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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鉴定原则.doc

上传人:a199****6536 文档编号:6153963 上传时间:2024-11-2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20.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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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程造价鉴定原那么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盛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公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立工程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立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与支持。 近几年来,因建筑工程造价纠纷问题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多,因而也就出现了诉讼中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问题。 建筑工程是一种特殊的产品,纠纷产生的原因很多,导致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复杂性。 如何科学、客观、公正、合法地进行工程造价司法

2、鉴定,结合自己十几年的工作经验谈些体会。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征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鉴定对象是与造价有关的工程事实,诉讼当事人一般有承发包双方,有的涉及分包。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委托和受理 (一)委托主体、委托方式及内容 委托主体 委托方式 一般采用委托书,委托书采取书面形式。 委托内容 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事项、鉴定要求(包括鉴定时限)、简要案情、鉴定材料。 对送鉴材料的要求 (1)诉讼状与辩论状等卷宗;

3、(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3)招标发包工程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4)承包人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5)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现场鉴证; (6)视工程情况所必须提供的材料。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应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认可,复印件由委托人注明与原件核实无异。 其它委托鉴定的送鉴材料,委托人应对材料的真实性承当法律责任。 送鉴材料不具备鉴定条件或与鉴定要求不符合,或者委托鉴定的内容属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可以不予受理。 (二)受理主体、受理方式 受理主体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如果省人大批准实施的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中明确规

4、定,该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争议进行调解和鉴定,那么,这些省及省直辖市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就属于地方法规已明确规定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机构 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经司-法-部门认可,取得司法鉴定资格或批准入册的也可以从事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目前全国尚未作统一的司法解释,各省的规定不尽相同,存在着政出多门,行业管理不标准的现象。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受理,必须以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名义承受委托。鉴定机构在承受委托书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即时决定受理。不能即时受理的,应在7天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凡承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只承受委托人的送鉴材料,不承受当事人单独提供

5、的材料。 不属于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委托方和受理方应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实施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合法的原那么。科学,即用专门知识采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客观,即按照工程的真实面貌作出分析判断;公正,即要客观地听取两方的意见,并且最好同时听取,公开地进行鉴定活动;合法,即从委托到受理,从形式到内容,从技术手段到依据标准必须符合有关法规的要求。 (一)初始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3日内指派具体承办的司法鉴定人进行初始鉴定。鉴定人应具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同一司法鉴定事项由二名以上人员进行鉴定时,第一鉴定人对鉴定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他鉴定人负次要责

6、任。 鉴定方案确实定 司法鉴定人要全面了解熟悉案情,对送鉴材料要认真研究,了解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委托方的鉴定要求,结合工程合同和有关规定提出鉴定方案。因为建立工程情况错综复杂,鉴定方案直接影响着鉴定结论,所以鉴定方案必须经鉴定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前方能实施。 案情调查 (1)案情调查的重要作用: 一是防止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先入为主,能够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 二是克服送鉴材料的局限性,对一些不完整、表达不清楚、有矛盾的地方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澄清; 三是确定现场勘验的进行,现场勘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并通知委托人方能进行。 (2)案情调查采用的形式 一种是调查听证会,请当事人分别陈述案情及争

7、议的焦点,目的是充分听取各方的意见。鉴定在听证会上应严格保持中立,绝不妄加评论。 另一种是现场勘验调查会,对当事人争议的地方进行现场实测、实量、实查、实验。 案情调查视工程情况,可以举行一次或屡次。每次案情调查会应由第一司法鉴定人主持,专人负责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参与者签字前方能作为鉴定的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或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协议书; (2)诉讼状与辩论状等卷宗; (3)诉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附属于合同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4)合同约定的有关定额、标准、标准; (5)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格; (6)工程造价所依附的工程有

8、关图纸、技术资料; (7)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它资料等。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复核 为确保鉴定工作质量,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应由本机构中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且具有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复核,复核人对鉴定结论承当连带责任。 (三)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复杂、疑难问题的论证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如对复杂、疑难问题或鉴定结论有重大意见分歧时,可以聘请本行业中的专家举行论证会,根据论证意见,最后仍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结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四)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终局鉴定 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工程的有遗漏,或质证后需要补充其他事项的情况下,可进行补充鉴定

9、。补充鉴定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局部。 重新鉴定和终局鉴定 需要重新鉴定的实施主体,不得由原鉴定人进行。 重新鉴定的范围如下: (1)原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司法鉴定资格或超出核定业务范围鉴定的; (2)送鉴材料失实或者虚假的; (3)鉴定人成心作虚假鉴定的; (4)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5)鉴定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6)鉴定使用的仪器和方法不当,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7)其他因素可能导致鉴定结论不正确的。 重新鉴定最多可以进行两次,对第一次重新鉴定有异议的,经司法机关决定,应当委托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鉴定。由于全国尚未作统一的规定,目前司法鉴

10、定专家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一般为省内的终局鉴定。 四、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文书 造价司法鉴定文书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实施的最终结果,是委托人要求提供的重要诉论证据,因此司法鉴定文书必须概念清楚、观点明确、文字标准、内容详实。 (一)内容 案情概况 主要介绍建筑工程概况、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情况,造价纠纷的原因,委托方及委托鉴定的要求等。 鉴定依据 详细地列出鉴定所依据的根底资料,如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执行的计价依据、材料价格、现场勘验记录、案情调查会议纪要等等。 鉴定说明 即鉴定依据的说明,如采用的定额、取费类别、材料价格、施工形象进度等等;对有争议局部的实质性问题,根据送鉴材料、现场

11、勘验记录和有关政策规定客观地评价当事人双方各自应承当的责任。 鉴定结论 根据鉴定要求,明确列出属于鉴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鉴定结论,并列出适合各造价、单方造价、主要材料消耗量的鉴定造价汇总表。 工程造价鉴定书(附件一) 这是工程造价鉴定最主要的附件,应按专业分别提供,如跨年度工程执行不同版本定额,还应提供分年度的工程造价鉴定书。 其它必要的附件,如现场勘验的照片、勘验记录等等。 (二)文书的出具 正式鉴定文书用A4纸打印后装订成册。封面和鉴定报告的落款处加盖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的印鉴;在工程造价鉴定书上加盖第一鉴定人、第二鉴定人和复核人的印鉴。 正式鉴定文书一般一式四份,分别由委托人、当事人双方、鉴定人各执一份。 五、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的出庭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执业时,应履行“依法出庭参与诉讼”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是诉讼活动的需要,也是司法鉴定人支持自己出具的鉴定结论的需要。 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一般要求: (一)鉴定人应当按时出庭 (二)应携带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资格证明,开庭时,应当出示。 (三)应携带已出具的有关司法鉴定报告及资料。 (四)由第一鉴定人负责应答审判人员的提问,其口头表达应依法准确、客观公正、重点突出、观点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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