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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规定理解和应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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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云南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解读和应用 一、公司名称 景洪 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二、设置条件 1、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货币资金1次足额缴足,不得抽走。 2、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拟任人员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董事长、副董事长应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总经理、副总经理应从事银行业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共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董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3、50个以下股东. 4、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其中包括熟悉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人员。(经营管理人员需参加省金融办组织的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5、公司章程(标识省金融办设立的举报电话)和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6、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三、公司主要发起人相关条件(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 1、民营企业,条件:合法经营、实力雄厚;上年末净资产为出资额的2倍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还有: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无犯罪记录。   (三)企业应无偷逃抗骗税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3个年度连续盈利。   (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自然人,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2、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不高于注册资本总额的30%(3年内不得转让),其余单个股东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2年内不得转让). 成立1年后,可申请增资扩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质押。 三、申办程序 1、向市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经市政府逐级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核.申请材料包括: ①、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包括拟设立名称、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和住所,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企业经营方针及未来发展规划。 ②、股东基本情况。主发起人和其他出资人情况介绍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投资条件;股东名册,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工商部门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出资人承诺书。承诺内容: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④、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⑤、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近3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   ⑥、章程草案。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⑦、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⑧、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简历。(经省金融办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⑨、职能部门设置、公司治理结构及主要管理制度。 ⑩、公司住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股东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⑿、审批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取得省金融办审核同意的文件后,到市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5个工作日内向州市公安局、银监局、人行报送相关资料。30内进行税务登记。 3、在省选定的合作银行开立账户,于正式挂牌开业前一周,将注册资金转入合作银行,存入资金只能发放小额贷款,不得挪作他用。 四、经营(业务)范围    ①、办理市内各项小额贷款。    ②、为市内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提供咨询服务.    ③、其他经审查的业务. 五、经营过程中相关要求: 1、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及不超过2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2、坚持服务“三农"的原则,贷款的投向主要用于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面向“三农”贷款不低于贷款总额的50%。   3、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200万元.   4、市场化经营,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但上限不超过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下限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利率、期限和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5、不得跨市经营,不得在市外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从事委托贷款业务和结算业务. 6、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贷款发放和回收主要通过转账或银行卡等结算渠道,减少现金交易. 7、每月10日前向省金融办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银行对账单及贷款明细表、贷款发放情况汇总表等业务报表。 根据监管需要,省金融办可委托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六、落实风险防范机制:   1、按《公司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提高治理的有效性。   2、建立严格的贷款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人才,采用项目评估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贷款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和跟踪检查,完善对贷款企业或个人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控制和防范风险。   3、参照商业银行贷款5级分类的办法,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4、参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和《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5、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股东、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向社会披露。 6、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提供融资的银行,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融资的使用情况. 七、变更和终止的相关要求 1、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省金融办审查:   (一)变更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公司住所、公司章程、组织形式的事项.   (二)因增资扩股、原有股东之间股份转让、主发起人发生变化等引起的注册资本、股东、股权变更事项.   (三)确有需要,贷款超过最高额度和在县域范围外发放贷款的事项。   (四)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   (五)其他规定的相关变更事项. 2、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2种情况。解散,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破产的,依照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可以解散的原因:   (一)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终止前,应向省金融办提出申请,由省金融办受理、审查并决定。 八、发展前景: 被省金融办与云南银监局优先推荐,按照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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