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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职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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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职称 申报评审条件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地质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促进我省地质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和地质测绘工程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地质测绘工程工作特点,制定本申报评审条件(以下简称《评审条件》)。 第二条 地质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职称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资格名称依次为:助理工程师(初级)、工程师(中级)、高级工程师(高级)和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 第三条 按本《评审条件》规定,经评审组织评审通过,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地质测绘工程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含按规定批准延迟退休并在延迟期间内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评审范围。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地质、水工环、测绘、实验测试、物化探、探矿工程、地质机械等专业领域。 (一)地质:包括基础地质、区域地质、矿产地质、矿山地质、生态地质、矿产资源规划与管理等; (二)水工环: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土地资源调查与利用等; (三)测绘:包括大地测量、工程测量、矿山测量、航空摄影测量、地图制图、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海洋测绘、不动产登记测绘等; (四)实验测试:包括岩矿测试、岩矿鉴定、分析测试、选冶试验、岩土试验等; (五)物化探:包括地球物理勘探、地球化学勘探等; (六)探矿工程:包括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探矿工艺技术研究与运用等; (七)地质机械:包括与地质工程相关的专项机器、设备、装备、仪器、仪表等的研发、设计、制造、运用改造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申报地质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 (三)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及以上. (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符合我省的相关规定,并达到本行业的要求. 第七条 申报地质测绘工程专业技术职称,须具备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技术员(员级),须具备下列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技术员职称; (二)申报助理工程师(助理级),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年,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助理级); 2.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且聘任技术员(员级)岗位满2年,可考核认定助理工程师(助理级).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聘任技术员(员级)岗位满4年,可申报评审助理工程师(助理级). (三)申报工程师(中级),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可考核认定工程师(中级)职称;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或具有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年,可考核认定工程师(中级)职称;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5年,且聘任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岗位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岗位满5年;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3年,并聘任助理工程师(助理级)岗位满5年. (四)申报高级工程师(副高级),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年,并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2年.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7年,并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4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并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州(市)级及以上单位工作的,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5年;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市、区)及其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5年。 5.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在州(市)级以上单位工作,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5年,并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5年;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在县(市、区)及以下单位工作,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并聘任工程师(中级)岗位满5年。 (五)申报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须具备下列条件: 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且聘任高级工程师(副高级)满5年。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审助理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大致了解本专业国内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具备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履现职期间,工作能力、工作业绩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参与完成本专业的生产作业、质量检验、生产调研等项目1项以上。 2。参与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项目的方案制定、技术设计、项目实施、报告编写等2项以上。 3。参与完成本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等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技术设计、项目实施、报告编写等1项以上。 第九条 评审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具备独立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 (二)履现职期间,工作能力、工作业绩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的生产作业、质量检验、生产调研等项目2项以上。 2.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一般性技术项目的方案制定、技术设计、项目实施、报告编写等3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本专业相关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方法、新工艺等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技术设计、项目实施、报告编写等2项以上。 4。参与完成本专业中型以上技术、研究项目2项以上。 5.参与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技术、研究项目1项以上.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和获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 2。在全国、或省级本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1篇. 3。正式出版过专著或译著。 4。获州(市)、厅(局)级以上科技成果奖1项;或获省、部级优秀工程奖、设计奖等奖项1项。 第十条 评审高级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了解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与发展趋势,对所从事的专业有较深入的研究和见解,能够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重要技术问题。 (二)履现职期间,工作能力、工作业绩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本专业技术项目的方案论证、技术设计、生产组织和报告编写等5项以上. 2。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本专业中型以上技术、研究项目2项以上。 3。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本专业省、部级以上技术、研究项目1项以上。 4。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本专业大型工程项目的2项以上. 5.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本专业大型项目的质量检查、检验、报告评审等3项以上。 6.参与编写部门或行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实施细则等1项以上。 7。作为主要参加者,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应用,或成功开发新产品1项以上. (三)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和获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参加本专业国内学术交流会议并收入其论文集,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参加本专业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并收入其论文集,论文1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出版本专业技术著作(译著)一部(本人撰写著作3万字以上或译著5万字以上)。 5。获州(市)、厅(局)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证书排名前三名);或获省、部级优秀工程奖、设计奖1项(证书排名前五名)。 6。获省部级科技成果三等奖(证书排名前五名)以上1项。 第十一条 评审正高级工程师,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全面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国内外最新科技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所从事的专业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能够解决本专业工作中的重大技术问题,在本地区、本部门同行专家中有较高知名度,为本专业学术带头人. (二)履现职期间,工作能力、工作业绩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本专业国家或省部级重大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2项以上。 2.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大型工程项目、技术攻关项目或研究项目2项以上,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3。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本专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或新产品开发工作,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问题或重大疑难问题,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完成的科研项目或课题,取得了重要成果,经权威部门或同行专家认定填补省级以上空白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国家、行业和省级技术标准并被颁布实行. 6.获得本专业相关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型专利3项。 (三)在指导下级工程技术人员开展本专业技术工作中作出重要贡献,为本系统(地区)、本单位培养3名以上业务和技术骨干。 (四)履现职期间学术成果和获奖成果符合下列条件: 1.学术成果需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其中核心期刊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2)参加本专业国内学术交流会议并收入其论文集,论文5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3)参加本专业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并收入其论文集,论文2篇(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 (4)出版本专业技术著作(译著)一部以上(本人撰写著作5万字以上或译著10万字以上)。 2.获奖成果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家科学技术奖1项以上。 (2)获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证书排名前五名),或三等奖3项(证书排名前三名). (3)获省(部)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颁发、与本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荣誉证书1项。 (4)获全国优秀工程奖、设计奖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证书排名前五名);或省(部)级优秀工程奖、设计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证书排名前三名)。 第五章 破格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本《评审条件》第十条规定的学历或资历条件,履现职期间业绩贡献突出,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破格申报地质测绘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一)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须符合以下条件二项以上: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技术、研究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技术、研究项目1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实施细则等1项以上,并实施。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应用,或成功研发新产品等1项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其中2篇被SCI或EI检索;或独立撰写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10万字以上。 5.获国家级科技成果奖1项,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二等以上1项(证书排名前三名)。 6.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三等奖以上奖励. (二)破格申报正高级工程师,须符合以下条件二项以上: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国家级重点技术攻关项目1项,或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省部(级)重点技术、研究项目2项。 2.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制定、修订省(部)级以上行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规程和实施细则等3项以上,并实施. 3。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应用,或成功研发新产品等3项以上。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公开发行的核心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其中4篇被SCI或EI检索;或独立撰写或主编正式出版的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或译著20字以上. 5。获国家级科学技术奖1项(排名前三名),或获省(部)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排名前三名)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三名)。 6.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获“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奖励,或获“云南省技术创新人才"等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延迟申报相应职称: (一)履现职期间,未参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基本称职)者,每次延期一年申报;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不称职)者,每次延期两年申报。 (二)党内受到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五年内不得申报;受到行政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者,自处分之日起,分别在一年、两年、三年、四年内不得申报。 (三)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等问题者,自查实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报.已评审通过的,取消通过资格;已取得资格的,取消资格并收回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评审条件》中所涉及的大、中、小型项目规模以相关行业规范划分标准为准.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词语和特定概念解释。 (一)项目负责人(含设计总负责人、施工总负责人、课题总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的全面工作,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设计方案,编写工作大纲,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完成任务和解决关键技术问题及疑难问题,协调各专业工作,确定总进度计划,并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撰写成果总报告. (二)专业技术负责人:是指负责该项目本专业全面技术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编写本专业工作大纲,拟定工作进度计划,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解决本专业的关键和疑难的技术问题,撰写本专业成果报告. (三)主要完成人: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人员,或分支专业技术负责人。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以奖励证书的有效排名为依据. (四)主要参加者:是指项目的专题、专项或二级课题(子课题)的主要负责人. (五)凡冠有“以上” 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六)学历条件是指地质测绘工程技术相近或相关专业学历。取得非地质测绘工程技术相关相近专业学历的人员,须经本科及以上院校专业教育培训机构半年以上地质测绘工程专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附成绩情况),方可参加申报评审。 (七)同一事项多次获奖的,以其中最高奖项为准。 第十六条 地质测绘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评审职称时,继续教育条件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非公有制单位申报人员,按照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人才职称申报评审的有关规定进行申报评审。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 年 月 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其他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有新的规定后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云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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