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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JL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制度
Q/HNJL-RG—04-2017
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17—03-05 修订 2017—03-05 实施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制度
Q/HNJL—RG—06-2017
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2017—03—05 修订 2016-03—08 实施
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 发 布
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适应煤炭市场化改革进程,规范燃料现货交易行为,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提高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效益,根据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公司及基层火电厂实际,拟在公司范围内开展燃料招标采购。为保证规范操作,特制订本办法。
1。2 燃料招标采购通过集团公司燃料统一交易平台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价、由系统根据设定的比选条件确定供应商,规范采购管理流程,提高采购工作效率.
1。3 燃料招标采购应遵守国家政策、法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以市场化和“公开、公平、公正”为基本原则,在保证燃料供应的基础上,对现货部分通过招标、比价方式进行采购,实现燃料采购决策透明化、采购工作规范化、流程标准化、管理信息化,从源头上控制采购风险,促进燃料采购工作健康开展。
1。4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基层火电企业的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燃料采购工作小组
组长:主管副总经理
成员:燃管部经理及相关人员、电厂主管副厂长及燃供部主任
2.2燃管部职责
2.2.1 燃管部是燃料招标采购的责任主体,是燃料招标采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2.2。2 负责制订、完善公司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2。2.3 负责对现货需求进行平衡汇总,负责重大纠纷处理,重要应急预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2。2。4 负责燃料招标采购的整体管理和协调,对基层火电厂的阳光采购工作进行检查、指导、监督、考核。
2.2.5 组织并实施公司及基层火电厂的燃料招标采购工作。
2.3各基层火电厂职责
负责提报燃料招标采购的品种、数量、质量等需求。负责以基层企业为主体签订合同的具体谈判、签订、实施,以及实施情况的意见反馈.
3燃料招标方式
3.1公司燃料招标采购主要以在华能燃料交易网站上比价方式进行.坚持招标结果集体决策原则.
3.2对于应急采购执行《吉林公司燃料短缺应急预案》中的相关规定.
3.3招标平台为集团公司“华能燃料交易网站”,以标煤单价最低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4 管理原则及管理程序
4.1 现货采购计划编制
4。1.1 具备条件开展燃料现货招标采购的基层企业,按月进行现货部分燃料招标采购工作,其月度燃料招标采购数量依据当月煤炭市场形势和基层火电厂的实际需求确定。
4。1.2基层火电厂负责提报月度燃料招标采购计划(包括品种、数量、质量、运输方式、交接货地点等),经公司燃管部审核后实施。
4。2燃料招标采购价格管理
为保障燃料招标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防止出现招标价高于市场价的现象发生,同时也为招投标各方更好地适应新的燃料采购方式,燃料招标采购的价格确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最高限价原则:由公司燃管部和基层火电厂依据当期煤炭市场形势、需求情况和年度产业协同煤当月价格等,共同确定当月的燃料招标采购的最高限价,最高限价应低于当月同煤种、同质量产业协同煤的最低价格,最高限价经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当月燃料招标采购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月的最高限价。
5供应商管理
5.1实行燃料供应商准入制度.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必须是公司供应商数据库中的供应商,参与招标的需求信息网上发布面向公司所有供应商。如有需要增加数据库以外供应商,要按照公司《华能吉林发电有限公司燃料供应商管理规定》,履行相应的供应商审批手续。
4.2对于公布的采购需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原则上不低于3家.特殊情况下,如果投标单位少于三家,经燃料领导小组同意,视为有效投标。
6工作流程
6.1每月18日前,由所辖燃煤电企业结合机组负荷情况、厂内库存结构以及环保排放指标等要求,提报月度的需求计划。
6.2 公司招标采购工作组对电厂提报的需求计划进行审核、汇总, 由公司燃料管理部在华能燃料交易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并确定投标最高限价和投标截止时间。
6。3 供应商按照发布的招标信息,根据自身供应能力在网上进行报价,内容包括煤炭产地、品种、数量、质量指标、价格、运输方式,运费等,具体内容见华能燃料交易网站.
6。4供应商报价不应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6.5确定预中标单位
6.5。1供应商报价截止后,按供应商报价情况,按标煤单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以标煤单价最低为中标原则。
6.5.2如果最低报价的投标量少于招标采购量,则最低价投标的单位均为预中标单位。招标采购量的缺口部分,可以将这部分采购计划转移到长协单位进行采购,也可以在本次招标标煤单价次低的供应商中进行确定,如标煤单价次低的投标单位的投标量仍不能满足招标量的需求,按照标煤单价由低到高进行确定,直至满足招标量的需求。投标量未能满足招标需求,还可以根据本次中标价格和吉林公司合格煤炭供应商进行议标.
6。5。3 如果多个投标单位报价相同,按照有无供货业绩、以往供货量比进行确定中标数量,也可以采取对中标数量进行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确定。
6.5。4 如果在招标过程中,如果由于煤炭市场紧张或其它原因,导致流标,经燃料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采取议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6.6确定中标单位
公司燃料采购工作小组根据投标(议标)结果拟定预中标单位,经公司燃料管理领导小组集体商议决策后,确定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及数量。
6。7缺量补充
签订合同后若供应商不能完成合同量,或基层火电厂耗煤量超预期增加,公司燃料管理部可以在同等价位条件下,与其它合格供应商协商增加供应量以弥补缺口部分或与同一供应商协商增加供应量。
7竞价采购后评价
7.1燃料招标采购合同执行结束后,公司燃料管理部及火电企业要及时从招标采购流程、关键环节管控,燃料量、质、价,供应商诚信度等方面对招标采购进行客观评价,并作为参考依据对招标采购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完善和对供应商进行打分评级。
7.2公司将各基层火电企业的燃料招标采购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定期进行分析通报.
8比价、投标、履约保证要求
8.1为确招标工作顺利进行,投标单位在投标之前,需缴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不低于5元/吨.
8。2中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与基层火电厂签订供需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回.
8.3 合同签订时,中标单位需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不低于5元/吨,投标保证金可以抵用合同履约保证金。
8.4 在合同期内,供应商应全部兑现合同量,非买受方或出卖方自身不可抗拒因素(煤矿事故停产、自然灾害等),合同兑现率偏差在10%以内,在合同执行结束后全额退还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兑现率偏差在10—30%区间的,按30%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兑现率偏差大于30%,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8。5 如果煤炭供应出现紧张形势,投标保证金及合同履约保证金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9 比价纪律
9.1燃料为大宗物资采购,比价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9.2在招标组织过程中,除必要的答疑澄清以外,采购工作小组成员严禁与供应商接触沟通。招标人员严格遵守有关招标的职业道德规范.
10附则
10。1 本办法由公司燃料管理部负责解释.
10.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燃料招标采购实施细则》(Q/HNJL—RG-05-2016)和《燃料招标采购管理办法》(Q/HNJL-RG—0604—2016)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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