理想的模式,父母通过指导孩子行使他们的权利的方式以分享决策.四是基于社区的选择.儿童公约强调家庭环境对儿童发展的影响,在为孩子治疗的需要不得不脱离家庭的情况要予以定期审查,以确认是否需要继续脱离家庭的治疗。五是制度上对儿童的保护。包括保护设施和人员培训方面。六是预防。儿童心理保健政策涉及非常广泛的范围,对

11、儿童尊严的尊重必须和改革儿童健康定期检查制度一致,这既是一种道德需要,也是尊重儿童和家庭利益的需要。 二,现实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一)儿童生存环境的现实状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儿童生长环境的安全问题凸显出来,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指导未来年儿童事业发展的北京宣言注意到,尽管在儿童保护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总人数增加了。童工、被拐卖的儿童、犯罪行为的受害儿童、遭受性剥削和侵害的儿童、受毒品和网络危害的儿童等都是需要特别保护的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和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针对儿童生长发育特点,为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以及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而采取的措施。国际国内对童工问题都给予了一定

12、的重视,年,个亚洲国家的代表在泰国举行关于童佣问题的会议,一致同意禁止在家务劳动中雇佣岁以下的儿童.同年国际劳工局发表为了一个没有童工的未来报告显示,全球范围内共亿童工,其中亿人被迫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工作。每年万名童工死于工伤。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规定父母或监护人不得允许未满岁的子女作童工。劳动法、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还对未成年工受雇的最低年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对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以及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等做出了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绝大多数童工并非源于雇主的胁迫,而是源自极度贫困的生活。童工现象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国家教育体制在

13、挽救失学儿童上的尴尬处境。有失学就有流浪儿童,就有童工产生的土壤和市场,童工问题说到底是儿童的社会保障问题。对于那些读不起书而不是不愿读书的孩子,或者那些从童工处境中解救出来却一贫如洗的儿童来说,务工似乎是他们唯一的出路。童工现象是社会环境恶化的反应,战争、贫困、疾病是产生童工的根本原因。 因法律、文化、习惯的不同,各国对儿童色情的认识也有差异。通常认为,对儿童的色情剥削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纯粹为了经济目的而利用儿童充当色情工具的情形;二是把儿童作为性“娱乐”对象,对儿童直接的性侵犯。但对于不为经济目的而持有儿童色情图片的行为是否给予处罚是个有争议的问题。我们认为,凡持有、储存、贩卖、散布、输出

14、或输入、意图散布儿童色情图片,或协助、怂恿上述任一项行为,都应属违法而加以处罚.对儿童的色情剥削也受到很多国家的高度重视,日本、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利用法律手段进行网络色情或不健康内容的管理,设立内容分级和过滤系统.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条例,将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淫乱或者色情、卖淫等严重不良行为视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色情泛滥对我国儿童生存环境造成越来越大的威胁,有关机构最近公布的调查数据引起了教育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关注参与调查的名大学生和中学生,曾光顾色情网站的占%。而我国目前对网络又缺乏有效的管理,如像“两性

15、空间”、“女性”等这样的栏目,关于性问题的描写比网络上所谓的色情小说都露骨。除此之外,还存在大量带有色情内容的影视、录像、报刊,以及可能带有性暗示内容的儿童玩具、用具等都是侵犯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的毒源。 毒品通常指精神药物和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以致造成幻觉,或对动作机能、思想、行为、感觉情绪产生损害,以及引起其他恶果的药品。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世界各国已经充分认识到毒品对儿童的伤害,对毒品的生产、使用和销售实行严格的控制,违反国家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的将受到刑事制裁。有些国家倡导全社会特别是在

16、学校举行反毒品的教育和运动,帮助儿童远离毒品,如美国进行的“只说不”运动,在全社会范围内引起对毒品害处的重视。我国刑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对利用未成年人贩运毒品,引诱或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等行为,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对被利用、教唆、胁迫、诱骗参加毒品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国的禁毒白皮书把预防青少年吸毒作为禁毒工作的基础工程。但是,青少年仍是吸毒的高危人群,对儿童开展和加强预防教育,是禁毒的治本之策. 儿童可能会因为多种因素遭受买卖和贩运。买卖儿童系指

17、任何人或群体将儿童转予另一人或群体以换取报酬或其他补偿的行为或交易。“贩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运输。假借收养名义,实际以买卖为目的而运送儿童的,也属于买卖和贩运儿童。目前,一些跨国犯罪组织及个人公然违反国内法律和国际标准,跨国贩卖儿童以图牟利的活动日益猖獗,为杜绝贩卖儿童的犯罪,国际社会呼吁进行全球性的努力,包括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方案,要求由所有来源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政府做出有力的政治承诺和提供积极的合作。我国收养法也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者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刑法还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

18、犯罪分子的决定将拐卖儿童、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儿童等行为规定为犯罪.拐卖儿童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社会的难题,经过近十几年的努力,各种侵害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基本得到遏制。据统计,年,公安机关共破获拐卖儿童案件起,解救被拐卖儿童余名。 有效防范儿童意外伤害,需要全社会的通力合作。意外伤害是指突发事件对儿童健康和生命造成的损害,包括溺水、车祸、烧烫伤等。意外伤害包括显性伤害和隐性伤害,显性伤害指各种安全事故、儿童食品和用品造成的伤害、暴力伤害等。隐性伤害表现为对儿童心理和精神的伤害。儿童意外伤害已成为当今最严重的社会、经济、医疗和公共卫生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岁儿童的第一“杀手”。意

19、外伤害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包括:()经济发展使生活环境中的不安全隐患增多,其中如道路、建筑物施工隐患,家用电器隐患,还有高压电线无安全隔离设施和警示标志等。()成人特别是家长和老师的防范意识薄弱,给儿童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如学校中损坏的锻炼设施等。()对儿童的安全教育水平低,导致儿童的安全和防范意识差,自我保护能力低.中国儿童死亡原因中%为意外伤害。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去年有万名中小学生因食物中毒、溺水、车祸意外死亡, 预防儿童意外伤害已经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如成立“北京市儿童意外伤害干预项目工作组”,担负制定北京市儿童意外伤害干预行动计划、协调落实相关任务、指导区县开展干预项目等任务. (二)存在

20、的问题 保护儿童健康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很不健全,安全的生长环境问题还没有纳入整个法律体系之中。对诸如从事色情活动的儿童、受到毒品侵害的儿童,惩罚多于保护;关于儿童意外伤害以及受侵害儿童的康复和重返问题,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关于规范儿童消费市场的规定尚待进一步完善。 司法实践中,对儿童性侵犯案件的处理上也还存在着问题和困惑,例如,对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的受害儿童要求民事赔偿的愿望往往落空。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只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而对受害儿童的精神损害却很少涉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民事侵权能够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而受到严重犯罪

21、侵害的儿童被害人却得不到赔偿,这无疑是对儿童权利的漠视。 社会防御和服务体系亟待完善。儿童生长环境的安全健康,需要一整套社会防御和服务体系作为保障,对于诸如儿童意外伤害这样的问题,只要社会各界稍微予以重视就可以防止其发生。对于诸如对儿童的各种形式的剥削、毒品伤害、贩卖儿童等应当予以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系统的社会预警系统,无法从预防着手,保护儿童免遭这些行为的侵害,例如,对流浪儿童、逃学或离家出走儿童的保护和管理,这些处于边缘地带的儿童,极易受到社会不安全因素的侵害。 对儿童安全意识的教育和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不够.儿童自我保护意识的薄弱缘自于成人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的淡漠,如有的

22、家长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少年,不加以进一步的教育,反而不管不问,任随其滑入犯罪的深渊,或成为社会不良分子利用的对象.如孩子被强奸、猥亵后不知道后果的严重性,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不能或不敢及时报案。家长考虑孩子的前途,也不愿及时报案,这就很可能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当然,这还涉及对国家司法的信任度等复杂的问题,而我们的司法人员在处理这些问题时,也缺乏相应的儿童保护意识,有时导致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忽略受害儿童心理和精神康复及重返社会问题.我们注意到:被强暴、遭受家庭暴力、遭受教师凌辱、自杀未遂、被拐卖后得到解救的儿童,并未得到应有的心理方面的帮助,以致影响这些儿童对社会的正确判断。比如,被强暴的女

23、孩容易受传统(封建)文化的影响,认为自己不再纯洁,生命已经没有价值;被拐卖的儿童容易对所有人产生不信任感。 三、保护措施与康复 受到各种剥削和伤害的儿童是处于特别困境中的儿童,这部分儿童的特别保护和康复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尽管我国法律法规对这部分儿童的保护也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离国际文件的标准还相差很远,我们还缺乏一套保护儿童健康安全环境的制度;缺乏针对受害儿童的康复服务体系。针对目前我国的情况,笔者考虑还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作进一步的努力. 完善儿童生存环境安全的立法和司法体系.我国关于儿童保护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给实际操作带来困难,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因此,健全保障儿童安全

24、的法律法规,消除和避免各种形式的对儿童的剥削和伤害是我们立法和司法的一项紧迫的任务。例如,通过立法,要求在街道或已确知有危险因素的场所,设立醒目且儿童易懂的标识;规定生产厂家对玩具、家电、药品、食品等产品的设计将儿童安全因素作为指标之一,大幅度降低儿童触电、误食、中毒的概率;在法律上确定色情内容的分级管理等.只有立法、监管、司法等部门担负起保护儿童生存环境安全的责任,才能有效遏制对儿童的各种剥削和伤害. 建立从国家到地方政府,从省、县到镇的监控网络和预警系统,严厉打击一切形式对儿童的剥削和伤害.加强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减少公共环境、设施中的危险因素;加强对儿童用品、食品、药品质量的监管,政府部

25、门在加强管理中,不仅要对玩具的质量做出严格要求,还应该对其文化内涵做出切合实际的规定;学校和教育部门有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常规的事故记录和报告系统等。刑事执法机关在处理受害儿童问题时,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对处于特别困境的儿童,如能建立一套社会预警系统,才能有效地进行特别的保护. 动员一切社会力量预防和保护儿童免遭剥削和侵害,建立全国的、地方的以及社区、街道的儿童救助服务网络.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组织机构,如青少年法律救助中心等,鼓励建立新的类似组织,为保障儿童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建构一个广泛的社会支持系统。例如,争取包括旅游业在内的各部门和媒体提供支助,打击对儿童进

26、行性剥削和贩卖儿童的行为。另外,作为儿童日常生活的重要场所-社区,应为防止儿童意外伤害、走失、康复等,发挥管理与服务功能。政府尤应对积极为受害儿童伸张正义的群众和组织给予支持和帮助. 教育儿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儿童自我保护意识,教会他们自我保护的方法,是一种生存本能的传授,对于孩子长远的安全保障具有积极作用。在社区保健教育中,可以首先从成人安全保护意识着手,辅以适当的社会干预和帮助,展开技术培训,传播急救知识,提高父母和公众的安全防范意识和伤害发生后的应变能力。在学校保健教育中,可设置安全卫生课程,加强儿童体能训练,提高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教育的内容包括法制教育,使成人和

27、孩子懂得儿童所拥有的权利,当权利受到侵犯时应当如何求助等,尤其应加强偏远、贫困地区的法制宣传。另外,还包括以保护技能和技巧为主要内容的自我保护教育,包括性保护教育。性保护教育侧重三个方面:第一,提高社会辨别力,教孩子如何判断不同类型的人;第二,进行心理素质教育,教孩子在复杂的环境中如何保持冷静的头脑;第三,普及预防保护教育,并将其纳入教育计划中.这方面的教育主要是对付性骚扰的对策和技巧以及在危急关头如何自救或寻求帮助。根据国外的经验,从小学就开始把性保护教育作为“国家必修科学课程。 加强针对儿童的社会保障体系,完善义务教育制度,保证每个孩子都能受到正规的教育。儿童权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立即采取有

28、效措施,尤其通过确保免费接受基础教育的机会,并在可能和适当时接受职业培训的机会等办法,防止儿童沦为童工,特别是最有害形式的童工。将禁止童工的行动纳入国家消除贫穷和持续发展的主流,尤其是纳入保健、教育、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的政策和方案.加大资金投入,为农村学生提供住宿条件,为学校配备校车接送居住分散的学生。贫困导致失学,失学可能导致童工以及受到其他形式的剥削和伤害,只有加强各类社会保障服务体系,消除儿童贫困,才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对儿童的剥削和伤害问题。 建立健全受害儿童身心康复和帮助其重返社会的社会服务体系。对儿童身体上的伤害和剥削固然是儿童生存环境安全的最有害的也是最明显的因素之一,而对儿童的

29、道德、精神和心理上的伤害虽然不明显,但较之肉体的伤害可能更持久,也更难以康复,所以,对儿童的心理和精神伤害的康复问题应当予以足够的重视.儿童权利委员会要求缔约国确保被贩卖和遭到性剥削的儿童的安全和保护,并为帮助他们康复和重返社会提供援助和服务。当然,肉体和心理的伤害有时是很难截然分开,对儿童的保护政策也很难把对儿童精神和心理的保护分离出来.可以说,将儿童心理健康政策和保护儿童的整体政策相分离是非常武断的,因为,一是各类儿童援助服务体系之间的界线越来越模糊,对儿童的保护不只是儿童的某一方面,而应当注重儿童生理、性和精神的完整性。二是各类服务和援助都包含有儿童心理健康服务的内容。三是所有的儿童保护

30、政策都包含儿童心理保健内容,特别是诸如少年法和家庭法领域中,儿童心理保健的效果尤为明显。 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国际合作,严厉打击国际贩运、国际色情服务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儿童的剥削和伤害。国际间的合作,一方面可以学习和吸收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每个国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措施来保护儿童的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中国社科院青少年研究所青少年犯罪研究资料汇编(辑) 2贺颖清福利与权利:挪威儿童福利的法律保障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3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4刘继同人类需要理论与社会福利制度运行机制研究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 () 5刘继同中国儿童福利政策模式与城市流浪儿童议题青年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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