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2、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一)计划管理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
3、完成国家计划.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二)建设责任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其建设经费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解决。3、防空地下室工程,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组织建设.其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或
4、者个人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三)建设程序人防工程建设按以下基本程序进行。l、根据人防工程建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规模、防护要求、战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初步分析.2、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建设的目的、依据、地点、条件和环境保护,战平时用途,主要防护指标和战术技术论证,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工程总体设计原则和方案选优,工程进度安排和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战备、社会、经济效益
5、分析评价,工程位置图和选定的方案图。3、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剖面图、主体结构形式、剖面和防护系统图,风水电专业系统图,主要设备、材料表,主要技术措施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设计概算.4、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申报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设计依据,设计总说明,建筑、结构、地基基础、防护系统工程施工图,通风空调、给排水、供电、通信工程施工图,各种设备
6、、材料表,基础处理、结构及各专业设计计算书、工程施工图预算.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根据批准的年度工程建设计划和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经批准的开工报告。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施工。 ,8、工程竣工后,及时编制竣工文件,组织竣工验收,上报备案,进行竣工决算,交付使用。(四)项目划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按投资规模划分为四种类型:1、大型项目:(1)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2)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防指挥工程。2、中型项目:(1)投资规模在600万元(含)以上,2000万元以下
7、的工程;(2)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以下的各级人防指挥工程。3、小型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含)以上,600万元以下的工程。4、零星项目:投资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工程.(五)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的审批权限人防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按照下列权限审批:1、大型项目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2、中、小型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其中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国家和军区人防主管部门备案;3、零星项目可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其项目建议
8、书、施工图设计文件由人防重点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或者提出开工报告。人防工程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小型项目的开工报告,由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备案。除零星项目外,未经批准开工报告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准擅自开工.(六)发包与承包1、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实行招投标制度.实行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的采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
9、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招标.2、国家和省重点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家发展与改革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不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4、招标发包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发包单位可以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5、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
10、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建设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6、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一)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1、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向
11、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经人防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格证书。2、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设甲级、乙级。取得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只能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人防工程甲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所有级别和类型的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人防工程乙级设计单位可以承担中型及以下人防工程及其地面附属设施的设计。3、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人防工程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业务。禁止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人防工程设计任务。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4、国家对从事人防工程设
12、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注册管理制度.人防工程设计注册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不得受聘于其他行业设计单位.未经注册的人防工程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5、从事人防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任务,投资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6、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应当依据下列文件进行编制:(1)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2)城市人防工程规划;(3)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4)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设计深度要求;(5)其他有关依据性文件、资料.7、人防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
13、设计工作基本程序进行。设计文件的内容及深度要符合国家要求。8、人防工程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防护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人防工程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企业或者供应商.9、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人防工程设计文件,确需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人防设计单位修改.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应当对修改的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1、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14、应当委托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格的单位审查;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负责防护方面的专项审查。2、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执业单位应当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资格、经审查合格后颁发资格证书.没有取得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格证书的执业单位,不得承接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业务。3、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依据:(1)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人民防空工程部分);(3)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4)人民防空行业标准,规范; ,(5)其他有关规定.4、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1)
15、人防工程结构和防护安全性、可靠性审查,包括主体结构、防护能力、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2)是否符合消防、防水、抗浮、抗震、节能、环保、卫生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3)施工图是否按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进行调整和修改;(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5、建设单位报送施工图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批准的立项文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2)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3)由建设单位填写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4)工程建设所在地有关人防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5)工程勘察成果报告;(6)符合施工图设计深度要求的各专业计算书。6、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
16、向组织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提交施工图审查意见,并在施工图审查意见和审查过的图纸上签字。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组织审查的人防主管部门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查不合格的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7、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人防主管部门不得批准项目开工,施工图不得交付施工。8、施工图一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后再批准实施。9、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三)人防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审批人防工程设计实行分级
17、管理,分级审批制度:1、大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国家人防办审查批准;、2、中、小型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3、零星单建人防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工程所在地人防重点城市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批准。4、防空地下室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单位负责防护方面的专项审查。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一)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业务范围及管理规定l、监理资质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分甲、乙、丙三级:(1)甲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甲级监理资质。有3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
18、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防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及以上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2)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乙级监理资质。有2名以上高级工程师、5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民防空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防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3个以上人防工程监理任务.(3)丙级:具备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丙级监理资质。有1名以上高级工程师、3名以上工程师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训,并从事过人防工程设计或人防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熟知人防建设的政策,法规和人防工
19、程的设计、施工规范.承担过人防工程监理任务。2、各级监理单位的业务范围:(1)甲级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2)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5级及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任务.(3)丙级可承担本地区抗力等级6级的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任务。3、审批权限(1)国家人防办负责审批甲、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并颁发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负责审批丙级人防工程监理资质,颁发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报国家人防办备案。(二)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分为建设前期阶段、勘察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实施阶段和保修阶段.各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如下:1、建设前期
20、(1)投资决策;(2)项目评估;(3)项目可行性研究。2、设计阶段(1)组织设计招标工作;(2)评选设计方案,选择设计单位;(3)协助业主签订设计合同并监督合同实施;(4)核查设计概(预)算。3、施工招标阶段(1)协助业主编制招标文件;(2)核查施工图设计和概(预)算;(3)组织招标,投标活动;(4)协助业主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4、施工实施阶段(1)协助业主检查开工前一切报批、审批手续是否完善是否具备开工条件;(2)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3)参与或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4)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5)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进度计划,分阶段的进度计划,以及季、
21、月度的进度计划;(6)下达开工令;(7)核查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质量;(8)检查承包单位的质保体系,安保体系;(9)控制工程质量,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按承包合同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签证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10)检查工程进度,核定合格工程量,签发付款凭证;(11)监督检查文明施工及安全防护设施;(12)参与质量事故处理,监督处理方案的实施;(13)协调有关各方之间的争议;(14)督促,检查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15)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竣工初验,审查承包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16)参加竣工验收,审查工程决算。 。5、保修阶段定期进行回访,核查工程状况,鉴
22、定质量问题的责任,督促保修。(三)人防工程建设现场监理程序人防工程建设现场监理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根据施工图和监理合同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监理规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监理范围及目标;(3)监理依据;(4)监理组织;(5)监理控制流程图;(6)质量控制;(7)进度控制;(8)投资控制;(9)合同管理与信息管理;(10)安全与文明施工管理;(11)监理工作制度;(12)工程监理资料。2、按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建设工程监理细则。3、按建设工程监理细则实施监理.4、按照规定的作业程序和形式进行监理。5、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出具书面工程监理评估报告。6、监理任务完成后,向
23、建设单位提供工程监理档案材料。(四)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权利监理工程师在施工现场监理有以下权力1、对选择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有建议权,选择分包单位有确认权和否认全;2、对不符合人防工程建设标准或承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设计施工图,报告建设单位后,有要求设计更改权;3、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监督权,当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或不符合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标准和承包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或可能产生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时,可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停工,并在施工过程中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4、建筑材料的检验权,对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质量不合格的或未经签字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可要求施工单位
24、停止使用;5、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对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有签认权; ,6、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对合格工程量、工程款支付有签证审核权。(五)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其他规定 l、人防工程建设必须实行监理。国家对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实行行业资质管理.国家人防办负责管理全国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防工程监理工作.2、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与被委托的监理单位签订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单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根据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在施工现场配备相当的监理人员。承担监理业务的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过人防专业监理培
25、训,取得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3、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具有监理工程师和人防工程监理资格证书,中级以上职称,及有组织同类工程建设监理的经验和较高技术管理水平。4、工程设计单位所属的监理机构不得监理本单位承接设计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也不得请直接承担该工程设计的人员参加监理。5、以下监理单位不得承担人防工程建设的监理业务。(1)无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的监理单位;(2)与承建单位有经济或行政隶属关系的监理单位;(3)有重大监理过失或正处于停业整顿期间的监理单位。6、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承揽超越资质等级的监理业务,不得与被监理的设计、施工、设备制造、材料供应等
26、单位发生经营性关系。四、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一)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及类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是指设于人防工程(含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工程)出入口、连通口、进(排)风口,及排烟口等各种孔口,用以堵截冲击波、生化毒剂、电磁脉冲,弹片等武器破坏效应的专用设备。常用防护设备按功能可分为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防电磁脉冲门、密闭阀门、密闭观察窗,给排水防爆波设备(防爆波地漏、防爆波清扫口、防爆波闸阀等)、防化专用设备、隔震专用设备.按生产品种分有一下几种类型:l、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2、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指材质
27、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3、阀门(指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4、电控门;5、防电磁脉冲门;6、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二)定点企业资格申请及审批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生产和安装实行定点企业资格认定许可制度。从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即许可证。l、定点企业的资格条件申请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厂资格的企业,必须为非外资企业,独立法人,证照齐全,注册资金200万元以上,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符合要求的生产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安装队伍.、 (2)一定规模的生产场地、符合要
28、求的生产车间、仓库、养护室,厂房布局合理,生产区、办公区、仓储区、生活区相对分开。(3)符合要求的构件加工和机械加工设备.(4)符合要求的质检部门,人员,质检设备和质检档案资料。(5)完善的各项规章制度。2、定点企业资格申请程序及审批企业申请定点厂资格,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向所在地市级人防办提出申请。(2)市级人防办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考察,符合条件的报省级人防办审查。(3)省级人防办按照定点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审查把关,确认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报国家人防办审批。(4)国家人防办办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审批。审查合格,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试生产通知书,试生产期限一年;不具备条件的,退回申
29、请材料,并通报相关省级人防办。(5)定点厂试生产的防护设备产品只能用于质量检验,不得进行销售。试生产的每一品种都应由省级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国家人防办授权的检测机构出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企业申请生产的所有品种全部质检合格后,填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审批表,经省级人防办审查确认产品质量达到标准要求后,报国家人防办审批,发给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6)定点厂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由省级人防办负责.定点厂年检,重点检查生产和安装质量,产品出厂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率都达到98以上才能通过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勒令停产,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的,即取消其定点厂资格。
30、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年检都合格的定点厂,由省级人防办上报国家人防办,国家人防办根据上报材料组织审查换证工作.(三)定点企业的质量管理l、定点厂必须严格按许可证批准的生产品种组织生产,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范围.2、定点厂必须在许可证上登记的企业地址进行生产,严禁异地私设加工点。3、严禁非定点厂安装防护设备。4、定点厂应严格按照防护设备产品的有关要求做好售后服务工作。产品质量实行终身责任制,由于生产或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定点厂负全责.5、未经国家人防办鉴定的防护设备和非定点厂生产的防护设备,一律不得在人防工程中使用。6、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各种图集、标准
31、和规范由国家人防办统一组织编制并批准、发布。定点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人防办批准的舀纸和标准组织生产.产品的定型图纸厂家无权更改。7、定点厂应加强各类标准、图纸和工程有关技术资料的管理,严禁私自复制和扩散涉密载体。8、定点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定点厂资格。(1)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定点厂资格的;(2)涂改、出借、套用或转让许可证的;(3)无正规图纸生产的;(4)制假售假的;(5)私改图纸的;(6)偷工减料的;(7)有严重问题或不良竞争现象的;(8)生产条件过于简陋,达不到规定的基本条件的。(四)定点企业的市场准人l、定点厂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销售,须
32、接受工程所在地市级人防部门的检查监督。2、定点厂生产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须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登记备案,并接受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人防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3、已经批准可以跨省销售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工程所在地人防部门不应设置障碍,应当允许生产条件好,产品质量优,销售价格合理的外地定点企业的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办组织人防工程定额管理部门根据当地材料差价,制定防护设备产品指导价格,定期发布,在本行政区内参照执行.定点企业必须在指导价格允许浮动的范围内制定产品的价格,不得超出浮动幅度,否则,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五、人防工程建
33、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一)验收条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2、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三)验收依据1、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和审
34、查意见;设计变更洽商文件及审批意见。2、国家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细则。3、招标、投标文件,施工承包合同及有关协议等。(三)验收内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建设前期各种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建设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上级批复和审查文件,工程招投标文件、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2、完整真实的技术档案(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准用证、许可证和进场实验报告)、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日志、资料和档案。3、工程实体验收,即结构、防护、防火、防水
35、、建筑、暖通空调、给排水、电器、防电磁脉冲和隔震等分部工程的验收.4、工程建设经费审查、主要包括投资来源、构成及使用情况;设备、器材、材料采购及使用管理情况;承发包文件及合同管理情况;投资节条或超支原因分析;项目审计情况。(四)验收组织及程序组织人防工程验收时,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竣工验收组。验收组应设工程建设程序审查组、工程建设质量审查组和工程建设经费审查组.各审查组成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可按以下程序进行:1、验收组听取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汇报工程合同履行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2、各审查组分头验收:审查建设文件、工程技术档案、管理资
36、料和竣工决算;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和各种设备设施运转情况及有关测试记录等。3、质量审查组评定工程质量,提出工程各分部工程评定意见;各审查组提出评定意见。4、对重大问题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交换意见,提出整改方案和落实措施。5、验收组评定工程质量,提出单位工程评定意见和工程验收结论.(五)验收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防主管部门备案.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1、工程概况,主要包括报建日期和在立项、论证、设计、施工等方面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情况; 2、对工
37、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3、工程竣工验收情况。主要包括验收时间,参加人员、验收程序、内容、验收结论。4、验收组织及人员签署的验收意见。5、附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1)立项审批意见;(2)可行性研究审批意见; (3)初步设计审批意见;(4)施工图设计审查意见;(5)施工许可证;(6)规划许可证;(7)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查报告;(8)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评估报告;(9)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10)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11)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_的认可文件;(12)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13)工程竣工图;(1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
38、质量监督报告;(1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交的其它文件。(六)验收的质量监督接受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主要内容是:1、工程竣工标准是否符合规定;2、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和内容、执行标准是否正确;3、工程实物质量情况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4、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质量终身责任制档案是否建立。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向备案部门提交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2)工程报监,开工前的质量监督情况;(3)施工过程中对关键工序,隐
39、蔽工程,重点部位的质量检查、抽查情况;(4)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执行国家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5)工程竣工技术质量抽查情况;(6)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质量问题整改情况;(7)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8)对竣工验收监督意见。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具体讲就是为了防御敌人对城市的空袭,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冒家规定城市建设民用建筑都要按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根据不同时期的国际和国内形式,国家制定和发布多个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范结建管理工作。防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上讲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绝大
40、部分适合防空地下室建设。同时,由于防空地下室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国家又有一些特殊规定,下面简要介绍一下国家的相关管理规定。(一)关于管理体制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是结建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结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的管理办法。2、会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防空地下室建设规划。3、参加政府组织的民用建筑项目审批,保证结建政策的落实。4、组织审批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和设计图纸,督促检查设计方案和图纸的实施。5、负责检查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查处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6、负责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
41、理工作。7、负责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缴和管理使用.8、负责防空地下室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9、组织开发和推广有关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先进技术和设备,组织有关科学技术情报信息交流。规划、建设等有关政府部门应积极支持和配合人防部门工作,对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或防空地下室设计不合格的民用建筑不得发给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建设。(二)关于建设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按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如下:1、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
42、(含)以上防空地下室。2、新建居民住宅以外,9层以下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建筑面积2-5%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 3、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居民住宅以外的9层以下和基础埋深3米以下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以上防空地下室。按23条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4、新建9层以下和基础埋深3米以下的人防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5、人防重点城市旧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
43、空地下室。(三)关于易地建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四)关于易地建设费的规定l、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缴纳易地建设费。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
44、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 、3、除国家规定的减负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易地建设费.4、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应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和挪用。(五)关于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管理规定1、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立项时,人防主管部门应审查设计文件,主要内容包括:防空地下室的类型、等级、总平面、平面布局、防护标准、各专业要求等.2、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办理防空地下室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受委托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防空地下室工程实体和该
45、工程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质量行为进行监督。3、防空地下室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颁布的战术技术要求,强制性条文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4、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5、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6、防空地下室的施工,应当与地面建筑一起实行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审核批准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7、防空地下室的专业防护设备,必须采用国家人防办核发许可证的定点厂生产的产品,并出具产品合格证。8、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竣工后,由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防护质量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由质量监督机构向人防主管部门出具防护质量监督报告,人防主管部门依据质量监督报告向建设单位出具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防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验收不合格的,由人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和规定标准缴纳易地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