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中开办各种视听节目栏目,播放(含点播)影视作品和视音频新闻,转播、直播广播电视节目及以视听节目形式转播、直播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等各类活动。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中开办广播电视频道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范,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联接,采用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具体物理形态,架构在互联网或其它软件平台基础上,用于信息传输的
2、传播系统。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是指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节目。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是指通过包括互联网在内的各种信息网络,将视听节目登载在网络上或者通过网络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在线收看或下载收看的活动,包括流媒体播放、互联网组播、数据广播、IP广播和点播等.本办法所称的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者,是指组织、编排视听节目并将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是指提供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及其它技术支持的机构.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发展规划
3、,确定视听节目网络传播者的总量、布局和结构.原则上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局只可有一家下属单位从事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中国广播影视集团下属及控股、参股的企事业单位(除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外),只可有一家单位从事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全国视听节目网络传播发展规划,确定本辖区内视听节目网络传播发展规划,负责对本辖区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实行许可管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必须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第六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通过信息
4、网络传播的视听节目按以下四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1、新闻类;2、影视剧类;3、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综艺等;4、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法制等。第七条 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三)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四)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不同类别的视听节目,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申办条件.第八条 开办新闻类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5、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 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具有网上发布新闻的资格;(二) 已取得从事娱乐类或专业类节目网络传播业务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3年以上的机构,或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新闻机构。第九条 开办影视剧类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一) 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节目网络传播业务2年以上;(二) 依法经营3年以上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第十条 企业开办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须由地级以上 广电、新闻、出版、文化等宣传单位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第十一条 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
6、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审查合格者,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给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只能按照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和节目类别开办传播业务。需变更以上事项者,应当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的变更审批手续。第十二条 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后,如果开办单位的名称、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证。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专门机构开办视听节目的网络传播业务,由发起单位按本办法办理审批手续。以企业形式经营
7、此类业务的,获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后,应当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鼓励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过国际互联网传播本台广播电视节目.第十五条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一年之内正式开通业务;逾期不能开通的,由发证机关收回许可证.第十六条 国家实行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年检制度。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检报告,办理年检手续.年检不合格者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收回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未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的单位,其许可证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许可证届满前六十日办理续证手续.年检的具
8、体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第十七条 信息网络的拥有者和经营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将网络出租、出让给未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用以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不得向未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单位提供网络硬软件平台和其它与传播视听节目有关的服务.境内互联网站不得向未持有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境内网站以及传播视听节目的境外网站提供视听节目的链接服务。第十八条 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新闻类视听节目限于境内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制作、播放的节目.用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影视剧类视听节目必须是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和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
9、台以外的机构开办娱乐类、专业类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一般只能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或者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制作、播出的节目作为节目素材进行编辑加工的节目.通过信息网络直播、转播、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节目的,应取得该广播电台、电视台、广播电视台的许可。经合法教学单位的授权或省级以上教育管理部门批准开办网上学历教育或职业教育的机构,可以申请播放授权专业以内的自制教学节目。以视听节目形式在网上直播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大型活动及访谈节目,在直播前二十日应报当地省级广播电视部门批准。第十九条 禁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有以下内容的节目:(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
10、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的;(十)虚假的信息;(十一)从网络或境外媒体上收录下来的境外节目;(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第二十条 取得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机构,应建立健全节目审查、播出等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通过监听监看、建立相应的公众监督举报制度等方式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人民币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未经许可,擅自开办视听节目网络传播业务的;(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传播视听节目的。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OO三年二月十日起施行。(来源:广电总局网站)中国网 2003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