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人防工程造价,维护人防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人防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报告等业务和对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施监督管理时,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主管全国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国家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
2、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省级人防工程标准定额站(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人防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辖区内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应执行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在编制、审核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时必须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未执行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的人防工程不得组织财务核销.第二章 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职责第六条 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国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
3、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和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 2、组织编制、修订全国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和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 3、总结交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经验、培训人防工程造价管理人员; 4、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机构和个人实行资质(格)认证、管理; 5、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发布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 6、完成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领导下,按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造价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编制本地区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费用定额)、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和测定各项调整系数; 2、根据人
4、防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结合当地造价管理政策,制定本地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细则并实施监督管理; 3、对人防工程造价实施动态管理,收集并定期发布本地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 4、对由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审核的人防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工程结算实施监督管理,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和工程结算进行复审; 5、对人防工程招标文件中的商务标内容和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中的经济条款内容进行审核;6、按照人民防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管理办法对本行政区内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监督管理;7、完成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八条 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
5、本地区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九条 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部门地方财政预算,保证人防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三章 人防工程计价依据的制定与管理第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计价依据分为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发的统一计价依据,省级人防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人防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费用定额)等。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包括:人防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人防工程估算指标、人防工程概算定额、人防工程预算定额、人防工程工期定额,人防工程估算编制办法、人防工程概算编制办法,其他各类相关管理规定等。第十一条 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6、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结合人防工程实际组织测定、编制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经审查后,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实施。第十二条 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各类统一计价依据的解释和管理工作,对定额缺项而又行之有效的新结构、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负责编制补充定额。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实行动态管理。各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信息价,经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后发布,并报国家人防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对人防工程计价中使用的人工单价、一般工程材料、半成品和通用设备价,可分别采用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定期发布的人工单价、材料、设备的信息价格和结算价
7、格。各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建立人防工程造价数据库,为人防工程的计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采用人防工程建设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人防工程造价计价软件,应报国家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第四章 人防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造价,应根据建设项目不同阶段的计价依据编制。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应根据人防工程估算编制办法、估算指标、费用计算规则(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有关规定并考虑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影响进行编制,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概算,应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根据人防工
8、程概算编制办法、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初步设计图纸和有关规定及编制期至竣工期的动态因素进行编制,按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程序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控制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预算的依据。 第十八条 遇有下列情况确需调整设计概算造价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单位批准:(一)超出原设计范围的重大变更;(二)超出基本预备费规定范围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引起的工程变动和费用增加;(三)超出价差预备费的国家重大政策性的调整;(四)其他必须调整设计概算造价的事项.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预算,应在设计概算的控制下,根据人防工程预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费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施工图
9、设计文件等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应在设计概算的控制下,根据招标文件、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施工图、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等有关规定等进行编制。第二十一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报价,应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市场价格信息、企业定额或参照人防工程统一计价依据等,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和市场行情由企业自主确定。第二十二条 应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其招标活动还应符合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发包,并遵守以下规定: 1、
10、对参加邀请招标的承包商,应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 2、参加邀请招标的承包商不少于3家; 3、作为评标依据的招标控制价,应报省级人防造价管理机构备案;4、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人防工程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5、可邀请人防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财政、监察、纪检、公证等有关部门共同对发包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合同价应以中标价或审核后的施工图预算为基础,明确工程造价调整的范围和方式、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付款方式,以及工程造价结算方式等项内容。人防工程建设施工合
11、同应报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的中标价应体现管理科学、技术可靠、质量保证、计价合理. 第二十六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价应根据承发包合同、招投标文件、竣工图、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相关资料进行编制。第二十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实行复审制度。省级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到经具有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审核的工程结算文件后,应在十五天内做出复审结论,大、中型人防工程结算的审核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延长。未按本规定复审的工程,价款支付不得超过已完成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八十,结算不得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不得组织财务核销。第五章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监督管理第
12、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和专业人员实行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资质证书和人防工程专业造价员资格证书制度。第二十九条 对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在取得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三十条 具有人防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可根据委托承担下列业务:(一)人防工程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二)人防工程设计概算的编制、审核;(三)人防工程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审核;(四)人防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五)人防工程竣工决算报告的编制、审核等。第三十一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在承接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
13、书面合同,在资质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出具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文件有异议的,按合同约定处理。第三十三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应对所承接的人防工程造价咨询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校对、审核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检查监督。第三十四条 从事人防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一律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在接受人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指导和监督的同时,应当接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第三十五条 人防工程造价咨询人按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咨询收费标准,并在合同中约定,执行政府指导价.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